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解读3质权、留置权、占有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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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物权编 解读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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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物权编解读民法典物权编解读3 3之之质权、留置权、占有质权、留置权、占有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目 录录 质权质权1留置权留置权2占有占有3一一质权质权1.什么是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质押人和出质人,客体为质押财产。出质人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指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动产
2、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押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实际上是取得了质押财产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押财产,而不能使用、收益。质权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二是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三是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条件。质权人只有占有质押财产才享有质权,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四是动产质权是就质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
3、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哪些动产禁止出质民法典 第 42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因此,可以出质的动产除了需要符合一般的物的特征外,还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和让与的动产,如果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出质的,则该设立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以设定质权的动产应当是十分宽泛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设定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禁止性的限定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4、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3.动产质权何时设立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 第 429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押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将质押财产通过交付的形式实际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质押财产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押财产,质权无效。其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判断,质
5、权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质押合同的效力合二为一混同判断。4.质权人可否使用、处分质物民法典 第 431 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设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取得质押财产、控制质押财产是为了质押财产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一旦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6、。5.质权人可否将质押财产转质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在占有的质押财产上再次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转质,所成立的质权为转质权。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既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以适用于权利质权。民法典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事实上是允许转质。但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民法典第 434 条规定了质权人转质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什么是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有一些相同的特征,都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但是,由于标
7、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物权编专设权利质权一节,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这一节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随着经济高度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设立权利质权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二二留置权留置权1.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第一,从属性
8、。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第二,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第三,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只要债权未受
9、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当然,为了公平起见,根据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2.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任何财产吗?民法典 第 448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首先明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一般而言,留置财产的范围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所谓同一法律关系,就是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债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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