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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事诉讼证明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265180
  • 上传时间:202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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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 证明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明第1页,共50页。1998年5月,唐、余二人在其承包的水塘投放虾苗30000尾,并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相邻的造漆厂检验,厂方派员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打捞上岸的死虾越5000尾。厂方把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化验结果是:虾苗死亡可能是被排出的废水毒死。但市环保部门对造漆厂第2页,共50页。排出废水的检验结果是:造漆厂排出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二人同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诉讼中,原告唐、余二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998年5月16日购买3

    2、0000尾虾的发票,发票载明的单价及总金额;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估算死虾5000尾的书面材料,原告及被告派到现场查看人员都在上面有签名。被告不同意赔偿,第3页,共50页。提出了以下证据材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市商品检验处的化验报告;市环保部门的检验报告。问: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所列的证据材料属何种证据?2.本案证明对象是什么?由谁负责举证责任?你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完成其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本案事实?第4页,共50页。本章内容第一节 证明对象第二节 证明责任第三节 证明标准第四节 证明过程第5页,共50页。教学目标:教学目标:了解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掌

    3、握证明责任分配的概了解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掌握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期限,念,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举证期限,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法官认证的当事人提供证据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关系,法官认证的规则规则第6页,共50页。第一节 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概述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三、无需证明的事实第7页,共50页。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某某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某某、赵某某、邓某某、马某某、刘某某 享有“灭鼠大王”之称的邱某某原系某某省某某县农民,独自钻研灭鼠技术多年,他所发明的“邱氏诱鼠剂”曾通过某某省科委和国家商

    4、业部的科技成果鉴定。1990年,邱某某以其“邱氏诱鼠剂”技术作为股本投入某某邱氏鼠药厂,占有该厂20%的股份。当邱某某任该厂厂长后,该厂开始生产、销售“邱王牌”邱氏鼠药。1992年初,北京植保站在集贸市场和一些单位收集了部分包装上标有“邱氏鼠药”字样的鼠药样品,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进行定性分析,得出的结论为,该鼠药样品含有国家禁用的剧毒物质氟乙第8页,共50页。酰胺。鉴于这种结论以及某些新闻媒体将邱氏鼠药宣传的“能将50米以内的老鼠诱出”、“要毒公就毒公,要毒母就毒母”、“邱氏鼠药放在树上,你可亲眼目睹老鼠上树”这类过分言辞,汪某某、赵某某、邓某某、马某某、刘某某五位

    5、科技专家于1992年4月联合撰文:呼吁新闻媒介要科学宣传灭鼠,文中写道:“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灭鼠大王、神奇引诱剂、轰动效应,造成了一些混乱和误解,干扰生产。”“邱氏灭鼠剂实验结果表明,所谓的神奇引诱剂对老鼠没有引诱力。经20小时观察,老鼠一口也没吃邱氏引诱剂,直到1989年表演者在北京一个养鸭场表演时被北京专业技术人员揭穿,表演者并不能分辨出老鼠公母。”当该文在一些报刊上陆续被转载或摘要刊登后,邱某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该文对其进行了诽谤和侮辱,要求汪某某等五第9页,共50页。位作者公开消除其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提

    6、供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其中有一份证据材料是1992年4月,北京市植保站、卫生防疫站从邱氏鼠药厂驻京办事处提取的“邱氏鼠药”,送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化验,鉴定结果含有氟乙酰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五被告收集了11个样品进行鉴定,但其没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11个样品确系邱氏鼠药厂生产,五被告据此认定邱氏鼠药厂生产的邱氏鼠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氟乙酰胺缺乏事实根据。”问:在该案件中,需要证明的对象是什么?第10页,共50页。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二、证明对象的范围(一)事实 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应当是(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2)是双方当事人有

    7、争执的、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事实;(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二)外国法、地方性法规、习惯第11页,共50页。三、无需证明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三)推定的事实(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七)自认的事实第12页,共50页。1996年7月,张某某与其夫陈某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1996年起,张某某与黄某某一起同居生活至2001年2月。1997年2月28日,张某某之女黄欣出生,与黄某某、张某某一起生活。2000年6月,黄某某之妻蒋伦芳因黄某某与张某

    8、某同居之事同黄发生纠纷。黄所在单位调处时,黄否认与张某某的同居关系,否认黄欣是其女儿。2001年4月18日,黄由他人代书遗嘱,将其去世后单位给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蒋伦芳出售继承房屋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1部,赠与张某某。4月22日,黄去世。4月25日,张某某持黄的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伦芳交付黄遗赠的财产。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第13页,共50页。2002年6月2日,张某某找到医生朱万英,要求为黄欣开具出生证明,朱照办。6月10日,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根据出生证明和张某某的陈述,对张处以6000元的计划生育罚款。张交纳罚款后,于6 月12日以黄欣的名义向原审法院

