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联合会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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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 联合会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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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风险控制及财损扣除jwpangsnai.edu庞金伟我国税收框架2动产动产 不动产不动产应税劳务应税劳务其他劳务其他劳务增值税 营业税国税地税资源税消费税关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利润利润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收框架3房产房产车船车船土地土地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购买持有 转让 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购税合同签定的风险北京桑普机械有限公司(甲)是专业生产取暖设备的企业,一般纳税人。2004年,甲方公司采购员小王想从上海三利管件有限公司(乙)购进一批不锈钢管件,并与乙方签订了50万元的购销合同。但是,由于乙方属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造成了甲方不愿购买,将合同取消了。无奈,小王只好到处
2、打听是否有一般纳税人生产乙公司的产品?但经多方询问,未果。小王不得不又回来找乙方协商。小王问:“你们是否想与我们长期合作?”乙方:“当然想了。”小王:“如果想与我们合作,但因为你们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会给我们公司增加税收负担,为了合作是否可以采取折衷的办法,你们公司把价格降低一点,如果可以,我们可以与你们长期合作,我们也就不在乎拿什么样的发票了。”没想到乙方一口回绝:“不行,想买就买,不想买就拉倒。”这可真让小王为难了。不买,公司等着用。买,公司有规定不能取得普通发票。这怎么办?就在这时,乙方的业务员突然对小王说:“不就是想要一张17%的增值税发票吗?想想办法也不是不可以。”小王
3、疑惑地问:“你不是没有增值税发票吗?怎么能开出来呢?”对方答曰:“我们的供应商都有增值税发票,我们从广东(丙)采购不锈钢时,就不让供应商给我们开发票了,让他们直接给你们开出来就可以了。”可是小王能这么做吗?乙方的建议是:1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采购合同;2甲方向乙方付货款;3乙方向甲方发货;4丙方将发票开给甲方。结果:显然,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是不锈钢管件,而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是不锈钢材料,发票开具的产品名称与实际产品名称不符。以这种方式取得发票将导致的结果是甲方恶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丙方虚开(替别人开)增值税发票。有关法规根据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
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1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交易的销售方不符,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2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3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案例2(代扣企业所得税)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2009年哈尔滨理工大学与加
6、大开普雷诺学院开展联合办学项目,在工商管理专科、动画专科、工商管理本科这三个项目上开展联合办学,双方签署了联合培养工商管理专科、动画专科及工商管理本科学生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从2009年开始这三个专业在计划内招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本科生。合作期限合作期限:2009年9月2011年7月合作双方责任合作双方责任一、哈尔滨理工大学:1.招生及宣传 2.制定教育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3.提供中方课程和中方教师 4.提供教学场地、教学设备 5.学生管理 6.收集学费二、加拿大开普雷诺学院:1.制定实施教学大纲、提供教材 2.派遣外文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 3.外文教师教授全部基础课和专业课 4.参与中方教
7、育质量控制管理 5.授予学生学术课程学分,并授予合格毕业生加拿大开普雷诺学院毕业文凭o 项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项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该合作项目的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课程费(按学年实际所上课时为准计算),二是管理费,包括教学大纲的使用、学分转制支出、资历评估及毕业审核费用等。o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由哈尔滨理工大学向加拿大开普雷诺学院分两次支付款项,实际支付金额依据每学年所开设课程为基础计算,两次共计支付人民币802万元。第一次为2009年8月,支付866000加元(约合人民币536万元)。第二次为2010年11月,支付402000加元(约合人民币266万元)。该项目合作的
8、关键是由外方提供全套教材,全部教学由外方派遣外籍教师来进行,而中方仅是提供教学场地和设施,并派教师进行辅助教学管理活动。所以该合作项目收入应判定为劳务收入。同时,加方教师在哈尔滨理工大学工作超过6个月,已构成常设机构。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国税局指定哈尔滨理工大学为扣缴义务人,向其下发了扣缴义务通知书。对加方所得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两次共支付1,268,000加元,按支付当日汇率计算,合人民币802万元,共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23.38万,并于当日入库。1、常熟A公司:常熟A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登记成立,由S集团下属英属维尔京群岛P公司100%控股,注册资本
