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血液 管理 法律制度 课件
- 资源描述:
-
1、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第八章第八章 血液管理法律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编写组编写组学习目标学习目标1.1.掌握无偿献血制度、临床用血的规定、血液制品及其管理的掌握无偿献血制度、临床用血的规定、血液制品及其管理的规定。规定。2.2.熟悉血站、临床用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执业许熟悉血站、临床用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执业许可与管理制度。可与管理制度。3.3.了解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的适用、立法意义及违反相关法律制了解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的适用、立法意义及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4.4.学会运用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学会运用血液管理法律法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5.5.具有自觉履行义务献血的社会责任和血液管理中依法办事的具有自觉履行义务献血的社会责任和血液管理中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自觉性。第一节第一节 献血法献血法(一)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指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现行血液及血液制品主要相关立法v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v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v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7年10月通过
3、,2008年3月1日起施行)v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3月通过,2012年8月1日起施行)v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即日起施行)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二)献血法的立法意义 1.有利于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2.有利于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3.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一、献血法的概念与立法意义 二、献血法的适用二、献血法的适用v献血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有采供血机构、医疗临床用血机构、血液制品生产与经营机构以及1855周岁的全体公民。献血会
4、使人献血会使人“伤元气伤元气”吗?吗?v不会。不会。v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7%7%8 8,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4000400050005000毫毫升。平时升。平时8080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动着,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动着,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2020的血液的血液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二、献血法的适用二、献血法的适用(一)无偿献血的主体v献血法献血法第二条第二条 十八周岁
5、至五十五周岁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无偿献血之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无偿献血之比较 中国献血法中国献血法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献血年龄献血年龄一次献血量一次献血量两次献血间隔两次献血间隔时间时间1860周岁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不低于六个月 1.献血年龄 日本规定1869岁;韩国规定1665岁;香港特区规定16岁以上,只有年龄下限,而无年龄上限;台湾地区规定1765岁。2.一次献血量 韩国为320400毫升;香港特区为300430毫升;台湾地区为250500毫升;3.两次献血
6、间隔时间 日本、韩国、香港特区、台湾地区都为3个月。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献血法献血法第七条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二)无偿献血的组织、动员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政府全民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组织和协调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积极参与、推动积极参与、推动积极献血积极献血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三)无偿用血的管理v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查标准,制定血站制定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检
7、查标准,制定血站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技术操作规程、血液质量标准,制定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等。v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无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无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偿献血的整个过程中,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人利用公民无偿捐献的血液牟取私利。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三、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节第二节 采血与供血管理采血
8、与供血管理 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一)血站的设置与审批 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统一规划设置,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一般血站特殊血站 单采血浆站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中心血站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中心血站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中心血站 中心血站 中心血库 中心血站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一般血站的设置一般血站的设置1.1.血液中心血液中心 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设在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2.2.中心血站中心血站 在设区的市级城市,中心血站
9、供血半径应大于在设区的市级城市,中心血站供血半径应大于100100公里。公里。3.3.中心血库中心血库 设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设在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3 3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个小时车程内不能提供血液的县(市),血液的县(市),其供血半径应在其供血半径应在6060公里左右。公里左右。一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一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根据服务区域实际需要,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设立非独立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储血点;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10、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二)血站的管理 1血站的执业许可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领取血站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血站在执业登记期满前三个月,可以申请再次办理注册登记。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若遗失的,应向注册机构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二)血站的管理2血站的监管 v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v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 v血液管理监督员 v血液鉴定机构 血液管理监督员和血液检定机构有权对血站进行现场检查、无偿调阅拥有关资料,血站不得拒绝、隐匿、隐瞒。血站的执行管
11、理血站的执行管理无偿献血操作规范无偿献血操作规范两次献血时间间隔及血量两次献血时间间隔及血量献血后器材处理、血检原始单据、血液包装、储存运输要求献血后器材处理、血检原始单据、血液包装、储存运输要求执法执法监督点监督点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一、采血机构及其管理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一)采血管理1.采血主体管理 血站血站必须取得采供血许可,必须按必须取得采供血许可,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照注册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条件。血站技术人员血站技术人员必须经必须经输血
12、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输血业务知识技术考试合格。2.采血流程管理血站在采血前,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照必须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进行健,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献血者每康检查,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其血液。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次献血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
13、规定的告知义务。血站采集血液后,应建立献血档案,记录献血者的姓名、性别、出生血站采集血液后,应建立献血档案,记录献血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血型、献血量、献血日期、单位或地址、采血者签名,并加盖血日期、血型、献血量、献血日期、单位或地址、采血者签名,并加盖血站采血专用章。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站采血专用章。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血站采集血液后,应建立献血档案,记录献血
14、者的姓名、性别、出生血站采集血液后,应建立献血档案,记录献血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血型、献血量、献血日期、单位或地址、采血者签名,并加盖血日期、血型、献血量、献血日期、单位或地址、采血者签名,并加盖血站采血专用章。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站采血专用章。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血站采集血液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3.采后管理 血站采集血液后,向献血者发放国务院卫生
15、行政部门颁发的血站采集血液后,向献血者发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无偿献血无偿献血证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和出借。血站采集的血液,必须由具有血液检验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按照血站采集的血液,必须由具有血液检验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按照血液血液健康检查标准健康检查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严格按照有关规的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血液,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定处理。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规定
16、,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处理,作好记录规定处理,作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血源、采供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血源、采供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必须保存保存1010年年,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两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两年。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的有效期内,的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二)供血管理1.血液储备 血站应当保证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血液在质
17、量、品种、规格、血站应当保证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血液在质量、品种、规格、数量上毫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数量上毫无差错。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血站基本标准血站基本标准的要求。的要求。血液包装必须标明血站名称及其许可证号血站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间采血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或条形码)血袋编号(或条形码)储存条件,即储存设备、技术条件、温度等储存条件,即储存设备、技术条件、温度等二、采血
18、管理及供血管理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 2.血液调配 特殊血型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或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供需双方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和审批。特殊血型调配实施中供需方血站对血液应进行再次检验,保证血液质量。3.应急与制备 血站应当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上保证预案的实施,满足应急用血的需要;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积极开展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4.统计与报告 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采供血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二、采血管理及供血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临床用血管
19、理的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v专用、合理、科学 v 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v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用血计划,保证合理科学用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现行现行临床用血临床用血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分血。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分血。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料血浆,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一、临床用血的原则一、临床用血的原则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