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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32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及实际操作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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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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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132 个人所得税 政策 业务 实际操作 课件
    资源描述:

    1、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及实际操作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及实际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三、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操作;四、住房交易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介绍1、概念:究竟对勤劳所得、资本性所得、财产性所得、经营性所得以其他所得是统一合并征税还是分别征税。2、税制模式的主要分类。l综合税制模式;(各项所得统一计税)l分类税制模式;(各项所得分别计税)l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部分所得项目统一计税,个别所得项目分别独立计税)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

    2、究3、影响税制模式的选择的主要因素:l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l个人对社会财富或所得的占有情况;l税收征管能力;l法制、法治、民主;l社会文化背景、习惯。l税收收入的使用情况。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4、综合税制模式。l一般以家庭或个人为申报纳税主体,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夫妻合并申报、统一扣除或者个人分别申报。lOECD17个国家中,只有2个国家要求必须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其他国家要求以家庭或个人为申报单位。l以家庭一个纳税年度内全部收入扣除生计费用、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费用、教育费用、基本住房、医疗费用等基本支出后的余额为税基;更加符合家庭实际支出情况,有利于兼顾不同家庭(如单亲家庭)的税负。

    3、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不区分收入项目、次数,统一按纳税年度内的收支情况计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l税基的计算采取定额扣除、比例扣除、单项扣除、据实扣除等方式;l对基本家庭支出据实扣除或逐年调整扣除标准,对一些弹性较大家庭支出项目限额扣除,既体现公平税负,又兼顾大多数家庭收支实际,避免完全扣除费用侵蚀税基;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采取累进税率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有利于实现横向公平;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分配。l主要在少数发达国家实施,真正采取严格综合税制模式的国家很少。其主要原因是对税收征管能力、管理成本以及某些所得的特殊因素的考虑。l日常代扣代缴税款具有“预扣”性质,年终汇算清缴,增加征

    4、纳双方成本,日本每年约有50万人办理退税,给税务机关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综合税制对外部征管环境要求较高:建立社会信息网络体系,税务机关能够就同一事项取得多方信息;了解居民的家庭组成情况,有的国家综合税制也以家庭或个人选择课税;区别居民的纳税身份,各部门间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有能力监控个人收支信息;通过终生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将纳税人的纳税与社保、就业、贷款等所有需要政府办理的事项“挂钩”,个人纳税处于政府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对现金流动控制较严,增加了涉税信息管控的力度。法治化程度较高,偷税成本较大。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5、分类税制模式。l主要特点,将居民收入或

    5、所得划分为不同税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l主要所得项目包括(1)劳动所得;(2)经营性所得;(3)资本性所得;(4)财产性所得;(5)其他所得项目。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主要优点:(1)通过差别税率对不同所得项目实现奖限政策,综合税制模式在技术上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难度大,只能通过规定减免税收入来体现;(优点也是弊端)(2)借助代扣代缴征税方式,降低征管成本,适用于税收征管能力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主要缺点:(1)区分不同所得项目征税,收入来源多的自然人可以多次扣除费用,其税负轻于收入来源单一的自然人,具有逆向调节效应;劳动所得税负财产性所得税负资本性所得和其他

    6、所得的税负;社会财富积累的次序:资本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劳动性收入;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不够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初次分配不合理、不规范,实际上,既使初次分配透明、个人所得税征管到位,也不能逆转社会财富的分配现状,只是调节程度不同而已。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理论上可处理各类所得税负,但税率设计技术要求高,一定时期内社会对勤劳所得、资本所得的鼓励倾向具有弹性并且难以科学判断,而税率调整有一定时滞和法定程序,技术难度高,实际上难以妥善处理各类所得税负;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3)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未充分考虑家庭负担因素,只能有限度、低层次地公平税负;(4)依托代扣代缴方

    7、式,自行申报纳税情形较少;(5)分类税制模式虽然主要适用于部分发展中国家,但实际上实行完全的分类模式的国家较少。(中国及少数国家完全采取分类模式)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6)由于未建立个人收支监控信息体系,透明收入一般能按规定课税,但隐蔽性、临时性收入漏税较多,征管难度较大,这也是当前社会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不满意之处。l我国当前选择分类税制模式的最主要障碍是税收征管能力跟不上、税收信息化建设滞后、社会各部门之间涉税信息未共享,导致大面积、低层次、被动违法,而且违法成本低。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6、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1)对个人所得项目有所取舍,对主要、经常性所得,如劳动所

