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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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江苏煤矿安全培训考试中心 胡献伍胡献伍 颁布实施时间颁布实施时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号v(根据(根据20132013年年8 8月月29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全培训规定等1111件规章的决定修改)件规章的决定修改)v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2010年年4 4月月2626日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现予以公布,自20102010年年7 7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19991999年年7 7月月1212日原国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共七章共七章44条条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88条条 第二章第二章 培培 训训33条条 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 9 9条条 第四章第四章 复复 审审77条条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9 9条条 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55条条 第七章第七章
3、 附附 则则33条条第一章 总则(8条)v第一条(依据)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v第二条(范围)第二条(范围)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
4、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v第三条(解释)第三条(解释)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11个类别、个类别、51个工种)。个工种)。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一章
5、第一章 总则总则v第四条(条件)第四条(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v(一)年满(一)年满1818周岁周岁,且不超过国家,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v(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v(三)具有(三)具有初中及以上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文化程度
6、;v(四)具备必要的(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v(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v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及以上文化程度。第一章 总则v第五条(考核)第五条(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中华人民共
7、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v第六条(原则)第六条(原则)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的原则。v第七条(分工)第七条(分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8、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复审工作。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
9、或者指定的机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第一章 总则v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
10、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考核、发证、复审工作。v第八条(监督)第八条(监督)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
11、指定的机构举报。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第二章第二章 培训(培训(3 3条)条)v第九条(培训)第九条(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和实际操作培训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相关专业的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
12、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第二章第二章 培培 训训v第十条(机构)第十条(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构进行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第二章第二章 培培 训训v第十一条(培训大纲)第十一条(培训大纲)
1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9条)条)v第十二条(考核)第十二条(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考试和和审核审核两部分。两部分。考试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
14、位负责;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审核由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考核发证机关负责。(标准)(标准)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十三条(程序)第十三条(程序)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15、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60日日内内组织考试。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 1
16、次。次。经补考仍不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条件条件)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v第十五条(时限)第十五条(时限)考核发证机关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10个工作日个
17、工作日内公布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成绩。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十六条(资料)第十六条(资料)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等材料。v第十七条(审定)第十七条(审定)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 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内完成对
18、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5个工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十八条(时限)第十八条(时限)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
19、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20个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v第十九条(有效期)第十九条(有效期)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有效期为6 6年年,在全国范围内有,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准及编号。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v第二十条(补发)第二十条(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
20、原考核发证机关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v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或者损毁的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以更换或者更新。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7条)条)v第二十一条(复审第二十一条(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每每3 3年复审年复审1 1次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10年
21、年以上,严格遵守有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延长至每6 6年年1 1次次。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v第二十二条(复审资料)第二十二条(复审资料)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期满前6060日日内,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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