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14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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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14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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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Contents pageContents page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三节汇票、本票和支票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概述u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概述u 二、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一)基本当事人 非基
2、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力、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二)非基本当事人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概述u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一)票据的基本特征:(一)票据的基本特征:1.是设权证券。2.是无因证券。3.是要式证券。4.是文义证券。5.是债权证券。6.是金钱证券。7.是流通证券。(二)票据的功能(二)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2.支付功能3.结算功能4.信用功能5.融资功能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一节票据法概述u 四、票据法的概念票据法是规定有关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3、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u 一、票据权利和责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也称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或主票据权利,是向票据的主债务人行使的。追索权是持票人在行使了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后,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也称第二次请求权。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二)票据权利的取得(二)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因票据的创设而取得票据的权利,是原始取得;二是由于票据的转让或继承、合并等法定原因而取得票据
4、的权利,是继受取得。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与补救(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与补救1.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2)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
5、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其中包括: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两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如果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有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2.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
6、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等行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以及要求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证明的行为,这些行为均是持票人请求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的行为。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票据的一般规定3.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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