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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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证明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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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明第1页,共50页。1998年5月,唐、余二人在其承包的水塘投放虾苗30000尾,并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相邻的造漆厂检验,厂方派员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打捞上岸的死虾越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果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第2页,共50页。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998年5月16日购买3
2、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的单价及总金额;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被告不同意赔偿,第3页,共50页。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问: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所列的证据材料属何种证据?2.本案证明对象是什么?由谁负责举证责任?你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完成其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本案事实?第4页,共50页。本章内容第一节 证明对象第二节 证明责任第三节 证明标准第四节 证明过程第5页,共50页。教学目标:教学目标:了解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掌
3、握证明责任分配的概了解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掌握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期限,念,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期限,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法官认证的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法官认证的规则规则第6页,共50页。第一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述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三、无需证明的事实第7页,共50页。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某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某某、赵某某、邓某某、马某某、刘某某 享有“灭鼠大王”之称的邱某某原系某某省某某县农民,独自钻研灭鼠技术多年,他所发明的“邱氏诱鼠剂”曾通过某某省科委和国家商
4、业部的科技成果鉴定。1990年,邱某某以其“邱氏诱鼠剂”技术作为股本投入某某邱氏鼠药厂,占有该厂20%的股份。当邱某某任该厂厂长后,该厂开始生产、销售“邱王牌”邱氏鼠药。1992年初,北京植保站在集贸市场和一些单位收集了部分包装上标有“邱氏鼠药”字样的鼠药样品,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进行定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为,该鼠药样品含有国家禁用的剧毒物质氟乙第8页,共50页。酰胺。鉴于这种结论以及某些新闻媒体将邱氏鼠药宣传的“能将50米以内的老鼠诱出”、“要毒公就毒公,要毒母就毒母”、“邱氏鼠药放在树上,你可亲眼目睹老鼠上树”这类过分言辞,汪某某、赵某某、邓某某、马某某、刘某某五位
5、科技专家于1992年4月联合撰文: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文中写道:“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灭鼠大王、神奇引诱剂、轰动效应,造成了一些混乱和误解,干扰生产。”“邱氏灭鼠剂实验结果表明,所谓的神奇引诱剂对老鼠没有引诱力。经20小时观察,老鼠一口也没吃邱氏引诱剂,直到1989年表演者在北京一个养鸭场表演时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表演者并不能分辨出老鼠公母。”当该文在一些报刊上陆续被转载或摘要刊登后,邱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该文对其进行了诽谤和侮辱,要求汪某某等五第9页,共50页。位作者公开消除其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
6、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其中有一份证据材料是1992年4月,北京市植保站、卫生防疫站从邱氏鼠药厂驻京办事处提取的“邱氏鼠药”,送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化验,鉴定结果含有氟乙酰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五被告收集了11个样品进行鉴定,但其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11个样品确系邱氏鼠药厂生产,五被告据此认定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邱氏鼠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缺乏事实根据。”问:在该案件中,需要证明的对象是什么?第10页,共50页。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是(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2)是双方当事人有
7、争执的、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事实;(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习惯第11页,共50页。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第12页,共50页。1996年7月,张某某与其夫陈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1996年起,张某某与黄某某一起同居生活至2001年2月。1997年2月28日,张某某之女黄欣出生,与黄某某、张某某一起生活。2000年6月,黄某某之妻蒋伦芳因黄某某与张某
8、某同居之事同黄发生纠纷。黄所在单位调处时,黄否认与张某某的同居关系,否认黄欣是其女儿。2001年4月18日,黄由他人代书遗嘱,将其去世后单位给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蒋伦芳出售继承房屋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1部,赠与张某某。4月22日,黄去世。4月25日,张某某持黄的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伦芳交付黄遗赠的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第13页,共50页。2002年6月2日,张某某找到医生朱万英,要求为黄欣开具出生证明,朱照办。6月10日,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出生证明和张某某的陈述,对张处以6000元的计划生育罚款。张交纳罚款后,于6 月12日以黄欣的名义向原审法院