    8、得、经营所得、资本所得等列为综合征税项目,采取累进税率;l对一些临时性、偶然性所得继续按分类项目征税,单独设计税率;l考虑资本市场的发展,很多国家将资本性所得作为分类项目;(相对较低税负)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多以个人为申报纳税主体,也有一些国家选择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当然后者对征管的要求高一些;lOECD国家大多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技术设计相对灵活的税制模式。l对于究竞哪些项目宜作为综合,哪些项目宜作为分类项目的选取择空间较大。欧盟国家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研究所得税在欧共体内部的协调问题,主要仍集中在避免股息、利息、红利的双重课税问题;一、个人所得

    9、税法改革问题研究(3)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主要优点:l大部分所得列入综合征税项目,使费用扣除更加科学、公平、合理,实现主体收入项目的税负公平。l主要所得项目多为代扣代缴税款相对到位项目,依托日常代扣代缴,年终汇算清缴时,收入项目信息基本能够有据可查,税收风险不太大;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项目属于临时收入,只为少数人所有,单独按比例税率征税,对整体税制公平程度影响不大;l改善税制公平程度,间接促进公民纳税意识。l一个最为主要的优点是,对税收征管水平的适应能力相对较强,只要税收征管水平达到一定层次,可以有选择地、有所取舍地推进该模式,因此,各国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综合程度

    10、有所不同。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4)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主要缺点:l综合所得项目需要年终汇算清缴,难免发生补退税款,尤其存在大范围小额退税,增加征纳成本,只有高度信息化能够逐步解决;(日本、加拿大、美国)l个人取得分类收入及成本费用的差别较大,分类项目内部以及综合与分类项目之间税负难以在技术上寻求一个平衡点;采取定额或比例扣除法,在技术上仍然存在抹杀各个纳税人之间所得率差异的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综合与分类税制在技术层面上,对家庭赡养支出、单亲家庭的特殊情况,只能采取笼统的扣除方式。l在对银行收支信息有效监控以前,对跨地区收入项目难以有效监管;综合项目汇算期限为一年,可能

    11、出现对税源监控不力,诱发偷逃税问题。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二)西方国家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的主要原因。1、采取私有制的社会制度,财富和大部分经营性资产、经营成果都归私人所有,具有较为深厚的税源基础。(1)当社会财富和所得更多地集于私人手中时,对征税的公平性要求也较高。(2)在国内GDP中,占比较大的属于私营公司或家族企业,税源较为集中。(3)征税对象对准个人及其家庭,以家庭为申报纳税单位是最为公平的。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为缓解间接税增加流通成本等问题,采取体现“量能负担”的所得税体系。(1)以所得税作为联邦或中央政府主体税种,可以使州或省级政府以销售税、财产税为主体

    12、税源,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划分,能够在技术上处理多缴税款的退库问题。(2)所得税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情况息息相关,以所得税为中央财政收入,而且在民主程度较高的国度中,中央政府对经济发展承担较大责任,同时,其个人所得税政策也与个人利益“挂钩”。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3、构建公共财政体系,财政支出主要限于公共事业或事务,政府财政很少进行投资行为,通过财政支出建设了公共服务设施;纳税人有“受益税”的感觉,从而提高纳税意识。l纳税与其未来收益存在某种对应关系,如缴税与其社会保障挂钩,这些惯性思维养成成了居民较强的纳税意识。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4、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较长,市场经济机制的运

    13、行离不开信用体系建设,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上普遍认同一种征信制度。是否依法纳税,既是社会征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构建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途径。5、比较重视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依托作用,纳税人逃税成本较高。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6、代扣代缴是一种普遍征税方式,年终还要汇算清缴。代扣代缴不仅是一种法律制度,能够在技术上、机制上保证税款先入库,限制了个人纳税义务发生后缴税款“心疼”的感觉,这就是西方国家“拨鹅毛”的说法;而且这已经转化为一种社会的、民族的文化底蕴,已经上升为一种社会习惯。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三)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14、模式。1、可以在较大层面上解决税负不平的问题,进一步公平税负,有限度地考虑家庭或个人的消费支出情况,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能力;改变社会对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质疑。l这一模式对税务机关现实征管能力的适应性较强;l资料: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OECD国家达到24%至26%,北欧国家接近40%,美国超过30%。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比重自2001年开始,介于6.5%至6.8%之间。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社会各界对建立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的个人所得税制比较认可。(1)理论界;(2)税务部门;(3)富人;(4)穷人和中等收入者;3、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都明确提

