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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法理学导论第四章法的效力-PPT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262126
  • 上传时间:2022-08-14
  • 格式:PPT
  • 页数: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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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法理学 导论 第四 章法 效力 PPT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四章法的效力第四章法的效力法律格言法律格言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法卢梭卢梭本章学习目的本章学习目的1掌握掌握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的概念2了解了解法的效力的范围法的效力的范围3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熟悉法的溯及力的相关理论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法的效力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法的对人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效力概述法的效力概述一、法

    2、的效力的意义一、法的效力的意义二、法的效力的概念二、法的效力的概念三、法的效力范围三、法的效力范围四、法的效力的层次四、法的效力的层次一、法的效力的意义一、法的效力的意义法的效力是法律发挥指导人们行为、法的效力是法律发挥指导人们行为、确立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确立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二、法的效力的概念二、法的效力的概念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对法律主体的约束力 或拘束力。或拘束力。其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其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

    3、是非规范性法律文 件,均具有法的效力;件,均具有法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具有法的效力的法律必须是现行法。三、法的效力范围三、法的效力范围所谓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所谓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 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 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具体分为如下三个部分:其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其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其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其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4、;其三,法的对人效力范围。其三,法的对人效力范围。四、法的效力的层次四、法的效力的层次(一)法的应然效力。(一)法的应然效力。是指一旦法的产生符合特是指一旦法的产生符合特定条件,那么它就应当获得人们的遵守,无论实定条件,那么它就应当获得人们的遵守,无论实际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际上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二)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二)法的事实效力(法的实效)。是指法在多是指法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遵守。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遵守。(三)法的道德效力。当法与道德的要求保持一(三)法的道德效力。当法与道德的要求保持一致的时候,道德信条的约束力可以加强法的事实致的时候,道德信条的约束力可以加

    5、强法的事实效力。效力。第二节第二节 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效力,以及法对于其生效前的事件或者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具有溯及力的问题。一、法的生效时间一、法的生效时间二、法的失效时间二、法的失效时间三、法律溯及力三、法律溯及力一、法的生效时间一、法的生效时间(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二)其他类型的生效时间 1 1、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2 2、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日期、参照

    6、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日期 3 3、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4 4、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 二、法的失效时间二、法的失效时间(一)明示的废止。(一)明示的废止。在我国,明示的废止有两类:在我国,明示的废止有两类:(1)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新法律取代旧法律,并同时宣布旧法废;(2)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有关机关颁发文件,宣布某个法律废止。(二)默示的废止(二)默示的废止。在我国有:在我国有:(1)新的法律公布后,依据)新的法律公布后,依据“(同类法律中)新法优于旧(同类法律中)新法优于旧法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去

    7、效力;的原则,旧法自然失去效力;(2)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或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而在)法律调整的对象消失或法律明显不适应新的形势而在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作用而自动失去效力;社会生活中不再发挥作用而自动失去效力;(3)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法律本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法律即行废止。三、法律溯及力三、法律溯及力(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一)法律溯及力的概念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

    8、适用,新的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法律就没有溯及力。一般说来,法律溯及力有两种情况:对于法律生一般说来,法律溯及力有两种情况:对于法律生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效之前的时间和行为不适用该法的,称为“不溯不溯及既往及既往”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原则;与此相适应,如果法律追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之前的事件和行为,则称为“溯及既往溯及既往”原则。原则。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法律溯及力的原则 1、从新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从新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事件和行为一律适

    9、用。2、从旧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从旧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从新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除非旧法处罚轻于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适用,除非旧法处罚轻于新法处罚。即新法处罚。即“原则上允许,例外时禁止原则上允许,例外时禁止”。4、从旧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从旧兼从轻原则:新的法律颁布后,原则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罚轻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一律不适用

    10、,除非新法处罚轻于旧法处罚。即于旧法处罚。即“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原则上禁止,例外时允许”。(二)通行标准(二)通行标准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不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是采用溯及既往原则,而是采用“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的原则。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具体而言,这项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绝对禁止溯及既往。绝对禁止溯及既往。2可以溯及既往(可以溯及既往(1):如果是法律以外的其他):如果是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法律,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要时,则可以加以规定。3可以

    11、溯及既往(可以溯及既往(2):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不论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溯及既往。第三节第三节 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其范围,即在什么空间范围内可以发其效力。效力。一、法的域内效力一、法的域内效力(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全国发生效力。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全国发生效力。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全国人民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

    12、其他法律,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在局部地区生效。(二)在局部地区生效。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凡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发生效力。如我国各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发生效力。如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二、法的域外效力二、法的域外效力所谓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谓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我国刑法从维护国家

