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2教育法的基本原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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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教学要求l掌握教育法、教育法渊源、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了解教育法律体系。l理解教育法的特性、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效力、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l掌握教育法的法律渊源。l教学建议l重点掌握教育法的含义与特性,教育法的法律渊源,能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分析教育法律问题。l教学内容要点l第一节教育法概述l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l第三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l第四节 教育法律规范l一、教育法的含义一、教育法的含义l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l 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所有有关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2、、法规、规章和其他教育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教育法仅指教育法律,即教育基本法和教育单行法律。l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l(一)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l(二)教育法是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l(三)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l(四)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l(五)教育法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对教育法的概念及本质的理解对教育法的概念及本质的理解 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概念即是调整和规范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本质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关于教育的意志的体现。我国
3、的教育法是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教育意志和利益的体现。2、教育法具有社会性。主要表现:(1)有利于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2)依法保护合法权益;(3)保障教育教学秩序,惩罚教育违法犯罪行为。3、教育法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需要所决定的。l二、教育法的特性二、教育法的特性l 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律的个性特点。l共性: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共性: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l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的特点l(一)主体的多元性l(二)适用范围
4、的广泛性l1.教育对象的广泛性。l2.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l(三)法律关系的多样性l(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l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l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l3.注重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l三、教育法的作用三、教育法的作用l 教育法的作用指教育法律内在生命力的外部表现,是教育法律运用于教育实践所引起的实际效应。对秩序的追求是法的首要价值目标,公平是法的基本精神,效率是指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即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法通过对以利益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秩序、公平和效率的实现。法是社会走向秩序、公平和效率的重要手段。教育法在教育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5、。l 一、指引作用一、指引作用l 教育法的指引作用指教育法体现了国家教育发展的目的和政策:指引人们按照国家的目的和要求开展教育活动。它是教育法的规范功能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得以发挥的外部表现。l 二、评价作用二、评价作用l 教育法律作为国家的一种普遍的强制性教育行为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人们教育行为的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评价作用。教育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教育法律的规范功能的外部表现。l 三、教育作用三、教育作用l 教育法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国家把人们对教育的普遍要求凝结为稳定的教育行为规范,并向人们灌输这些规范,使其内化为人们的教育思想意识,并借助于人们的教育行为使其得以传播。其次,通过教
6、育法律的实施从正和负两方面对人们产生教育作用。l 四、保障作用四、保障作用l 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规范教育活动的范围、形式、内容和方法,以保障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教育法的保障作用是指教育法保证各种教育主体的教育权利得到实现,教育义务得到履行,从而使教育活动井然有序。这种作用正是教育法律的强制功能的表现 教育法的作用具体表现:教育法的作用具体表现:(一)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一)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优先发展教育的基本原则。(二)规范教育权力运行(二)规范教育权力运行
7、 在我国教育管理,很多的体现在行政权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相当大的扩张性。有时候会直接侵犯教育职能部门或公民的权利。教育法的健全,就是要使得对教育管理要依法进行,使教育行政权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三)实现教育管理科学化 改变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教育管理,而以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法制化,走依法治教的道路,更好地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四)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四)保障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符合国家整体利益。2、公民的教育权利可以依法得到救济。(
8、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教进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领域不断扩大,教育活动主体不断增加。随着依法治国国策的贯彻,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教育权利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教育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只有依法治教,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教育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才能规范复杂的教育活动,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培养人才。l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l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l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一、教育的方向性原则l二、教育的法治性原则二、教育的法治性原则l三、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三、教育的公
9、共性原则l五、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五、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l六、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六、教育的平等性原则l七、教育的终身性原则七、教育的终身性原则l教育法的基本原则l(一)教育法治原则l 又称依法治教原则。它要求国家对教育的基础地位、教育方针、人才规格和培养目标等以教育法律明确规定,各项教育事业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l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形成了中国特定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但由于起步较晚,在实践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l 1、教育立法不完善;l 2、教育执法不严;侵犯学校及师生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l 3、监督不力;拖欠工资、挪用教育经费等。l(二)教育公共性原则(二)教育公共性原则l-这
