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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五章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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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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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 法学 第十五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十五章第十五章执行过程执行过程执行程序的启动申请执行移送执行执行程序的进行委托执行代位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异议执行回转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结束执行终结执行结案执行过程【案例导入】案例分析情形应用综合应用范某向法院起诉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王某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范某清偿欠款3万元。双方在上诉期间均未上诉。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仍未履行义务。于是,范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回答在执行过程中相应情形下的相应问题:第一种情形: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范某清偿欠款3万元。但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清偿了2万元,剩下

    2、的1万元仍未支付。那么,范某可否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第二种情形:若王某经范某同意,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人民法院予以准许。但在暂缓执行期间,王某有转移担保财物的行为。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三种情形:若王某在执行过程中死亡,其无继承人。经查明王某留有价值3万元的遗产,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第四种情形:若法院在强制执行王某价值3万元的货物时,李某向法院主张该货物是其寄放在王某处的,其享有货物的所有权,那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五种情形:若法院对王某强制执行完毕后,王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而撤销了原判决。此时,原执行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第六种情形:若在执行中发现,王某因

    3、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了劳动能力。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程序的启动第二节第二节 执行程序的进行执行程序的进行第三节第三节 执行程序的结束执行程序的结束一、申请执行一、申请执行(一)申请执行的概念和条件(一)申请执行的概念和条件申请执行,是指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条件:第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第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第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第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第五,义务

    4、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第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申请执行的情形和不予执行的情形(二)申请执行的情形和不予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的情形: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第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六,仲裁员在仲

    5、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二、移送执行二、移送执行(一)移送执行的概念(一)移送执行的概念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职权将具有给付内容且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移交给执行机构强制执行的行为。移送执行是法院的职权行为,体现了国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必要干预。移送执行的,由审判员填写移交执行书。(二)移送执行的适用范围(二)移送执行的适用范围移送执行的适用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执行根据所确定的义务内容为前提。适用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几种: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第二,民事制裁决定书,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作出的罚款决定。第三,刑事附

    6、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第四,审判人员认为应当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如采取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等。一、委托执行一、委托执行(一)委托执行的概念(一)委托执行的概念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将本院执行的案件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二)委托执行的条件(二)委托执行的条件第一,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即不在受理执行人民法院的辖区之内,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第二,受托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第三,委托执行一般应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第四,委托法院应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第五,委托法院应当向受托法院

    7、出具书面委托函,并附送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原件、立案审批表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包括财产保全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的情况,并注明委托法院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三)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形(三)不得委托执行的情形第一,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第二,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四)受托法院的权限与职责(四)受托法院的权限与职责第一,受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第二,受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第三,受托法院接

    8、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法院应及时向委托法院反映。第四,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第五,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被执行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依法决定是否作出变更被执行人的裁定。第六,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七,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

    9、,暂缓执行。二、代位执行二、代位执行(一)代位执行的概念及其执行根据(一)代位执行的概念及其执行根据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的执行方法。执行规定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二)代位执行的条件(二)代位执行的条件1 1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在执行过程中2 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3 3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被执

    10、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4 4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的5 5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6 6履行通知书已送达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对债务没履行通知书已送达给第三人,且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又不履行有异议又不履行(三)代位执行的程序(三)代位执行的程序1 1提出申请提出申请2 2审查申请审查申请3 3发出履行通知发出履行通知4 4第三人提出异议及对异议的处理第三人提出异议及对异议的处理5 5对第三人部分承认债务或既不异议又不履行的处对第三人部分承认债务或既不异议又不履行的处理理(四)适用代位执行的注意事

    11、项(四)适用代位执行的注意事项第一,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第三,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第四,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三、执行和解三、执行和解(一)执行

    12、和解的概念(一)执行和解的概念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二)执行和解的条件(二)执行和解的条件1 1执行和解应在执行程序中进行执行和解应在执行程序中进行2 2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3 3和解的内容必须合法和解的内容必须合法4 4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第一,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如将履行主体变更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被执行人的义务。第二,变更标的物及其数

    13、额,如申请执行人接受变更执行标的物或放弃部分债权。第三,变更履行期限,如双方对延长履行期限或缩短履行期限达成一致。第四,变更履行方式,如双方对将分期履行变更为一次性履行,或者将以物抵债变更为以劳务抵债等达成一致。(四)执行和解的效力(四)执行和解的效力1 1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重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2 2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恢复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恢复强制执行的效力制执行的效力3 3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能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履行完毕的执行和解协议能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效力4 4产生中断申请执行期限的效力产生中断申请执行期限的效力四、执行

