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课件-行政诉讼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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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二)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
2、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在目的和性质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3.行政诉讼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效力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效力(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一整套法律规范。换言之,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整套法律准则。(二)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在范围上仅指我国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3、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它是我国专门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完整系统地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各方面的基本问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在范围上则包括: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2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3国家司法机关组织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4民事诉讼法中能适用于行政诉讼活动的部分法律规范。5各种行政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7有关行政诉讼的国际条约。(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4对事的效力。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
4、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据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同一切
5、行政诉讼参加人之间构成的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始终是法律关系的一方,而且是处于主导核心地位的一方,各诉讼参加人则分别与人民法院发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多重关系共同组成的统一体,即它并非仅指某一对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以及时正确解决行政案件为共同目的的多重关系的组合。3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告当事人和被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十分稳定,不会发生变化和转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总是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总是被告,被告也不能对原告反诉而导致相互诉讼地位的转换。这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的特征。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诉讼权利、
6、义务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性质。行政诉讼不仅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司法监督制度,这是它与其他诉讼制度很不相同的特点。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2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3其他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是指参与行政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等。(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实现的诉讼权利义务。(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
7、律关系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返回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学 一、行政诉讼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二、行政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三、行政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基础条件 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诉讼产生的基本条件。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还受其他
8、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民族、历史文化传统,旧的法律、政治制度,等等。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产生和发展 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
9、展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孙中山为巩固胜利成果,按照资产阶级权力 分立理论筹划宪政制度(二)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三)国民党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 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和发展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第四节第四节 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
10、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简称三、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四、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四、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六、辩论原则六、辩论原则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八、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八、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返回第二节 行
11、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和特点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和特点 合法性审查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无直接关系,不会影响相对人的诉权行使。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2合法性审查,只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原则上不涉及其合理性。3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一)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对具体行政行
12、为的合法性审查应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该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定。而不应仅仅理解为符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就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不履行法定职责。7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返回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和特点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和特点
13、 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一)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司法监督。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3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共同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以行政审判工作
14、是否合法为核心内容,同时,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对审判人员是否有枉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法律监督的范围二、法律监督的范围 1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全面监督。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还可针对审判人员是否违反法纪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3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主动介入案件审理,参加到诉讼中去,加强法律监督。三、法律监督的方式三、法律监督的方式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是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最主要的形式。(一)提出抗诉的条件 1人民法院的行政判
15、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抗诉。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抗诉程序(三)引起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途径 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时,发现其确有错误而依法提出抗诉。3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也是引起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重要方式。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受案范围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第三节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16、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受案范围概述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二、受案范围的标准和确立方式二、受案范围的标准和确立方式(一)受案范围的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取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水平的实际状况,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须符合下列标准: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2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3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二)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
17、合的方式:首先,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其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的规定;再次,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应当受案的一系列具体行政案件。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公民等一方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列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系列由具
18、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四)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
19、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
20、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返回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第四节第四节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第五节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与处理管辖权异议与处理 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关于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是:1.它是对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2.它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
21、分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比较:管辖权VS审判权;管辖VS主管;管辖VS主审。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 1.级别管辖。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的划分。2.区域管辖。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二)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22、这种管辖划分的标准在于:直接确定管辖的标准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的行为。(三)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二)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三)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
23、讼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条概括规定的含义是,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以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换言之,在一般情况下,都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三类: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有四种:驳回专利申请的案件;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专
24、利处理案件。这四种专利行政案件,都是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四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返回第三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
25、区域法院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我们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上形成共同管辖的局面。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二、特殊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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