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总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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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課教師授課教師教授教授 李仁淼李仁淼行政法總論行政法總論第1页,共84页。第一章第一章 行政與法的一般關係行政與法的一般關係第2页,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一、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 n消極定義q 在法學範疇中,通常會被聯想到為立法作用、司法(裁判)作用以外之國家作用。q然,是否可以如此定義,即有紛爭。而放棄內容定義的說法,現在仍為多數說。第3页,共84页。n積極定義n近代行政,在法之下受到法之規制,應將其理解為:以具體國家目的積極實現,所進行的整體之具有統一性,持續性之形成性的國家活動(田中二郎、行政法上巻頁)此種定義是否恰當,仍有檢討之於餘地,茲分述如下:第4页,共84页。n
2、第一、行政的裁量性n裁量為不受法律拘束,或寬鬆的拘束狀態。在於行政作用中,也有許多裁量之作用。例如:大學入學考試之甄試,大學是否錄取某種類型學生,受法律之拘束密度較低。n另方面,行政亦有必須依法律嚴格規定之部分。n如稅務行政。稅捐稽徵法第1條: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n第5页,共84页。n稅務行政以外,亦有許多必須滿足法律規定要件,方能進行之行政行為。如對人民之權利自由限制,或對人民之裁罰性之行政作用。n亦即,於行政之活動中,雖有許多行政作用具有裁量之空間。但亦有許多行政作用,必須嚴守法律規定之要件,否則即會違法。n因此,裁量雖為行政活動之特質,但並非所有
3、的行政活動,均有享有高度之裁量空間。第6页,共84页。第二、國家目的之積極實現並非行政之特徵 具體性=行政計畫並非具體 和司法機關之關係和司法機關之關係=擔保法律實效性之機關 交由法院?第一次判斷交給行政?營業規制=交由行政?交由刑事裁判?=行政和司法均為實現國家目的之 機能並未改變第7页,共84页。第三、整體之統一性行政應有之意義。不過,在實際狀態,中央機當中亦有未必統一之組織。自中央,地方分權之觀點,在同一行政領域,各地方亦保有其多樣性。形成性之概念也未必明確。不過在上述定義中,若非行政,卻也不能將其定義為司法。要積極定義行政之學說,亦只不過是從行政的特徵,傾向進行大概輪廓之描述。第8页,
4、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n德國學者Forsthoff曾指出行政雖可描述,卻無法定義。在以上述前提,可指出以下幾點:q1.若沒有對行政積極定義,則行政法學無法成立,則以行政之積極定義為可能。q2.行政的積極定義,並非僅止於統一之說明,在個別行政法上的概念,例如:行政行為、行政契約,各有其意義。第9页,共84页。q3.自以上幾點,立於扣除說。q4.以上的三種分類,除該擔當之機關外,著眼於作用本身的性質。因此被認為是實質之概念。q5.國家的三個主要作用,和地方公共團體之作用,存有何種關係,亦是問題。第10页,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二、行政的分類二、行政的分類(一)傳統分類一)傳
5、統分類q、規制(干預)行政q、給付行政q、私經濟行政第11页,共84页。(二)內涵(二)內涵q1.規制行政和給付行政,也隨著行政比重的變遷或是行政法學關係而有所變遷。q2.對應於規制(干預)V.S給付行政者,有權力行政V.S非權力行政之用語。q3.因此,並不能說某種行政活動是規制活動,即立即會和某種法效果結合。第12页,共84页。n、區別私經濟行政/公權力行政簡單之判斷原則。(1)具有上下秩序,強制與服從者公權力行政;對等關係事項私經濟行政(2)難以判斷時,有時因立法政策考慮,由法律劃定為公法或私法事件Ex.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自耕農實施辦法 最高法院=行政事件 行政法院=民事事件 大法官會議釋
6、字89號=系由普通法院管轄,爭執始告解決。第13页,共84页。nEX.三七五減租條例,第條各款對佃租規定不明確之爭議n釋字128號解釋認為係公權力行政n學說(吳庚)n學說(李震山)第14页,共84页。n一、公權力行政公法形式之行政行為n(一)高權行政:係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支各種行政行為,常採取的方式有課予負擔之行政處分、以事實行為之強制和訂定行政命令。n(二)單純高權行政(準高權行政、公法形式之給付行政):乃指行政主體放棄權力性手段,改由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式,增進公共利益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雖然仍適用公法之規定,但並非如命令、行政處分或其他強制手段直接對人民發生拘束力,而僅
7、是產生個人相互間私法關係之效果,甚至完全不發生任何外部法律效果之各種行政作用,如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或訂立行政契約等。第15页,共84页。n二、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n係指國家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n(一)行政輔助:n行政機關為滿足執行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人員或物資之需要,與私人訂定私法契約之行為。如行政所需之文具購買、辦公大樓之修繕。第16页,共84页。n(二)行政營利:n係指國家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要目的;或為推行特定經濟或社會政策,而以企業主體的姿態所從事營利性質之企業活動,又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方式
8、:n1.直接方式:行政主體直接經由其內部不具獨立法律主體資格之機關或單位從事之企業營利行為,如成立菸酒公賣局。n2.間接方式:國家依特別法或公司法之規定,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律主體資格之公司,而從事企業營利行為,如中油、中鋼。第17页,共84页。n(三)行政私法:(私法刑事之給付行政)公權力主體在從事給付行政時,以私法之方法或手段,直接實現行政目的與任務,如出售國民住宅、提供助學貸款。n補充:參與純粹交易行為:市場之交易行為基本上受供需法則之支配,國家為達成某行政上之目的,行政機關或所屬之公營事業參與市場交易,如為維持匯率而參與外匯買賣。第18页,共84页。n三、區別實益n向來學說將私經濟行政區
9、分為上述前面三種類型,主要是著眼於是否受公法拘束及其程度之問題,特別是此類行政是否受到依法行政原則及憲法上基本權力規定之制約。n行政私法行為則是藉助私法手段以從事行政任務,故無論是組織結構上或利n用關係上採用私法形式,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皆須受基本權與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之拘束,而非完全依照私法自治之法理,以免發生所謂遁入私法之規避現象。第19页,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四、四、q、私經濟行政適用私法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不發生國賠問題。q、公權力行政循行政爭訟程序解決。第20页,共84页。q、私經濟行政享有較多行動自由,但仍與私人有所不同,不能從事與職務無關之事務。q、晚近行政
10、事務日益複雜,以法律刻意權宜方式處理。EX.政府採購法74條異議 以下申訴程序第21页,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三、行政法的概念三、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意義(一)行政法的意義n行政者,國家主動實現國家目的的行為。當國家有計劃、目的地去執行既定政策,而以法律為根據的行為,稱為行政行為。n論者曾下此定義:行政法係有關行政之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吳庚,八版,頁二四)。第22页,共84页。n行政法者,規範行政行為,而非規範立法、審判、監察或統治的行為,即關於行政權的組織、作用與爭訟的國內公法。n行政法的內容係規定行政機關的應如何組織?
