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之限制与合理使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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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着作 限制 合理 使用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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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智傑 老師合理使用合理使用 一、特定條件之合法利用:著44-65 二、合理使用(fair use):著65(i)1 仿自美國法令 2 獨立之類型 3 一般性條款,待判例原則補充。著65(ii)(iii)(iv)合理使用判斷因素合理使用判斷因素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合理使用判斷流程合理使用判斷流程1.使用目的和性質 商業性使用或非商業性使用 轉化性價值2.著作之性質 是否已經公開 創作性還是事實性著作3.利用之質量所佔之比例 小部分:利用部分是否為核心部分 全部:利用部分是否
2、為使用目的所必要4.對潛在市場之影響 現有市場及很可能授權的市場 轉化性價值較高則比較不是侵害既有市場5.其他:侵權人是否為善意(Field案判決)合理使用協商合理使用協商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協商困難 因為著作權法有刑事責任,導致權利人不願意協商例題例題18 請詳細分析下列行為可否主張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之行為?(一)就Google搜尋到原圖後將該著作轉化為縮圖加以利用之行為。(二)將國內外古今知名人士之個人資料或照片,摘錄至自己所著書內之行為。(101年智慧財產行政)政府機關運用之目的政府
3、機關運用之目的中央或地方機關中央或地方機關 著44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三、得翻譯之:著63實例:影印資料給全國公務員實例:影印資料給全國公務員 影印資料給全國公務員,做為推廣法律教育之用 少量或許可以說是內部必要 但量大,則可能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利益 但仍可歸為65條合理使用司法程序使用之重製司法程序使用之重製 第 45 條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得翻譯之:
4、著63基於教育之目的基於教育之目的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 第 46 條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得改作/散布之:著63(ii)(iii)實例:老師授課發放影印講義實例:老師授課發放影印講義 老師上課製作講義發放,內容影印他人資料 必須看其使用的量是否過多,過多仍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利益 數位遠距教學?目前法律尚未規定老師可否在網路教學上公開傳輸他人資料 但可適用65條概括條款例題例題19甲教
5、授未經授權,將乙教授之教學投影片(PPT)檔上載個人網頁,供學生瀏覽及下載,並於所任教之多校課堂上教學使用,經乙教授訴請司法機關偵辦。甲教授主張其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為學校授課需要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同法第52條規定為教學之目的,可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甲教授之主張不為法院所採,請依我國著作權法,分析甲教授之刑事責任。(25分)(100年檢察事務官)為編教科書為編教科書第 47 條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 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
6、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 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 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得散布之:著63實例:編製參考書實例:編製參考書 出版社編製教科書,援用47條 出版社編制教師手冊,援用47條 但出版社編制學生的參考書,則無法援用47條 建議出版社直接跟作者取得正式授權 將內容放到網路上?視聽覺障礙者之利用視聽覺障礙者之利用第 53 條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 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以
7、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 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 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得翻譯/散布之:著63試題用途試題用途 第 54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基於學術研究之目的基於學術研究之目的圖書館等文教機構重製圖書館等文教機構重製 第 48 條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
8、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實例:圖書館數位典藏實例:圖書館數位典藏 因保存需要而進行光碟典藏,不可外借 國家圖書館的期刊論文全文掃瞄 涉及公開傳輸權 需取得授權 實務見解認為不構成合理使用論文摘要之重製論文摘要之重製 第 48-1 條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
9、者。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得翻譯/散布著63正當必要之引用正當必要之引用 第 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翻譯/散布:著63提升或展示藝文之目的提升或展示藝文之目的公開展示美術或攝影公開展示美術或攝影 第 57 條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 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第 27 條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得散布(著63(iii)戶外美術或建築著作之利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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