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6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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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Contents pageContents page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节债权申报第七节债权人会议第八节重整与和解第九节破产清算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u 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u 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企业破产法指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强制
2、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整顿延缓清偿债务,避免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不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u 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u 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亦称破产原因。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u 二、破产申请 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
3、面形式。(三)破产申请的形式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第二节破产申请受理u 三、破产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u 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也称破产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u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u(一)管理人的产生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u(二)管理人的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4、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第三节破产管理人u 三、管理人的职责p(1)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p(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人有关的财产。p(3)对外代表债务人。p(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p(5)其他职责。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u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范围债务人财产划分为以下部分:债务人财产划分为以下部分:(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财产
5、权利。(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二)可撤销行为(二)可撤销行为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
6、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由管理人行使撤销权。(2)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超过1年的,债务人即使发生上述行为,也不属于可撤销的行为。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四)个别清偿的撤销(四)个别清偿的撤销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产u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
7、产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所负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制度。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u 四、破产抵销权第四节债务人财产第四节债务人财
8、产p(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p(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p(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p(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p(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
9、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u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u 一、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调查费、公告送达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
10、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u 二、共益债务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第五节破残费用和共益债务u 三、
1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六节债权申报第六节债权申报u 一、债权申报的概念债权申报是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第六节债权申报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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