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行政与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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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光 行政 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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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老師 製作觀光行政與法規觀光行政與法規 1-2第四章 國家公園 第一節 國家公園設立目的 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 第三節 國家公園設立程序 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 第五節 國家公園簡介2-3 自1872年世界上第一座國家公園黃石國家公園(Yellow Stone National Park)成立迄今,世界上已約有一百個國家或地區設立了近千座的國家公園,我國自民國50年推動國家公園至今,業相繼成立了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閣、雪霸、門、東沙環礁、台江、東沙環礁等9座國家公園與壽山國家自然公園。第一節 國家公園設立目的2-4壹、國家公園認定標準 根據1974年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所
2、出 版之世界各國國家公園及同等保護區名冊,國際 認定之國家公園標準如次:一、不小於1,000公頃面積範圍,具有優美景觀之特 殊生態或特殊地形,有國家代表性,且未經人類 開採、聚居或開發建設之地區。二、為長期保護自然、原野景觀、原生動植物、特 殊生態體系而設置保護區之地區。第一節 國家公園設立目的2-5三、由國家最高權責機構採取步驟,限制開發工業 區、商業區及聚居之地區,並禁止伐採、採 礦、設電廠、農耕、放牧、狩獵等行為,同時 有效執行對於生態、自然景觀維護之地區。四、維護目前之自然狀態,僅准許遊客在特別情況 下進入一定範圍,以作為現代及未來世代科 學、教育、遊憩、啟智資產之地區。第一節 國家公
3、園設立目的2-6貳、國家公園設立目的一、國家公園設置的目標在於透過有效的經營管理 與保育措施,以維護國家公園特殊的自然環境 與生物多樣性。二、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條中明定為保護國 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 之育樂及研究,因此,國家公園的3大主要 目標保育、育樂、研究,意義分別是:第一節 國家公園設立目的2-7(一)保育:永續保存園區內之自然生態系、野生物 種、自然景觀、地形地質、人文史蹟,以供國 民及後世子孫所共享,並增進國土保安與水土 涵養,確保生活環境品質。(二)育樂:在不違反保育目標下,選擇園區內景觀 優美、足以啟發智識及陶冶國民性情之地區,提供自然教育及觀景遊憩活動,以培
4、養國民欣 賞自然、愛護自然之情操,進而建立環境倫 理。(三)研究:國家公園具有最豐富之生態資源,宛如 戶外自然博物館,可提供自然科學研究及環境 教育,以增進國民對自然及人文資產之瞭解。第一節 國家公園設立目的2-8三、依國家公園資源特色與管理方式,則是具 備4項功能:(一)保育:提供保護性的自然環境。(二)保存:保存物種及遺傳基因。(三)遊憩:提供國民遊憩及繁榮地方經濟。(四)教育:促進學術研究及環境教育。第一節 國家公園設立目的2-9 內政部營建署組織包括14個業務組,其中國家公園組負責執行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幕僚作業,並督導所轄各管理處業務;管理處視國家公園區域環境及業務需要,分設管理站。另
5、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承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命,執行國家公園警察任務;其依國家公園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2-10壹、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一、委員會任務(一)關於國家公園之選定、變更或廢止之審議事 項。(二)關於國家公園計畫之審議事項。(三)關於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 物開發之審議事項。(四)其他有關國家公園計畫之重大事項。二、委員會置委員33人至45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 員,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1人為副主任委 員,由內政部部長就委員中指派1人擔任之。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2-11三、委員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其
6、餘委員,由內政 部部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一)主管業務及其他有關機關之代表。(二)具有土地使用、地質地形、動物、植物、生物 多樣性保育、人文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 者。(三)熱心公益人士。(四)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長。四、前項委員名額,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 數三分之一,並至少有1人具有原住民身分。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2-12貳、國家公園管理處一、國家公園管理處,按各國家公園之劃定,依國 家公園管理處組織通則之規定,分別設置之。二、管理處核實配置警察人員,負責國家公園區域 內治安秩序之維護及環境之保護,並協助處理 違反國家公園法有關事項。三、管理處掌理劃定區內國家公園法
7、所定事項。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2-13參、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站一、管理站設置原則(一)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在10公頃以上者。(二)已開發完成之遊憩區面積未達10公頃,每年遊 客在10萬人以上或距離管理處30公里以上,交 通不便,有配置專人提供服務及維護公共設施 之必要者。(三)陸域及海域範圍內具有地理、地質、人文、動 植物特殊景觀或生態保護區面積廣大,有置專 人就近管理、保護、復育及研究之必要者。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2-14二、管理站之職掌(一)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管理事 項。(二)區域內各項公共設施之維護管理事項。(三)區域內有關急難之救助事項。(四)區域內自然資源之
8、維護、研究及保育事項。(五)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研究、保存及維護管理 事項。(六)其他有關區域內及鄰近地區之管理事項。三、管理站置主任一人,由管理處指派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管理處編制員額內派充之。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2-15肆、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一、掌理事項(一)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及災害急 難之搶救事項。(二)關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及環境之保護事 項。(三)關於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令有關事項。(四)其他有關警察法令及警察業務事項。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2-16二、警察隊任務(一)執行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災害急 難之搶救及自然資源環境之保護事項。
9、(二)警用裝備器材之使用、保管與維護事項。(三)電腦資訊業務之執行作業事項。(四)關於國家公園管理處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處理 事項。(五)其他有關警察業務執行事項。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2-17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系統圖 第二節 國家公園管理組織 2-18壹、國家公園之選定基準一、具有特殊景觀,或重要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 棲地,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二、具有重要之文化資產及史蹟,其自然及人文環 境富有文化教育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 由國家長期保存者。三、具有天然育樂資源,風貌特異,足以陶冶國民 情性,供遊憩觀賞者。合於前項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得經主管機關選定為國家自然公園。
