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外国法制史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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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英国法英国地图英国殖民地分布图英国(UK)概况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英文:United Kingdom)或不列颠(英文:Britain),通称英国,是由大不列颠岛上的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以及爱尔兰岛东北部的北爱尔兰以及一系列附属岛屿共同组成的一个西欧岛国。24.4万平方公里,人口62,770,000。第一节 英国法概述 一、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一)英国法的形成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伊比利亚人从欧洲大陆迁徙到不列颠,成为该岛的最早居民。公元前5世纪,凯尔特人移居此地,过着氏族制度的生活。公元前1世纪,罗马人征服了不列颠,使其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罗马派总督进
2、行治理。盎格鲁撒克逊人自北欧借机入侵不列颠,从而开始了真正的英吉利民族的历史。公元1066年法国人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英国法开始形成。阿尔弗雷德(古英语:lfrd,英语:Alfred;849年899年10月26日)也译作阿佛列、艾尔弗雷德等,是英格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韦塞克斯王朝的国王,他也是英国历史上真正第一位称呼自己为“盎格鲁-撒克逊之王”的君主。由于其英勇的统帅臣民对抗北欧维京海盗民族的入侵,被后世尊称为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同时也是英格兰唯一一位被授予“大帝”(the Great)名号的君主。诺曼人入侵大不列颠之前,anglo-s
3、axon已经有了法典编纂-针对日耳曼习惯法进行-蛮族法典-本族文字1066年以前,没有普通法。不列颠处于割据状态,地方习惯法占统治地位,缺乏同行全国的“common law”,缺乏统一的司法机构。诺曼人征服英格兰之前,英格兰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相当混乱。虽然在政治上已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但是由于几百年间先后入侵英伦岛的民族众多(朱特人、盎格鲁人、撒克逊人、丹麦人等等)且各自适用不同的原始习惯法,至12世纪初,全岛仍然适用至少3种不同的传统习惯法,即西萨克森法(WestSaxons)、莫西亚法(Mercians)和丹麦法(Danes)。与法律体系多样性相一致的是司法管辖权的多元性。除了教会和国王具
4、有一定范围内的司法审判权之外,每一个领主的领地内都有各种名称不同的小法院,适用的是自己的习惯规范,不存在中央集权式的司法系统,亦无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这种给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大阻碍的局面直到1213世纪才发生根本性变化。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以诺曼底公爵威廉(约10281087)为首的法国封建主对英国的征服。1066年初,英王忏悔者爱德华(10421066在位)死后无嗣,威塞克斯伯爵哈罗德二世被推选为国王。威廉以爱德华曾面许继位为理由,要求获得王位。1066年9月末,威廉召集诺曼底、布列塔尼、皮卡迪等地封建主进行策划,率兵入侵英国。英王哈罗德迎战。10月14日,双方会
5、战于黑斯廷斯。英军战败,哈罗德阵亡,伦敦城不战而降。12月25日,威廉在伦敦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为英国国王,即威廉一世(征服者)。诺曼王朝(10661154)开始对英国的统治。残存的英国贵族顽强抵抗,均遭残酷镇压。1071年,威廉一世巩固了他的统治,获得征服者的称号。英国封建制建立诺曼征服加速英国封建化的进程。威廉一世建立起强大的王权统治,没收反抗的盎格鲁萨克逊贵族土地,分封给随他而来的法国封建主。受封者要按照土地面积的大小,提供一定数目的骑兵,并亲自率领他们为国王作战。大封建主又把自己土地的一部分再分封给下级,也要求他们提供骑兵。通过这种土地分封建立起封建土地的等级所有制。威廉一世还极力摆脱教
6、皇对英国教会的干涉,把英国教会控制在自己手中。威廉一世主要依靠法国贵族进行统治。在统治机构、法律上仍沿用英王旧制。1086年,他召集封臣,令这些人一律向他行臣服礼及宣誓效忠,建立了英国封建主都须以对国王效忠为首要义务的原则,同年还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土地调查。诺曼征服后,在英国出现了封建庄园,封建领主是庄园最高统治者,大部分农民丧失人身自由,沦为农奴。御前会议威廉一世建立了中央集权。御前会议是实现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一个重要组织。即是国王的咨议机关,提出建议,贡献智慧,又是强有力的中央政府部分,协助国王处理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事务,为普通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亨利一世时,财务行政、财务诉讼从御前会
7、议分离出来。同时,创建了巡回审判制度,派出司法长官以监督国王的诉讼名义,到全国各地巡回,从而将巡回审判的管辖权扩张至所有归王室法院管辖的案件,为普通法的诞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亨利三世时,形成了三个重要司法机关-对普通法形成起了直接作用,(财务法院、普通诉讼法院、王座法院),对地方法院及教会法院实施严格监督,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司法权,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有权处理并不断扩大各自的管辖范围,有权撤销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此过程中,通过判决逐渐行程了适用全国的普通法。普通法的概念 11世纪威廉征服不列颠后设立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巡回法官回到伦敦集中办案时,经过互相磋商,将各地分散的习惯法汇集在一起