    9、提起诉讼。诉称:黄欣系她与黄某某的非婚生女。黄某某病逝后,黄妻蒋伦芳占有了黄某某的遗产,领取了抚恤金。黄欣虽系黄某某的非婚生女,但依法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黄欣依法享有继承黄某某的遗产、领取抚恤金的权利。因黄欣系非婚生女,其母张某某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该罚款应为黄某某生前的债务,应从黄某某的遗产中先予扣除。故请求法院判令蒋伦芳返还黄某某应交付的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返还黄欣应得抚养费第14页,共50页。(计至18岁)、抚恤金及法定继承黄某某的遗产约5万元。蒋伦芳辩称:黄欣受胎时张某某存在婚姻关系;黄某某在30年前就经医学诊断为无生育能力,与她同生活38年都无亲生子女

    10、,故黄欣不是黄某某的女儿,蒋伦芳没有给付黄欣抚养费、抚恤金和遗产的义务。张某某受到计划生育行政罚款6000元的处罚,不是黄某某生前的债务,与蒋伦芳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由蒋伦芳承担。审判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受到行政处罚,责任应由张某某本人承担。原、被告与张某某所受计划生育行政罚款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黄欣要求第15页,共50页。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受到行政处罚,责任应由张某某本人承担。原、被告与张某某所受计划生育行政罚款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黄欣要求蒋伦芳给付张交纳其计划生育罚款6000元,没有法律根据。蒋伦芳没有抚养黄欣的法定义务,黄欣要求蒋

    11、伦芳给付抚养费,没有法律根据。第16页,共50页。抚恤金是黄某某所在单位发给黄某某家属的具有慰问和帮助性质的费用,是按职工死亡时家属的具体人员来给付的。黄欣主张蒋伦芳给付抚恤金,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黄欣认为自己是黄某某之女的证据,均为传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确认黄欣系黄某某之女。黄欣要求继承黄某某遗产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应支持。判决驳回黄欣的诉讼请求。第17页,共50页。A公司系糖酒类经销商,公民甲长期从事酒类经销,A公司同甲长期业务往来中,形成了良好的交易关系。从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甲未经A公司授权,擅自以A公司的名义,同B厂(酒类生产厂家)订立买卖合同,由甲购取B厂

    12、酒类价值5万元,未支付货款,甲以A公司名义并注明其本人为A公司业务员,向B厂出具欠款5万元的欠条,B厂催收欠款未果,遂于2003年10月向某区法院起诉A公司和甲。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鉴于与甲良好的关系,经A公司与甲协商,A公司自愿为甲支付货款5万元,在庭审中,A公司与甲均陈述,从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A公司聘请甲为业务员,甲为A公司采购酒类,甲经手的第18页,共50页。酒类款由A公司支付。A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相对于公民个人甲,偿债能力明显更强,B厂对A公司与甲的陈述,无异议,某区法院,依据查明事实,遂判决A公司支付B厂货款5万元。2003年11月,C厂起诉A公司,依据证据为甲在2

    13、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向C厂出具的收取酒类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货物价值20万元,以及某区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文书,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为: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A公司聘请甲为业务员,为A公司采购酒类,甲经手的酒类款由A公司支付。在后案中A公司面临承担20万元的巨额债务,对2003年3月到同年9月期间聘请甲为业务员的事实予以否定,并提交职工花名册等相关第19页,共50页。证据否定此事实,因聘请甲为业务员的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当事人无需举证,A公司遂面临本案败诉的风险。第20页,共50页。A厂为B厂提供摩托车零件,价值3万元,双方对产品质量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约定,B厂将A厂提供的零件与

    14、本厂生产的零件组装后,将此部件销售给了C公司,后因部件质量,C公司起诉B厂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在诉讼中,经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因A厂生产的零件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部件不符合质量标准,以致于损失发生。在庭审中,B厂、C公司对赔偿损失额为7万元陈述一致,某区法院,遂依据查明事实,判决B厂赔偿C公司损失7万元。此案判决生效后,B厂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起诉A厂,要求A厂赔偿7万元以及前案发生的诉讼费金额,A厂对本厂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失发生无异议,但认为赔偿额7万元,明显与事实不吻合,因生效民事第21页,共50页。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为,因A厂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7万元损失的发生,当事人无需举证,A