9、提起诉讼。诉称:黄欣系她与黄某某的非婚生女。黄某某病逝后,黄妻蒋伦芳占有了黄某某的遗产,领取了抚恤金。黄欣虽系黄某某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黄欣依法享有继承黄某某的遗产、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因黄欣系非婚生女,其母张某某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该罚款应为黄某某生前的债务,应从黄某某的遗产中先予扣除。故请求法院判令蒋伦芳返还黄某某应交付的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返还黄欣应得抚养费第14页,共50页。(计至18岁)、抚恤金及法定继承黄某某的遗产约5万元。蒋伦芳辩称:黄欣受胎时张某某存在婚姻关系;黄某某在30年前就经医学诊断为无生育能力,与她同生活38年都无亲生子女
10、,故黄欣不是黄某某的女儿,蒋伦芳没有给付黄欣抚养费、抚恤金和遗产的义务。张某某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不是黄某某生前的债务,与蒋伦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由蒋伦芳承担。审判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受到行政处罚,责任应由张某某本人承担。原、被告与张某某所受计划生育行政罚款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黄欣要求第15页,共50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受到行政处罚,责任应由张某某本人承担。原、被告与张某某所受计划生育行政罚款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黄欣要求蒋伦芳给付张交纳其计划生育罚款6000元,没有法律根据。蒋伦芳没有抚养黄欣的法定义务,黄欣要求蒋
11、伦芳给付抚养费,没有法律根据。第16页,共50页。抚恤金是黄某某所在单位发给黄某某家属的具有慰问和帮助性质的费用,是按职工死亡时家属的具体人员来给付的。黄欣主张蒋伦芳给付抚恤金,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黄欣认为自己是黄某某之女的证据,均为传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确认黄欣系黄某某之女。黄欣要求继承黄某某遗产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应支持。判决驳回黄欣的诉讼请求。第17页,共50页。A公司系糖酒类经销商,公民甲长期从事酒类经销,A公司同甲长期业务往来中,形成了良好的交易关系。从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甲未经A公司授权,擅自以A公司的名义,同B厂(酒类生产厂家)订立买卖合同,由甲购取B厂
12、酒类价值5万元,未支付货款,甲以A公司名义并注明其本人为A公司业务员,向B厂出具欠款5万元的欠条,B厂催收欠款未果,遂于2003年10月向某区法院起诉A公司和甲。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鉴于与甲良好的关系,经A公司与甲协商,A公司自愿为甲支付货款5万元,在庭审中,A公司与甲均陈述,从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A公司聘请甲为业务员,甲为A公司采购酒类,甲经手的第18页,共50页。酒类款由A公司支付。A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相对于公民个人甲,偿债能力明显更强,B厂对A公司与甲的陈述,无异议,某区法院,依据查明事实,遂判决A公司支付B厂货款5万元。2003年11月,C厂起诉A公司,依据证据为甲在2
13、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向C厂出具的收取酒类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货物价值20万元,以及某区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为: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A公司聘请甲为业务员,为A公司采购酒类,甲经手的酒类款由A公司支付。在后案中A公司面临承担20万元的巨额债务,对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聘请甲为业务员的事实予以否定,并提交职工花名册等相关第19页,共50页。证据否定此事实,因聘请甲为业务员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当事人无需举证,A公司遂面临本案败诉的风险。第20页,共50页。A厂为B厂提供摩托车零件,价值3万元,双方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B厂将A厂提供的零件与
14、本厂生产的零件组装后,将此部件销售给了C公司,后因部件质量,C公司起诉B厂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因A厂生产的零件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部件不符合质量标准,以致于损失发生。在庭审中,B厂、C公司对赔偿损失额为7万元陈述一致,某区法院,遂依据查明事实,判决B厂赔偿C公司损失7万元。此案判决生效后,B厂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起诉A厂,要求A厂赔偿7万元以及前案发生的诉讼费金额,A厂对本厂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发生无异议,但认为赔偿额7万元,明显与事实不吻合,因生效民事第21页,共50页。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为,因A厂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7万元损失的发生,当事人无需举证,A
15、厂遂面临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第22页,共50页。2001年12月,周梦龙在建房时剩余6000块红砖,刚好吴文所也要建房,于是周将这些红砖卖给吴,口头约定按每块红砖0.2元计算。1年后,吴仍然没有还款,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付款1200元,并提供了关于红砖数量的证据。吴辩称当时双方约定每块按0.15元计算。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红砖价格的证据。庭审中,周对吴陈述的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红砖按每块0.15元计算表示承认,法院据此判决由吴偿还周900元。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第23页,共50页。龙绍平系批发商,与个体工商户李学海有生意往来。2002年5月8日,龙绍平上门送价值7000元的货给李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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