8、逐渐形成的普遍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 1,普通法形成的条件 威廉征服与王室法院的设立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前提 巡回审判的实施和法官的活动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动力 各地存在的分散习惯法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源泉 中央集权的体制是普通法形成和发展的保障普通法的特点 以习惯法为基础,具有重具体、轻一般,重形式、轻内容的特点(日耳曼法的共性,具体的法律制度,形式主义)程序先于权利的特征(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令状制度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非常有限,主要的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 普通法的表现形式为判例,
9、case law,判决中核心是“判决理由”P164遵循先例 缺点是:僵化(不灵活)法官在创造判例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判例量多,适用难 令状概念:由大法官以国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英格兰普通法是以令状制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13c,英国已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令状,最为重要的有各种开始诉讼令和各种王室特权令。如,人身保护令、履行职责令、收回土地令和协助执行令等。不同的令状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格式和诉讼技巧,如果当事人找不到合适的令状或者选择了错误的令状,他的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受理,权利也就得不到救济。所以,在英国有“无令状则无权利”的说法。不同令状具有不同的实体法规则,所以英国
10、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普通法不以实现公平为目的的体系,更确切的说,它是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能保证各种纠纷解决的种种程序的堆积。令状制度的发展:威廉国王-宣布保留领主法院等,尊重其审判权,但要求这些机构根据国王令状并以国王名义审判,纳入国王审判机构,防止权力扩大亨利二世-12世纪初期教会法院的原告须从罗马教皇文秘署那里获得一项授权主教法院或教皇特使审判庭审理他的诉讼请求的令状,亨利二世借用了这种形式,并发展出了英国自己的令状制度。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到1277年是令状从发展繁荣到基本定型的阶段。令状范围扩大,种类增多,每个令状都有相应的既定程序和救济结果,都具备严谨的措辞和明确的格式。人们
11、必须正确选择合适的令状,否则就不得不面对权利得不到救济的现实。基于令状制度的诉讼形式诉讼开始取决于令状的选择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符合某一个已经存在的令状,方可将案件移交到王室法院审理。亨利二世去世后,令状仍无限制地颁布,发展至1320年已达890个。这些令状的制作和颁行提高了国王的威信,加强了中央王权,但也危及到封建贵族的利益,到亨利三世末年就出现要求控制新令状颁布的呼声,此时已有大量的定型令状,到1227年出现了最早的令状名册。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1272-1307年)是令状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原有令状已完全定型,新令状颁布受到严格的限制,爱德华一世主要靠颁行成文法来制止法官任意发展法律
12、,确定各种法院的管辖权限,为习惯法的适用范围划定了界限。从爱德华二世继位到1875年司法条例废除令状制度是令状制度的衰落直至消亡时期,封建贵族继续对大法官创立令状的权力加以严格限制。衡平法(Equity)equity-原意是平均或按比例分配的原则 法律技术上的含义,指当法律原则僵化而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时,对之进行补救的一种特别方法 专制英国法律中通过大法官的司法活动发展起来,旨在对普通法不足之处进行补救的一套原则和规范的总和。衡平法概念(equity):13世纪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普通法逐渐不能满足需要,在此情况下,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传统向国王提出申诉,由国王交给大法官
13、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加以审理,这种判例到15世纪后逐渐形成了与普通法平行的法律体系。衡平法的罗马法渊源 罗马人在法律创造中,大量使用“衡平”方法来缩短原有法律与社会需要质检的差距。当罗马奴隶制经济不断发展,其原有的简单市民法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罗马的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于市民法的严格之外有创造出一套新的法律规范。作为对市民法的修改和补充,“对依法的正义之纠正”,就是罗马衡平法。罗马司法制度一元化特点,罗马衡平法被查士丁尼溶于一炉,没有留下单独的罗马衡平法体系,只是作为代表衡平的现行法律的内在尺度。大法官法庭(chancery)诺曼征服带入英国。最初是王室的秘书机关,作为这一行政机关的首脑-大
14、法官(chancellor)并非专司法律。从事司法方面的工作主要有:签发和普通法相关的王室令状。13c从王室内府独立出来,没有法院性质,与衡平法无关。13c晚期,御前会议审理民事案件时,由大法官做代表,14c,大法官法庭作为衡平审判机构初见端倪。1340年,一项条例将大法官庭正式列入英国法院系统。1390年,一项王室训令,规定一切可以由大法官管辖的案件均直接交给其处理,不必经过御前会议,-大法官开始具备了衡平法院性质,衡平法兴起。1474年,大法官首次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命令,标志着完全独立的横屏法院正式诞生。衡平法产生的原因 12-14c,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是
