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培训-环保法规系列之二课件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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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 环境 护法 配套 办法 培训 环保 法规 系列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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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与技术部工程与技术部2015年年6月月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新版)配套法规(新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部令 第28号 u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u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法行为决定等相关信
2、息。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改正的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n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n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n 排放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n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n 其他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3、。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实施按日计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实施按日计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u必须有违法排污行为;必须有违法排污行为;u必须受到罚款处罚;必须受到罚款处罚;u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实施程序实施程序确定违法事实(五种违法事实)确定违法事实(五种违法事实)1、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2、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物设施)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4、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5、其他
4、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认定认定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后,送达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按日处罚流程按日处罚流程实施程序实施程序30日内以暗查暗查的方式进行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拒不改正,按日连续处罚,再次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再次复查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再次复查 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进行。再次复
5、查改正,后又违法的,按日计罚周期重新计算。u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累计执行。u 累计执行是指将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至最后一次复查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的日数之和作为计罚日数计罚方式计罚方式 u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又违法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u 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
6、决定书确定的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计罚方式计罚方式 比如:比如:A企业企业2015年年4月月31号被当地环保部门下号被当地环保部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罚款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罚款50万元。万元。5月月15日日,当地环保部门对当地环保部门对A企业复查时,该企业没有企业复查时,该企业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再次下达责令改改正其违法行为。当地环保部门再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下达了按日处罚决定书,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下达了按日处罚决定书,处罚天数为处罚天数
7、为15天。天。5月月20日再次复查时,日再次复查时,A企业企业如果已经改正,按日连续处罚结束;如果还没有如果已经改正,按日连续处罚结束;如果还没有改正,那么按日计罚继续进行直至改正为止。改正,那么按日计罚继续进行直至改正为止。A企业首次按日计罚金额是:企业首次按日计罚金额是:15天天50万元万元/天天=1000万元。万元。注意:如果该企业在注意:如果该企业在5月月15日复查时改正了违法日复查时改正了违法行为,那么,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行为,那么,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方式计罚方式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针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可以同时适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查封、扣押
8、等措施;因采取上述措施使排污者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不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方式计罚方式 “按日计罚”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计罚方式计罚方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扣押办法办法总则总则实施程序实施程序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颁布颁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
9、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总则总则u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违违反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的,适用本办法。u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可以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有:u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
10、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u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u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u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有:通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
11、定排放污染物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染物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的有:(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查封、扣押的对象: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备、设施。实施程序实施程序u由两名以上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
12、示执法身份证件;u通知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u制作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u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u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u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实施程序实施程序查封、扣
13、押期限:u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u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实施程序实施程序查封、扣押设备、设施的保管:u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u对扣押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扣押期间设施、设备的保管费用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程序实施程序损失:u查封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排污者承担。u扣押的设施、设备造成损失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u因受委托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行赔付后,可以向受委托第三人追偿。实施程序实施程序查封、扣
14、押的解除:u申请解除:申请解除:u排污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可以向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分别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改正了)或维持查封、扣押(未改正)。u主动解除:主动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l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l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l 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形。实施程序实施程序监督检查:u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查封后的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视其封
15、存情况。u排污者阻碍执法、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实施程序实施程序发现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审批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届满前排污者申请解除未改正继续查封扣押确已改正查封扣押届满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领取扣押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产、停产整治办法总则总则实施程序实施程序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颁布颁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
16、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 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总则总则u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u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u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公开
17、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适用范围适用范围u限制生产的情形:限制生产的情形:l 超标排放l 超过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指标排污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u停产整治的情形:停产整治的情形:l 通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l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
18、上的;l 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l 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l 因突发事件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放总量控制指标的;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范围适用范围u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
19、施停产整治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的情形的情形:l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l 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l 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u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情形的情形:l 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l 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拒不停产或者擅自
20、恢复生产的;l 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l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实施程序实施程序u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l 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l 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l 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21、u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实施程序实施程序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期限:u限制生产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u停产整治的期限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实施程序实施程序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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