药品抽验工作程序及要求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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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 抽验 工作 程序 要求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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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药品检验所 刘永利药品抽验工作法律依据药品抽验工作程序抽验操作及注意事项药品检验注意事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 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3 其他法律法规4 药品管理法1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施行第八章 药品监督 本章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管理工作中,所应负的责任、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控制措施的情形;设定了药品质量公告和对药品检验结果的申请复验及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明确了药品检验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关系。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
2、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六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公告不当的,必须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3、。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七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七十八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
4、)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
5、(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 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第五十八条 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
6、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发布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
7、机构留样中抽取。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第六十一条 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
8、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u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规定国家局发布,自2006年七月二十一日执行共七章,四十一条。u药品抽样指导原则执法的主体-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容-监督检查 全过程(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必要时抽样、检验 根据结果公告、扣押、查封执法条件-两名以上具有资格的人员行为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力-配合检查、抽样,对 检验结果有复验的权力药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相对人社会公众评价抽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监督抽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9、公告核查检验组织抽样抽验计划及实施方案抽验计划 确定抽验的总体要求(品种、时间)实施方案 对抽样、检验、结果报送、核查、公告等作出详细规定抽样的重要性是药品总体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影响检验结果是重要的物证总体原则手续合法程序规范1.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主要体现为:抽样人员在不同地点进行抽样时,在执行抽样的程序上的一致性。2.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体现为:抽样是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抽验计划或指示进行的,或者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药品质量可疑时进行的;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有效监督执法证件;按照规定的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并做好有关的记录3.代表性原则所抽样品具有个体能代表总体的关系随
10、机的方法4.针对性原则在评价抽验工作中,针对性原则主要体现为有目的地进行品种选定及抽样地域的确定,尽可能保证所抽样品能够反映出特定地区特定品种的质量状态及水平;在监督抽样工作中,针对性原则主要体现为有因抽样,即所定抽样品种、地域具有存在质量隐患的可能性。5.科学规范的原则抽样方法、取样操作和样品贮运过程的科学合理性。保证所取样品与大样(抽样单元)的性质、质量一致,抽得样品的贮存和运送也应保证性质、质量一致。减少抽样过程的随意性。抽样人员要求1 抽样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熟悉药品性质,接受过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2 抽样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执行抽样任务
11、时不受他人意愿的影响。3 抽样人员执行抽样任务应当由二人以上同行,其中至少一人应当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应当主动向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派遣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药品监督员证或者工作证。4 执行国家药品抽验计划的抽样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专门人员。抽样的准备工作根据当年药品抽查检验计划,拟定本次抽样的区域、单位、品种、批数及每批抽样量的计划,准备抽样用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等抽样用材料。准备必要的开箱、除尘工具及开箱后重新包封用的工具、材料和标记。准备必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洁净、干燥,必要时作灭菌处理。拟抽取原料药时,应当根据药品的具体情况
12、准备适当净化级别的取样室,同时,抽样人员的衣着、口罩及手套等应当作净化或者灭菌处理。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应当不与药品发生化学作用,使用前应当洗净并干燥。用于取放无菌样品或者须做微生物检查的样品的取样工具和盛样器具,须经灭菌处理。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使用后,应当及时洗净,不残留被抽样物质,并贮于洁净场所备用。原料药的取样工具1 固体或者半固体原料药的取样工具粉末状固体原料药和半固体原料药一般使用一侧开槽、前端尖锐的不锈钢抽样棒取样,某些情况下也可使用瓷质或者不锈钢质药匙取样。2 液体原料药的取样工具低粘度液体原料药使用吸管、烧杯、勺子、漏斗等取样。腐蚀性或者毒性
13、液体原料药取样时需配用吸管辅助器。高粘度液体原料药可用玻璃棒蘸取。盛样器具原料药使用可密封的玻瓶等适宜器具盛样。制剂使用纸袋(盒、箱)等适宜器具盛样。在履行抽样任务时,药品抽样人员应首先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再按规定进行抽样;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监督、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使用的;(
14、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五)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七)超过有效期的;(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批准的标准擅自配制的;(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接收委托加工的;(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经营药品的;(十四)无生产或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进或销售记录的,零售经营无
15、购进记录的;(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十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无合法进货凭证的;(十八)现场管理混乱、卫生环境严重不符合要求、违法现象严重,已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提取适量物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
16、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制剂检验报告书、批配制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辅料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原料的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或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和使
17、用量等相关资料;(五)药材经营企业或经销商被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六)其它被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抽样人员应当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保密。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者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抽样批施行抽样的一批药品。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包装件包装件库存的或者货架上的可直接被清点、搬运及堆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18、。最小包装药品大包装套小包装时的最小包装单位。对口服、喷雾、外用制剂和50ml以上(含50ml)注射液而言,系指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单位,如一盒,一支或者一瓶等;对其他灭菌制剂而言,系指盛装20ml以下(含20ml)安瓿或者小瓶固体注射剂的包装单位,如一盒。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相同的一批药品。抽样过程中的均质性检查,是指检查同一批药品的不同部分的外观性状是否均匀一致。非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不同的一批药品。正常非均质性药品正常理化属性为非均质性的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和低温下析出部分结晶而温度升高后能恢复液态的液体药品。异常非均质性药品因生产工艺掌握不当、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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