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3姓名权和名称权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3姓名权和名称权课件.pptx》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法典 人格权 解读 姓名 名称 课件
- 资源描述:
-
1、(三)第三(三)第三章章“姓名权和名称姓名权和名称权权”1 1、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 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对姓名权内容的规定。(1)姓名是自然人的标识,是区别自然人和自然人的一种语言标语言标识识。只 有在有语言文字的社会中,才会产生姓名。通过姓名,自然人得以在与其周围的 人的关系中维护其人格,并将自己与他人在社会交往中加以区分,从而作为一个 独特的个体存在,获得自我认同,实现人格尊严。(2)由于我国民法典第1017条单独对于笔名、艺名、网名等的保护作出了规 定,因此,民法典中的“姓名”仅指法定姓名,即国家居民身份证、户籍
2、登记、人事档案等法定文件或者记录中的姓名。(3)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姓名。所谓依法决定,是指要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等来决定自己的姓名。这里的“法”显然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姓名的决定虽然是自然人的姓名权的内 容之一,但由于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 名即法定姓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社会管理的有序,同时也为了维护 公序良俗,故此不得任由自然人随意决定其法定姓名。(4)对于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作为姓名的符号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遵循公序良俗等民法原
3、则。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第1款:“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 的数字符号填写”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条规定,除姓氏中存在的繁体字、异体字,否则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其二,在父母决定出生子女的姓氏时,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既可以随 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民法典第1015条第1款第1句规定,自然人的姓氏 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由于为子女选择姓氏是父母共同的权利,故此双方应 协商确定。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父或母一方不得擅自将跟随自己生活的子 女姓氏加以改变。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民法典第
4、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5)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也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首先,自 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参与各种法律关系;其次,自然人创作作品后,在该作品上署名(包括法定姓名、笔名、网名等),这涉及到著作权法上的署名权。再次,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姓名。(6)自然人有权依
5、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这就是说,首先,自然人有权依法 变更的是自己的姓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他人的姓名。实践中,曾发生过某地公安机关擅自更改他人姓名的事情。其次,自然人只能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这主要是因为姓名尤其是法定姓名的变更涉及到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故此,不得任意变更。一方面,对于姓名中的“姓”的变更,不得违反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在父姓和母姓外随意选取第三个姓氏。另一方面,对于变更姓名中的“名”的变更,也有相应的限制,即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姓名权中决定和变更姓名是重要的权利内容,如何规范姓名的决定和变更,既关涉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也涉及到社会
6、管理和公序良俗,因此需要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民法典对姓氏的变更非常严格,但是对于名的变更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故此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当允许。从比较法上来看,一般是通过户籍或姓名方面的立法作出相应规定的。例如,日本户籍法第50条规定:“子女之名应使用常用平易文字。常用平易文字的范围,以命令定之。”法务省颁布的户籍法施行规则第60 条规定,使用于“名”中 的文字包括“常用汉字、人名用汉字、片假名、平假名”。到2017年,政府决定的 人名常用汉字为2136个字。(7)姓名权人除有权自己使用自己的姓名,还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民法典第1012条明确规定姓名权内容
7、包括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该规 定与民法典第993条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定是一致的。实践中,许可他人使用 自己的姓名的情形很多,如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某次会议的参加者、评委中列出自己的姓名,允许他人将自己的姓名纳入某本书的编委会中等等。(8)依据民法典第1016条第1款,自然人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该款中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姓名是指法定姓名,即记载在户口、身份证上姓名。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
8、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9)姓名权与商标权。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我国司法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