10、一原则是现代社会教育的重要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 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l第一,必须符合我国教育方针;l第二,必须坚持公益性,不得以教育为赚钱牟利的工具;l第三,必须对国家、人民和社会负责,不得损害国家、人民的l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l 2、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监督和管理。l 现代化教育是一种包括义务教育在内的规模庞大的公共性l事业,只有通过国家财政的必要保障,才能建立和维持,只能l由国家管理。l 3、教育与宗教相分离。l 虽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但学校教育不l得向未成年人灌输宗教思想或强迫学生信仰宗教。宗教组织不l得在学校传教,发展教徒。
11、l(三)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l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原则l 这是权利本位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教育法以维护和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为主要价值取向,确立依法保障教育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l1、对于教育者、受教育者、学校而言,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都可以做。教育法第9九条,义务教育法第36条、37条、38条、42条等;l2、对于国家教育管理部门而言,只有教育法律,法规允许的才是可以作为的,防止权力的滥用。l(四)公民受教育权利平等原则l基本涵义是指国家对所有公民的教育权利进行平等地保护,国家实行在教育上的无差别对待的原则。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l如赋予公民平等受教育权
12、;任何个人或组织平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等。一、教育法的内容一、教育法的内容 1、规范我国教育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职权范围。我国教育事业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国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教育方针,制定 发展规划;制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指导教育教学,提供教学 设施;组织领导招考和分配,指导科学研究;负责学生管理,教育经费的分配等。2、规范我国教育基本制度:l(1)学校教育制度;l(2)义务教育制度;l(3)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l(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l(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l(6)扫除文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二、教育法的地位二、教育法的
13、地位 概念:教育法的地位,即在社会控制系统和法律体系中的 地位问题,它表现为教育法与其他社会系统的关系。(一)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教育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教育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精 神、原则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其在法 律体系中的地位,归根到底是由教育在社会整体系统中的地位 以及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中的地位所决定的。1、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教育法调节的 关系,主要涉及两类关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一类是教育 民事关系。l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 系,反映了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
14、管理教育活动。但它与一般 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 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这是由学校活动的特殊性 所决定的。l教育民事关系则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 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不是纯粹的民事关系,必 须由教育法和民法共同来调整。如高校与外单位合作所建设的 各种关系的问题。2、从教育法的调整方法看教育法的特殊性。从教育行政关系看,教育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调整主体双方 处于地位不对等;行政机关主体一方处于领导地位,学校一方 处服从地位。从教育民事关系看,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权利
15、义 务的设定,具有民法的特征。教育法既有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也包括刑事制裁。所以 有人认为教育法应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l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教育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l 教育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第一,教育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比行政法要广。第二,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多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一的。第三,教育法规范的内容是复杂多样的,而教育行政活动只是整个教育活动的组成部分。l 教育法与民法的差异性。从范围上来说,二者既有交叉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民法所调整的是一般的民事关系,教育法所调整的则是特殊的民事关系。l 教育法与宪法、刑法也有密切的联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和原
16、则。教育法的有些条款则是属于刑法范畴的。l教育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教育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l 把各种法律划分为不同的门类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的。一是考虑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二是考虑法律调整的不同方法,其中包括确定法律制裁的不同方法、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以及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成。根据这种划分标准,教育法应该划分为相对独立的部门法。道德是一种善恶评价标准,在对社会调整的目标上,本质上与法律具有一致性的。l1、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关系的重要内容。将道德教育纳入法律的规范之内。l2、社会主义道德是教育立法和教育法实施的基础。教育 法的制定必须体现社会主义道德
17、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实 施必须要求广大社会成员有良好的守法意识和道德基础。l3、教育法的实施对社会主义道德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 作用。将道德的基本准则上升为法律,可以大大增加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l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内在联系。l 主要体现在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转化上。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雏形,而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依据;教育法能够集中反映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主张和意志,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定型化。两者本质是一致的。l 2、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l A。基本属性不同;l B制定机关和约束力不同;l C制定的程序不同;l D表现形式不同;
18、政策条文不拘一格。l E实施方式不同。强制力与宣传作用。l F调整范围和稳定程度不同。l3、教育法的遵守与教育政策的执行l 在教育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政策,又必须遵守教育法。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一方面以党的政策作为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指导思想;另一方面,执行教育政策又不能超越教育法规范的范围。三、教育法的渊源三、教育法的渊源l 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l1、宪法中的教育条款;如:第19条,20条,23条等。l2、教育法律:教育法及教育单行法律(6部)等。l3、教育行政法规。如:条例、规定、办法等。l 教师资格条例、教育法实施细则、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育成果奖励条例等。l4
19、、地方性教育法规。l5、教育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l6、其他渊源。l教育规章l 1.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定额等。这些部门规章在全国有效。l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性教育规章或简称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常用的名称是:规定、办法、通知等。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l我国教育法渊源的特点是: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制定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l四、教育法的层级及效力四、教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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