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实务第十三章-国际国内集装箱货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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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章第十三章国际国内集装箱货物第十三章国际国内集装箱货物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一、海牙规则1.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1)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恪尽职责,使船舶处于适航(seaworthiness)状态;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船上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均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2)承运人应适当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装载(Load):承运人的责任由装货时开始,一经吊杆把货物吊起,货物的损失即
2、由船方负担。如货物是由工人搬运入舱,则船方责任由工人开始搬运货物时起负责。此外,船方要负责装卸设备因发生故障而造成的货物损坏,并应提供适于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安全操作的作业场所。搬运(Handle):货物运入船舱,承运人收受货物应按货物的品质和性质,给予适当的处理,以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积载(Stow):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应按照货物种类不同的特性,使用不同的积载方法,将货物按其状态、轻重、价格和禁忌等,安放在舱内的适当部位。如轻货应放在重货上,易碎品应放于不致受压的部位,有异味品要分隔堆放,以履行承运人要把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责任。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运输(Carry)
3、:承运人承运货物,一般应尽快地、直接地和安全地把船舶开往目的港交货以完成承运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脱离习惯上或地理上的航线而绕道航行,也不得无故延迟开航,延长运送时间,使货物受到因时间延长而产生的损失。保管、照料(Keep,Care for):承运人应恪尽职责,注意保管和照料货物。对由于注意不够,保管不善或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要负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性或潜在缺陷而造成的则例外。卸载(Discharge):承运人应负责在目的港将货物交与收货人,承运人的责任由卸载时起终止。如货物短缺或残损,应签发证明,作为日后收货人索赔的依据。2.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
4、约(1)提供运输的货物货物要按照其性质包装完好,能经受长途运输。(2)支付运费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托运人有支付运费的责任。(3)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在提单规定的目的港,按照承运人发出的卸货通知接受货物,但承运人也可以不事先通知而开始卸货。3.诉讼时效4.承运人应享受的豁免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二、维斯比规则1)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2)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3)对侵权行为的请求。4)提单的最终证据。三、汉堡规则一、填空题1.当前在统一各国有关提单的法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或有关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即、和。第一节约束提单的国际货运公约2.美国政府在1893年通过
5、了哈特法的最大特点是,并为海牙规则所接受。3.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提出货损赔偿的起诉权,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年以内提出。二、简答题1.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哪些?2.海牙规则规定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哪些?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一、国际航空货运公约1)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2)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3)增加了第五管辖权。4)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二、国际公路货运公约三、国际铁路货运公约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2.国际铁路货物统一运价规程3.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4.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协定中的有关规则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1)国际铁路联运危
6、险货物运输特定条件,它是根据货物的危险性质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名称、包装办法、重量限制、使用车种、装货限制等内容。2)敞车类货车货物装载和加固规则号,主要规定了参加国铁路使用敞车类货车装运联运货物时,在装载和加固方面应遵守的技术条件。1)各种轨距铁路的装载限制。2)运输方式。3)货件、车辆、运输单证上有关表示牌、标记。4)铁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5)国际铁路联运易腐货物运输规则。6)国际铁路联运托盘货物运输规则。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7)非铁路车辆运输规则。8)货物运输规则等。一、填空题1.现行的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主要有三个,即1929年于华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又
7、简称,和1999年。2.参加国际铁路联运的国家分两个集团,一个参加并签有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的集团;另一个是参加并签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集团。二、名词解释第二节其他运输形式下的国际货运公约1.国际铁路联运:2.蒙特利尔公约: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与管理2.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自接管货物之日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公约实行完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在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引起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包括他的
8、受雇人、代理人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920特别提款权(SDR),或按毛重每千克计不得超过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1)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集装,经多式联运单据列明装在这种装运工具中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应视为计算限额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2)如果装运工具本身灭失或损坏,而该装运工具并非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有或提供,则应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3)多式联运合同如果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
9、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千克计不得超过8.33特别提款权。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4)延迟交付货物造成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5)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总和(同时发生货损和延迟交付)不得超过按货物全部灭失所计算的赔偿责任限额。6)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发货人之间订有协议,则多式联运单据中可规定超过上述各款规定的赔偿限额。7)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阶段,而对这一阶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上述各款所得出的赔偿限额,则应按照该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赔偿限额。第
10、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4)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受雇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丧失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3.关于发货人的义务与责任1)发货人应保证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性等事项,概属准确无误。2)发货人必须赔偿多式联运经营人因第1款所指各事项的不准确或不当而造成的损失。3)由于发货人的过失或疏忽或者发货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过失或疏忽造成货物损害,发货人应负赔偿责任。4)发货人
11、应以合适的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明危险标志或标签。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4.关于收货人的义务与责任5.关于多式联运单据1)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及填写作了规定。2)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多式联运单据所列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事项没有准确地表明实际接管货物的状况,或无适当方法进行核对,则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应在多式联运单据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3)公约对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作了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
12、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多式联运单据上的签字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13、。4)多式联运单据的证据效力。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6.关于索赔与诉讼(1)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的通知1)如果货物存在着明显的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不迟于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2)如果货物的状况在交付收货人时已经当事各方或其授权在交货地的代表进行了联合调查或检验,则无须就调查或检验所证实的灭失或损坏送交书面通知。3)对延迟交货造成损失的索赔,收货人必须在收到货后连续60日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送交书面通知。(2)诉讼时效第三节多式联运的法律法规1)根据本公约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2年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或交付仲裁,即失去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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