15、衡平法发展的内在原因。诺曼征服-中央集权-稳定-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新的财产关系不断的涌现-要求法律能够调整 普通法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 A,令状制度,尤其是诉讼开始令,本来颁发种类不受限制,但1285年牛津条例规定大法官不得办法任何不和先例的新令状。从此令状及其所在诉讼形式种类被固定下来。-没有新令状,就没有心的诉讼形式和实体权利。新的商品经济关系中,人民难以找到合适令状保护自己的利益。-B,普通法严格的形式主义:诉讼语言、文书、出庭时间乃至各种仪式稍有差错,即便起诉时有充分的理由,也必然导致败诉。C,程序方面:投诉不便和审理过程迟缓。设置于威斯敏斯特的王室法院在星期日和其他宗教活动日不开庭
16、,夏季还有长假(long vacation),至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高等法院一年总共工作99天。D,无法强制被告到庭,又无缺席审判制度。审判常常遥遥无期,与商业活动追求效率背道而驰。E,诉讼费用高昂,令状是需要购买的,有大法官被给诉讼申请人,价格客观,又是达到标的费用的四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F,救济方法存在缺陷,不承认受益人制度,不动产抵押中对抵押人的赎回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而不问抵押人遇到了什么特殊情况或者抵押权人有无欺诈行为。G,救济方法:损害赔偿,对于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损失或者违约受害人的将来利益,无济于事,更谈不上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有效的制止某些持续性的侵权行为。普通法的僵化同垄断
17、普通法的职业法律家的头脑僵化有关。是的普通法不可能靠自身的调解使用社会的发展。“天可以塌下来,玫瑰战争可以无法无天,但他们(普通法律师)却只是在争议中依循定制。”这一时期,英国立法机关尚不发达,法律改革便自然转向依靠国王的最高司法权和行政权,衡平法营运而生。中央集权王权存在 衡平法主要表现为以最高司法全为直接依据,国王的权利为直接的权力来源是日耳曼古代习惯规定。大法官的活动 大法官作为“国王良心的守护人”,其独立审判的做法是从国王亲自断案发展而来。早期衡平法的特点调整对象-主要调整财产法和契约法,涉及一些侵权行为。(16、17c普通法不救济的情况,受益及信托关系,简单契约,债券转让、衡平法上的
18、赎回权及一些欺诈行为;当事人的证据不符合普通法的要求胡总恶化违反特定形式而败诉情况;依普通法虽然可以得到赔偿单仍显不公的情况,如不能有效的制止某种特定的侵权行为等案件)诉讼程序-不用诉讼开始令,一般直接由原告以控诉状或者请求书向大法官提起,不拘一格式。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答辩。传票传唤被告到庭,回避或者拒不服从,以藐视法庭论罪,监禁。审理时,大法官要揪问当事人的行为。审理地点可以在大法官的私人宅邸进行,没有开庭期的限制。诉讼文书适用普通英语。适应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简单程序,重意思轻形式,意在公平的诚信精神,与早期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吻合。不完善,缺乏系统,比较松散,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衡
19、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联系:性质相同(封建法)背景一样(以王权为依据)调整范围相互补充区别:程序不同渊源不同-普通法是日耳曼法,衡平法是罗马法中的衡平理性观念调整对象-普通法全方位,民商薄弱;衡平法民商事为主救济方式不同-普通法有限救济;衡平法的救济方式较多。冲突时-衡平法优先。两种法律分别有不同的法院创立并加以实施,各自有不同的实施领域、诉讼程序和救济方法。普通法是一种完整的法律制度,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的制度,其存在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从实施领域上看,普通法是全方位的,适用范围从民事侵权行为到刑事犯罪,从土地转付到家事纠纷,几乎涉及公法、司法的各个领域,衡平法只关注哪些普通法调整不力的方卖弄。
20、从救济方面看,普通法的救济方式以损害赔偿为主,简单但却适用普遍,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时,衡平法的救济方法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普通法和衡平法管辖范围界限不清,加上衡平法院曾经颁发禁令的权力过大,导致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发生冲突。17c,国王在一项判决中裁决: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的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1875年,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合二为一。所有法院都可以适用英国法的全部规则。第二节 宪 法 英国是近代宪政的发源地,是“近代宪法之母”国。一、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国家权力不能掌握在某一人手中国家形式 君主制-专制 立宪(现代
21、,多,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通过不同时期的若干宪法性文件逐步确立-英国宪法的主要渊源)1,1215自由大宪章(P172、P160),1215.6.5英王约翰被迫与贵族、骑士、市民签订。由序言和63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限制王权-国王在征税时必须召开大贵族参加的“大会议”,证的贵族的同意;任何自由民非经合法程序不得被逮捕、监禁、放逐、没收财产。作用:有限的限制了王权,保障了臣民的若干权利。作为一种契约性文件,实施有赖于缔约者的誓言和切实履行。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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