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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配套课件-行政诉讼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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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 课件 行政诉讼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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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二)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1行政诉讼所要处理解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

    2、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这是行政诉讼在目的和性质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3.行政诉讼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效力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范围和效力(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一整套法律规范。换言之,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诉讼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守的一整套法律准则。(二)行政诉讼法的范围 狭义的行政诉讼法在范围上仅指我国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3、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它是我国专门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完整系统地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各方面的基本问题。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在范围上则包括: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2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典。3国家司法机关组织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4民事诉讼法中能适用于行政诉讼活动的部分法律规范。5各种行政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7有关行政诉讼的国际条约。(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3对人的效力。4对事的效力。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三、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

    4、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据此,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同一切

    5、行政诉讼参加人之间构成的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始终是法律关系的一方,而且是处于主导核心地位的一方,各诉讼参加人则分别与人民法院发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多重关系共同组成的统一体,即它并非仅指某一对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以及时正确解决行政案件为共同目的的多重关系的组合。3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告当事人和被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十分稳定,不会发生变化和转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总是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总是被告,被告也不能对原告反诉而导致相互诉讼地位的转换。这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的特征。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诉讼权利、

    6、义务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性质。行政诉讼不仅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一种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司法监督制度,这是它与其他诉讼制度很不相同的特点。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人民法院。2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3其他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是指参与行政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等。(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实现的诉讼权利义务。(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

    7、律关系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返回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学 一、行政诉讼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二、行政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三、行政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基础条件基础条件 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行政诉讼产生的基本条件。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还受其他

    8、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例如,民族、历史文化传统,旧的法律、政治制度,等等。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行政诉讼制度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产生和发展 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大陆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德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英美法系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英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三、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

    9、展一、早期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孙中山为巩固胜利成果,按照资产阶级权力 分立理论筹划宪政制度(二)中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三)国民党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 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建国后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三、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和发展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第四节第四节 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

    10、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简称三、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四、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四、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五、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六、辩论原则六、辩论原则 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八、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八、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返回第二节 行

    11、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和特点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和特点 合法性审查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原则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维持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无直接关系,不会影响相对人的诉权行使。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进行。2合法性审查,只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原则上不涉及其合理性。3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一)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对具体行政行

    12、为的合法性审查应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依据。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应该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定。而不应仅仅理解为符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就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6.不履行法定职责。7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返回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和特点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和特点

    13、 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和内容(一)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实施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司法监督。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监督。3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活动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共同受行政诉讼法的调整。4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以行政审判工作

    14、是否合法为核心内容,同时,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对审判人员是否有枉法行为进行监督。二、法律监督的范围二、法律监督的范围 1对行政诉讼活动实施全面监督。2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还可针对审判人员是否违反法纪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3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主动介入案件审理,参加到诉讼中去,加强法律监督。三、法律监督的方式三、法律监督的方式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抗诉是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最主要的形式。(一)提出抗诉的条件 1人民法院的行政判

    15、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不能抗诉。2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实违反法律、法规规定。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二)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抗诉程序(三)引起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途径 1当事人的申诉。2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时,发现其确有错误而依法提出抗诉。3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也是引起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的重要方式。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受案范围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第三节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

    16、第一节 受案范围概述受案范围概述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二、受案范围的标准和确立方式二、受案范围的标准和确立方式(一)受案范围的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取决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法制水平的实际状况,确立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须符合下列标准:1符合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2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要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水平的实际状况。3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二)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确定受案范围上基本采取混

    17、合的方式:首先,以概括的方式确立行政诉讼受案的基本界限;其次,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了排除的规定;再次,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应当受案的一系列具体行政案件。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的基本范围,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公民等一方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案件,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列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系列由具

    18、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一)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二)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四)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五)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

    19、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行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

    20、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返回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行政诉讼管辖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第三节第三节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第四节第四节 裁定管辖裁定管辖第五节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与处理管辖权异议与处理 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关于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行政诉讼管辖的特征是:1.它是对法院之间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2.它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

