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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270763
  • 上传时间: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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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专业 施工图 审查 要点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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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讲人:主讲人:李李 平平电气专业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1.1强制性条文1.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1.1.2相关标准规范中强制性条文。1.1.3 本审图要点各章节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再一一罗列。1.2设计文件的政策符合性。1.2.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有较大的变化时,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照初步设计说明更改的主要内容。1.2.2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1.2.3不得使用淘汰产品。2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2.1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

    2、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2.2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应有如下内容,可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9DX003),并应视工程情况增删:工程概况:说明建筑类别、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以及功能特性等。设计依据:列出本项目依据的主要标准及法规,当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不一致有重大更改时,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照初步设计说明更改的主要内容。设计范围:明确本项目的设计内容,包括变、配、发电、照明、节能与环保、防雷、接地及安全、消防及其它系统等。负荷分类及容量:列出一级、二级、三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名称,并列出各级负荷(含消防负荷)的容量。3分述供电电源、

    3、供电电压、供电方式、照明配电方式、主要设备的安装、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防雷接地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弱电系统等有关内容和采取的措施。当多路220/380V外线电源引入,应注明该变电所的供电电源应满足相应的负荷等级要求,如明确哪些电源不能从变电所同一低压母线段引出。本工程应有节能设计专篇。本工程选用的标准图集编号、页号。2.3设备材料选用说明选用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技术数据。选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淘汰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279号文,除特别要求的专用设备材料外,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供货商。42.4设计文件齐全无漏项,内容、深度应符合要求,包括:落地式动力

    4、配电箱、配电柜系统图中应标注柜内母线型号、规格。继电保护采用的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企业标准产品,图中应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系统图中应标注电器元器件的型号、规格、整定值,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序,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平面标高。施工图设计宜绘制“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相关专业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并布置总等电位联结MEB端子板。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图例符号应符合GB/T 4728.11-2008的规定,特殊图例符号应标注说明。2.5计算书内容应包括:系统短路电流计算、用电设备负荷及变压器选型计算、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

    5、防雷计算等。53供配电系统设计3.1供配电系统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3.2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见GB50052-2009第4.0.4条)3.3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见GB50052-2009第4.0.8条)3.4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见GB5005

    6、2-2009第3.0.7条)3.5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2条的相关规定。63.6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3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见JGJ16-2008第3.2.4条)05年版)第9.1.1条的相关规定。3.7当主

    7、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见JGJ16-2008第3.2.4条)3.8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1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2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额定电压。(见GB50052-2009第5.0.4条)73.9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1)220V或380V

    8、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见JGJ16-2008第3.4.9条)3.10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见GB50052-2009第7.0.10条)。3.1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应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5节的相关规定。4 配变电所设计4.1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为: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9、、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0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84.2 配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2节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的相关规定。4.3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负荷下列规定:(1)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2)总配变电所与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

    10、护要求时,分配变电所的进线开关可不设开关电器。(见JGJ16-2008第4.4.7条)4.4 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浪涌保护器。(见JGJ16-2008第4.4.11条)4.5 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9 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见JGJ16-2008第4.5.5条)4.6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的面

    11、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见GB50053-94第4.1.6条)4.7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以及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5.9及第4.5.10条的相关规定。4.8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以及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7及第4.2.9条的相关规定。4.9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6m。(见JGJ16-2008第4.6.3条)10

    12、4.10低压电容器柜内应装设抑制操作过电压的低压避雷器。(见GB50227-2008第4.2.8条)4.11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性油浸式电容器或干式电容器。(见JGJ16-2008第4.8.5条)4.12 串联电抗器电抗率选择,应根据电网条件与电容器参数经相关计算分析确定,电抗率取值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仅用于限制涌流时,电抗率宜取0.1%1.0%。(2)用于抑制谐波时,电抗率应根据并联电容器装置接入电网处的背景谐波含量的测量值选择。当谐波为5次及以上时,电抗率宜取4.5%5%;当谐波为3次及以上时,电抗率宜取12.0%,亦可采用4.5%5.0%与12.0%两种电抗率

    13、混装方式。(见GB50227-2008第5.5.2条)4.13 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见GB50053-94第5.1.2条)。114.1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见GB50053-94第6.2.6条)4.15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见GB50053-94第6.4.1条)4.16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

