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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财经类税法第十四章-财产税法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218967
  • 上传时间:2022-08-07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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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财经类 税法 第十四 财产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十四章 财产税法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财产税、房产税、契税和车船税的概念 每种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每种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第一节第一节 财产税法概述财产税法概述一、财产税的概念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财产税主要具有以下特点:财产税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征税对象是财产。2属于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3计税依据是占有、用益的财产额。4财产税是辅助性税种。二、财产税的分类二、财产税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财产税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是:(一)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二)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第二节第二节 房产税房产税一、房产税概述 房产税是以

    2、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二、房产税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二、房产税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二)征税范围 上述所说的房产是指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之内的,即坐落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之内的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

    3、使用人纳税。(三)纳税义务人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1.计税依据。从价计征时,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从租计征时,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四)计税依据与税率2.税率。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

    4、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一)从价计征的方法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三、房产税的计算【例【例14-114-1】华美公司2012年度自有生产用房原值90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1000万元。已知方程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根据房产税法率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是多少万元?(二)从租计征的方法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例【例14-214-2】东海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50 000元,适用税率

    5、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第三节第三节 契税契

    6、税 一、契税概念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一)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二、契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契税的征税对象,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

    7、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二)契税的征税对象 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对以下几种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表面看来虽未发生货币的给付,但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1)以土地、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土地、房产抵债和实物;交换房

    8、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例【例14-314-3】周某向谢某借口80万元,后因谢某急需资金,周某以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产抵偿所欠谢某债务,谢某取得该房产产权的同时支付周某差价款10万元。已知契税税率3%。关于此次房屋交易应有谁缴纳契税,应缴多少?(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房屋入股投资虽然没有引起货币交易,但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当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例【例14-414-4】甲某以自有房产向乙企业投资,按规定应将其房屋产权变为乙企业所有,产权所有人发生变化,视同房屋买卖

    9、,应当由乙企业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按甲某入股房产现值(国有企事业房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核价)缴纳契税。(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例如,甲某购买乙某房产,不论其目的是取得该房产的建筑材料或是翻建新房,实际构成房屋买卖,发生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甲某应首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缴纳契税。4.房屋赠与。由房屋的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转让给他人所有。其中,将自己的房屋转交给他人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作房屋赠与人;接受他人房屋的法人和自然人,称为受赠人。5.房屋交换。房屋交换的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

    10、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互相交换房屋的行为。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照常征税。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三)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励住房消费的收费

    11、减免政策。(一)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三、契税的计算 【例【例14-514-5】假设2010年,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

    12、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例【例14-614-6】周某有两套住房,2012年8月,将一套出售给张某,成交价格为60万元;将另一套以市场价格70万元与谢某的住房进行了等价置换;又以100万元价格购置了一套新住房。请计算周某、张某和谢某应缴纳

    13、的契税(假定税率为3%)。(二)计算方法第四节第四节 车船税车船税一、车船税概述 车船税,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载人汽车、载货汽车等)、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车船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一)车船税的征收范围车船税的征收范围,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境内河流、湖泊及领海的船舶,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征税。税率使用定额税率。二、车船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和税率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

    14、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二)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若有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商定纳税一方;协商未确定的使用人为纳税人。(一)计税依据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

    15、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三、车船税的计算 3.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4.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5.条例和细则所称的自重,是指机动车的整备质

    16、量。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例【例14-614-6】隆鑫运输公司拥有商用车货车30辆(货车载

    17、重净吨位全部为10吨),商用车客车10辆,乘用车20辆。请计算该公司应纳车船税。(注:商用车货车每吨年税额80元,商用车客车每辆年税额500元,乘用车(气缸容量均为1.5升,每辆年税额400元)【例【例14-714-7】宏达航运公司拥有机动船50艘(其中净吨位为200吨的17艘,2 000吨的13艘,5 000吨的20艘),200吨的单位税额3元、2 000吨的单位税额4元、5 000吨的单位税额5元。请计算该航运公司年应纳车船税税额。(一)法定减免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2.拖拉机。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3.捕捞、养殖渔船。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18、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四、车船税的税收优惠5.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6.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二)特定减免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2.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免税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3.授权

    1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4.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车船税的缴纳与征收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

    20、纳,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所在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三)纳税申报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

    21、绝。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9.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证明,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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