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规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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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管理规章铁路总监理工程师业务培训二九年六月第一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章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l l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模范围与标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部门规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政策包括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工作导则及有关的节能政策。这些相关法规和政策既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法规环境,又是监理工程师的重要工作依据。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不同,可分为5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一、法律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律,它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目前已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总理令的形式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各项法规;已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主要有:(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二、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已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部门规章主要有:(1)建设工程监理规模范围与标准;(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4)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三、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性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各种法规。四、地方性法规 工程建设相关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
5、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地方规章第一章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可描述为“实体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能力的特性之和”,“实体”是质量的主体,它可以指活动、过程、活动或过程的有形产品、无形产品,某个组织体系或个人及以上各项的集合,“明确需要”是指在合同环境或法律环境中由用户明确提出并通过合同、标准、规范、图纸、技术文件做出明文规定,由生产企业保证实现的各种要求。“隐含需要”是指在非合同环境或市场环境中由生产企业通过市场调研探明
6、而并未由用户明确提出的种种隐藏性需要,其含义一是指用户或社会对实体的期望,二是指人所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需要。工程实体质量又可称为工程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方面。它又可分为政治思想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应该说,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贡量的综合反映。现在,国内外
7、都趋向于从广义上来理解建设工程质量,但本培训教材中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除此以外,还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一系列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
8、。条例共七章八十二条,其中第一章总则、第八章罚则及第九章附则,是一般法律法规所共有的章节,主要是关于制定的目的、依据、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第一章),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及其他(第八章、第九章);第二章至第五章是有关建设行为主体的规定;第七章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2建设工程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5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第六章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的标准化制度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
9、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凡在全国范围内须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应当制订国家标准。包括:(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其中,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1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从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韵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凡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
11、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亦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强制性标准有:(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
12、验和评定方法等标淮;(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即为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局部修订:(1)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2)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标准相抵触;(4)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而又可能对现行的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在建设领域有效地实行科学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性手段,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都具有重要
13、意义。建设部在2000年4月20日颁发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把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技术规定编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该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共十五个部分。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标准体制,这一体制的确立,是标准化法所规定的。二、建设工程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14、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向该企业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书。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标准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1S0)正式发布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1992年,我国也发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一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既可作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准。如双方同意,它也可作为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的认证标准。我国等同采用IS09000系列标准制定的GB/T19000系列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GB/T19000一I
15、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GB/T19001一IS0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2一IS0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3一IS0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4一IS0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GB/T19000一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在总结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质量管理的共性出发,阐述了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律和质量体系要素的基本构成,它适用于不同体制、不同行业的生产、服务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同样它也适用于建筑业企事业单
16、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以往的设计、施工、服务等技术规范都是明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对最终结果质量的认定。而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明确了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体系和工作程序,用于控制产品形成过程,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因此,这一系列标准是技术规范的补充,是保证技术规范全面稳定且得以实现的另一标准。认真贯彻这一标准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提高质量意识和质量保证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和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为此,建设部要求各建筑业企业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高度做好贯彻这一系列标准的工作,积极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并将贯标工作纳入企业质量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之内,使企业的质量体系逐
17、步进人国际标准化的轨道。GB/T19000系列标准只是一套推荐性标准。编号中“T”就是“推荐”一词的汉语拼音首写字母。但其一旦被法规或合同确定采用后就是“强制性标准”。如果供需双方或第三方选择某一质量保证模式作为产品认证标准,那么,该质量保证模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具有法律效力。2质量保证体系系列标准内容(1)GB/T19000一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此标准阐明了质量方针、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五个重要质量术语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阐述了企业应力求达到的质量目标及质量体系环境特点和质量体系标准的类型:规定了标准的应用范围、标准的应用程序;规定了证实文件应包括
18、的内容以及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前应做的准备。(2)GB/T19001一GB/T19003质量保证模式质量保证模式是为了满足供需双方考虑产品特性、保证能力等多种因素的需求后选择的用以签订合同的质量保证要求。这些要求不是企业质量体系的全部要素和内容,只是针对某项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的要求,通过实施这些工作,用户(需方)相信生产企业可以持续稳定地生产质量满足合同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模式有不同水平的三个标准可供选择:质量保证模式有不同水平的三个标准可供选择:GB/T19003一IS0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 该标准适用于相对简单或比较成熟的产品。它明确了产品形成过程检验工作、成品检验和
19、实验的质量体系要求,强调检验工作与有效的检验系统对检验人员、检验程序和设备,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该标准明确规定此范围的12项质量体系要素构成其主要内容,是三个模式标准中质量体系要素内容和数量相对较少的模式标准。GB/T190002一IS0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已定型、生产过程复杂或产品价值昂贵的生产条件,阐述了从原材料采购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求,是三个模式中应用率较高的模式标准。它要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提供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的证据,保证生产和安装阶段各环节符合规定的要求,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防止、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发生和重复出现。该标准强
20、调预防控制与检验相结合,并以此范围规定了18项质量体系要素的内容和工作程序。GB/T19001一IS0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是三个质量保证模式中质量水平最高、覆盖环节(过程)最多,而且质量体系要素最多的质量保证标准,阐述了从产品设计、产品生产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遵照标准,企业产品质量体系提供对合同评审、设计、生产和安装过程(服务)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严格控制,防止发生不合格的情况,该标准比较其他两个标准增加了对设计质量控制条款和售后服务条款的质量体系要素。(3)GB/T19004一IS0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企业从自身发展
21、与提高出发,需要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用以控制,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环节)的质量体系,使企业质量管理最佳化。也可以使各项产品质量控制能力达到或接近产品质量要求。CBT19004一IS09004标准是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指导标准。该标准在总结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基本要求后,提出了企业建立质量体系一般应包括的基本要素。该标准对基本质量要素的含义、要素的目标、要素间的关系以及各项工作的内容、要求、方法、人员和所要求文件、记录都有明确的要求。该标准从建立质量体系的组织结构、责任、程序、过程和资源五个方面对人、技术、管理诸要素提出要求,明确企业质量体系的基本出发点是:应设计出有效的质量体系,以满足顾客的
22、需要和期望,并保护公司的利益。完善的质量体系应在考虑风险、成本和利益的基础上使质量最佳化,并具有对质量加以控制的重要管理手段。3质量保证体系标准的选择不同生产企业质量工作的规律、原理、原则基本相同。但市场条件、产品状况、企业素质、管理机制、消费者需要等各方面条件却千变万化。企业要针对环境特点和主观因素影响,对照标准开展质量工作,对标准规定的要素及采用要素的程度进行研究,确定企业自身质量体系的构成,建立和完善质量体系。企业可以通过选择要素,组合出既符合质量管理原理,又适用于本企业条件的最佳状态的质量体系。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3、条例第49条)。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天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24、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
25、自使用工程;(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条例第52条)五、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建筑法与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一、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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