    14、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见JGJ16-2008第4.9.4条)4.17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见JGJ16-2008第4.9.6条及GB 50352-2005第8.3.1条5)款)4.18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见JGJ16-2008第4.9.8条)4.19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见JGJ116-2008第4.9.12条)124.20 电

    15、气专业箱体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嵌入式安装,当受配置条件限制需嵌入安装时,箱体预留孔外墙侧应加保温或隔热层。(见JGJ116-2008第4.9.13条)4.21位于地下层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层应有排水和防进水措施。(见JGJ16-2008第4.10.6条)5低压配电设计5.1低压配电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16、范(GB50217-2007)等。5.2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见GB50054-95第2.1.3、2.1.5条)135.3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电源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见JGJ16-2008第7.2.1条)5.4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高层住宅

    17、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见JGJ16-2008第7.2.2条)5.5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见GB50054-95第2.2.6条)5.6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的规定,见表5.6。14 表表5.6 PE线最小截面线最小截面 注:当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面。5.7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见GB50054-95第4.1.2条)5.8三相四线

    18、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7.5.3条):1)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15相线芯线截面相线芯线截面S(mm2)PEPE线最小截面线最小截面S(mm2)S16S16S3516S35S/22)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3)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4)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5)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5.9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4条的规定。5.1

    19、0配电线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当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三、不靠近可燃物。(见GB50054-95第4.5.2条)165.11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见JGJ16-2008第7.7.10条1款)5.1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

    20、电流宜符合下列规定: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2)电气布线系统中接地故障电流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见JGJ16-2008第7.7.10条2款)175.13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体断开。(见JGJ16-2008第7.7.10条7款)5.1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2)用于一般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或电子式。(见JGJ16-2008第7.7.10条9款)5.15交流电动

    21、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见GB50055-93第2.4.1条)。5.16 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2.5。(见GB50055-93第2.4.4条)5.17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的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见GB50055-93第2.4.8条)185.18连续运行的三相交流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作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器。(见GB50055-93第2.4.9条)5.1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

    22、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备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见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5.20 每台电梯或自动扶梯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有多路电源进线的电梯机房,每路进线均应装设隔离电器,并应装设在电梯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见GB50055-93第3.3.3条)5.21严禁将半导体电器用作隔离电器。不应将断开器件、熔断器和隔离器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见JGJ16-2008第7.5.1条)5.22 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见GB50054-95第4.4.17条)5.23 导

    23、体的绝缘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并符合下列规定:191)在一般工程中,在室内正常条件下,可选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有条件时,可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和电线;2)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JGJ16-2008第13.10条的要求;3)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见JGJ16-2008第7.4.1条)5.24室内管线敷设:5.24.1电线电缆管道不宜穿过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

    24、材料封堵。(见GB50016-2006第7.3.4条)5.24.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见JGJ16-2008第13.9.8条)5.24.3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见GB50054-95第5.2.7条)205.24.4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见GB50054-95第5.2.12条)5.24.5空气中固定敷设时电缆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217-2007第3.5.4条

    25、):1)在地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且鼠害严重的场所,塑料绝缘电缆应具有金属包带或钢带铠装。2)电缆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条件时,多芯电缆应具有钢丝铠装。3)敷设在桥架等支承较密集的电缆,可不含铠装。5.24.6在工厂的风道、建筑物的风道,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见GB50217-2007第5.1.15条)5.25室外管线敷设:5.25.1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见JGJ16-2008第8.7.2条)215.25.2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见JGJ16-2008第8.7.2条):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

    26、体等处;2)电缆通过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3)电缆引出地面2m至地下0.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5.25.3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在寒冷地区,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深埋时,可增加细砂层的厚度,在电缆上方和下方各增加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见GB50054-95第5.6.30条)5.25.4电缆在拐弯、接头、终端和进出建筑物等地段,应装设明显的方位标志,直线段上应适当增设标桩,标桩露出地面宜为150mm。(见GB50054-95第5.6.40条)5.25.5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宜用于