    15、出实施这一税制模式。财政部、税务总局一直创造条件,进行税法改革调研工作。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四)科学、客观地审视最近个税法修订的定位问题。1、在我国正式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前,为缓和对现行税制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所作的多次小幅调整,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史上的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多次立法修订,属于“微调”,既缓和矛盾,又保证了税法模式的稳定转型。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1)2005年底修订税法;l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由原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l建立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制度;l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2)2007年8月降低银行储蓄利息税率

    16、,由20%降低为5%;(3)2008年3月,再次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4)2008年10月,暂停征收利息税。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2、最近几次税制改革有效缓解了现行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1)费用扣除额偏低,通过调整起征点起到以下作用:l低收入阶层避税能力差,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渠道多元化,偷逃税渠道多;调高起征点对中低收入者是一个利好,有利于提高社会满意度。l现行税率表对低档次税率的级距设计过短,纳税人收入稍有增加便可能适用一个较高的税率,使纳税人深感税负较重。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l费用扣除额低,工薪所得项目的边际税率过高,尽管实际税负不重,但从感觉和心理上凸显了现

    17、行税制的不公平问题。l由于费用扣除额过低,一些中低收入者开始纳税,尽管其纳税额很小,而且所占比重很低,也不致于影响其实际生活,但媒体、社会往往进行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宣传。(2)再次调高费用扣除标准遇到一些局限性:l当前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已经不低;l社会上对费用扣除标准的含义存在误解,应该是基本的生计标准;l不利于下一步税制改革统一设计费用扣除问题。l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再简单地以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的方式进行。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3)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遇到一些阻力,缺乏法律依据,建立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拓宽了税务机关采集涉税信息的法定渠道,这也是实

    18、行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绕不过去的关键问题。(4)此次税制改革,增强了税制对国情的适应度;有利于在缓解矛盾的条件下,继续维持现行税制;同时积极为实施税制模式转型创造条件。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五)正确理解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申报办法、个人自行申报办法以及与税法改革的逻辑关系。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四一三工作思路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行税法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办法年所得12万元申报办法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基础基础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问题研究(六)个人所得税法改革方案:1、大综合方案;2、小综合方案;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

    19、实际操作(一)个人所得税政策:1、明确个人境内应税所得的范畴:(非常重要)l除工资薪金、劳务所得外,其他所得不受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资格的限制。l凡属境内所得,则在中国境内征税,凡属境外所得,则在中国境外征税;l只有工资薪金、劳务所得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l工资薪金、劳务所得从法理上应以劳务发生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由于人员的流动性和跨国兼职取薪等行为,考虑到税收协定和公平税负的要求,从而进行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

    20、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具有流动性)l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l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注意境内、外工作期间是划分课税地点(征税权)的一个重要标准;境内支付,凡个人工薪所得列入境内机构、场所账册有关成本费用的,即属于由境内支付。(其中涉及常设机构的判定)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国税发200480号

    21、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l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相对稳定)(3)转让中

    22、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相对稳定)(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相对稳定)(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相对稳定)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3、区分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1)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l习惯性居住:法律意义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在中国境外居住的,上述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国税函1994089号)l住所标

    23、准优先于时间标准,住所标准更多地用于判定中国籍居民。l中国居民到国外居住一段时间后,可能同时属于境外税收居民,此时需按税收协定判断其为某一国家税收居民。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时间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四个时间段)l有关文件: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财税字199598号、国税发1995155号、国税发200497号。1)T90天(协定国183天);l非居民纳税人;l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l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

    24、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中国境内企业、机构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计算公式:说明:判定外籍人员在中国的居民身份时,按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有关出入境天数判定,在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内外工作天数按

    25、照国税函发1995125号文件有关标准判定。(下同)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90天(协定国183天)T 1年;l非居民纳税人;l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l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

    26、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l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计算公式:说明:与不足一个月的计算公式相同;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3)1年T 5年;l相对居民纳税人;(国际惯例);l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

