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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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专业 施工图 审查 要点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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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主讲人:李李 平平电气专业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1.1强制性条文1.1.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1.1.2相关标准规范中强制性条文。1.1.3 本审图要点各章节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内容不再一一罗列。1.2设计文件的政策符合性。1.2.1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一致,如有重大更改,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有较大的变化时,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照初步设计说明更改的主要内容。1.2.2是否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注明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与数量但不得指定制造商和供应商。1.2.3不得使用淘汰产品。2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2.1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
2、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2.2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应有如下内容,可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民用建筑工程电气施工图设计深度图样(09DX003),并应视工程情况增删:工程概况:说明建筑类别、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以及功能特性等。设计依据:列出本项目依据的主要标准及法规,当施工图设计与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不一致有重大更改时,应阐明原因、依据,并对照初步设计说明更改的主要内容。设计范围:明确本项目的设计内容,包括变、配、发电、照明、节能与环保、防雷、接地及安全、消防及其它系统等。负荷分类及容量:列出一级、二级、三级负荷的用电设备名称,并列出各级负荷(含消防负荷)的容量。3分述供电电源、
3、供电电压、供电方式、照明配电方式、主要设备的安装、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防雷接地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弱电系统等有关内容和采取的措施。当多路220/380V外线电源引入,应注明该变电所的供电电源应满足相应的负荷等级要求,如明确哪些电源不能从变电所同一低压母线段引出。本工程应有节能设计专篇。本工程选用的标准图集编号、页号。2.3设备材料选用说明选用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性能等技术数据。选用的设备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使用淘汰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279号文,除特别要求的专用设备材料外,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指定生产厂、供货商。42.4设计文件齐全无漏项,内容、深度应符合要求,包括:落地式动力
4、配电箱、配电柜系统图中应标注柜内母线型号、规格。继电保护采用的控制柜、直流电源及信号柜、操作电源均应选用企业标准产品,图中应标示相关产品型号、规格和要求。系统图中应标注电器元器件的型号、规格、整定值,单相负荷应标明相序,末端系统应注明用途和容量。平面图中应标注建筑平面标高。施工图设计宜绘制“建筑物总等电位联结平面图”,相关专业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并布置总等电位联结MEB端子板。设计文件的格式应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图例符号应符合GB/T 4728.11-2008的规定,特殊图例符号应标注说明。2.5计算书内容应包括:系统短路电流计算、用电设备负荷及变压器选型计算、照度值和照明功率密度值计算、
5、防雷计算等。53供配电系统设计3.1供配电系统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3.2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见GB50052-2009第4.0.4条)3.3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见GB50052-2009第4.0.8条)3.4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见GB5005
6、2-2009第3.0.7条)3.5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2条的相关规定。63.6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3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当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见JGJ16-2008第3.2.4条)05年版)第9.1.1条的相关规定。3.7当主
7、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一级负荷;当主体建筑中有大量一级负荷时,直接影响其运行的空调用电应为二级负荷。(见JGJ16-2008第3.2.4条)3.8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1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2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额定电压。(见GB50052-2009第5.0.4条)73.9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1)220V或380V
8、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40A时,宜采用220V单相供电;大于4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供电。(见JGJ16-2008第3.4.9条)3.10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见GB50052-2009第7.0.10条)。3.11负荷计算的内容和计算方法,应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5节的相关规定。4 配变电所设计4.1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为: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9、、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0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等。84.2 配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执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2节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的相关规定。4.3 当同一用电单位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选择应负荷下列规定:(1)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2)总配变电所与分配变电所相邻或位于同一建筑平面内,且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而能直接相通,当无继电保
