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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着作权之限制与合理使用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 文档编号:3214724
  • 上传时间:2022-08-06
  • 格式:PPT
  • 页数:44
  • 大小:2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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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着作 限制 合理 使用 课件
    资源描述:

    1、楊智傑 老師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一、特定條件之合法利用:著44-65 二、合理使用(fair use):著65(i)1 仿自美國法令 2 獨立之類型 3 一般性條款,待判例原則補充。著65(ii)(iii)(iv)合理使用判斷因素合理使用判斷因素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合理使用判斷流程合理使用判斷流程1.使用目的和性質 商業性使用或非商業性使用 轉化性價值2.著作之性質 是否已經公開 創作性還是事實性著作3.利用之質量所佔之比例 小部分:利用部分是否為核心部分 全部:利用部分是否

    2、為使用目的所必要4.對潛在市場之影響 現有市場及很可能授權的市場 轉化性價值較高則比較不是侵害既有市場5.其他:侵權人是否為善意(Field案判決)合理使用協商合理使用協商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協商困難 因為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導致權利人不願意協商例題例題18 請詳細分析下列行為可否主張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之行為?(一)就Google搜尋到原圖後將該著作轉化為縮圖加以利用之行為。(二)將國內外古今知名人士之個人資料或照片,摘錄至自己所著書內之行為。(101年智慧財產行政)政府機關運用之目的政府

    3、機關運用之目的中央或地方機關中央或地方機關 著44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三、得翻譯之:著63實例:影印資料給全國公務員實例:影印資料給全國公務員 影印資料給全國公務員,做為推廣法律教育之用 少量或許可以說是內部必要 但量大,則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利益 但仍可歸為65條合理使用司法程序使用之重製司法程序使用之重製 第 45 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得翻譯之:

    4、著63基於教育之目的基於教育之目的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 第 46 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得改作/散布之:著63(ii)(iii)實例:老師授課發放影印講義實例:老師授課發放影印講義 老師上課製作講義發放,內容影印他人資料 必須看其使用的量是否過多,過多仍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利益 數位遠距教學?目前法律尚未規定老師可否在網路教學上公開傳輸他人資料 但可適用65條概括條款例題例題19甲教

    5、授未經授權,將乙教授之教學投影片(PPT)檔上載個人網頁,供學生瀏覽及下載,並於所任教之多校課堂上教學使用,經乙教授訴請司法機關偵辦。甲教授主張其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52條規定為教學之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甲教授之主張不為法院所採,請依我國著作權法,分析甲教授之刑事責任。(25分)(100年檢察事務官)為編教科書為編教科書第 47 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 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6、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 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 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得散布之:著63實例:編製參考書實例:編製參考書 出版社編製教科書,援用47條 出版社編制教師手冊,援用47條 但出版社編制學生的參考書,則無法援用47條 建議出版社直接跟作者取得正式授權 將內容放到網路上?視聽覺障礙者之利用視聽覺障礙者之利用第 53 條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 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以

    7、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 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 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得翻譯/散布之:著63試題用途試題用途 第 54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基於學術研究之目的基於學術研究之目的圖書館等文教機構重製圖書館等文教機構重製 第 48 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

    8、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實例:圖書館數位典藏實例:圖書館數位典藏 因保存需要而進行光碟典藏,不可外借 國家圖書館的期刊論文全文掃瞄 涉及公開傳輸權 需取得授權 實務見解認為不構成合理使用論文摘要之重製論文摘要之重製 第 48-1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

    9、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得翻譯/散布著63正當必要之引用正當必要之引用 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翻譯/散布:著63提升或展示藝文之目的提升或展示藝文之目的公開展示美術或攝影公開展示美術或攝影 第 57 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 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第 27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得散布(著63(iii)戶外美術或建築著作之利用戶

    10、外美術或建築著作之利用第 58 條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 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實例:實例:101大樓大樓 得否拍攝101大樓?得否製作101大樓的小玩具出售?101大樓已經申請商標權例題例題20雕刻大師甲之銅雕作品一柱擎天,由於極具特色,且有高藝術價值,為乙美術館所購入收藏,並置於美術館入口前戶外長期展示。丙建商於附近推出建案,名為美術館特區,未取得甲或乙美術館同意:(一)拍攝一