    21、分 3.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的问题。比较:管辖权VS审判权;管辖VS主管;管辖VS主审。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级别管辖与区域管辖 1.级别管辖。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的划分。2.区域管辖。它要确定的是,一个行政案件应当由哪一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其标准是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二)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标准直接确定的诉讼管辖。而裁定管辖,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诉讼管辖。裁定管辖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22、这种管辖划分的标准在于:直接确定管辖的标准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的行为。(三)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这种划分是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数量确定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而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余地。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三、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二)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三)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

    23、讼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规定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条概括规定的含义是,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这一特殊情形以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换言之,在一般情况下,都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三类: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有四种:驳回专利申请的案件;关于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专

    24、利处理案件。这四种专利行政案件,都是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四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三、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返回第三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

    25、区域法院管辖权限与分工的方法,在理论上,我们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上形成共同管辖的局面。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以下三种: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二、特殊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

    26、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负责管辖。三、共同管辖三、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因而导致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导致的共同管辖。返回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一、移送管辖 行政诉讼的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以后,发现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一种

    27、管辖形式。移送管辖的特征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行政案件,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案件并未审结,仍在第一审程序之中。移送案件的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确无管辖权。案件必须实行移送。二、指定管辖二、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一)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二)由于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三、管辖权转移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裁定管辖的又一种形式,是指基于上级法院的同意与决定,将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

    28、审理的管辖形式。管辖权转移的条件有:首先,必须是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没有发生争议,明确无疑。其次,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无论是一级或几级,相互间有上下隶属关系,否则也不发生相互之间管辖权的转移。返回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与处理 一、管辖权异议一、管辖权异议 所谓行政诉讼的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异议,申明管辖有误。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其他诉讼的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2.管辖权异议须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而且须向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提出。3.异议的内容是

    29、对受理法院管辖权有不同意见,认为应由其他法院管辖,或者虽然对管辖权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应当依法转移管辖权。4.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二、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二、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于上述构成管辖权异议的情形,法院的处理程序基本上是:1.受理案件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议,不能置之不理。因为这种异议在程序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2.这种审议,应当在案件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即先解决管辖权问题,再进行案件的实体审理。3.法院审议之后,对于是否有管辖权,要作出书面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4.当事人接到裁定后,如果对裁定不服,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

    3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5.上诉审法院应在法定期限以内,对上诉进行审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当事人在接到该最终裁定后,必须按上诉裁定书中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参加诉讼。否则,即视为自动撤诉或不应诉。返回第六章第六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原告原告第三节第三节 被告被告第四节第四节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第五节第五节 第第 三三 人人第六节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是指起诉、应诉、或与具体行政

    31、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据立法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参加人当中的核心主体,也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一)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主体。在第一审程序中的称谓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则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名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基本特征 1.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当

    32、事人的另一特征。3.当事人是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4.行政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与能力。2.诉讼行为能力。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原告原告 一、原告的概念一、原告的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具有以下特征:1.原告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33、组织。2.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3.原告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二、若干特殊情况下的原告二、若干特殊情况下的原告 1.关于受害人能否作原告的问题。2.对民事纠纷进行行政处理后的行政诉讼原告问题。3.关于社会团体能否因其成员的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而以原告身份起诉的问题。4.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相邻权人能否作原告的问题。5.关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人能否作原告的问题。6.关于企业投资人的原告资格问题。7.关于企业被终止或改变形态与隶属关系情况下的原告资格问题。8.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问题。三、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三

    34、、原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在一般意义上是不能转移的,但是,在法律所承认的特定情况下,原告资格就可能转移,这种转移就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资格。(一)原告资格的转移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死亡或终止,他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是转移的条件: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已不复存在。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即仍在法定的起诉期限以内,否则,仍不能发生转移,而是起诉权消灭。这是个消极条件。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也不发生资格转移。其次是转移的内容:就是作为