10、护要求时,分配变电所的进线开关可不设开关电器。(见JGJ16-2008第4.4.7条)4.4 当10(6)kV的开关设备选用真空断路器时,应设有浪涌保护器。(见JGJ16-2008第4.4.11条)4.5 由同一配变电所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源的配电装置宜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时,其母线分段处应设置防火隔板或隔墙。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两回路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电缆沟内。9 当无法分开时,宜采用耐火类电缆。当采用绝缘和护套均为非延燃性材料时,应分别设置在电缆沟的两侧支架上。(见JGJ16-2008第4.5.5条)4.6有人值班的配电所,应设单独的值班室。当低压配电室兼作值班室时,低压配电室的面
11、积应适当增大。高压配室与值班室应直通或经过通道相通,值班室应有直接通向户外或通向走道的门。(见GB50053-94第4.1.6条)4.7变压器外廓(防护外壳)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以及变压器防护外壳间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5.9及第4.5.10条的相关规定。4.8 高压配电室内各种通道最小宽度以及低压配电室内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屏前、屏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应满足GB50053-94第4.2.7及第4.2.9条的相关规定。4.9 屋内配电装置距顶板的距离不宜小于0.8m,当有梁时,距梁底不宜小于0.6m。(见JGJ16-2008第4.6.3条)10
12、4.10低压电容器柜内应装设抑制操作过电压的低压避雷器。(见GB50227-2008第4.2.8条)4.11 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低压电容器应采用非可燃性油浸式电容器或干式电容器。(见JGJ16-2008第4.8.5条)4.12 串联电抗器电抗率选择,应根据电网条件与电容器参数经相关计算分析确定,电抗率取值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仅用于限制涌流时,电抗率宜取0.1%1.0%。(2)用于抑制谐波时,电抗率应根据并联电容器装置接入电网处的背景谐波含量的测量值选择。当谐波为5次及以上时,电抗率宜取4.5%5%;当谐波为3次及以上时,电抗率宜取12.0%,亦可采用4.5%5.0%与12.0%两种电抗率
13、混装方式。(见GB50227-2008第5.5.2条)4.13 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35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倍(见GB50053-94第5.1.2条)。114.1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见GB50053-94第6.2.6条)4.15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见GB50053-94第6.4.1条)4.16配电装置室及变压器室门的宽度宜按最大不可拆卸部件宽度加0.3m,高度宜按不可
14、拆卸部件最大高度加0.5m。(见JGJ16-2008第4.9.4条)4.17当配变电所与上、下或贴邻的居住、办公房间仅有一层楼板或墙体相隔时,配变电所内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见JGJ16-2008第4.9.6条及GB 50352-2005第8.3.1条5)款)4.18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装锁。相邻配电室之间设门时,门应向低电压配电室开启。(见JGJ16-2008第4.9.8条)4.19配变电所的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当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时,其进出地下室的电缆口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水措施。(见JGJ116-2008第4.9.12条)124.20 电
15、气专业箱体不宜在建筑物的外墙内侧嵌入式安装,当受配置条件限制需嵌入安装时,箱体预留孔外墙侧应加保温或隔热层。(见JGJ116-2008第4.9.13条)4.21位于地下层的配变电所,其控制室(值班室)应保证运行的卫生条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设通风系统或空调装置。在高潮湿环境地区尚应设置吸湿机或在装置内加装去湿电加热器;在地下层应有排水和防进水措施。(见JGJ16-2008第4.10.6条)5低压配电设计5.1低压配电设计依据的主要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16、范(GB50217-2007)等。5.2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开关或彼此靠近的单极开关。(见GB50054-95第2.1.3、2.1.5条)135.3多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电源进线处应设置电源箱,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电源箱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见JGJ16-2008第7.2.1条)5.4高层公共建筑及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应将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分别自成系统;对于容量较大的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宜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高层住宅
17、的垂直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系统。(见JGJ16-2008第7.2.2条)5.5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见GB50054-95第2.2.6条)5.6保护线(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GB50054-95第2.2.9条的规定,见表5.6。14 表表5.6 PE线最小截面线最小截面 注:当采用此表若得出非标准截面时,应选用与之最接近的标准截面。5.7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但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见GB50054-95第4.1.2条)5.8三相四线
