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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法典物权编解读3质权、留置权、占有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265231
  • 上传时间:2022-08-14
  • 格式:PPTX
  • 页数: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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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法典 物权编 解读 质权 留置权 占有 课件
    资源描述:

    1、民法典物权编解读民法典物权编解读3 3之之质权、留置权、占有质权、留置权、占有汇报人:汇报人:XXXXXX目目 录录 质权质权1留置权留置权2占有占有3一一质权质权1.什么是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质押人和出质人,客体为质押财产。出质人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权人指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质押财产指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的动产。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动产

    2、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质押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实际上是取得了质押财产上的交换价值。在一般情况下,其只能占有质押财产,而不能使用、收益。质权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附随于债权而存在。二是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三是动产质权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生效条件。质权人只有占有质押财产才享有质权,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四是动产质权是就质押财产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

    3、权的实现为目的,因此,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哪些动产禁止出质民法典 第 42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因此,可以出质的动产除了需要符合一般的物的特征外,还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和让与的动产,如果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出质的,则该设立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可以设定质权的动产应当是十分宽泛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如毒品、管制枪支。设定动产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对于禁止性的限定是十分严格的。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4、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3.动产质权何时设立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 第 429 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押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在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将质押财产通过交付的形式实际移转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质押财产是否移转是质权是否生效的判断标准:当事人没有移转质押财产,质权无效。其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判断,质

    5、权无效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不应将质权有效与否与质押合同的效力合二为一混同判断。4.质权人可否使用、处分质物民法典 第 431 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设定质权的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取得质押财产、控制质押财产是为了质押财产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押财产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一旦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6、。5.质权人可否将质押财产转质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在占有的质押财产上再次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转质,所成立的质权为转质权。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既可以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以适用于权利质权。民法典不提倡转质,也没有禁止转质,事实上是允许转质。但是为了保护出质人的利益,民法典第 434 条规定了质权人转质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什么是权利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有一些相同的特征,都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但是,由于标

    7、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物权编专设权利质权一节,内容主要就是关于权利质权的一些特殊规定;这一节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动产质权一节的有关规定。随着经济高度发展,以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凭证替代有形财产和货币流通越加广泛。充分利用这些财产凭证所体现的无形财产权,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经济有着重要作用。设立权利质权的目的和意义即在于此。二二留置权留置权1.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留置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第一,从属性

    8、。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第二,法定性。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以受偿。第三,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只要债权未受

    9、全部清偿,留置权人就可以对全部留置财产行使权利,不受债权分割或者部分清偿以及留置财产分割的影响。当然,为了公平起见,根据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债权人留置的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不应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全部动产。2.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任何财产吗?民法典 第 448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首先明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一般而言,留置财产的范围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所谓同一法律关系,就是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债法的基本原理,

    10、债通常包括合同之债,还包括侵权之债,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同一法律关系最为常见的就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将手表交由乙修理,手表修理好后,甲拒绝支付修理费,乙依法可以留置该手表。此时,因定作人甲与承揽人乙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基于此承揽关系乙占有了甲交付的动产即手表,甲未支付的修理费也是基于双方的承揽关系产生的报酬,乙留置的动产与乙享有的债权(即甲所欠报酬)就属于同一承揽合同关系。同一法律关系还可以是因侵权形成的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如甲开着货车运输货物,途中由于货物捆绑不严,其中一箱货物遗落将乙砸伤,甲未向乙支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乙遂将该箱货物留置,要求甲支付医疗费用方肯返还。此时

    11、,乙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侵权债权,与甲遗落的货物(造成侵权的原因),即属于同一侵权法律关系。法律同时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留置财产与债权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企业之间行使留置权,留置财产与债权则没有此限制,这意味着企业之间,只要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留置其动产,而不论该动产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占有。这么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比如,甲运输公司与乙贸易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因乙公司欠了甲公司一笔运

    12、费,后丙公司支付运费后委托甲公司将一批货物运给乙公司,甲公司为了实现催要运费的目的,遂将该批货物扣留,要求乙公司支付此前所欠运费方肯交货。在此种情况下,虽然甲公司所承运的货物与乙公司所欠的运费之间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根据这一条但书的规定,甲公司仍有权行使留置权。3.留置财产的孳息由谁收取?民法典 第 452 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这主要是考虑到留置财产由债权人控制,留置财产的孳息由其收取更为便利,更为可行。首先,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属于留置权人的权利。既然是留置权人的权利,那么留置权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在留置权人放弃不行使时,债务人才可以自行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13、在特殊情形下,妥善收取孳息也是留置权人保管义务的内容。其次,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仅限于留置财产的孳息,不能超出此范围收取。留置权人既可以收取留置财产的法定孳息,也可以收取留置财产的天然孳息。最后,留置权人的权利仅仅是收取孳息,并非直接能获得孳息的所有权。所谓收取,就是通过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行为获得并控制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之后,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有权归属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判断。一般而言,各国物权法会对物的孳息的归属作出规定。民法典 也对孳息的归属作了规定,第 321 条第 1 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4、。第 2 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因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外,留置财产的孳息的所有权归属应该根据物权编的此规定确定。如果债务人和留置权人并未就留置财产的孳息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孳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债务人。4.留置权人是否可以随时行使留置权?根据 民法典 第 453 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根据实践经验和公平原则,这一条

    15、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第二,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比如,债务人本应偿还 100 万元,实际偿还 80 万元。三三占有占有1.什么是占有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根据占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

    16、生的占有,如根据运输或者保管合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无权占有,主要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误将他人之物认为己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两种占有发生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外乎两类情形:其一是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其二是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方侵夺或者妨害时,占有人能够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2.占有关系应根据什么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 第 458 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

    17、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理解这一条,可以从两个问题人手:(1)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对此,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存在差别。对于因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这一条明确规定,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比如,甲承租乙的商业房产用于经营,交付后,甲即有权占有乙所有的房产。对于甲在经营过程中,如何使用此房产、如何获得收益,由双方当事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即可。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的

    18、,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如 民法典 第 720 条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无权占有情形下,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民法典 第 459 条至第 461 条作了具体规定,无权占有是本编规定的重点。(2)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该如何处理?对此,不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有所不同,它们都可适用 民法典 第 462 条的规定,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谢 谢 您 的 欣 赏谢 谢 您 的 欣 赏汇报人:汇报人: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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