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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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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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新保险法保险法解读解读 安徽保监局法制处二九年三月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n2008年8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常委会三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n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保险经营行为,加强改善保险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n原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
2、六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二章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n新保险法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二章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n原保险法共158条n新保险法共187条 n增加条文49个n删除条文20个n修改条文123个n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n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n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n三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n四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
3、为。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n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134条)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n(一)关于保险利益(一)关于保险利益 n(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力 n(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n(四)关于格式条款(四)关于格式条款 n(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
4、及时通知义务人的及时通知义务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n(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 n(七)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七)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n(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别保护 n(九)关于保费的退还(九)关于保费的退还 n(十)关于责任保险(十)关于责任保险(一)关于保险利益(一)关于保险利益n修订前: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n修订后: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
5、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1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48条)(一)关于保险利益(一)关于保险利益n修订前: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n修订后: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31、39条)(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二)
6、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与效力 n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删除“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的表述。“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3条)(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n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n修订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三)关于保险
7、人合同解除权(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n不可抗辩规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n禁止反言制度: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16条)(四)关于格式条款(四)关于格式条款 n修订前: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n修订后: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8、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7条)(四)关于格式条款(四)关于格式条款n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第19条)n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114条)(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保险人的
9、及时通知义务 n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n修订后: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 n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上述证明和资料不
10、完整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n修订后:上述情形下,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六)关于理赔程序和时限n修订前: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n修订后: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
11、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22、23、24条)(七)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七)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n修订前: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n修订后: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2.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第49条)(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
12、特别保护利益的特别保护 n原保险法: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n新保险法: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第43条)(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利益的特别保护n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原保险法没有规定。n新保险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42条)(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八)关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利益的特别保护n原保险法仅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的被保险
13、人自杀的不同处理,未提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处理问题。n新保险法: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第44条)(九)关于保费的退还(九)关于保费的退还 n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保险人解除合同、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等情形,原保险法未规定是否以及如何退还保险费。n新保险法: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14、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第49、52、55、56条)(十)关于责任保险(十)关于责任保险 n新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第65条)二、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运营 n(一)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一)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n(二)关于保险市场的准
15、入条件(二)关于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 n(三)关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三)关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n(四)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四)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 n(五)关于保险从业规范(五)关于保险从业规范 n(六)关于关联交易(六)关于关联交易(一)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一)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式 n修订前: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形式。n修订后:删除了有关保险公司组织形式的特别规定。(二)关于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二)关于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件 1、增加对主要股东资质的要求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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