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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通信行业)某大型通信公司考勤管理规定.pdf

  • 上传人(卖家):无敌的果实
  • 文档编号:324289
  • 上传时间: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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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通信行业 通信 行业 大型 公司 考勤 管理 规定
    资源描述:

    1、附件 1: XXXX 通信集团通信集团 XXXX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在职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在职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保证公司生产运营的顺 利开展,根据国家及 XX 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配套法规,实行标准 工时制为主、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为辅的工时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考勤的组织考勤的组织 第第一一条条 公司考勤实行分层分级、属地管理。各单位作

    2、为在职人员 考勤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应安装考勤设备,完善考勤流程,严格进行考 勤监督管理。 各单位自行负责其日常考勤管理,安排人员统计、核实考勤记录并 于次月 5 日前将上月考勤数据录入考勤系统,以便核发薪资。录入时限 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第二条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各单位考勤记录,并将其作为薪 资发放、奖惩、劳动关系存续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第三章 假期类型及期限假期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第一条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第二二条条 年休假 (一)在职人员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次月起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 年休假 5 个工作日; 已满 10 年不满 20

    3、 年, 年休假 10 个工作日;已满 20 年,年休假 15 个工作日。 新进公司且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员工,在试用期满的次月可申请年休 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 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年度内在职人员休年休假,最多分三段申请。确因工作原因不 能安排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休假,公司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对未休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 (三)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的,当年不享受

    4、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3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4在当年内休假后又请病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则不享受年 休假。 第三条第三条 公假 (一)因公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可申请公假。 (二)无偿或义务献血后,可休 3 个工作日以内的公假。 (三)经公司批准参加培训,可按公假对待。 第四条第四条 事假 在职人员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亲自办理,可申请事假,事假原则 上每月累计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年累计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五条第五条 病假 (一)在职

    5、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医疗 期为 3 个月;5 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 6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上: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6 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上 10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9 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上 1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12 个 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5 年及以上 20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18 个 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2

    6、0 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 24 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 6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 到 3 个月的,按达到 3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12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6 个月的,按达到 6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15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9 个月 的,按达到 9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18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12 个月的, 按达到 12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24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18 个月的,按 达到 18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30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24 个月的,按达 到 24 个月医疗期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婚假 (一)在职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要求办

    7、理结婚登 记手续后, 可享受 5 个工作日婚假。 凡男女双方均系晚婚 (男满 25 周岁, 女满 23 周岁,以领取结婚证年龄为准) ,另奖励晚婚假 10 个工作日(仅 限一次) 。婚假及晚婚假应在登记结婚后 1 年内使用。 (二)男女双方工作(居住)地相隔路程较远,在职人员需要在对方 所在地结婚,可以另给予路程假(往返不超过 2 天)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 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同 时享受探亲假和婚假待遇。 第七条第七条 产假 (一)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生育的女性产假为 90 天,其 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8、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二)在职女性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另增加 产假 30 天。 (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育,怀孕 4 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 产假为 42 天;怀孕 4 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其中患宫外孕的, 产假为 30 天。 (四)有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 2 次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 30 分钟,2 次哺乳期间可以合并 使用。 (五)配偶晚育产假期间,给予男方 7 个工作日的护理假;配偶未达 到晚育年龄的,给予男方 3 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六)在职女性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

    9、机构证明 后,其超过产假期的休假时间视同病假。 第八条第八条 节育假 (一)剖腹产同时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同时输卵管结扎可休假 30 天。 (二)女性安节育环可休假 3 天,取节育环可休假 2 天,人工流产同 时安节育环可休假 10 天。 (三)输卵管结扎可休假 20 天,输精管结扎可休假 7 天。 第九条第九条 工伤假 (一)在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须及时提交事 故报告,经有关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享 受工伤假。 (二)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可以申请延长医疗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

    10、月。 第十条第十条 探亲假按国家和 XX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丧假 在职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岳 父母、公、婆死亡,可给予 5 天丧假。异地办理丧事的,可以另给路程 假(往返不超过 2 个工作日) 。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上述各类假期中注明“工作日”的,遇周休日及法定节 假日顺延;注明为“天”的,连续计算假期时间。 第四章第四章 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一条第一条 在职人员申请各类假期,应事先在公司考勤管理相关信息 系统内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急病或意外事故无法自行 或事先办理的,可电话说明请假原因并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

