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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讲(16)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257372
  • 上传时间:2022-08-13
  • 格式:PPT
  • 页数: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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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证券市场 基本 法律法规 16 课件
    资源描述:

    1、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1.熟悉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2.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基本要求;3.了解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数的最低要求。4.了解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必备内容;5.掌握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资产最低净值要求;6.掌握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接受的资产形式;7.熟悉合格投资者要求;熟悉关联交易的要求;8.掌握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9.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10.掌握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对客户信息披露及揭示风险的有关规定;11.掌握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12.掌握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

    2、的监管措施及后续监管要求;13.掌握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14.了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的相关监管规定。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一、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

    3、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基本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

    4、产托管机构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数的最低要求(了解)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

    5、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四、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必备内容(了解)(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二)基金法第九十三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基金

    6、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2)基金的运作方式;(3)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4)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5)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6)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7)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8)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9)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10)基金财产清算方式;(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五、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资产最低净值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

    7、0万元。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六、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接受的资产形式(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七、合格投资者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8、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八、关联交易的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九、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

    9、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客户资产;(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十)法律、

    10、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十、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控制要求(熟悉)(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二)证券公司客户

    11、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三)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2%计算风险准备

    12、;(二)按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1%计算风险准备;(三)按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本金的05%计算风险准备。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十一、资产管理业务了解客户、对客户信息披露及揭示风险的有关规定(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第六

    13、节 证券资产管理第三十八条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十二、资产管理业

    14、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十三、监管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及后续监管要求(掌握)证

    15、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责令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集合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但证券公司能够证明立案调查与资产管理业务明显无关的除外;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2)因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适当性管理失效和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处在整改期间;(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

    16、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十四、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一)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

    17、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第六十条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十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8、境内证券投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的相关监管规定(了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第三十三条合格投资者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施。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托管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将依法联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资格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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