    27、电缆根数不超过12根,不宜采有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见JGJ16-2008第8.7.4条)226照明设计6.1建筑照明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6.2有危及航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航空障碍标志灯电源应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见JGJ16-2008第10.3.2、10.3.5条6款)6.3照明光源、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应按GB50034-2004第3.2节及第3.3节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10.1.4条的规定。6.4没有明确货架摆放及疏

    28、散路线的大型商场,或展览建筑、歌舞娱乐等场所,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留待二次装修设计,但应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提出(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第4.5.7条)。6.5备用照明应由两路电源或两回路线路供电。(见JGJ16-2008第10.7.5条)236.6备用照明、疏散照明的回路上不应设置插座。(见JGJ16-2008第10.7.11条)6.7在照明分支回路中,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三个单相分支回路进行控制和保护。(见JGJ16-2008第10.7.7条)6.8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当采用220V时,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见JGJ16-2008第9.4.5

    29、条)6.9安装于建筑内的景观照明系统应与该建筑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安装于室外的景观照明中距建筑外墙20m以内的设施,应与室内系统的接地形式一致,距建筑物外墙大于20m宜采用TT接地形式。(见JGJ16-2008第10.9.3条3款)6.10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见GB50034-2004第7.2.13条)6.11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1)采用高频电子整流器;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见GB50034-2004第7.2.11条)247防雷、接地设计7.1防雷7.1.1建筑物防雷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建筑物

    30、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7.1.2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金属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见GB50057-94第4.1.4条):1)金属板之间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2)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3)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4)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注:薄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2

    31、57.1.3除利用混泥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见GB50057-94第4.1.6条)7.1.4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灯,航空障碍灯和其它用电设备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057-94第3.5.4条):一、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宜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不宜布置在避雷网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网。二、从配电盘引出的线路宜穿钢管。钢管一端与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宜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用中间断开时应设跨接线。三

    32、、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7.1.5不得利用无线电广播的共用天线杆顶上的接闪器来保护建筑物。(见GB50057-94第4.1.7条)267.1.6利用建筑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引下线时,其上部应与接闪器焊接,下部在室外地坪下0.81m处宜焊出一根直径为12mm或40mmX4mm镀锌钢导体,此导体伸出外墙的长度不宜小于1m,作为防雷引下线的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见JGJ16-2008第11.7.7条):1)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将两根钢筋绑扎或焊接在一起,作为一组引下线;2当钢筋直径为10 mm及以上且小于16 mm时,应利用四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

    33、引下线。7.1.7为降低跨步电压,防直接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见GB50057-94第4.3.5条)一、水平接地体局部埋深不应小于1m;二、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三、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277.1.8第二、三类防雷建筑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的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的总配电箱处装设电涌保护器;当Y,yn0型或D,yn11型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

    34、侧采用电缆进线的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的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见GB50057-94第3.3.8条)7.1.9电涌保护器必须能承受预期通过它们的雷电流,并应符合以下两个附加要求:通过电涌时的最大钳压,有能力熄灭在雷电流通过后产生的工频续流。(见GB50057-94第6.4.4条)7.1.10电涌保护器每极都必须设置保护(主要考虑SPD的性能退化或寿命终止后可能产生的短路故障对系统运行的影响),须在SPD之前装设过流保护器(断路器、熔断器)。过流保护器的分断能力须大于该处最大短路电流。2

    35、87.1.11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见GB50057-94第3.5.6条)7.1.12电源线路防雷与接地应符合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4.1条的相关规定。7.2接地 7.2.1电力装置接地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年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7.2.2在低压TN系统中,架空线路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的PEN导体或PE导体应重复接地。低压线路每处重复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见JGJ16-2008第12.4.9条)

    36、297.2.3低压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困难时,可采用网格式接地网,但应采取措施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见JGJ16-2008第12.4.2条)7.2.4配电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JGJ16-2008第12.4.3条的规定。7.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见GB50116-98第5.7.1条)7.2.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采用共用接地网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见GB50198-94第2.5.4条)7.2.8建筑物

    37、的各电气系统的接地宜用同一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见JGJ16-2008第12.4.8条)307.2.9穿越各防雷区界面的的金属物和系统,以及在一个防雷区内部的金属物和系统均应在界面处做符合要求的等电位联结措施。(见GB50057-94第6.3.4条)7.2.10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见GB5005394第3.1.4条)8消防设计8.1消防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8、16-200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等。318.2消防控制室(中心)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见JGJ16-2008第13.11.6条及GB5011698第6.2.1条)8.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烟与排烟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见GB50016-2006第11.1.5条及GB5004595第9.1.2条)8.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

