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及实际操作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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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个人所得税 政策 业务 实际操作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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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及实际操作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及实际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三、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四、住房交易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介绍1、概念:究竟对勤劳所得、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经营性所得以其他所得是统一合并征税还是分别征税。2、税制模式的主要分类。l综合税制模式;(各项所得统一计税)l分类税制模式;(各项所得分别计税)l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部分所得项目统一计税,个别所得项目分别独立计税)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
2、究3、影响税制模式的选择的主要因素:l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l个人对社会财富或所得的占有情况;l税收征管能力;l法制、法治、民主;l社会文化背景、习惯。l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4、综合税制模式。l一般以家庭或个人为申报纳税主体,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夫妻合并申报、统一扣除或者个人分别申报。lOECD17个国家中,只有2个国家要求必须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其他国家要求以家庭或个人为申报单位。l以家庭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收入扣除生计费用、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费用、教育费用、基本住房、医疗费用等基本支出后的余额为税基;更加符合家庭实际支出情况,有利于兼顾不同家庭(如单亲家庭)的税负。
3、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不区分收入项目、次数,统一按纳税年度内的收支情况计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l税基的计算采取定额扣除、比例扣除、单项扣除、据实扣除等方式;l对基本家庭支出据实扣除或逐年调整扣除标准,对一些弹性较大家庭支出项目限额扣除,既体现公平税负,又兼顾大多数家庭收支实际,避免完全扣除费用侵蚀税基;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采取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有利于实现横向公平;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分配。l主要在少数发达国家实施,真正采取严格综合税制模式的国家很少。其主要原因是对税收征管能力、管理成本以及某些所得的特殊因素的考虑。l日常代扣代缴税款具有“预扣”性质,年终汇算清缴,增加征
4、纳双方成本,日本每年约有50万人办理退税,给税务机关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综合税制对外部征管环境要求较高:建立社会信息网络体系,税务机关能够就同一事项取得多方信息;了解居民的家庭组成情况,有的国家综合税制也以家庭或个人选择课税;区别居民的纳税身份,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有能力监控个人收支信息;通过终生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将纳税人的纳税与社保、就业、贷款等所有需要政府办理的事项“挂钩”,个人纳税处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对现金流动控制较严,增加了涉税信息管控的力度。法治化程度较高,偷税成本较大。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5、分类税制模式。l主要特点,将居民收入或
5、所得划分为不同税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l主要所得项目包括(1)劳动所得;(2)经营性所得;(3)资本性所得;(4)财产性所得;(5)其他所得项目。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主要优点:(1)通过差别税率对不同所得项目实现奖限政策,综合税制模式在技术上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难度大,只能通过规定减免税收入来体现;(优点也是弊端)(2)借助代扣代缴征税方式,降低征管成本,适用于税收征管能力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主要缺点:(1)区分不同所得项目征税,收入来源多的自然人可以多次扣除费用,其税负轻于收入来源单一的自然人,具有逆向调节效应;劳动所得税负财产性所得税负资本性所得和其他
6、所得的税负;社会财富积累的次序:资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劳动性收入;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不够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初次分配不合理、不规范,实际上,既使初次分配透明、个人所得税征管到位,也不能逆转社会财富的分配现状,只是调节程度不同而已。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理论上可处理各类所得税负,但税率设计技术要求高,一定时期内社会对勤劳所得、资本所得的鼓励倾向具有弹性并且难以科学判断,而税率调整有一定时滞和法定程序,技术难度高,实际上难以妥善处理各类所得税负;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3)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未充分考虑家庭负担因素,只能有限度、低层次地公平税负;(4)依托代扣代缴方
7、式,自行申报纳税情形较少;(5)分类税制模式虽然主要适用于部分发展中国家,但实际上实行完全的分类模式的国家较少。(中国及少数国家完全采取分类模式)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6)由于未建立个人收支监控信息体系,透明收入一般能按规定课税,但隐蔽性、临时性收入漏税较多,征管难度较大,这也是当前社会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不满意之处。l我国当前选择分类税制模式的最主要障碍是税收征管能力跟不上、税收信息化建设滞后、社会各部门之间涉税信息未共享,导致大面积、低层次、被动违法,而且违法成本低。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6、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1)对个人所得项目有所取舍,对主要、经常性所得,如劳动所