    15、厂遂面临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第22页,共50页。2001年12月,周梦龙在建房时剩余6000块红砖,刚好吴文所也要建房,于是周将这些红砖卖给吴,口头约定按每块红砖0.2元计算。1年后,吴仍然没有还款,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吴付款1200元,并提供了关于红砖数量的证据。吴辩称当时双方约定每块按0.15元计算。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红砖价格的证据。庭审中,周对吴陈述的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红砖按每块0.15元计算表示承认,法院据此判决由吴偿还周900元。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第23页,共50页。龙绍平系批发商,与个体工商户李学海有生意往来。2002年5月8日,龙绍平上门送价值7000元的货给李学海,

    16、李学海写下欠条。之后,李学海于同年5月20日、8月15日先后两次还款,每次均为3500元,并在欠条注明。但后来两人就还款一事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原告龙绍平向法院诉称,2002年8月15日,李学海最后一次还款1000元时乘其不备将欠条撕毁,据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学海归还欠款2500元。被告李学海辩称,2002年8月15日其还款为3500元,因货款已经还清,当然要把欠条撕掉,不料欠条撕掉扔在地上后,龙绍平又将欠条捡起来经粘贴后以此作为证据起诉自己,因此,要求法院判决驳回龙绍平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龙绍平的诉讼请求。问题:法院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的?第24页,共50页。1990年4月1日,

    17、原告赵某和被告李某各投资1万元,合伙做服装生意,至同年8月散伙。散伙时,双方协商:所剩货物归被告所有,原告合伙时投资的1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据,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同年10月,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1991年2月,双方又商定将1万元这笔借款加上利息2400元(400元已付)改为欠款12000元,利息按照月息1分5厘计算。同年4月15日,被告归还了5000元的借款利息600元;同时双方将5000元这笔借款的利息改为月息1分5厘。此后,这两笔借款利息均按月息1分5厘计算。被告以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借款迟迟不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25页,共50页。被告偿还借款

    18、本金17000元及利息3225元。但是在庭审中,原告由于将借据原件丢失,未能向法庭提交被告所写的借据,而仅仅提供了借据的复印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请求。对于这份借据,被告没有否认,只是主张原告所说的借款本金17000元中有12000元是货物折抵的价款,而非现金。目前,货物卖不出去,没钱还款。问题: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如何?本案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第26页,共50页。第二节 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概述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三、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第27页,共50页。2011年7月,李某与陈某签订钢筋买卖合同,由李某卖钢筋给陈某。截至2012年8月,陈某共收到李某钢筋总计价款为7.2

    19、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但双方对陈某付款的数额产生异议,且各持证据以支持其主张。陈某称,上述货款已付清,且多付了8000元,并向法庭出示了李某出具给陈某的总金额为8万元的收条一张、金额为3.2万元的领款单一第28页,共50页。张。但上述书证均系撕碎后重新粘贴。陈某称,这8万元是分两次给李某的,第一次给了4.8万元现金,第二次给了3.2万元。书证被撕碎的原因是李某与其对账时发生争执,李某生气将上述书证撕碎,同时提供了黄某、赖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日陈某付了款给李某,但具体数额不清楚。李某称,上述货款陈某只支付了4万元,对陈某出示的收条第29页,共50页。和领款单的真实性均有异议。李

    20、某称,2012年6月2日,李某到陈某的工地办公室领款,用该公司领款单填写了金额为3.2万元的领款单,但陈某说,你不是公司的人,不能用公司的领款单领款,故将该领款单撕碎后扔在其办公室。同时提供了尹某、张某的证言,二人都证实了2012年6月2日李某打领款单的陈述,并证实李某那天没有领到款。双方争执不下,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剩余货款。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称已付款8万元的主张证据不足,判决陈某付给李某货款3.2万元。第30页,共50页。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一)行为责任说(二)双重含义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

    21、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31页,共50页。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负有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的责任,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的,就应当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2.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应当围绕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3.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32页,共50页。原告顾月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称,1999年1月23日上午,原告在上海工艺美术商厦购买