    39、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见GB50045-95第9.1.3条)8.5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设计需满足JGJ16-2008第13.12.1条、第13.12.2条要求。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GB50116-98表3.1.1的规定。(见GB50116-98第3.1.1条)328.7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见GB50116-98第5.3.2条)8.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

    40、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见GB50116-98第5.4.1条)8.9民用建筑内火灾应急广播的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见GB50116-98第5.4.2条)8.10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见GB50116-98第5.5.1条)。8.11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见GB50116-98第5.6.3条)8.11.1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33(1)消防水泵

    41、房、备用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2)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3)企业消防站、消防控制室、总调度室。8.11.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8.11.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8.12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8.13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见GB50116-98第7.2.9条)8.13.1使用管道煤气或天然气的场所;8.13.2煤气站和煤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8.13.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

    42、可燃蒸气的场所;8.13.4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宜选择一氧化碳气体探测器。348.14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见GB50116-98第8.3.1条)。8.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网络不应与其他系统的传输网络合用。(见GB50116-98第10.2.7条)8.16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见JGJ16-2008第13.9.9条):1)

    43、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2)由末端配电相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358.17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见JGJ16-2008第13.9.10条)。8.18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见JGJ

    44、16-2008第13.9.11条)。8.19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见JGJ16-2008第13.9.12条4款)8.2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并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应从消防控制室专用接地板引至接地体。(见GB5011698第5.7.2条)369弱电设计9.1安防系统设计9.1.1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主要规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9.1.2 25万以上(含5万m2)的住宅小区应设置监控中心(见GB50348-2004第5.2.4条)。9.1.3 监控中心内应设置接地汇集环或汇

    45、集排,汇集环或汇集排宜采用裸铜线,其截面积不应小于16mm2(见GB50348-2004第3.9.6条)。9.1.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对需要进行监控的建筑物内(外)的主要公共活动场所、通道、电梯(厅)、重要部位和区域等进行有效的视频探测与监视,图像显示、记录与回放(见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第5.0.1条)。9.1.5防护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器(见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第5.1.4条)。379.1.6禁区应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

    46、实现立体交叉防护(见GB50394-2007第5.1.5条)。9.1.7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应采取防拆、防破坏措施,并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场所(见GB50394-2007第6.2.2条)。9.1.8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置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见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第3.0.4条)。9.2 综合布线设计9.2.1综合布线设计的主要设计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9.2.2综合布线电信间及中心机房面积、环境、电源、接地等,设计应符合GB 50311-2007第6.7章相关要求。389.2.3在系统设计时,所

    47、选的配线电缆、连接硬件、跳线、连接线等类别必须相一致。如采用屏蔽系统时,则全系统必须都按屏蔽设计(见GB 50311-2007第3.5.4条)。9.2.4综合布线系统采用屏蔽措篱时,屏蔽电缆屏蔽层的两端应做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见GB 50311-2007第7.0.6条)。10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10.1住宅1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10.1.2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见GB50368-2005第

    48、8.5.2条)10.1.3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见GB50096-199第6.5.2条)391)应采用TT、TT-C-S或TN-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导线应采用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载面不小于2.5mm2;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4)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5)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6)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10.1.4 1

    49、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见GB50368-2005第9.7.3条)10.1.5 住宅公共部位人工照明自熄开关的设置应满足GB50096-1999第6.5.3条及GB50368-2005第8.5.3条的要求。4010.2汽车库10.2.1汽车库设计依据的主要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10.2.2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排烟设备、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和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0.2.2.1 I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

    50、的升降梯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0.2.2.2、类汽车库和I类修车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见GB50067-97第9.0.1条)10.2.3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个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必须与其他动力、照明等配电线路分开设置。(见GB50067-97第9.0.2条)4110.3图书馆10.3.1图书馆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10.3.2图书馆应设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警卫照明。(见JGJ38-99第7.3.4条)10.3.3书库照明宜分区分架控制,每层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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