    35、诉讼原告的一种资格。(二)原告资格的承受 原告资格发生转移,由新的特定主体来充任原告。这种由于发生转移而获得原告资格的过程,就是原告资格的承受。承受原告资格的主体,就公民而言是已死亡公民的近亲属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即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四、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四、公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还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当然也就没有公益诉讼原告。返回第三节第三节 被告被告 一、被告的概念一、被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36、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1.被告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被告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3.被告须是被指控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二、确定被告的若干特殊情况二、确定被告的若干特殊情况(一)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再起诉的被告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程序而再起诉的案件,其被告资格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就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二)委托行政情况下的被告确定问题 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

    37、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即使该组织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也是如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三)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 有些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自我约束性规定,对一定程度的行政行为,规定须报经上级机关批准才能作出或生效。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署名盖章的机关(四)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问题 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关于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是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为区

    38、分标准的。(五)若干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问题 法律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六)不作为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被告问题 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象与该被告申请机关是否有不作为的行为结合起来确定。因此:原告是否曾经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过。被告是否针对原告的要求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七)内设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 三、被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三、被告资格的转移与承受(一)被告资格的转移 发生转移的条件是: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这是前提。被撤销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其行政职权仍然继续由其他主

    39、体行使。(二)被告资格的承受返回第四节第四节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 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一、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既有共同被告人,也有共同原告人。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即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的标准是诉讼标的同一,即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共同诉讼

    40、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2.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或直接行为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3.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均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三、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这种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即是普通共同诉讼人。普通共同诉讼,须由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向

    41、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并案审理,然后由法院审查,认为可以合并的才能实行合并,构成共同诉讼。当然也可以由法院主动审查,认为宜于并案的,则依职权进行并案审理。四、集团诉讼四、集团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集团诉讼,是指由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的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行政诉讼。它是共同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集团诉讼具有以下特点: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方实行诉讼代表制。法院的裁判效力不仅及于诉讼代表人,也及于其他未亲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甚至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即法院裁判的扩张性。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是指代表集团成员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代表人。返回第五节第五节 第第 三三

    42、人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一、第三人的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1.第三人须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二、第三人的种类二、第三人的种类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被处罚相对一方。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4.在征用土地或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

    43、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6.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机关组织。7.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8.其他利害关系人。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是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自己主动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另一种形式是第三人并未主动申请,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返回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代理人的一种,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

    44、,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其特征是:1.行政诉讼代理人是以行政诉讼当事人、第三人的名义进入诉讼程序。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4.代理人的另一个必要特征是他须有诉讼行为能力。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二、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一)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须为公民。而且被代理公民是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业已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二)指定代理人 即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

    45、的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三)委托代理人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的人就是委托代理人。其特征是:被代理人可以是公民即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代理权是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并由委托人授权委托而产生的,既非源于法律,也非单方指定行为。返回第七章第七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交、调取与保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提交、调取与保全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质证与认证行政诉讼中的质证与认证按“Esc”键返回到总章目录第一

    46、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一)行政诉讼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相比所具备的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范围的广泛性。2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定性。3举证责任承担主体的相对确定性。(二)与行政证据相比所具备的特征 1运用证据的目的不同。2举证的性质不同。(三)可定案证据的特征 能够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有以下特征:1合法性和可采用性。2客观性。3相关性。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一)学理上对证据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4言词

    47、证据和实物证据。(二)法律上对证据的分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对行政诉讼的证据作了以下分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返回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举证责任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风险,即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己的主张、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一种风险。二、举证责任的分担二、举证责任的分担(一)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以外的问题是“谁主张,谁举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1原告应

    48、当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即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第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三、举证规则三、举证规则(一)举证期限 1被告的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49、证据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二)对被告举证的要求 1被告举证的范围。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被告提交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1)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

    50、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三)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定 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则。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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