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行业)某大型通信公司考勤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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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行业 通信 行业 大型 公司 考勤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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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 XXXX 通信集团通信集团 XXXX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在职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在职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考勤管理,保证公司生产运营的顺 利开展,根据国家及 XX 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及配套法规,实行标准 工时制为主、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为辅的工时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第二章第二章 考勤的组织考勤的组织 第第一一条条 公司考勤实行分层分级、属地管理。各单位作
2、为在职人员 考勤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应安装考勤设备,完善考勤流程,严格进行考 勤监督管理。 各单位自行负责其日常考勤管理,安排人员统计、核实考勤记录并 于次月 5 日前将上月考勤数据录入考勤系统,以便核发薪资。录入时限 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第二条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汇总各单位考勤记录,并将其作为薪 资发放、奖惩、劳动关系存续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第三章 假期类型及期限假期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第一条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第二二条条 年休假 (一)在职人员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次月起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 年休假 5 个工作日; 已满 10 年不满 20
3、 年, 年休假 10 个工作日;已满 20 年,年休假 15 个工作日。 新进公司且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员工,在试用期满的次月可申请年休 假。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 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365 天)员工本人全 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年度内在职人员休年休假,最多分三段申请。确因工作原因不 能安排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休假,公司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 300%对未休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 (三)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的,当年不享受
4、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3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在职人员,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4在当年内休假后又请病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则不享受年 休假。 第三条第三条 公假 (一)因公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期间可申请公假。 (二)无偿或义务献血后,可休 3 个工作日以内的公假。 (三)经公司批准参加培训,可按公假对待。 第四条第四条 事假 在职人员因私事需占用工作时间亲自办理,可申请事假,事假原则 上每月累计不超过 5 个工作日,年累计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五条第五条 病假 (一)在职
5、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根据本人实际 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医疗 期为 3 个月;5 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 6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上: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6 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上 10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9 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0 年及以上 15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12 个 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5 年及以上 20 年以下的,医疗期为 18 个 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2
6、0 年及以上的,医疗期为 24 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当年或跨年度病休,在 6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 到 3 个月的,按达到 3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12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6 个月的,按达到 6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15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9 个月 的,按达到 9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18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12 个月的, 按达到 12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24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18 个月的,按 达到 18 个月医疗期处理;在 30 个月内医疗期累计达到 24 个月的,按达 到 24 个月医疗期处理。 第六条第六条 婚假 (一)在职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要求办
7、理结婚登 记手续后, 可享受 5 个工作日婚假。 凡男女双方均系晚婚 (男满 25 周岁, 女满 23 周岁,以领取结婚证年龄为准) ,另奖励晚婚假 10 个工作日(仅 限一次) 。婚假及晚婚假应在登记结婚后 1 年内使用。 (二)男女双方工作(居住)地相隔路程较远,在职人员需要在对方 所在地结婚,可以另给予路程假(往返不超过 2 天) ;符合探亲条件的未 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其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同 时享受探亲假和婚假待遇。 第七条第七条 产假 (一)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生育的女性产假为 90 天,其 中产前假 15 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8、多生育一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二)在职女性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另增加 产假 30 天。 (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允许生育,怀孕 4 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 产假为 42 天;怀孕 4 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其中患宫外孕的, 产假为 30 天。 (四)有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 2 次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 30 分钟,2 次哺乳期间可以合并 使用。 (五)配偶晚育产假期间,给予男方 7 个工作日的护理假;配偶未达 到晚育年龄的,给予男方 3 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六)在职女性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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