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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事诉讼法学第十二章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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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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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民事诉讼 法学 第十二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非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支付令的申请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与受理支付令的制作、发出与效力支付令的异议督促程序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意义和特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非诉讼程序【案例导入】应用案例分析李先生的母亲王某患有老年痴呆症,经某三级甲等医院诊断为行为障碍。后王某立下遗嘱,表示在其去世后将所有财产归于其女儿李女士。李先生对此不满,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立遗嘱行为无效。请问:李先生应以什么方式提起诉讼?哪些人可以作为王某的诉讼代理人?若法院

    2、最终驳回了李先生的起诉,那么李先生能否对此结果提起上诉?u第一节第一节 特别程序特别程序u第二节第二节 督促程序督促程序u第三节第三节 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一)特别程序的概念(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的设立是为了使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不同的审判程序审理,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特别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特别程序的特点(二)特别程序的特点1 1目的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目的是对某种法律事实

    3、进行确认2 2没有原告和被告没有原告和被告3 3实行一审终审实行一审终审4 4审判组织特别审判组织特别5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6 6案件审结期限较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7 7免交诉讼费用免交诉讼费用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一)选民资格案件(一)选民资格案件1 1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及其审理意义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及其审理意义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意义在于,解决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无错漏问题,以切实保障公民对选举权的行使。同时,使

    4、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不能参加选举,从而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2 2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1)起 诉(2)管 辖(3)审 理(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1 1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及宣告公民失踪的意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及宣告公民失踪的意义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且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后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意义:首先,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可以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可以保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2 2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5、程序(1)申 请(2)管 辖(3)公 告(4)判 决3 3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第一,人民法院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其财产。第二,失踪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履行。第三,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仍然存在。4 4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撤销宣告公民失踪判决的撤销由于宣告公民失踪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因而存在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并有义务将其所代管的财产及收益返还给重新出现的失踪人。(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6、(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1 1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及宣告公民死亡的意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及宣告公民死亡的意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是指公民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意义:能够结束因公民长期下落不明而使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均不稳定的状态,保护该公民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2 2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1)申 请(2)管 辖(3)公 告(4)判 决3 3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首先,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其次,以该公民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中心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

    7、系终止;最后,与该公民人身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如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4 4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宣告公民死亡判决的撤销与宣告公民失踪一样,宣告公民死亡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仍然存在该公民重新出现的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限制。某市化肥厂工人胡某,下落不明已有4年有余。该化肥厂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胡某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并发出了公告。公告了6个月后,人民法院作出了宣告失踪的判决。请问:本案中存在哪些错误?(四)认定公民无

    8、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能力案件1 1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和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和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从法律上认定并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意义:有利于维护该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与该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保障民事流转和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2 2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9、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程序(1)申 请(2)管 辖(3)鉴 定(4)审 理(5)判 决3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的撤销撤销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经治疗后身体康复,精神恢复正常,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就表明认定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因消失。在这种情况下,该公民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 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和认定财产无主的意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和认定财产

    10、无主的意义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意义就在于,对无主财产从法律上确认其归属,并对其加以保护和利用,使其充分地发挥自身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2 2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1)申 请(2)管 辖(3)公 告(4)判 决3 3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一、

    11、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一)督促程序的概念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以给付一定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而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法律程序。(二)督促程序的特点(二)督促程序的特点1 1程序具有非诉讼性程序具有非诉讼性2 2适用范围具有有限性适用范围具有有限性3 3程序设置的具有便捷性程序设置的具有便捷性4 4支付令效力具有条件性和强制性支付令效力具有条件性和强制性二、支付令的申请二、支付令的申请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一)

    1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1 1申请人必须是本案的债权人申请人必须是本案的债权人2 2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只能是金钱或有价证券请求给付的标的物只能是金钱或有价证券3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4 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5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和管辖法院(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和管辖法院1 1提交申请书提交申请书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第一,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二,表明申请支付令的意图,并说明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与