18、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见JGJ16-2008第7.5.3条):1)保证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电器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这些电源并联;15相线芯线截面相线芯线截面S(mm2)PEPE线最小截面线最小截面S(mm2)S16S16S3516S35S/22)TN-C-S、TN-S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3)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其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4)TT系统的电源进线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5)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5.9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满足GB50054-95第4.3.4条的规定。5.1
19、0配电线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被保护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当为了操作与维护方便可设置在离开连接点的地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线路长度不超过3m;二、采取将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三、不靠近可燃物。(见GB50054-95第4.5.2条)165.11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1)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2)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3)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4)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5)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6)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宜作用于报警。(见JGJ16-2008第7.7.10条1款)5.1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
20、电流宜符合下列规定:1)在用作直接接触防护的附加保护或间接接触防护时,剩余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2)电气布线系统中接地故障电流的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应超过500mA。(见JGJ16-2008第7.7.10条2款)175.13当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体断开。(见JGJ16-2008第7.7.10条7款)5.14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2)用于一般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或电子式。(见JGJ16-2008第7.7.10条9款)5.15交流电动
21、机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载保护、断相保护和低电压保护(见GB50055-93第2.4.1条)。5.16 当交流电动机正常运行、正常起动或自起动时,短路保护器件不应误动作。瞬动过电流脱扣器或过电流继电器瞬动元件的整定电流,应取电动机起动电流的22.5。(见GB50055-93第2.4.4条)5.17交流电动机过载保护的热继电器或过载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接近但不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见GB50055-93第2.4.8条)185.18连续运行的三相交流电动机,当采用熔断器作保护时,应装设断相保护器。(见GB50055-93第2.4.9条)5.19远离配电(控制)装置
22、的用电设备,其附近应设备隔离电器;远方控制的电动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见GB50055-93第2.5.1条三款和2.6.4条)5.20 每台电梯或自动扶梯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保护电器。有多路电源进线的电梯机房,每路进线均应装设隔离电器,并应装设在电梯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见GB50055-93第3.3.3条)5.21严禁将半导体电器用作隔离电器。不应将断开器件、熔断器和隔离器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见JGJ16-2008第7.5.1条)5.22 PE或PEN线严禁穿过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见GB50054-95第4.4.17条)5.23 导
23、体的绝缘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并符合下列规定:191)在一般工程中,在室内正常条件下,可选用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的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电线;有条件时,可选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和电线;2)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JGJ16-2008第13.10条的要求;3)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见JGJ16-2008第7.4.1条)5.24室内管线敷设:5.24.1电线电缆管道不宜穿过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当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
24、材料封堵。(见GB50016-2006第7.3.4条)5.24.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见JGJ16-2008第13.9.8条)5.24.3 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宜用于屋内、屋外场所,但对金属管、金属线槽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见GB50054-95第5.2.7条)205.24.4 布线用塑料管(硬塑料管、半硬塑料管、可挠管)塑料线槽,应采用难燃型材料,其氧指数应在27以上。(见GB50054-95第5.2.12条)5.24.5空气中固定敷设时电缆护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见GB50217-2007第3.5.4条
25、):1)在地下客运、商业设施等安全性要求高且鼠害严重的场所,塑料绝缘电缆应具有金属包带或钢带铠装。2)电缆位于高落差的受力条件时,多芯电缆应具有钢丝铠装。3)敷设在桥架等支承较密集的电缆,可不含铠装。5.24.6在工厂的风道、建筑物的风道,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见GB50217-2007第5.1.15条)5.25室外管线敷设:5.25.1在有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中,不得采用直接埋地敷设电缆。(见JGJ16-2008第8.7.2条)215.25.2电缆通过有振动和承受压力的下列各地段应穿导管保护(见JGJ16-2008第8.7.2条):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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