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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经济法-(汇总)[510页]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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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510页 经济法 汇总 510 课件
    资源描述:

    1、经济法经济法21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世纪通用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法合同法v 无论“古代法”或是任何其他证据,都没有告诉我们有一种毫无“契约”概念的社会。v 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v 正是通过合同,人类获得了自由。v WG米勒:法哲学演讲集v 认识合同法,也许是认识所有法律的有效方法。v 弗雷德里奇凯斯勒等:合同法:案例与材料(中国证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一、合同的涵义与特征一、合同的涵义与特征v(一)合同的定义(一)合同的定义v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二)特征(二)特征

    2、v 1.主体平等性。v 2.意思表示 的自由性。v 3.权利义务的相对性。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二、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订立v(一)合同订立的条款(一)合同订立的条款v 合同的订立一般说来包括合同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条款。v(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二)合同订立的方式v 1.口头方式v 2.书面方式v 3.推定方式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三)合同的类型(三)合同的类型v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v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和规制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确定了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在内的15类有名合同,其他

    3、合同像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承包合同也属于有名合同。v 无名合同也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具体名称和相应规制的合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v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v 像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都属于双务合同。v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代表。在赠与合同中,只有赠与人负有无偿给予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却不负有任何的对待给付义务。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v 有偿合同是指合

    4、同的一方当事人获取合同规定的权益,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就是有偿合同。v 无偿合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获取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v 诺成合同是一种“一诺即成”的合同,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传统上,买卖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v 实践合同指除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认为,保管合同、借贷合同等属于实践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四)合同的订立过程(四)

    5、合同的订立过程v 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v 1.要约v(1)要约的定义v 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表达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也就是要约应当包含了将来欲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同意足可以订立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2)要约的法律效力v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的是要约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要约的法律效力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要约何时生效、要约的效力存续多长时间、要约对谁具有约束力。v 要约的生效v 要约生效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发信主义,一种是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

    6、采用的是到达主义。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要约存续期间v 要约的效力始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v 第一种情况,要约的存续期间始于到达生效终于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有四种情况: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撤销要约的;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的。v 第二种情况,要约被要约人承诺。如果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的效力因为合同的订立而延续转化为合同的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要约效力内容v 要约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订约行为的约束。v 对要约人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可以随意撤销要约,或修改、变更

    7、要约;二是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订立,要约人要遵守合同的约定。v 对受约人的效力也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二是受要约人承诺应当按照要约的内容进行承诺,不能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v 要约可以撤回,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早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v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v 撤回的要约实质上是未生效的要约,撤销的要约则是已经生效的要约。v 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2.要约邀请v 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8、约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实践中商家寄送的价目表,发布的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3.承诺v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合同才能订立。v(1)承诺的要件v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v 第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v 第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v 第四,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求。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2)承诺的生效v 承诺生效指的是承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承诺生效主要关注的是承诺的生效时间与生效地点的问题。v 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即承诺

    9、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成立时间。v 承诺的生效地点。承诺的生效地点也就是合同的成立地点,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3)承诺的撤回v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生效前将其撤回的行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早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的结果是承诺不生效,也就阻止了合同的订立。v 承诺不可以撤销。原因在于,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如果允许受要约人撤销承诺,则等于允许受托人撤销已经成立的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4.缔约过失责任v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当事

    10、人造成利益损失因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v 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v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对方进行磋商,使对方丧失交易机会;v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v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v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v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的生效要件v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v 第二,意思表示真实。v 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11、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v(一)附条件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v 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v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的合法事实。v。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二)附期限的合同(二)附期限的合同v 期限是指未来确定到来的事实,附期限合同是指以期限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三、效力待定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v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因为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须经有权人确认才能生效

    12、的合同。v(一)无相应订约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无相应订约能力人订立的合同v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才能生效。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v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代理人根本没有代理权;第二,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第三,代理权消灭后从事的代理行为。v(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v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而订立的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v 四、可撤销合同四、可撤销合同v 可撤销合

    13、同是指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变更或使撤销的合同。从效力的角度分析,可撤销合同是已经生效的合同。v(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v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等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误解的产生是由于误解方的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他人的误导和欺诈造成的。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v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v(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三)一方以欺诈、胁