    11、续。假期结 束后,需本人在系统内办理销假手续。请销假流程及审批见附件 1。 第二条第二条 在职人员请 2 天以上(含 2 天)的病假,需提供医院的诊 断证明。未提供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假期待遇假期待遇 第一条第一条 公假期间职位工资不变,月奖和年奖由各单位在绩效评估 及回报时酎情考虑。 第二条第二条 事假期间应扣发当月职位工资和月奖 应扣职位工资=职位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事假累计工作 日 应扣月奖=当月月奖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事假累计工作日 月度事假累计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月奖。 第三条第三条 病假待遇 病假期间应扣发职位工资,月度病

    12、假累计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扣发 当月月奖。月度病假累计工作日超过 21.75 天时按 21.75 天计算。 应扣职位工资=职位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病假累计工作 日工龄段对应扣减比例。 (一)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休假治疗在 6 个月以内的,工龄段对应扣减 比例如下: 1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扣减比例为 30%。 2本单位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扣减比例为 20%。 3本单位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扣减比例为 10%。 4本单位工作年限满 30 年以上的,扣减比例为 5%。 (二)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休假治疗超过 6 个月的,工龄段对应扣减比 例如下:

    13、 1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扣减比例为 40%。 2本单位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扣减比例为 35%。 3本单位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扣减比例为 30%。 第四条第四条 产假待遇 (一) 女性在职人员按相关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6 个月后符合政策 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公司不再计发薪资。 生育生活津贴社保机构核定的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30 天产 假天数 (二)为保障女性在职人员产假期间的正常生活,产假期间由公司先 行垫付生育生活津贴,再与社保机构进行结算。如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 结算,由本人退回公司垫付的费用。 (三) 产假首月和末月按实际工作日

    14、和休假时间分段计算薪资和生育 生活津贴,其中月奖在没有考核结果的情况下按薪资曲线的标准月奖计 发。 (四)生育生活津贴不扣个调税。 (五)产假期间因工作需要且自愿书面申请回到工作岗位的,除享受 生育生活津贴外,按工作日计发薪资,其中月奖依据绩效考核或标准月 奖计发。 第五条第五条 工伤医疗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期内 1职位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2月度绩效评估时,按本单位员工平均成绩计分,其中医疗期不足 6 个月的按应发月奖的 90%发放,6 个月以上(含 6 个月)按应发月奖的 80%发放。 (二)工伤医疗期延长期间,职位工资按原标准发放,停发月奖,其 中首月和末月按实际工作日和休假时间分段计算

    15、。 第六条第六条 婚假、丧假、节育假、护理假及年休假期间职位工资按原 标准发放,月奖由各单位在绩效评估及月奖回报时酎情考虑。 第七条第七条 探亲假期间职位工资不变,月奖按当月累计休假工作日扣 减。 应扣月奖=当月月奖月计薪天数(21.75)当月探亲假累计工作日 月度探亲假累计超过 5 个工作日的,当月不发放月奖。 第八第八条条 部分假期应扣减年奖。 (一)产假、工伤医疗期及工伤医疗延长期,除按上述规定扣减薪 资外,年奖发放时还应按如下规则扣除有效月份: 年度累计休假天数/30=需扣除的有效月份,不考虑小数位,向下取 整。 (二)病假、事假、探亲假,除按上述规定扣减薪资外,年奖发放 时还应按如下

    16、规则扣除有效月份: 年度累计休假工作日/法定工作日(20.83 天)=需扣除的有效月份, 不考虑小数位,向下取整。 第六章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条第一条 迟到、早退或旷工的薪资扣减标准 (一)迟到 1 次,扣发薪资 50 元,当月迟到累计 5 次及以上的,扣 发当月月奖;早退 1 次,扣发薪资 100 元,当月早退累计 3 次及以上的, 扣发当月月奖。一个月迟到、早退累计 5 次及以上的,按公司违纪惩处 条例处理。 (二) 旷工 1 天扣发当月职位工资的 15%; 一月连续旷工超过 2 天或 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4 天的,按公司违纪惩处条例处理。员工迟到、 早退 1 小

    17、时(含 1 小时)以上,视同旷工。 第二条第二条 加班 (一)特殊工时制人员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 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的,不视为加班。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 班。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经 工会及劳动者本人同意,依法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 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三)劳动者加班,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各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确因工作原因 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发给加班费。 第三条第三条 因个人原因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或被公安、司法机 关拘留等客观原因暂离工作岗位且未构成犯罪的,按事假对待。 第七章第七章 其他其他 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XX 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 司考勤制度 (XX 移动发XXXX978 号)自行废止。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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