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规及企业环保合规化管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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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 法规 企业 合规 管理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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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NTENTS环境保护的几个概念1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架构2环境污染违法案例3企业环保合规化管理要点4环境保护的几个概念1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质量,是指环境素质优劣的程度,在一个具体的环境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对人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宜程度。自然环境质量社会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环境污染物是指进入环境后使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发生变化、直接或间接
2、有害于人类生存或造成自然生态环境衰退的物质,是环境监测研究的对象。环境污染使得环境质量下降,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大部分环境污染物是由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产生的,有些物质原本是生产中的有用物质,甚至是人和生物必需的营养元素,由于未充分利用而大量排放,不仅造成资源上的浪费,而且可能成为环境污染物。类型大气污染物水体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其他等形态气体污染物液体污染物固体污染物性质化学污染物物理污染物生物污染物社会活动工业污染物农业污染物交通运输污染物生活污染物形式点源污染线源污染面源污染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颗粒物(PM10、PM2.5、TS
3、P)、氮氧化物Nox、苯并a芘(BaP)、氟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氯气、铅、汞、镉、铍、镍、锡及其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酚类、甲醛、乙醛、氯化氢、丙烯晴等.大气GB3095-2012GB16297-1996水温、pH、溶解氧DO、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三氯甲烷、四氯甲烷、水体GB 3838-2002 GB 8978-1996 重金属与其他无机物:总铬、总汞等16项挥发性有机物:甲醛、丙酮、甲苯等20项多环芳烃
4、类有机物:苯并a芘、苯并a蒽等16项有机污染物与农药:艾氏剂、狄氏剂等其他:石油烃总量.等土壤GB 15618-1995中国环境法律体系架构2环保 宪法行政法规/条例50部标准(2011条)规章(办法、规定101)法律37部法律体系(生态环保部)一、宪法一、宪法第九条第九条规定规定:“国家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生活环境和生态
5、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木。”(1982年年12月第五月第五届届全国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次会议通过,后通过,后续续5次修正)次修正)二、法律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6、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年12月月26日日通过,通过,2014年年4月月24日修订日修订)第四条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五第五条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总共七章七十条综合性、基础项法律中华人
7、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8、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9、:(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生态环境部执法解释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
10、理设施的认定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2.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3.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4.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5.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7.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8.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
11、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二、关于“故意”的认定 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年5月月11日日通过,通过,2017年年6月月27日第二次修正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九
12、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
13、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十六条 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
14、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15、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
16、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17、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
18、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中
19、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第八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
20、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暨危
21、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一一二二三三如何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如何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重点:危废仓库现场管理、危废标志标识标签的标准规范、规(重点:危废仓库现场管理、危废标志标识标签的标准规范、规范化管理材料编写整理、危废管理台账设置、危废培训、应急预范化管理材料编写整理、危废管理台账设置、危废培训、应急预案的编制与演练)案的编制与演练)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的几点注意事项!(危废转移、资质查询与审核、监管平台、危废鉴别工作(危废转移、资质查询与审核、监管平台、危废鉴别工作)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
22、文件依据及 当前当前危险废物管理的形势危险废物管理的形势(新(新固废法固废法解读、两高司法解释、管理解读、两高司法解释、管理文件文件、当前危废管理形势、当前危废管理形势、固废(危废)固废(危废)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号汇总相关法律、法规及文号汇总)一、一、危废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及当前危废管理的形势危废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及当前危废管理的形势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原固废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施行;新固废法2020年4月29日通过,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和法释【2016】29号)3 3、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64号、2020.7.17联合通知)4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108号)5 5、省厅与公检法机关、省厅与公检法机关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加强环境
24、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赣环发【2015】4号)6 6、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方案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方案(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及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7 7、江西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江西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台帐建立指南、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及(修订案修订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25、污染防治法最早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施行。历经五次修改凸显重要地位:第一次是2004年12月29日;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第三次是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是2016年11月7日;第五次是2020年4月29日。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议于20202020年年4 4月月2929日修订通过,自日修订通过,自20202020年年9 9月月1 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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