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讲义提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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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森林 及其 实施 条例 讲义 提纲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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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林 木木 种种 苗苗 质质 量量 管管 理理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规定 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质量抽查要求法律法规规定 法律规定:1、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2、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3、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4、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5、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
2、和水平。法律法规规定 部门规章: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林木种子质量的管理工作。2、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的对象和重点是:储藏、销售的林木种子苗木;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林木种子苗木。3、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对其生产者、经营者予以处罚。生产经营档案 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
3、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生产经营档案(一)生产经营记录(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相关的种苗标准。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保存期限:10年,良种和转基因长久保存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试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
4、)及试验照片等。生产经营档案 生产记录: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以及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标签 1、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2、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3、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4、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标签 5、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6、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7、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标签 概念: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标签标注的内容与销售的种子不符,或者销售的种子没有任何标签的,则要承担假种子的法律责任。种子的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视为假种子;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最高10-20倍。第八十条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树种(品种)名称、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
6、指标、重量(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信息代码:标签 标签标注的内容:(一)种子类别:普通种和良种(二)树种(品种)名称:树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亚种或变种名称。品种名称为授权新品种、审(认)定良种,以及其他未经授权和未通过审(认)定的品种。林木良种应标注审(认)编号。(三)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四)质量指标:籽粒质量指标按净度、发芽率(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等标注。苗木质量指标按苗龄、苗高、地径、根系等标注,标签标注的苗高、地径按95%能达到数值填写标签(五)重量(数量):每个包装(销售单元)籽粒(果实)的实际重量或苗木数量,籽粒(果实)以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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