    27、缴纳个人所得税;l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实施条例第六条)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临时离境期间内,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

    28、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l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计算公式:注:该公式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计税公式相同。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4)T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

    29、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财税199598号)l完全居民纳税人;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l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5)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l属于上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

    30、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含境外雇主负担部分)l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该公式与90天(协定国183天)T 1年的公式相同。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4、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纳税义务。(1)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按在华具体时间(90天、183天、超过一年)等标准来确定其境内所得的纳税义务,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

    31、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2)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T90天or183天、90天or183天 T 1年、1年 T 5年)等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3)计算公式:说明:该公式与1年T 5年的计税公式相同。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4)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国税发1996

    32、21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045号,可能作废)免征个人所得税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

    33、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发1994148号、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税发2009121号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工资征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5)根据国税函1999284号规定,外国企业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但其申报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

    34、式取得收入。l对此,工资收入、董事费收入统一按工资收入征税;l分红收入(什么分红性质?合伙制还是公司制,一个避税漏洞)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二)企事业单位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目: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股权);(从个人购买需扣缴税款)6、其他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与其他所得主要区别:(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特点:l由本单位发放;(

    35、含境内外单位)l连续的任职或雇佣关系;l在数量上与员工职责内工作绩效相关;l外籍人员取得跨境工资,与其在境内外任职和工作时间有关;l主要遵循收入实现制,与企业所得税工资有所区别。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2)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区别:l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是基于雇佣被雇佣关系,工资的发放基于雇员的提供的劳动,劳务报酬不存在该种雇佣关系;(由本单位发放)(临时工劳务协议问题,参考社保费用、劳动合同期限、性质等)l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是非独立劳务(不产生独立损益,劳动过程的非独立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是独立劳务;“独立”程度是一个弹性较大的概

    36、念。l外籍人员劳务报酬由中国单位支付,且劳务发生在境内,一般不区分境内、境外收入直接征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职工收入部分,除免税所得或不征税项目外,都应并入当月工薪所得征税。(1)外籍人员免税所得:(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发199754号)l境内外出差补贴:一是据实扣除的地区(津、冀、晋、蒙、沪、苏、厦门、青岛、渝、陕、宁夏);二是税务机关审核的地区(京、吉、浙、宁波、鲁、赣、湘、粤、深圳、广西、川、贵、滇);三是按制定标准扣除的地区(安徽、海南);四是不允许扣除的地区(大连、黑龙江、福建、河南、湖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二

    37、、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探亲费: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的地区(内蒙、大连、沪、浙江、青岛、渝、宁夏);税务机关审核后部分给予扣除,每年不得超过2次(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宁波、厦门、江西、鲁、湖南、广东、深圳、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按规定标准予以扣除(安徽,每年5万元);不予扣除的地区(福建、河南、湖北、海南、西藏、甘肃、新疆)。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语言训练费:据实扣除的省市(天津、黑龙江、沪、江苏、宁波、厦门、青岛、渝、宁夏);税务机关审核合理部分予以扣除

    38、的地区(京、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大连、吉林、浙江、江西、鲁、湖南、广东、深圳、广西、四川、云南、陕西、青海);不允许扣除的地区;(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海南、贵州、西藏、甘肃、新疆)。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子女教育费补贴: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的地区(天津、内蒙、辽宁、沪、江苏、宁波、厦门、青岛、重庆、宁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理部分给予扣除的地区(京、河北、山西、大连、浙江、江西、鲁、湖南、广东、深圳、广西、四川、云南、陕西、青海);不允许扣除地区;(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海南、贵州、西藏、甘肃、新疆)二、个人所得

    39、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管家费(房屋维护费)、房屋汽车变卖损失补贴;服务期满回国安家补贴:基本限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费用进行审核并予以合理扣除的地区。(北京、上海、河北、辽宁、大连、浙江、江西、湖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青海、宁夏)l提前退职工资:基本上限于主管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费用进行审核并予以合理扣除的地区。(京、河北、辽宁、沪、江苏、青岛(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浙江、江西、湖南、四川、云南、宁夏)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个人人身保险:各地情况不同,有的适用于外国石油公司在华机构的外