    14、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v 欺诈、胁迫的含义比较容易确定。趁人之危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处于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接受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五、无效合同五、无效合同v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存在无效事由,虽然已经成立但始终不具有法律约束了的合同。v(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v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造成生命、荣誉、名誉

    15、、财产等方面的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为。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v 恶意串通,指双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产生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后果,故意进行相互的意思联络和沟通。v(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v 这种合同通常是指当事人订立的表面合法但是内容和目的非法的合同,属于隐匿合同的一种。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法目的才是当事人追求的真正的目标。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损害社会公

    16、共利益v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是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确立的原则。v(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v 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这是一种典型的无效合同。第二节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效力v 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v(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v 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

    17、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v(二)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二)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v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全面地、适时地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v 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两个原则:v 一是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v 二是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8、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一、合同履行的补充适用规则一、合同履行的补充适用规则v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v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v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v 5

    19、.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v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v(一)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v(二)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 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三、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v 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

    20、权利。v(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v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且债务的履行没有先后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v(二)后履行抗辩权(二)后履行抗辩权v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在先履行合同业务的一方如果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在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所享有的对抗其履行要求的权利。v(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v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可能履行义务,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第三节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的履行

    21、v。合同法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出现以下情形时行使不安抗辩权:v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v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v 丧失商业信誉;有v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一、合同的一般担保一、合同的一般担保v 合同的一般担保也叫合同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债权实现的制度。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一)代位权(一)代位权v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22、人的债权。v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满足以下四个条件:v 第一,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且已届清偿期,v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v 第三,债权人应当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v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二)撤销权(二)撤销权v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从事的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v 撤销权行使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v 第一,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且已届清偿期。v 第二,债务人有损害债权实现的行为。v 第三,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法院。v 第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第

    23、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二、合同的特别担保二、合同的特别担保v 合同的特别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方式,v(一)保证(一)保证v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v 1.保证人的资格v 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2.保证的方式v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v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由保证人承担债务履行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

    24、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v 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3.保证范围和期间v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v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v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二)抵押(二)抵押v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其拍卖、变卖

    25、优先受偿的制度。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1.抵押物的范围.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v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v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v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v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v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v 以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进行抵押:v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v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26、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v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v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v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2.抵押物登记v 以规定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v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v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v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v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27、,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 3.抵押的效力和实现v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v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四节合同的担保v(三)定金(三)定金v 定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担保合同的履行。v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

    28、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v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 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v 广义的合同变更指的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了原债权人或原债务人,但是合同主体以外的合同内容不发生变化。v 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发生变化,而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v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可见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合同变更。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 二、合同的转让v 合同

    29、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v(一)合同权利的转让v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v 1.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 2.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v 第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v 第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v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v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v 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履行合同义务。v 债权人向受让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30、v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基于合同享有的抗辩权在转让人转让债权后可以向债权的受让人行使。v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二)合同债务的转移(二)合同债务的转移v 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将其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债务在全部转移的情形下,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合同债务在部分转让的情形下,合同债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作为合同的债务人。v 1.合同债务的转移应当获得债权人

    31、同意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 2.债务转移的效力v 抗辩权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原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转移至受让人,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v 从债务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之转移至债务受让人,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v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承继债权债务。v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也相应适用合同债权转让、债务

    32、转移的相应规则。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 三、合同的终止三、合同的终止v 合同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或出现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情形。v(一)合同的解除v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v(1)约定解除v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2)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v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3、。v(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v(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v(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v(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 (二二)抵销抵销v 抵销是指互相负有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各自以其债权冲抵其债务,从而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归于消灭。v 1.抵销的种类v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v 法定抵销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v 合意抵销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进

    34、行的抵销。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 2.抵销的要件v 第一,双方互相负有到期的债权、债务。v 第二,双方互付的债务应当是相同种类的给付。v 第三,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v 3.抵销的效力v 抵销的效力是双方的债权在抵销的额度内消灭。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三)提存(三)提存v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将标的物提交到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v 1.提存的原因v(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v(2)债权人下落不明;v(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v(4)法律规定的其他

    35、情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 3.提存的通知v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v 提存的通知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向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消灭;二是告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提存机关的信息,易便于其领取提存物。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 4.提存物的风险、孳息及费用v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终止。标的物提存后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