11、權限範圍?權限如何行使?行政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如行政組織法規定八部二會的組織與權限範圍;稅法規定國家課徵人民稅額的標準;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人民侵害社會安全的處罰,均屬於行政法。第23页,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二)行政法存在或表現之形式(二)行政法存在或表現之形式、成文法源:、成文法源:()憲法()憲法n主要在規定國體、政治制度、人民基本權利義務及國家基本組織。n憲法為一切法律的法源,尤其行政機關的組織與職權、行政作用之基本源理n憲法為構成行政法基礎及標準。第24页,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法律()法律n形式意義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者(憲法.170)中央法規標
12、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n實質意義的法律:指所有具有普遍抽象的法規範,不以國會通過的法律為限(凡法規命令、自治規章可以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權利義務均屬之)第25页,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行政命令()行政命令-行政機關單方面所訂定的一般性、行政機關單方面所訂定的一般性、抽象性規範。抽象性規範。1)1)緊急命令緊急命令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敗政經濟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訣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處置(不受憲法.43條之限制)n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緊急命令係憲法之授權,其效力可暫時取代、變
13、更法律(不同於一般行政命令釋543)第26页,共84页。2)2)法規命令法規命令n為法律授權:得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的權利義務。n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150條)。第27页,共84页。n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3)必須送國會監督n須經一定程序(行政程序法.151157),且須經法律之具體明確授權,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與立法精神(行政程序法.150第2條)。第28页,共84页。3)3)行政規則行政規則n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非直接對外發生效
14、力之一般、抽象規定(行政程序法.159第1條)n為內部之法源,在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下有間接對外效力。n涉及行政內部之組織者(組織性行政規則),有為作業性行政規則: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有涉及法規解釋(解釋性行政規則):裁量行使(裁量基準)。第29页,共84页。4)4)職權命令職權命令n未經法律授權而依職權訂頒的命令n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為執行法律(中央標準法.7條)n職權命令非如行政規則為內部法的性質,應屬外部法性質,只是在法律保留之下,不得限制人民自由權利,只僅作細部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的規定而已。第30页,共84页。5)5)特別規則特別規則(特別命令特別命令)n規定特別權力關係內
15、,對於特定身分的人所為之普遍抽象的規定。例:學校校規、公務員服務規章等。第31页,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自治規章()自治規章n廣義上包含國家內部具有公法人性質所訂定之一般性、抽象性法規。n地方自治團體所訂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條例及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25)n其他具有公法人地位之農田水利會之組織章則。第32页,共84页。n行政法人(如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對其運作訂定之規範均屬自治規章。n不具公法人性質之公立大學在大學自治範圍所訂定之章則(釋563)亦為自治章則。n以上均為行政法的法源。第33页,共84页。第一節 行政的概念與分類()國際法()國際法n二個以上國家所締結
16、發生國際法效力之各種協定(釋329)。n國際條約在一定條件下,亦可為行政法之法源,如制定為國內法,或經司法審判機關採用,亦為間接之法源。第34页,共84页。、非成文法源、非成文法源()判例()判例n由最高審判機關所作之裁判,由該審判機關以會議議決方式篩選、編輯而成。n裁判之拘束力。()司法解釋()司法解釋 n裁判判例。n大法官會議解釋。()行政法的一般原則()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第35页,共84页。3.3.行政法研究之一般架構行政法研究之一般架構以行政法學內容,可分為行政法總論及各論。(1)(1)行政法總論行政法總論n以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以及行政組織、人員、作用、爭訟等通則性部分為探討的內涵。
17、第36页,共84页。(2)(2)行政法各論行政法各論n又稱個別行政法,指行政個別作用領域之法。例.警察行政法n可再細分為總論與各論,例:q警察法總論:警察組織法、警察人員法等q警察法各論:個別獨立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等第37页,共84页。第二節 行政法的法律屬性 一、公法、私法區分論q行政法一般被分類為公法q(公)規範國家權力運作V.S權力 or 私人。私人團體。q(私)涉及私人利害關係之法(如民、商法)私法第38页,共84页。第二節 行政法的法律屬性、公法、私法區分肯定說、公法、私法區分肯定說 以法理不同,法效果不同,司法裁判管轄二元主義為出發點。、公法、私法二分批判論、公法、私法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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