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汇总)[510页]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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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页 经济法 汇总 510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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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经济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法合同法v 无论“古代法”或是任何其他证据,都没有告诉我们有一种毫无“契约”概念的社会。v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v 正是通过合同,人类获得了自由。v WG米勒:法哲学演讲集v 认识合同法,也许是认识所有法律的有效方法。v 弗雷德里奇凯斯勒等: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中国证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一、合同的涵义与特征一、合同的涵义与特征v(一)合同的定义(一)合同的定义v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二)特征(二)特征
2、v 1.主体平等性。v 2.意思表示 的自由性。v 3.权利义务的相对性。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v(一)合同订立的条款(一)合同订立的条款v 合同的订立一般说来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v(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二)合同订立的方式v 1.口头方式v 2.书面方式v 3.推定方式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三)合同的类型(三)合同的类型v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v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制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确定了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在内的15类有名合同,其他
3、合同像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承包合同也属于有名合同。v 无名合同也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具体名称和相应规制的合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v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v 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都属于双务合同。v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代表。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负有无偿给予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却不负有任何的对待给付义务。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v 有偿合同是指合
4、同的一方当事人获取合同规定的权益,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就是有偿合同。v 无偿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获取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v 诺成合同是一种“一诺即成”的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传统上,买卖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v 实践合同指除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认为,保管合同、借贷合同等属于实践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四)合同的订立过程(四)
5、合同的订立过程v 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v 1.要约v(1)要约的定义v 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表达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也就是要约应当包含了将来欲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同意足可以订立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2)要约的法律效力v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的是要约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要约何时生效、要约的效力存续多长时间、要约对谁具有约束力。v 要约的生效v 要约生效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发信主义,一种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
6、采用的是到达主义。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要约存续期间v 要约的效力始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v 第一种情况,要约的存续期间始于到达生效终于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有四种情况: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的。v 第二种情况,要约被要约人承诺。如果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的效力因为合同的订立而延续转化为合同的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要约效力内容v 要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订约行为的约束。v 对要约人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可以随意撤销要约,或修改、变更
7、要约;二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订立,要约人要遵守合同的约定。v 对受约人的效力也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二是受要约人承诺应当按照要约的内容进行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v 要约可以撤回,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早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v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v 撤回的要约实质上是未生效的要约,撤销的要约则是已经生效的要约。v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2.要约邀请v 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8、约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实践中商家寄送的价目表,发布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3.承诺v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合同才能订立。v(1)承诺的要件v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v 第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v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v 第四,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求。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2)承诺的生效v 承诺生效指的是承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承诺生效主要关注的是承诺的生效时间与生效地点的问题。v 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承诺
9、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成立时间。v 承诺的生效地点。承诺的生效地点也就是合同的成立地点,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3)承诺的撤回v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早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的结果是承诺不生效,也就阻止了合同的订立。v 承诺不可以撤销。原因在于,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如果允许受要约人撤销承诺,则等于允许受托人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4.缔约过失责任v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
10、人造成利益损失因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v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v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对方进行磋商,使对方丧失交易机会;v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v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v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v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的生效要件v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v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v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11、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v(一)附条件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v 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v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合法事实。v。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二)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v 期限是指未来确定到来的事实,附期限合同是指以期限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三、效力待定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v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须经有权人确认才能生效
12、的合同。v(一)无相应订约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无相应订约能力人订立的合同v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才能生效。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v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代理人根本没有代理权;第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第三,代理权消灭后从事的代理行为。v(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v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而订立的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四、可撤销合同四、可撤销合同v 可撤销合
13、同是指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使撤销的合同。从效力的角度分析,可撤销合同是已经生效的合同。v(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v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误解的产生是由于误解方的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人的误导和欺诈造成的。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v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v(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三)一方以欺诈、胁
14、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v 欺诈、胁迫的含义比较容易确定。趁人之危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处于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接受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五、无效合同五、无效合同v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然已经成立但始终不具有法律约束了的合同。v(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v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造成生命、荣誉、名誉
15、、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v 恶意串通,指双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后果,故意进行相互的意思联络和沟通。v(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v 这种合同通常是指当事人订立的表面合法但是内容和目的非法的合同,属于隐匿合同的一种。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法目的才是当事人追求的真正的目标。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
16、共利益v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是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立的原则。v(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v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这是一种典型的无效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v(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v 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
17、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v(二)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二)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v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全面地、适时地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v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两个原则:v 一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v 二是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8、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一、合同履行的补充适用规则一、合同履行的补充适用规则v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v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v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v 5
19、.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v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v(一)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v(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v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
20、权利。v(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v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且债务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二)后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v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在先履行合同业务的一方如果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在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所享有的对抗其履行要求的权利。v(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v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可能履行义务,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21、v。合同法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v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v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v 丧失商业信誉;有v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一、合同的一般担保一、合同的一般担保v 合同的一般担保也叫合同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债权实现的制度。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一)代位权(一)代位权v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22、人的债权。v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v 第一,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且已届清偿期,v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v 第三,债权人应当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v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二)撤销权(二)撤销权v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从事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v 撤销权行使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v 第一,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且已届清偿期。v 第二,债务人有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v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法院。v 第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
23、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二、合同的特别担保二、合同的特别担保v 合同的特别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方式,v(一)保证(一)保证v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v 1.保证人的资格v 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2.保证的方式v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v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由保证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24、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v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3.保证范围和期间v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v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v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二)抵押(二)抵押v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拍卖、变卖
25、优先受偿的制度。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1.抵押物的范围.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v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v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v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v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v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v 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进行抵押:v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v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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