    36、担。v 5.提存物的领取v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v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四)免除(四)免除v 免除是指债权人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终止的情形。v 债权人可以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或以其他方式免除债务,债权人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部分免除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主债务的,没有特别说明的,从债务随之消灭;免除从债务的,主债务并不随之免除。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v(五)混同(五)混同v 混同是指债权债

    37、务同归于一人,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v 如甲、乙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后来因甲、乙两个企业合并而导致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消灭。混同导致合同的消灭,附属于主债权的从债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一同消灭;同理,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同消灭。第六节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v 违约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v 一、违约行为的形态一、违约行为的形态v 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密切相关。v(一)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一)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v 单方违约指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违约。在单方违约中,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v 双方违约,是指合

    38、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分别构成违约。第六节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v(二)预期违约和履行期限届至后的违约(二)预期违约和履行期限届至后的违约v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v 履行期限届至后的违约是指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至后因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造成的违约。v(三)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三)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v 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从实现v 非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违反合同,但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六节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v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v(一)继

    39、续履行(一)继续履行v 继续履行也叫强制履行,是指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违约时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形式。v(二)赔偿损失(二)赔偿损失v 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进行的赔偿。合同法中规定赔偿损失的主要目的是对利益受损方进行补偿,而不是对违约方进行惩罚。第六节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v(三三)违约金违约金v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对方当事人进行的给付。v 违约金在性质上可以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第六节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v(四)定金(四)定金v 定金是指合同的双方当

    40、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债务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v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一方当事人不能既主张定金的同时要求适用违约金。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 一、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v(一)定义(一)定义v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v(二)特征(二)特征v 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诚合同、不要式合同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二)当事人的权利

    41、与义务v 1、卖方的义务v 第一、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v 第二、卖方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v 2、买受人的义务v 第一、检验及时标的物的义务v 第二、支付价款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三)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三)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v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v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v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

    42、权不属于买受人。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四)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四)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v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v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五)买卖合同解除(五)买卖合同解除v 因

    43、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v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v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

    44、,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六)其他类型的买卖合同(六)其他类型的买卖合同v 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v 2、凭样品买卖的合同v 3、试用买卖合同v 4、招标投标买卖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 二、赠与合同概述二、赠与合同概述v(一)概念(一)概念v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v(二)特征(二)特征v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无偿合同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

    45、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三)赠与财产的瑕疵和附义务的赠与(三)赠与财产的瑕疵和附义务的赠与v 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v 赠与也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四)赠与人的撤销权(四)赠与人的撤销权v 1、任意撤销权v 任意撤销权是指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的权利。v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

    46、件:v 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无条件撤销;必须是非公益的和没有公证的赠与合同。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 2、法定撤销权v 法定撤销权是指赠与人或赠与人的继承人等在受赠人有法定事由的情形时取消赠与的权利。v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v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

    47、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v(五)穷困抗辩权(五)穷困抗辩权v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 三、借款合同三、借款合同v(一)概念(一)概念v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提供借款的一方为贷款人又称出借人,受领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v(二)借款合同的形式与条款(二)借款合同的形式与条款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v 1、贷款人权利和义务v 贷

    48、款人的权利:v(1)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权利v(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的权利。v(3)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的权利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v(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v 贷款人的义务v(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v(2)在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未按约定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节第七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和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

    49、同和借款合同v(四)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四)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v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v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v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法企业法v 我国企业的类型可从以下角度划分我国企业的类型可从以下角度划分v 按所有制划分v 投资者国籍划分v 按组织形式划分v 按法律特征划分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法企业法v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公司法v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v 有限责任公司v 股份有限公司v 公司利润的分配顺序v 公司的合并分立v 公司的解散

    50、清算v 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普通合伙企业v 有限合伙企业v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公司法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v(一)几个概念与用语v 1.公司 v 2.法人与法人财产权 v 3.法定代表人 v 4.高级管理人员v 5.控股股东v 6.实际控制人v 7.关联关系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v(二)公司的分类v 1.根据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划分v 2.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划分v 3.根据控制关系划分v 4.根据管辖关系划分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v(三)公司的独立性和股东的有限责任v 1.公司的独立性v 2.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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