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合同编分则解读3保证合同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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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合同 编分则 解读 保证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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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报人:汇报人:XXXXXX解读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民法典之合同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与现行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合同编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经济生产生活的新变化,在合同法基础上作了一些修改和调整,使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更加明确。前 言0202保证债
2、权实现的情形保证债权实现的情形01独立保证独立保证0203保证合同(一)保证债权实现的情(一)保证债权实现的情形形担保法担保法第六第六条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证 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3、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的 合同合同。保证合同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第六百八十八条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可以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二)独立保(二)独立保证证担保法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
4、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担保合同另有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各 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合同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第六百八十二条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
5、有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各自承担相应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八第三百八十八条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但 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
6、各自承担相应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4号号)第一第一条条 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面 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向 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保证合同第三第三条条 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
7、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支 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关 系,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8、。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保 证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三)保证的成(三)保证的成立立第六百八十五第六百八十五条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合 同中的保同中的保证条款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
9、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合同成立同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出 异议的,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者盖章的,保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四)保证方式推(四)保证方式推定定担保法担保法第十九第十九条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
10、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 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第六百八十六条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担 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五)先诉抗辩权的例(五)先诉抗辩权的例外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由 保证人承担保
11、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行 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
12、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保证合同担保法担保法第十七第十七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第二
13、十五条条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债 务发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保证合同(六)最高额保证的债(六)最高额保证的债权权第六百九十第六百九十条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权 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
14、的有关规定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保证合同(七)保证责任的范(七)保证责任的范围围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权 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承担担责任责任。民法典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第六百九十一条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
15、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债 权的费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合同(八)保证期(八)保证期间间1、性质及期限确、性质及期限确定定第六百九十二第六百九十二条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断和延长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期 限或者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16、;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确的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自 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院能否主动适用保证期间法院能否主动适用保证期间?保证合同担保法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第三十一条条第三十二第三十二条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保证
17、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视为为 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第三十三条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债 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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