    40、籍人员,有的放宽至所有外籍人员。具体有以下情形:据实扣除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沪、湖南、四川);税务机关审核合理部分予以扣除的地区(浙江、江西、鲁、广西、云南、青海);其他地区不予扣除;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外援专家补贴和零用金:该项目有的地区仅限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有的地区放宽至所有外籍人员。具体情形:据实扣除地区(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渝、青岛、陕西、大连);税务机关审核合理部分予以扣除地区(北京、江西、鲁、湖南、广西、云南);其他省市不予扣除。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

    41、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境外社会保险费:有的仅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境内外籍人员,有的适用于确属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社保性质的费用,有的省市放宽至所有外籍人员。具体如下:据实扣除地区(京、津、晋、沪、苏、浙、徽、粤、陕、大连、宁波、厦门、深圳、青岛、重庆);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理部分予以扣除地区(河北、吉林、江西、山东、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其他地区不允许扣除。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一是上述项目必须实报实销才能扣除;二是适用于所有外籍人员;三是限于京、津、

    42、沪、渝、鲁、青岛、河北、大连、吉林、江苏、浙江、宁波、厦门、江西、湖南、广东、深圳、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等24省市;安徽省分别制定标准,(住房补贴5万元/年,伙食补贴2万元/年,搬迁费1万元/年)其他省市不予扣除;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3)享受附加扣除费用的人员范围:l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l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l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l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

    43、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4)对于双重国籍人员的扣除问题:l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l境内外所得的费用扣除额;(税收抵免分别计算)(5)向外籍教师(含研究人员)支付薪金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l限于公立院校和研究机构;l有关外籍教师在国家外专局备案;l中国学校通过境外院校互派教师;l实践中存在滥用问题。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3、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有关政策及容易出现的问题。(1)符合条件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免税收入,实际执行中不会出现大问题;(国内人员)l符合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标准;l未做实个人账户,单位缴存数额与职工利益关系不大;l外籍人

    44、员未参加中国社保制度;l外籍人员缴纳境外保险费问题。(国税发1998101号)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2)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征税问题;(国税函2002388号)。(国内人员)l缴存环节全额并入职工当月工资征税;领取时不再扣税。很多企业未扣缴此项税款。l企业年金实质上补充养老保险性质的基金,视同补充养老保险征税。(2005年后,不再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叫法,统一改为企业年金基金)l实际征管中的具体问题:一是应量化到具体人;二是团体补充保险的征税问题;(平均征税);三是因各种原因造成退保的,可以退还已征税款。(财税200594号);l税务总局正在研

    45、究制定企业年金征税的规定,准备把补充医疗保险的涉税问题也进行研究。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3)住房公积金存在超标准缴存问题。(内外籍人员)l做实个人账户,存在单位为职工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能;l外籍人员原适用于国税发1994165号文件,限额内提存免征个人所得税,领取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际购建房支出或租房支出经审核可以扣除。l执行中分段处理,2006年7月1日前执行所在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2006年7月1日后执行财税200610号文件。l两个层次:一是普通职工;二是年薪较高人员;l两个标准:一是普通职工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

    46、;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超过12%(最高限合计24%);二是对于收入较高人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一是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税务检查主要关注中层以上职工;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4)住房补贴征税问题。l财税1997144号文件;(现金补贴征税,非现金补贴暂不征税)(国内人员)l不适应当前形势,不太人性,税务总局完善相关文件;(已会签财政部)l对于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享受福利分房(含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的,又从单位领取补贴的,应依法征税;l个人工作满一定年限,由公司购买的住房、汽车所有权

    47、归个人的,可在五年内按月分摊计税。(国税发1995115号)(适用于外资企业雇员)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5)买断工龄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政策l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l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取得的补偿金免征个人所得税;l此前曾明确过退职费计征个人所得税文件,157号文件发放后,比原退职费政策更为优惠,原退职费政策名存实亡。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超过3倍以上的部分,按国税发19991

    48、78号文件,计算补税。(按工龄折算分摊至月份,最高不超过12月)l计算方法:视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除以纳税人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工资收入,允许允许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然后,以其单月税款乘以分摊年限。l政策执行要点:一是当地是指设区城市(或地级市);二是允许减除费用扣除额;三是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l政策评价:一是执行范围放得过宽;二是优惠力度有限。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6)离退休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国税函200

    49、8723号号);l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国税函税函2006526号号)。退休人员再任职标准: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l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50、的高级专家是指:一是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二是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是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及实际操作操作(7)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内外籍人员)l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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