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与案例分析第2章电子商务交易人的一般规定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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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电子商务交易人的一般规定学习目标掌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分类。熟悉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认证方法。了解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推出的基本原则。掌握电子商务市场准入程序。掌握电子商务市退出程序。引导案例原告系某电大女生杨某,被告为某第三方交易平台。原告于2000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银杏减肥赭哩水”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从事B2C业务的经营性网站)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另查,被告系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
2、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店销售其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住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店标志;顾客将在美好公司的网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E-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2.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分类2.1.12.1.1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构成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构成在实体市场
3、上,狭义的“市场”概念是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广义的“市场”概念也包含交易行为,即“市场”一词不仅仅指交易场所,还包括了所有的交易行为。故当谈论到市场大小时,并不仅仅指场所的大小,还包括了消费行为是否活跃。不论是狭义还是广义,市场上发生的交易都产生产权转移。电子商务市场是互联网技术所构造的实现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虚拟场所。电子商务市场是一个虚拟市场,但与实体市场类似,它也是由交易客体和交易主体构成的。电子商务交易客体是指电子商务市场中被交易的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买受人。电子商务买受人是指电子商务市场中商品或服务的买方,包括企事业单位、政府机构、
4、消费者。2.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分类2.1.22.1.2电子商务交易客体电子商务交易客体1.实物商品(服务)从理论上说,现实中所有的货物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几乎不存在任何障碍。例如网上书店可以像现实中的书店一样卖书,网上超市可以将所有的日用消费品陈列于网上供消费者选购。即使是不动产,也可以在网上缔结合同在网下履行必要的手续。因此,凡是可以转让或交易的商品(服务)均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不过,实物产品(服务)的贸易,还得依赖传统的手段完成配送或交付。2.信息产品(服务)信息产品是在电子信息环境中以0或1构成的二进制数字形式存在的无形商品。其网上交易往往以许可(License)方式进行的,在
5、法律性质上为著作权、专利、商标等权利的许可使用。消费者在经许可后,可通过网络直接下载或以流媒体的方式获得这类产品或信息,如电子书刊、影音资料、计算机软件、游戏等,不再需要邮寄或专人配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产品常常通过服务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通过网络向消费者提供某种信息(房屋租赁信息、财经信息),代客户订购旅馆或机票,提供远程教育以及法律咨询、健康咨询等。2.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分类2.1.32.1.3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
6、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2.22.2 电子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认定商务交易主体的认定2.2.12.2.1在线(虚拟)在线(虚拟)企业企业人们已经习惯将互联网称为虚拟世界,将仅在互联网上开展商务活动的企业称为虚拟企业。但虚拟并不表示不存在,而只是为了将它区别于实体社会中存在的从事传统商务活动的企业,因此本书更愿意将虚拟企业称为在线企业。在线企
7、业可以是现实企业在网上的延伸,这类在线企业并不能完全独立于现实中的企业,它仅仅是现实企业经营手段的一种扩展,是现实企业在网上宣传和销售产品的窗口。在线企业也可以是一个在物理世界中只有虚拟主机或服务器的企业。这类在线企业是通过网站或移动端APP等上的页面展现自己的形象的。2.22.2 电子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认定商务交易主体的认定2.2.22.2.2在线企业的登记管理在线企业的登记管理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
8、登记的除外。从第十条可以看出,有四类活动开展电子商务是不用登记的:(1)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2)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3)零星小额交易活动。(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这里“小额”的界定可以参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标准,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这里的“零星”与“小额”应该是“或”的关系。2.22.2 电子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认定商务交易主体的认定2.2.3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认定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真实原则民事主体真实原则,即是说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应当是“虚拟”的或不存在的。2.民事主体资格法定原则民事主
9、体资格法定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哪些主体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完全由法律规定。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3.主体公示原则商事主体的名称或商号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别交易主体,不同的名称即视为不同的主体,以谁的名义缔结合同,谁即是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公示原则要求在线企业必须在网上显示其真实主体,这一点特别适用于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开设虚拟网店的情形。2.32.3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准入与退出2.3.12.3.1最小干预原则最小干预原则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是政府对电子商务监管的重要环节。在这一环节的监管中,政府应始终贯
10、彻“最小干预原则”,即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电子商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应当避免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1997年,美国政府发布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提出了著名的电子商务发展5项基本原则:(1)企业应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2)政府应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干预等基本原则;(3)如果一定需要政府干预的话,政府应当以最低限度标准来建立和推行与电子商务相协调的、简化的法律体系;(4)政府必须充分接受互联网的特殊性;(5)应当在全球范围内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32.3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准入与退出2.3.12.3.1最
11、小干预原则最小干预原则为实施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美国政府又提出了4点电子商务立法中应当注意的事项:(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适于自己的方式调整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2)规范必须在技术上是中立的,并且具有超前性;(3)只要是支持电子技术应用所需要的,就应考虑修订现行的法律或颁布新的法律;(4)立法中既要考虑应用网络技术的高科技企业,也要考虑到没有应用互联网的企业。美国政府认为,在围绕电子商务制定法律条文时,应采取非限制性、面向市场的做法,应当尽量减少政府参与和干涉,并消除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各种不必要的限制,如增加烦琐手续或增加新的税收和资费。2.32.3 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市场准入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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