10、第三節 國家公園設立程序2-19貳、設立程序一、區域環境調查,包括:自然資源,人文史蹟,景觀資源,社會經濟,發展背景,相關計畫與 其它等。二、進行國家公園範圍勘查與界線確定,其勘定準 則為:包含自然與人文資源之分布與完整性,考量區域實質發展狀況,適當之生態與景觀緩 衝區。第三節 國家公園設立程序2-20三、進行國家公園之整體規劃,研提計畫預測,土地 使用分區計畫,保護計畫,利用計畫,保護利用 管制原則與相關事業計畫。四、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草案,並由內政部國家公園計 畫委員會審議後,報呈行政院審議。五、公告國家公園計畫:國家公園計畫經報請行政院 核定後,由內政部公告之,並分別通知有關機關 及發交當
11、地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開展示。第三節 國家公園設立程序2-21參、計畫變更 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每5年 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者。二、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議變更者。三、變更範圍之土地為公地,變更內容不涉及人 民權益者。第三節 國家公園設立程序2-22壹、名詞定義依據國家公園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 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 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 區域。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 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主管機關依本
12、法 規定劃設之區域。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23三、國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 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 畫。四、國家自然公園計畫:指供國家自然公園整個區 域之保護、利用及發展等經營管理上所需之綜 合性計畫。五、國家公園事業: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生態旅遊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 設之事業。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24貳、主管機關 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參、國家公園法規 主要法規:國家公園法暨其施行細則肆、國家公園管理一、分區管理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2條規定:國家公園得按區 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下列 各區管理。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
13、25(一)生態保護區 為保存生物多樣性或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 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二)特別景觀區 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自然地理景觀,而嚴 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三)史蹟保存區 為保存重要歷史建築、紀念地、聚落、古 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而劃定及原住民 族認定為祖墳地、祭祀地、發源地、舊社 地、歷史遺跡、古蹟等祖傳地,並依其生活 文化慣俗進行管制之地區。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26(四)遊憩區 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 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五)一般管制區 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 地及水域,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水域利用型態
14、之地區。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27二、禁止行為1.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2.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3.污染水質或空氣。4.採折花木。5.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6.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7.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8.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28三、許可行為(一)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 之許可,得為下列行為:1.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2.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3.礦物或土石之勘採。4.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5.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29 6.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
15、興建。7.溫泉水源之利用。8.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9.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10.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30(二)史蹟保存區 史蹟保存區內下列行為,應先經內政部許可:1.古物、古蹟之修繕。2.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3.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改變。(三)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 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 處之許可,得為下列行為:1.引進外來動、植物。2.採集標本。3.使用農藥。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31(四)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 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 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
16、公園管 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五)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 可。(六)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 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 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七)學術機構得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但應先將研究計畫送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第四節 國家公園管理2-32四、設置專業人員 國家公園管理處為發揮國家公園教育功效,應 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人員,解釋天然景物及 歷史古蹟等,並提供所必要之服務與設施。五、國家公園管理特色 綜合上述,我國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特色,可歸 納如下:(一)成立管理處。(二)建置警察隊。(三)擁有建管權。(四)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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