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38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民法典之合同编分则解读3保证合同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264652
  • 上传时间:2022-08-14
  • 格式:PPTX
  • 页数:38
  • 大小:2.09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民法典之合同编分则解读3保证合同课件.pptx》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民法典 合同 编分则 解读 保证 课件
    资源描述:

    1、汇报人:汇报人:XXXXXX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合同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前 言0202保证债

    2、权实现的情形保证债权实现的情形01独立保证独立保证0203保证合同(一)保证债权实现的情(一)保证债权实现的情形形担保法担保法第六第六条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证 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3、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的 合同合同。保证合同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第六百八十八条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可以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二)独立保(二)独立保证证担保法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

    4、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担保合同另有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各 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合同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第六百八十二条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

    5、有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各自承担相应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八第三百八十八条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

    6、各自承担相应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号)第一第一条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面 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向 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保证合同第三第三条条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

    7、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支 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关 系,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8、。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保 证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三)保证的成(三)保证的成立立第六百八十五第六百八十五条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合 同中的保同中的保证条款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

    9、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合同成立同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出 异议的,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者盖章的,保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四)保证方式推(四)保证方式推定定担保法担保法第十九第十九条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10、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 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第六百八十六条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担 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五)先诉抗辩权的例(五)先诉抗辩权的例外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由 保证人承担保

    11、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

    12、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保证合同担保法担保法第十七第十七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第二

    13、十五条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债 务发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合同(六)最高额保证的债(六)最高额保证的债权权第六百九十第六百九十条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权 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

    14、的有关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保证合同(七)保证责任的范(七)保证责任的范围围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权 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承担担责任责任。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第六百九十一条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

    15、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债 权的费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合同(八)保证期(八)保证期间间1、性质及期限确、性质及期限确定定第六百九十二第六百九十二条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断和延长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期 限或者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16、;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确的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自 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院能否主动适用保证期间法院能否主动适用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第三十一条条第三十二第三十二条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保证

    17、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视为为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第三十三条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债 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18、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2、效、效力力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保证人不再再 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保证人不再承承 担保证责任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19、债权人有权自债权人有权自主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责 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九)保证诉讼时(九)保证诉讼时效效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第六百九十四条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请 仲裁的,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

    20、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诉 讼时效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从债权人人请请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十)主债变(十)主债变更更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第六百九十五条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同 内容,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

    21、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保证证 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的,保证证 期间不受影响期间不受影响。保证合同担保法第二十四担保法第二十四条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

    22、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第三十条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了 变动,未经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同 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23、保证期间为原原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责 任任。保证合同(十一)债权转(十一)债权转让让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第六百九十六条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证 人不发生效力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保 证人对

    24、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保证人在原保证担担 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第二十八条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转 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

    25、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人 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 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关联法条关联法条:第五百四十七第五百四十七条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从 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履行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保证合同(十二)债务承(十二)债务

    26、承担担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第六百九十七条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约定的除外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保证合同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

    27、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第二十九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当 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十三)一般保证人责任的免(十三)一般保证人责任的免除除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第六百九十八条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一般保证

    28、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务 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被执执 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十四)共同保(十四)共同保证证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担 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

    29、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范围围 内承担保证责任内承担保证责任。问题: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权保证合同担保法担保法第十二第十二条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份 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要 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0、。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他 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保证合同(十五)保证人的代位(十五)保证人的代位权权担保法担保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一条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七百第七百条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任 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享有

    3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利 益益。保证合同甲向银行借款甲向银行借款100万,自己提供了万,自己提供了100万的抵押品万的抵押品。乙:提供保乙:提供保证证丙:提供丙:提供100万元的抵押万元的抵押。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取得债权,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取得债权,同时享有甲提供的担保物权同时享有甲提供的担保物权。立法原意并非许可追偿,而是让担保人取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立法原意并非许可追偿,而是让担保人取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保证合同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第三百九十二条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

    32、履行到期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的 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可 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人 追偿追偿。保证合同九

    33、民纪九民纪要要56.【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供 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第 178 条关于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的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

    34、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保 人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保证合同(十六)保证人的抗辩权与抵销(十六)保证人的抗辩权与抵销权权民法典民法典第七百零一第七百零一条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证 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第七百零二第七百零二条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围 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第二十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对 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的 权利权利。汇报人:汇报人:XXXXXX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合同编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民法典之合同编分则解读3保证合同课件.pptx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3264652.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