8、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等列为综合征税项目,采取累进税率;l对一些临时性、偶然性所得继续按分类项目征税,单独设计税率;l考虑资本市场的发展,很多国家将资本性所得作为分类项目;(相对较低税负)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多以个人为申报纳税主体,也有一些国家选择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当然后者对征管的要求高一些;lOECD国家大多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技术设计相对灵活的税制模式。l对于究竞哪些项目宜作为综合,哪些项目宜作为分类项目的选取择空间较大。欧盟国家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研究所得税在欧共体内部的协调问题,主要仍集中在避免股息、利息、红利的双重课税问题;一、个人所得
9、税法改革问题研究(3)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主要优点:l大部分所得列入综合征税项目,使费用扣除更加科学、公平、合理,实现主体收入项目的税负公平。l主要所得项目多为代扣代缴税款相对到位项目,依托日常代扣代缴,年终汇算清缴时,收入项目信息基本能够有据可查,税收风险不太大;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项目属于临时收入,只为少数人所有,单独按比例税率征税,对整体税制公平程度影响不大;l改善税制公平程度,间接促进公民纳税意识。l一个最为主要的优点是,对税收征管水平的适应能力相对较强,只要税收征管水平达到一定层次,可以有选择地、有所取舍地推进该模式,因此,各国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综合程度
10、有所不同。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4)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主要缺点:l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年终汇算清缴,难免发生补退税款,尤其存在大范围小额退税,增加征纳成本,只有高度信息化能够逐步解决;(日本、加拿大、美国)l个人取得分类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差别较大,分类项目内部以及综合与分类项目之间税负难以在技术上寻求一个平衡点;采取定额或比例扣除法,在技术上仍然存在抹杀各个纳税人之间所得率差异的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综合与分类税制在技术层面上,对家庭赡养支出、单亲家庭的特殊情况,只能采取笼统的扣除方式。l在对银行收支信息有效监控以前,对跨地区收入项目难以有效监管;综合项目汇算期限为一年,可能
11、出现对税源监控不力,诱发偷逃税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二)西方国家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主要原因。1、采取私有制的社会制度,财富和大部分经营性资产、经营成果都归私人所有,具有较为深厚的税源基础。(1)当社会财富和所得更多地集于私人手中时,对征税的公平性要求也较高。(2)在国内GDP中,占比较大的属于私营公司或家族企业,税源较为集中。(3)征税对象对准个人及其家庭,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是最为公平的。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为缓解间接税增加流通成本等问题,采取体现“量能负担”的所得税体系。(1)以所得税作为联邦或中央政府主体税种,可以使州或省级政府以销售税、财产税为主体
12、税源,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划分,能够在技术上处理多缴税款的退库问题。(2)所得税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以所得税为中央财政收入,而且在民主程度较高的国度中,中央政府对经济发展承担较大责任,同时,其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与个人利益“挂钩”。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3、构建公共财政体系,财政支出主要限于公共事业或事务,政府财政很少进行投资行为,通过财政支出建设了公共服务设施;纳税人有“受益税”的感觉,从而提高纳税意识。l纳税与其未来收益存在某种对应关系,如缴税与其社会保障挂钩,这些惯性思维养成成了居民较强的纳税意识。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4、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较长,市场经济机制的运
13、行离不开信用体系建设,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上普遍认同一种征信制度。是否依法纳税,既是社会征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途径。5、比较重视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依托作用,纳税人逃税成本较高。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6、代扣代缴是一种普遍征税方式,年终还要汇算清缴。代扣代缴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能够在技术上、机制上保证税款先入库,限制了个人纳税义务发生后缴税款“心疼”的感觉,这就是西方国家“拨鹅毛”的说法;而且这已经转化为一种社会的、民族的文化底蕴,已经上升为一种社会习惯。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三)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14、模式。1、可以在较大层面上解决税负不平的问题,进一步公平税负,有限度地考虑家庭或个人的消费支出情况,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能力;改变社会对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质疑。l这一模式对税务机关现实征管能力的适应性较强;l资料: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OECD国家达到24%至26%,北欧国家接近40%,美国超过30%。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自2001年开始,介于6.5%至6.8%之间。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社会各界对建立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比较认可。(1)理论界;(2)税务部门;(3)富人;(4)穷人和中等收入者;3、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都明确提
15、出实施这一税制模式。财政部、税务总局一直创造条件,进行税法改革调研工作。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四)科学、客观地审视最近个税法修订的定位问题。1、在我国正式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前,为缓和对现行税制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所作的多次小幅调整,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史上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多次立法修订,属于“微调”,既缓和矛盾,又保证了税法模式的稳定转型。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1)2005年底修订税法;l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由原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l建立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制度;l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2)2007年8月降低银行储蓄利息税率