    14、担保四、执行担保(一)执行担保的概念(一)执行担保的概念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有困难而无法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二)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二)执行担保成立的条件1 1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 2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必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3 3必须有确定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必须有确定的担保

    15、财产或担保人4 4经人民法院准许经人民法院准许(三)执行担保的暂缓执行期限(三)执行担保的暂缓执行期限1992年的民诉意见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颁布的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暂缓执行规定”)第10条规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四)执行担保的效力(四)执行担保的效力人民法院接受被执行人的执行担保申请而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后,执行担保在不同

    16、情形下能产生以下效力:1 1停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停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2 2暂缓执行期间有法定情形的,则恢复执行暂缓执行期间有法定情形的,则恢复执行3 3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仍不履行的,则对担保物或担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仍不履行的,则对担保物或担保人执行保人执行五、执行承担五、执行承担(一)执行承担的概念(一)执行承担的概念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原因的出现,人民法院裁定由与执行当事人有特定法律关系的人承受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执行承担的适用情形(二)执行承担的适用情形1 1公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承担公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承担2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承担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

    17、执行人的执行承担(1)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或被撤销(2)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3)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名称(4)法人或其他组织无财产清偿债务(5)其他组织不能履行义务六、执行异议六、执行异议(一)执行异议的概念(一)执行异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案外人对正在执行的标的主张民事实体权利,而依法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申请的法院依法审查原执行行为并改正不当执行行为的一种执行救济制度。(二)执行异议的种类及其相关规(二)执行异议的种类及其相关规定定1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2)对

    18、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审查处理2 2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异议(1)案外人异议的概念和条件(2)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三)执行复议(三)执行复议1 1执行复议的概念和条件执行复议的概念和条件执行复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法院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行为。第一,申请复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第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已经对复议的执行行为提起过异议。第三,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第四,申请复议应当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2 2对执行复议的审查处理对执行复议的审查处理根据执行解释第8、9、10条规定,上一级人民

    19、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四)执行异议之诉(四)执行异议之诉1 1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和类型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和类型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案外人异议所作出的裁定不服,且不服的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以及诉讼请求的类型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2 2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提

    20、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对案外人异议作出了裁定(2)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3)提起的主体案外人或当事人(4)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提起(5)提起诉讼的理由是不服裁定,且不服的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6)有明确、合法的被告3 3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和裁判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和裁判4 4执行异议之诉的效力执行异议之诉的效力七、执行回转七、执行回转(一)执行回转的概念和原因(一)执行回转的概念和原因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变更,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裁定,强制原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所得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

    21、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原因: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执行完毕后因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或变更,对因执行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而获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应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第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对因先予执行而获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第三,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完毕后,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经原被执行人申请,原执行人民法院应适用执行回转的规定。(二)执行回转的条件(二)执行回转的条件1 1原执行根据已被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完毕原执行根据已被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完毕2

    22、 2据以执行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据以执行的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3 3有执行回转裁定作为执行根据有执行回转裁定作为执行根据4 4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其据原执行根据所取得的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其据原执行根据所取得的财产财产(三)执行回转的程序(三)执行回转的程序根据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回转具备上述适用条件时,原执行人民法院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执行规定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的,应当退还原物。不能退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

    23、偿。八、执行中止八、执行中止(一)执行中止的概念(一)执行中止的概念执行中止,是指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暂时停止执行,待这种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执行中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只是因为法定情形的出现而暂时不继续执行,并维持执行程序的现状,待法定情形消失后再继续执行。(二)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二)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1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 4作

    24、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三)执行中止的程序和效力(三)执行中止的程序和效力执行中止的情形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裁定书应写明中止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效力:第一,执行程序暂时停止,执行中止前的已进行的执行活动仍然有效;第二,执行中止期间,执行机构不得进行执行活动,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参与执行的人,都不得实施与执行程序相违背的行为,如申请执行人自行采取行动向被执行人追索债务等。一、执行终结一、执行终结(一)执

    25、行终结的概念(一)执行终结的概念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法定情形的出现,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无法继续进行,而由人民法院依法结束执行程序。(二)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二)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1 1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撤销申请2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3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无义务承担人4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无收入来源

    26、,又丧失劳6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三)执行终结的程序和效力(三)执行终结的程序和效力执行终结的情形发生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裁定书应写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效力:第一,执行程序结束,以后不再恢复;第二,人民法院不再以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即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来保护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二、执行结案二、执行结案(一)执行结案的概念(一)执行结案的概念执行结案,是指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或虽未执行完毕但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执行时,依法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二)执行结案的方式(二)执行结案的方式1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 2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终结执行3 3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不予执行4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三)执行结案的期限(三)执行结案的期限根据执行规定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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