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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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 隐患 排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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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实行分级认定,事故隐患
2、一般分为两个等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或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经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企业中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认定。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事故隐患实施认定的主体为行业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指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行为时,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做出的认定行为;企业自我认定,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自身在安全管理活动中,根据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查找事故隐患,并做出
3、相应认定的行为。第五条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一) 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不完整;2.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完全签订到位;3.未完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实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整改落实不到位;5.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6.应急预案中车辆、人员、设备、资金等落实不到位;7.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未做专门部署;8.未实现有效的车辆、人员档案管理;9.对车辆、旅客或危险货物未投保相应的法定保险
4、。(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1.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未完全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和要求;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明确,相应人员落实未完全到位。(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1.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持证率不符合规定要求;2.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3.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岗位培训次数未达标;4.未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实行有效监管,不能保证必要休息时间;5.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教育处理。(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1.未严格进行车辆维护和安全例检;2.未在有效日期内办理车辆技术等级鉴定及
5、年度审验手续;3.未正常使用已安装的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对车辆行车过程动态监管力度不够;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未按照要求安装标志灯、标志牌情况。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
6、站从事经营活动的;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第八条各级运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检查和企业安全生产自查中发现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认定,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企业包括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隐患认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2一、
7、以道路隐患排查和整治为重点大队组织民-警对全县辖区内“公路渡口、国省道平交路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每一个排查的重点路段逐一建立隐患排查档案,收存排查图片,按照道路危险程度分为“特别危险、较危险、危险”三个等级,制作隐患分析研判报告,确定安全隐患等级,并提出整改建议,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分类报送当地政府督导交通、公路部门进行整改,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积极采取交通管控、告知警示等预防措施。同时,对于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主干道路中波形护栏损坏,标线缺少,标志缺失的进行统计,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函告并协调交通部门及时修复和修缮;对未向相关职能部门书面、未履行交警应履行的职责的,发生较大
8、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责任倒查。二、以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为重点xx年12月25日,竹山县一拖拉机失控,将一面包车撞入水库致5人溺水死亡。为切实汲取这次意外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在道路上发生,大队组织民-警对辖区拖拉机、面包车、客车驾驶人员进行一次清理排查,并对违法驾驶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对客运企业、客运场站进行一次隐患排查,重点对车辆安全技术情况,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车主或企业立即整改。同时,组织民-警深入危化品运输企业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违法运输危险品违法行为和非法校车、社会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等违法行
9、为。三、以路面行车秩序为整治重点大队在认真分析和总结历年冬季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后,以“定点严查、流动巡查、错时检查”的方式,加强路面管控,整治各类机动车辆超员、超速违法行为,并严格落实抄告制度。同时,积极协调全县18乡镇(场区)加强农村道路管理,严格查处低速货车、拖拉机、三轮车、摩托车等违法行为,整治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严厉查处超员、超速行驶、涉牌涉证,重中型货车、面包车、小型客车等违法行为,整治路面行车秩序突出问题。四、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重点大队依依托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在辖区“公路渡口、国省道平
10、交路口、客运场(站)、乡镇主要街道”等人流车流聚集场所及民-警各执勤点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展板、设立宣传站、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切实提高交通安全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及治理对策、措施、责任单位等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维护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3为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
11、用于本县境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条 隐患界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条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数量或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路段。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指道路陡坡、弯急、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或某一路段。第三条 排查重点(一)陡坡、弯急、连续下坡、视距不良、临水临崖、路侧险要等路段;(二)交通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缺失以及设计、渠沟不合理的道路平交路口;
12、(三)县、乡、村道平交路口指示、让行标志、减速设施,弯、坡及通村过镇等人口聚集区路段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四)农村道路特别是乡、村道路线形未与路面同步改造、安全设施缺失以及事故多发点段;(五)违规占道堆物、停车、作业、经营等行为;(六)新建、改建后的道路投入使用后存在事故频发路段的排查以及道路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第四条 责任分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委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的原则开展工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监管责任,以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为主。(一)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
13、办”);(二)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道、乡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三)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安全隐患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办;(四)县安监部门负责对上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建立信息档案,提出治理意见,报县安委会审核通过。第五条 督办落实(一)县安委会负责按“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实用高效”原则,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会审,研究制定安全隐患“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整改方案,交办相关部门和各镇限期完成治理任务;(二)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安委会治理整改方案要求进行落实和治理,治理结束后报县安委办验收销号;(三)县安监部门负
14、责对排查确定和挂牌督办整改的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督查督办,对报请验收销号的隐患进行销号和备案工作。第六条 责任追究(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一季一排查一交办一通报和半年一检查、年底一考核的工作机制。各镇、各有关部门应将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县安委办。县安委会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召开工作会议,对排查出的上一季度安全隐患进行会审、制定整改交办方案和通报治理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安委办按照石泉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实施考核。(二)对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由县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有
15、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安委会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责任倒查;对查证属实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1、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制度不落实,受到上级领导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的;2、对应该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排查出来,导致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交通事故的;3、对排查出来的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4、在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问题的。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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