    11、柱擎天之照片作為報紙平面廣告,(二)以原尺寸但水材質複製一柱擎天置於美術館特區中庭,(三)製作小型一柱擎天作為贈品送給購屋者作為屋內擺飾,(四)以一柱擎天外型申請新式樣專利,(五)以一柱擎天外型申請立體商標註冊。雕刻大師甲與乙美術館對於建商之行為憤不已,請問就丙上述五行為,甲和乙美術館依法可以有如何之主張?(40分)(100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基於資訊自由流通基於資訊自由流通時事報導之利用時事報導之利用 第 49 條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得翻譯/散布著63/64(明示出處)例題例題21 甲電視公司為響應政府

    12、發展數位產業之政策,打算將其歷年所製播之新聞報導,以及政府機關委外製作並於該電視台播送之公益廣告數位化後,建置成影音資料庫,置於網路上以付費之方式提供民眾查詢利用,新聞報導之內容包括該電視台播放之內容,以及訪問學者、專家評論等部分。試問甲公司之行為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虞?試分析說明之。(30 分)(93年檢察事務官)機關或公法人之著作機關或公法人之著作 第 50 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 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得翻譯/散布:著63廣播電視錄音錄影廣播電視錄音錄影 第 56 條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 以其公開播送

    13、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 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社區共同天線之轉播社區共同天線之轉播 第 56-1 條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 電視臺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有線廣播電視法第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條 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台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系統經營者不得播送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節目或廣告。時事論述

    14、之轉載轉播時事論述之轉載轉播 第 61 條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可得翻譯/散布(著63(i)(iii)公開演說陳述之利用公開演說陳述之利用 第 62 條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 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注意著66,利用時仍須注意著作人格權之保障個人非營利目的個人非營利目的 第 51 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

    15、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僅得改作著63 得不明示出處著64(原因:僅在私領域使用)例題例題22甲於其開設打字印刷行內設置影印機,接受乙委託,影印A 書(語文著作),再裝訂成冊,代價為每影印一張0.8 元,裝訂80 元等之事實,均自承在案。惟甲辯稱其僅高中畢業,學無多,不知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又委託人係附近之大學學生,接受影印之數量甚少,委託人應屬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其受委託亦應屬於合理使用之範疇。試問:甲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30 分)(96年智慧財產行政薦任)非營利之公開使用非營利之公開使用 第 55 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16、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翻譯之著63實例:老師上課播放影片欣賞實例:老師上課播放影片欣賞 老師上課播放電影,看完後在大家討論 屬於公開上映 已經符合55條規定 但實務認為仍必須搭配65條合理使用判斷要件 亦即不能造成潛在市場影響 因而,建議僅能播放10分鐘例題例題23 寺廟於所舉辦之齋戒學會上播放家用版影片予學生觀賞之行為,可否主張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之行為?(101年智慧財產行政)修改重製電腦程式修改重製電腦程式 第 59 條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17、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 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第一次銷售原則之所有權移轉第一次銷售原則之所有權移轉 第 59-1 條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第一次銷售之出租第一次銷售之出租 第 60 條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 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 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出租權例外出租權例外 一、音樂出租 第一次銷售原

    18、則:購買合法商品,可自由轉賣、轉借給別人 但著作權法60條,對音樂、電腦程式,禁止出租。二、電影出租 發行商強調並沒有賣斷給出租店,只是授權他們出租 所以出租店只能出租,不能轉賣例題例題24甲製片公司授權乙發行公司將其製作之電影製成DVD 發行,乙發行公司發行公播版與家用版種版本,者內容完全相同,差之處僅在包裝上:前者印有公播版;後者除印有家用版外,並強調不得公開播放(送)。公播版之價格高過家用版十幾倍。乙發行公司只肯將公播版賣給各級學校圖書館以及其他圖書館,丙私立大學未購買公播版,轉而向乙發行公司之售商購進家用版,乙發行公司到丙大學圖書館時恰巧發現,學生丁正在圖書館僅供個人使用之視聽設備上播

    19、放該DVD 欣賞,請問丙及丁有無侵害甲製片公司之電影著作權?(25 分)(96年檢察事務官)合理使用仍須注意著作人格權合理使用仍須注意著作人格權第 64 條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第 66 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 影響。例題例題25 A將B所創作之文章截取約數千字重製於受政府機關委託,且以其名義所撰寫之教材中,但未註明係使用B之著作,B憤而對A提起訴訟,請問:(一)A利用B著作未註明出處是否當然構成侵害著作權?其可否主張合理使用?A侵害B的何種權利?(二)A可否主張其係受政府機關委託,故可主張著作權法第44條關於政府機關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作為抗辯?(102年智慧財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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