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培训合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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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1第1页,共50页。一、职业危害现状一、职业危害现状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意义二、职业病防治法的修订意义三、职业病防治法简介三、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2012.2第2页,共5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决定修正)修正)2012.3第3页,共
2、50页。第第4页页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1)严格控制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严格控制对员工健康危害较大的 几类职业病;几类职业病;(2)用人单位中员工在工作中或在职业活动)用人单位中员工在工作中或在职业活动 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 质等职业危害质等职业危害 引起的疾病;引起的疾病;(3)职业病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
3、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第三款修改为: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2012.4第4页,共50页。第第5页页2、防治方针与措施、防治方针与措施(1)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2)前期预防:)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项目三同时(3)
4、工作过程中防护、管理)工作过程中防护、管理预防控制预防控制日常监测日常监测保证员工权益保证员工权益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第三条修改为: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012.5第5页,共50页。第第6页页3、职业病管理、职业病管理3.1、职业病的诊断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管理:应由授权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应由授权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可在居住地医疗卫生机
5、构进行(可在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2012.6第6页,共50页。第第7页页3.2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保障职业病人的治疗与保障 及时安排可疑病人并负担费用及时安排可疑病人并负担费用 按国家规定对已诊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按国家规定对已诊断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
6、复和定期检查康复和定期检查 费用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进行,未参加保险的费用按工伤社会保险规定进行,未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由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1)2012.7第7页,共50页。第第8页页(2)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对职业病病人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疑似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起步期不得解除合同疑似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起步期不得解
7、除合同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并妥善安置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并妥善安置其调动工作时待遇不变,其机构变化时,按国家规其调动工作时待遇不变,其机构变化时,按国家规定进行定进行 2012.8第8页,共50页。第第9页页4、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2)责令停止作业、停建、停产、关闭等处罚)责令停止作业、停建、停产、关闭等处罚(3)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的的处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的的处罚(4)政府安全监管、卫生行政和劳动保障等卫)政府安全监管、卫生行政和劳动保障等卫生监督执法规范
8、及法律责任生监督执法规范及法律责任(5)工会的维权和监督责任)工会的维权和监督责任2012.9第9页,共50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2012.10第10页,共50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9、,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引起的疾病。2012.11第11页,共50页。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门会同国务
10、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012.12第12页,共50页。第四条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
11、法监督,维护权益。参与制定或者修改防治的规章制度意见。第五条 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管理,提高防治水平,对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012.13第13页,共50页。第七条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八条修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基础研基础研究,提高究,提高.水平;水平;.采用采用.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危害严重危害严重.“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
12、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2012.14第14页,共50页。第九条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
13、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2012.15第15页,共50页。第十条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协调.防治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
14、突发事件;加强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加强.建设,完善、落实职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认真执行认真执行.支持支持.监管依监管依法履行职责。法履行职责。县以上县以上.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对职业病防治的宣教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对职业病防治的宣教普及及.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健康意识、自我保护和行使保护权利的能力的健康意识、自我保护和行使保护权利的能力 2012.16第16页,共50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有关防治
15、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风险评估,为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风险评估,为制定标准和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标准和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
16、理。时处理。2012.17第17页,共50页。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用人单位应依法标准,落实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标准,落实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
17、相适应的设施;(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2012.18第18页,共50页
18、。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要求方可施工。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查,符合要求方可施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
19、监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监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监部门给予资质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2012.19第19页,共50页。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
20、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12.
21、20第20页,共50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并对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采用有效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用人单位采用有效防护设施,提供个体防护用品。提供的防护用品符合要求。提供的防护用品符合要求。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用人单位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
22、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明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012.21第21页,共50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3、。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佩戴个人剂量计。人单位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佩戴个人剂量计。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维护、检修,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防护用品,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专人负责日常监测、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专人负责日常监测、正常运行状态。按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评价。按安监部门的规定,定期检测
24、、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督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督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不合标准的治理合格后生产不合标准的治理合格后生产2012.22第22页,共50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安监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安监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向单位提供设备的,提供中文说明书,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向单位提供设备的,提供中文说明书,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警
25、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设备性能、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提供中文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提供中文说明书。载明产品特性、成份、有害因素、危害后果、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说明书。载明产品特性、成份、有害因素、危害后果、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产品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标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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