9、从2005年至2007年逐步增加,至2007年5月,注册资本为7亿港元,投资总额11.8亿港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出租、出售、物业管理等。2、英属维尔京群岛P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P公司于2006 年12 月13 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 美元,是S集团中香港SF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SF股份公司为香港上市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P公司拥有常熟A公司、昆山B公司、苏州C公司、常州D公司、徐州E公司等9 个境内公司100%股权。3、M股份公司:M股份公司也隶属于S集团,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78亿元,上市日期为1994年2月4日。其经营范
10、围较广,主业是实业投资、房地产综合开发,酒店管理等。M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一个自然人,他同时拥有香港SF股份公司58.39%的股份。4、S集团部分股权结构图 英属维京群岛P公司常熟A公司香港SF股份公司M股份公司某自然人100%控股100%控股占股58.39%实际控制昆山B公司徐州E公司苏州C公司常州D公司(二)股权转让情况1、S集团为了拆分集团内公司商业地产开发与住宅、酒店投资开发业务,防止集团内企业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的综合竞争能力,于2007年决定对集团内企业进行重组。2、2007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M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称:“拟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
11、发行合计不超过7亿股的人民币普通股。3、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英属维尔京群岛P公司以其拥有的境内九家公司100%股权作价67.239亿元认购M股份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7亿股中的5.58亿股。3、2008 年12 月1日前,英属维尔京群岛 P公司100%控股的九家公司全部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M股份公司正式成为上述九家公司的控股股东。4、2009 年5 月13 日,M股份公司已办理完毕股权登记相关事宜,股权转让全部完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图 英属维京群岛P公司常熟A公司香港SF股份公司M股份公司某自然人100%控股占股58.39%实际控制昆山B公司徐州E公司苏州C公司常州D公司占股47
12、.67%100%控股o 在各级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英属维尔京群岛P公司的2.75亿元税款分别在苏州、常州和徐州顺利入库。o 同时向总局汇报,将本案涉及的其它4家公司名单提供给总局,由总局发函通知各地对该案进行调查补税。案例4一、案例背量 2007年2月12日,承德XX钢铁集团委托其进出口公司与A国B公司签订了热带轧钢进口合同。该合同有效期至2009年。合同总造价为898万欧元。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1780mm自动化系统合同,合同内容为设备价格336万欧元;2、工程自动化软件系统合同书,合同总价款562万欧元,由下面几部分组成:(1)工程、软件及技术文件价格为336万欧元,其中工
13、程境外价格299万欧元;计算机软件价格27万欧元;与专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文件价格10万欧元。(2)培训费5万欧元,其中发生在境内不包含专有技术的培训费3万欧元,发生在境外A国不包含专有技术的培训费2万欧元。(3)现场提供的服务费221万欧元。(4)所有发生在中方的费用如差旅费、住宿、餐饮等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合计20万欧元,由中方承担。纳税分析1.中方的观点(1)对于1780mm自动化系统合同,因供应的设备在国外设计、生产,设备的所有权在境外转移到国内用户,这部分收益属境外收益,按照两国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备总价336万欧元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于工
14、程自动化软件系统合同书,合同总价款562万欧元,中方认为此合同为技术转让合同,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就合同全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在中方并由中方承担的费用20万欧元,按价外费用并入到特许权使用费中一并征收税款。纳税分析2.外方的观点 外方在与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时,已将各部分价款在合同中明确,应就各组成部分适用不同的税法规定:(1)对设备不予征税,中外方意见一致。(2)对与技术有关的工程境外收入299万欧元及境外培训费收入2万欧元,合计301万欧元,此项消极所得属于劳务费用,且发生在国外,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这部分收入属于在境外发生的劳务费用不需在中国缴纳企业
15、所得税,并已经在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了企业所得税不予征税证明。(3)对于计算机软件27万欧元及与专有技术文件10万欧元收入,合计37万欧元,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应按收入的10%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照两国协定申请享受70%征税的协定待遇。(4)境内培训费3万欧元和现场服务费221万欧元不涉及任何技术转让,且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满足两国税收协定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应按照常设机构的标准进行征税,由于成本费用不易核算,按照中国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按此部分收入的10%的核定利润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A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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