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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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第四 遗产 处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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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继承的开始继承的开始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依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开始后增加的财产,如在世的夫妻一方的劳动收入,也不能作为遗产。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
2、围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凡在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或者已经丧失继承权的人,都不能参加遗产继承。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自继承开始,遗嘱才发生效力,才可以执行。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不发生效力。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依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不知道权利被侵犯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开始的通知是继承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
3、依据继承法第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发出被继承人死亡的通知。通知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公告的形式。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单位,如果有意隐瞒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造成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受益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时间 遗产的分割是指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同于继承开始的
4、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法定的,它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约定的,它可以是继承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其具体时间主要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是指继承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遗产,其他继承人不得拒绝分割。当继承人的遗产分割请求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继承人之间约定不得分割遗产,或者遗嘱禁止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不能请求分割遗产。(二)保留胎儿继承权份额原则 依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继承
5、法意见第45条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四)物尽其用原则 依据继承法第29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6、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指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实体分割,由各继承人取得相应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采取实物分割方式分割遗产的,不能违背遗产分割的原则。对于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应当采用其他分割方式进行分割。2.变价分割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是指将遗产变卖而由各继承人分配价金的分割方式。如果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且各继承人都不愿意取得该遗产,则可以将遗产变卖,换取价金,由各继承人按照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价金进行分割。3.补偿分割补偿分割
7、补偿分割是指由某个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并由该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补偿应继份额的价值。对于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然后由该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比例向其他继承人给付相应的价金作为补偿。4.保留共有分割保留共有分割 保留共有的分割是指继承人对遗产不作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补偿分割,而是继续保持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状态。当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各继承人的共有份额按照应继份额的比例确定。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遗产债务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债务、家庭债务以及被继承人与他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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