    22、一颗标签上注明“天然黄水晶球”的工艺品。当时顾某要求鉴定,但售货员表示绝对没有问题,于是顾某以2944元将该球买下,售货员将发票、信誉卡交给顾某。信誉卡上写明:“假一赔百”。随后,顾某立即前往城隍庙的豫园上海珠宝测试鉴定处鉴定。鉴定书写明:“球重289.8克、直径58.6MM,方解石。”原告认为,被告以假充真,原告用将近3000元,买到的却是价值无几的方解石,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要求被告根据假一赔百的承诺进行赔偿。被告答辩称,顾月妹拿到豫园商厦鉴定的那个方解石并不是商厦出售的同一物品,因为顾月妹带着球独自离开商厦3个小时,存在对黄水晶球第33页,共50页。掉包的可能。同时,顾月妹在上海珠宝

    23、测试鉴定处所鉴定的那个球的直径和重量都与商厦出具的信誉卡的数据有差异,直径相差0.4毫米,重量相差0.2克,他们由此认定,此球非彼球。1999年11月3日,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顾某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此球即彼球”。由于顾某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判决顾某败诉。第34页,共50页。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概念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 以待证事实是否可能得到证明以及证明时的难易程度来分配证明责任。2.法律要件分类说 依据实体法规定的

    24、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分配证明责任。第35页,共50页。(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1.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一般规则的例外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规定,其适用条件为无特殊规则适用的情况下。如果除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特别规定。第36页,共50页。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

    25、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在原则上不能由法官来自由裁量。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法学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第37页,共50页。2003年5月,张某以李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李某于2001年8月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2002年1月还清,但李某至今不肯还钱,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向其返还欠款5万元。在法庭上,张某出示了李某写的欠条。李某辩称,确实曾经向李某借款5万元,但欠款已于2003年2月还清,并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收据,上面记载了李某向张某还款的情况,并有张某的签名。张某对收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认为收据中的签名

    26、并非自己亲手所写,该签名是伪造的。并认为,按照当地的习俗,债务人还款的同时应当将欠条销毁或者交还给债务人,但现在欠条仍然在自己手里,足以表明李某并未还款。李某则认为,当地确实有李某所讲的习俗,但在还款的第38页,共50页。当日张某声称一时找不到欠条,所以才写下一张收据,由于两人平时关系较好,所以自己就相信了张某。法庭上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主审法官提示当事人是否需要对收据的签名进行鉴定,但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意预先支付鉴定费用,因此均不愿意提出鉴定申请。问题: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第39页,共50页。某年5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定于年底还款。落款

    27、为被告亲笔签名及日期。同年12月30日被告约原告到某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被告将自己名下在该银行的5万元存款取出,同时原告将这5万元以自己名义存入该银行。次年4月,原告持上述借据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被告则以债已清偿、只是当时未向原告索回借据为由抗辩。庭审中,原告承认上年12月30日被告曾偿还借款5万元,但称该5万元系被告偿还同年3月的另一笔借款。问题: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第40页,共50页。第三节 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概念 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二、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简述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28、第41页,共50页。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42页,共50页。证明标准具有内在的层次性。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待证事实,适用原则性证明标准,即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待证事实所适用的证明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降低的证明标准,即应低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

    29、标准.另一种为提高的证明标准,即应高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直至接近或达到排出合理怀疑的程度。第43页,共50页。2003年8月,原告丁某以被告姜某向其借款8000元逾期不还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2002年9月,原告曾借给被告人民币8000元,这笔钱是在原告家中由原告亲自交给被告的,当时无其他人在场,但双方立有一文字契据。契据载明:“姜某收到丁某人民币8000元整”,该契据上有姜某的签名,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姜某承认收到原告所述之款,但又辩称此款是丁某拟与个体户陈某合伙经商,托其交给陈某的入伙款,而不是借款,他们之间是代理关系而不是借贷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对上述情况,被告未能

    30、提供证据证明。第44页,共50页。经法庭调查,查明如下事实:(1)陈某系服装经营个体户,但已于2003年5月因车祸死亡,当时陈某因经商亏损已资不抵债;(2)陈某的父亲证实,2002年10月,姜某曾交给陈某人民币8000元,但该款究竟是丁某与陈某合伙经商的入伙款,还是姜某借给陈某的,他也不清楚;(3)丁某与陈某之间无合伙协议,丁某也没有直接参与经商。问题:本案的举证责任应在哪一方?本案的证明是否充分?第45页,共50页。第四节 证明过程一、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二、质证三、认证第46页,共50页。一、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当事人举证 1.举证时限的确定 2.举证期限的延

    31、长 3.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理由的审查 4.逾期举证的后果(二)证据交换第47页,共50页。(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第48页,共50页。二、质证第49页,共50页。三、认证(一)认证的标准 审判人员围绕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和当事人在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鉴别真伪,分析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二)认证的方法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50页,共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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