16、,由20%降低为5%;(3)2008年3月,再次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4)2008年10月,暂停征收利息税。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最近几次税制改革有效缓解了现行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1)费用扣除额偏低,通过调整起征点起到以下作用:l低收入阶层避税能力差,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渠道多元化,偷逃税渠道多;调高起征点对中低收入者是一个利好,有利于提高社会满意度。l现行税率表对低档次税率的级距设计过短,纳税人收入稍有增加便可能适用一个较高的税率,使纳税人深感税负较重。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费用扣除额低,工薪所得项目的边际税率过高,尽管实际税负不重,但从感觉和心理上凸显了现
17、行税制的不公平问题。l由于费用扣除额过低,一些中低收入者开始纳税,尽管其纳税额很小,而且所占比重很低,也不致于影响其实际生活,但媒体、社会往往进行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宣传。(2)再次调高费用扣除标准遇到一些局限性:l当前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已经不低;l社会上对费用扣除标准的含义存在误解,应该是基本的生计标准;l不利于下一步税制改革统一设计费用扣除问题。l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再简单地以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的方式进行。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3)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遇到一些阻力,缺乏法律依据,建立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拓宽了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的法定渠道,这也是实
18、行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绕不过去的关键问题。(4)此次税制改革,增强了税制对国情的适应度;有利于在缓解矛盾的条件下,继续维持现行税制;同时积极为实施税制模式转型创造条件。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五)正确理解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申报办法、个人自行申报办法以及与税法改革的逻辑关系。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四一三工作思路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行税法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办法年所得12万元申报办法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基础基础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六)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案:1、大综合方案;2、小综合方案;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
19、实际操作(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明确个人境内应税所得的范畴:(非常重要)l除工资薪金、劳务所得外,其他所得不受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资格的限制。l凡属境内所得,则在中国境内征税,凡属境外所得,则在中国境外征税;l只有工资薪金、劳务所得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l工资薪金、劳务所得从法理上应以劳务发生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由于人员的流动性和跨国兼职取薪等行为,考虑到税收协定和公平税负的要求,从而进行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
20、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具有流动性)l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l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注意境内、外工作期间是划分课税地点(征税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境内支付,凡个人工薪所得列入境内机构、场所账册有关成本费用的,即属于由境内支付。(其中涉及常设机构的判定)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国税发200480号
21、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l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相对稳定)(3)转让中
22、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相对稳定)(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相对稳定)(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相对稳定)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3、区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l习惯性居住:法律意义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在中国境外居住的,上述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国税函1994089号)l住所标
23、准优先于时间标准,住所标准更多地用于判定中国籍居民。l中国居民到国外居住一段时间后,可能同时属于境外税收居民,此时需按税收协定判断其为某一国家税收居民。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时间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四个时间段)l有关文件: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财税字199598号、国税发1995155号、国税发200497号。1)T90天(协定国183天);l非居民纳税人;l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l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
24、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中国境内企业、机构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计算公式:说明:判定外籍人员在中国的居民身份时,按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有关出入境天数判定,在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内外工作天数按
25、照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件有关标准判定。(下同)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90天(协定国183天)T 1年;l非居民纳税人;l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l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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