    13、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刑法从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主权原则出发,规定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出发,规定凡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就认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四节第四节 法的对人效力法的对人效力 所谓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所谓域外效力是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的国家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外。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一、对人效力的原则“人人”的概念:的概念:Person,man,human,Person,m

    14、an,human,Natural man,juristic person Natural man,juristic person“人人”的国籍: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国籍: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人权意义上的人权意义上的“人人”:世界上所有的个人:世界上所有的个人:“人人人人”或或“每个人每个人”空间意义上的空间意义上的“人人”()()在本国活动的在本国活动的“人人”:在本国活动的:在本国活动的“本国本国人人”;在本国活动的;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人外国人”;在本国活动的;在本国活动的“无无国籍人国籍人”。()在外国活动的。()在外国活动的“人人”:在外国活动:在外国活动的的“本国人本国人

    15、”;在外国活动的;在外国活动的“外国人外国人”;在外国活;在外国活动的动的“无国籍人无国籍人”。对人效力的原则对人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属人主义”原则。原则。本国人无论是居住在国内还是本国人无论是居住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本国法律均有效;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在国外,本国法律均有效;外国人即使生活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内,也不适用本国法。2、“属地主义属地主义”原则。原则。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在本不论本国人或外国人,凡在本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本国法;即使是本国人,只要不在国领域内,一律适用本国法;即使是本国人,只要不在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律。本国领域内,也不适用本国法律。3、“

    16、保护主义保护主义”。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不管是什么国籍的人,在什么地方的行为,只是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的行为,只是侵害了本国的利益,就适用本国的法律。4、“折衷主义折衷主义”。以。以“属地主义属地主义”为基础,以为基础,以“属人属人主义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保护主义”。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二、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对中国公民的效力2、对外国公民的效力、对外国公民的效力 本章要点本章要点 1、法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的效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是什么法是什么”这个法概念问题。这个法概念问题。2、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法的时间效力

    17、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和 法的对人效力范围。法的对人效力范围。3、法的效力分三个层次:法的应然效力、法的事实效力和法的道德效、法的效力分三个层次:法的应然效力、法的事实效力和法的道德效 力。法的应然效力必须得到法的事实效力与法的道德效力的支持。力。法的应然效力必须得到法的事实效力与法的道德效力的支持。4、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也有其他类型的生效时、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是以公布作为主要标志,也有其他类型的生效时 间。间。5、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明示的废止,一类是默示的、表示法律失效的方式通常有两类,一类是明

    18、示的废止,一类是默示的 废止。废止。6、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 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原则。但在近现代,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题,这在历史上有不同的原则。但在近现代,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 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7、法一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法一般在国家主权范围内都产生效力;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法 律在其主权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律在其主权范围之外也能产生效力。8、法在对人效力上有、法在对人效力上有“属人主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属地主义”、“保

    19、护主义保护主义”和和“折衷主折衷主 义义”等原则。等原则。思考与讨论思考与讨论 1.讨论讨论 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学生们依据法赖昌星犯走私罪,最后逃往加拿大。请学生们依据法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对人效力的四个原则,讨论在不同原则支持之下,赖昌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是否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2分析分析 材料:材料:1948年联合国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一条第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款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

    20、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定。”1966年联合国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21、”问题:问题:请对上述规定从法理学上进行分析,并解释说请对上述规定从法理学上进行分析,并解释说明其理论依据。明其理论依据。案例案例 2019年年7月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婚姻登记条例例,该行政法规根据,该行政法规根据2019年年4月月28修订的修订的婚婚姻法姻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年颁布的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则要求:第十二条则要求:“男女双方男女双

    22、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下引起了广泛争议。分析:分析:在这个引发争议的立法事件中,实际在这个引发争议的立法事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法律的效力冲突:一个是上存在两个法律的效力冲突:一个是婚婚姻法姻法

    23、、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和和母婴保健母婴保健法法之间的冲突,另一个是之间的冲突,另一个是黑龙江省母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婴保健条例与与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之间的之间的冲突,该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冲突问题,冲突,该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冲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冲突不仅影响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而且损害突不仅影响了国家的法制统一,而且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了公民的权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0年颁布的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设计设计了一些解决机制了一些解决机制。本章推荐阅读材料本章推荐阅读材料 张根大:张根大:论法律效力论法律效力,载,载法学研究法学研究20192019年第年第2 2期。期。谢晖:谢晖:论法律效力论法律效力,载,载江苏社会科学江苏社会科学20192019年第年第5 5期。期。郭曰君:郭曰君: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论法的溯及力的几个问题,载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9 2019第第1 1期。期。张文显: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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