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变电工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材料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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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一二四法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广义上讲,就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上讲,就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非成文法。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是依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的分类有很多的标准,不同的标准对法的划分类别不同。按照创立和表达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以成文法为主。按照地位和层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
2、章。按照内容和效力强弱,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其中普通法律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按照效力范围(时间、空间、对象),分为:特殊法和一般法。不同层次法的概念:宪法: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效力。与宪法相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在全国具有约束力。行政法规: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狭义上讲,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具有约束力。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约束本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的部、委或直属机构制定的在全国实施的规范
3、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宪法宪法 19821982年年1212月月4 4日颁布,日颁布,20042004年年3 3月月1414日第日第4 4次修订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法律法规8 此次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由原来的7章97条增加为7章114条。新旧对比新旧对比 新增和修改条款共计67条。其中,新增条款17条,修改条款51条
4、。新法对企业规定的条款为70条,占总条款数的61.4%。其中,新增企业条款11条,修改企业条款28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1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政府监管方式发生了显著转变3政府监管的手段更为强硬和多样4应急救援制度更加规范、科学5生产再忙 安全不忘 人命关天 安全为先事故调查更加依法规范6 进一步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7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8优化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和方法9生产再忙 安全不忘 人命关天 安全为先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
5、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 排 查 治 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3安全生产新机制 政府 监管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监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 01实行检查考核02计提安全
6、生产费用03依法使用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法定使用要求,据实列支、专款专用。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和职责规定运输、冶金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上其他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内其他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和权力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
7、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的措施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更不得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报的安全问题,企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意见企业有关负责人不立即处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构成犯罪的暂停或者撤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按法严格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8、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限制改正等处罚承、发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工会的作用和权利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其他规定政府监管方式发生了显著转变显著转变安全生产规划的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在管理体制中,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监部门应当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定实施年度
9、监督检查计划。政府监管的手段更为强硬和多样公益宣传 查封或者扣押 地方监管协同监管 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 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力。在国家规定的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之外,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发布自己的淘汰名录(国家-省级)。如对于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行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应急救援制度更加规范、科学重点行业的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国家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监管责任人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10、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设施工单位 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事故调查更加依法规范123“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标准化和隐患排查与治理成为全面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将组织实施教育和培训纳入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作用 乡镇政府职责事故隐患治理教育培训业务强化专家配备加重了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处罚责任人处罚企业处罚责任人处罚企业行政处罚的双罚制度加重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更加严厉引入了信用管理的模式: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企业,将面临降低或丧失商业信誉的危险,甚至减少或者失去进一步发展的机会。加重了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法机构及其责任人的处罚标准由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变为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变为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宽严相济:对于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和一般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幅度。优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和方法准入新规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
12、安全准入规定,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项目验收将矿山企业、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审批改为企业自主组织的验收活动,但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36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
13、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新安法第二十三条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修改修改3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4、。38修改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新法第十八条新法第十八条39新增新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5、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新法第三十八条新法第三十八条40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第五十八条新安法第五十八条新增新增41新增新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新法第七十八条新法第七十八条42新增新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16、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43修改修改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新法第七条新法第七条4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
17、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新法第二十条新法第二十条修改修改4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18、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新法第二十四条新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修改46修改修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
1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新法第四十三条新法第四十三条47修改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法第四十八条新法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定特种作业包含以下工种:(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
20、热切割作业;(三)高处作业;(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煤矿安全作业;(六)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七)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八)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九)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十)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十一)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参照标准:安全色(GB2893-2001),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通则(GB16179-199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
21、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等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一、安全色:安全色包括以下四种颜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凡是禁止、停止、消防和有危险的器件或环境均应涂以红色的标记作为警示的信号。: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都应以黄色表示。: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提示)安全色(GB2893-2001)的主要内容:气瓶颜色标示气瓶颜色标示(GB7144-1999GB7144-1999):):充装气体名称充装气体名称 瓶体颜色瓶体颜色字样字样字体颜色字体颜色色环色环乙炔乙炔白白乙炔乙炔大
22、红大红氧氧淡蓝淡蓝氧氧黑黑P=20,白色单环,白色单环P=30,白色双环,白色双环氮氮黑黑氮氮淡黄淡黄压缩空气压缩空气黑黑空气空气二氧化碳二氧化碳铝白铝白液体二氧化碳液体二氧化碳黑黑P=20,黑色单环,黑色单环甲烷(天然气)甲烷(天然气)棕棕甲烷(天然气)甲烷(天然气)P=20,淡黄色单环,淡黄色单环P=30,淡黄色双环,淡黄色双环丙烷丙烷棕棕液化丙烷液化丙烷丙烯丙烯棕棕液化丙烯液化丙烯淡黄淡黄氩氩银灰银灰氩氩深绿深绿P=20,白色单环,白色单环P=30,白色双环,白色双环注:色环栏内的注:色环栏内的P P是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MpaMpa。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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