    13、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第三,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第四,申请发出支付令的法院。2 2管辖法院的确定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10月,广东东莞市的A服装厂与广州市的B服装店签订了联销服务协议,由B服装店在广州展销会期间代销服装。A服装厂派人于2009年12月向B服装店送去了服装500件,共计货款为50 000元。展销会结束后,B服装店将未售完的部分服装退还给了A服装厂,尚欠已销售部分的服装货款30 000元,至今未付。A服装厂屡次催讨,B服装店却屡次以存款不足为由拖欠

    14、货款。请问:在本案所述情况下,A服装厂可采用什么法律手段迅速地收回货款?三、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与受理三、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与受理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对该申请进行受理前的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则应依法予以受理。(一)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一)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在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支付令申请之前,首先应由独任审判员对支付令申请进行审查。(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根据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则应在收到申

    15、请后5日内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债权人;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在5日内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四、支付令的制作、发出与效力四、支付令的制作、发出与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以后,应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则应制作并发出支付令。(一)对支付令案件的审查(一)对支付令案件的审查对支付令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对案件所作的实质审查。(二)支付令的制作与发出(二)支付令的制作与发出1 1支付令的内容支付令的内容2 2支付令的发出支付令的发出(三)支付令的法律效力(三)支付令的法律效力1 1限期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效力限期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出异议的效力根据民事诉

    16、讼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 2强制执行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五、支付令的异议五、支付令的异议(一)支付令异议的概念(一)支付令异议的概念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行为。(二)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二)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1 1主体必须是债务人主体必须是债务人2 2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3 3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书面形式提出4 4对债权债务本身

    17、提出异议对债权债务本身提出异议(三)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三)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四)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四)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后果: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以实现债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5万元的苹果。A公司按约定交付苹果后,B公司以苹果不合标准为由拒绝付款。于是,A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在支付令异议期间,B公司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义务,而是向另一法院提起诉讼。请问:B公司的起诉行

    18、为对支付令有何影响?若B公司提出了异议,但没有提出理由和证据,那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六、督促程序的终结六、督促程序的终结督促程序的终结,是指在督促程序进行过程中,由于法定情形或某种特殊原因的出现而结束督促程序的进行。(一)自然终结(一)自然终结第一,债务人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的;第二,债务人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在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后清偿债务的。(二)裁定终结(二)裁定终结第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第二,债务人在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

    19、关系又提起诉讼的;第四,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意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意义和特点义和特点(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若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由此可知,公示催告程序的设立意义在于保障票据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流通,救济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 1当

    20、事人特定当事人特定2 2适用范围限定适用范围限定3 3适用案件具有非诉讼性适用案件具有非诉讼性4 4审判方式特殊审判方式特殊5 5审判组织特殊审判组织特殊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一)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告的其他事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这

    21、一情形,是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便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来解决经济生活中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类似问题。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三、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及条件(一)公示催告的申请及条件公示催告程序的启动,必须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前提,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公示催告程序。条件:1 1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人2 2必须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对象和事由必须具有明确、合法的申请对象和事由3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4 4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22、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根据民诉意见第22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三)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停止支付的通知,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告知支付人停止向票据持有人支付的法律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支付人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四)发布公示催告公告(四)发布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是指人

    23、民法院依法催告票据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告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则将从法律上推定案件所涉及的票据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五)申报权利(五)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声明其享有公示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1 1申报权利的条件申报权利的条件(1)申报权利的人必须是持有公示票据的利害关系人(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3)应当向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2 2人民法院对权利申报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权利申报的处理第一,驳回申报第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六)作出除权判

    24、决(六)作出除权判决1 1除权判决的条件除权判决的条件第一,申报权利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第二,由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2 2除权判决的作出和公告除权判决的作出和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3 3除权判决的效力除权判决的效力第一,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第二,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失效。第三,公示催告申请人恢复票据权利。A地的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价值30万元的原材料。甲公司按约定交付了原材料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该支票的

    25、出票人是B地的中国银行支行,支付人是D地的中国银行某分行。甲公司拿到支票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丙,丙在前往银行取款的途中,不慎将支票遗失。请问:本案中,谁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个法院提出?若人民法院受理了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发布公示催告公告后,在公告期间,丁携支票申报权利,且经审查该支票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支票一致,则法院应如何处理?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则法院可否直接作出除权判决?(七)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法律救济(七)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法律救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照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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