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课件.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坡地 保育 利用 条例 课件
- 资源描述:
-
1、山坡地超限用相關處與法規述山坡地超限用相關處與法規述水土保持學報43(2):229 238(2011)姜燁秀 俐水保碩一洪雨柔 7100042003周彥妤 7100042019前言山坡地範圍山坡地土地可用限查定工作超限用討與分析結與建議大綱前言 九二一地震以來,台灣歷經桃芝颱風、卡玫基颱風、莫拉克颱風等重大風災,每每造成台灣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引起民眾、環保團體、監察院及檢調單位等對台灣山坡地超限用問題的重視。由於各界對超限用的過解讀,將各種山坡地的開發用行為,包括山坡地的民宿、道路等非農業使用行為,皆視為超限用行為,每逢颱風豪雨災害發生後,媒體大量炒作超限用問題,打擊山坡地的農業,引起農
2、民的不滿,形成環保與農民生計之衝突。山坡地範圍山坡地保育用條例山坡地保育用條例(第三條第三條)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第三條第3款款)指國有事業區、試驗用地及保安地以外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用之需要,就符合:1)標高100 公尺以上者2)標高未滿100 公尺,其平均坡在5%以上者指國有事業區、試驗用地、保安地,及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1)標高在100公尺以上者。2)標高未滿100公尺,而其平均坡在5%以上者。山坡地土地可用限查定工作山坡地保育用條例山
3、坡地保育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農業使用之山坡地,應實施土地可用限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用且土地可用限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山坡地土地可用限分類標準依據山坡地之:1)坡2)土壤有效深3)土壤沖蝕程4)母岩性質 坡級別坡級別分級範圍分級範圍一級坡S5%二級坡5%S15%三級坡15%S30%四級坡30%S40%五級坡40%S55%六級坡55%S100%七級坡100%90cm 深層50cm90cm淺層20cm50cm甚淺層20cm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表1-坡分級表2-土壤有效深分類(土壤有效深:指從土地
4、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之土層深,以公分表示之。)山坡地土地可用限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山坡地土地可用限之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母岩性質類別母岩性質類別 母岩特性母岩特性軟質母岩母岩鬆軟或呈碎礫狀,部分植物根系可伸入其間,農機具施工無大礙者。硬質母岩母岩堅固連接,植物根系無法伸入其間,農機具施工有礙者。沖蝕程級別沖蝕程級別土地沖蝕徵狀及土壤流失量土地沖蝕徵狀及土壤流失量輕 微地面無小沖蝕溝跡象,表土流失量在25%以下。中 等地面有蝕溝系統之跡象,礫石、碎石含量在20%以下,表土流失量超過25%75%。嚴 重地面沖蝕溝甚多,片狀沖蝕活躍,土石顏色鮮明,礫石、碎石含量超過20%40%,底土流失量在50
5、%以下。極 嚴 重掌狀蝕溝分歧交錯,含石量超過40%,底土流失量超過50%,甚至母岩裸露,局部有崩塌現象。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表3-土壤沖蝕程分級表4-母岩性質分級土地可用土地可用限類別限類別土地等級土地等級土地特性土地特性備註備註宜農牧地一級地甚深層之一級坡。深層之一級坡。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二級地甚深層之二、三級坡。深層之二級坡。淺層之一級坡。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三級地甚深層之四級坡。深層之三級坡。淺層之二級坡。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四級地1 甚深層之五級坡。深層之四、五級坡。淺層之三、
6、四級坡。甚淺層之一、二、三級坡。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2 淺層之五級坡。甚淺層之四級坡。土地用僅限於種常年地面覆蓋不須全面擾動土壤之多年生果樹或牧草。如必須栽種勤耕作物,應由主管機關指定其水土保持設施。表5-山坡地土地可用限分類標準土地可用土地可用限類別限類別土地等級土地等級土地特性土地特性備註備註宜地五級地甚深層、深層、淺層之六級坡。甚淺層之五、六級坡。淺層之五級坡,土壤沖蝕嚴重者。甚淺層之四級坡,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者。應行造或維持自然木或植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初期造有沖蝕嚴重現象時,應配合必要之水土保持。加強保育地六級地沖蝕極嚴重、崩坍、地滑、脆弱母
7、岩裸露等,應加強保育處,減免災害發生之土地。依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水土保持。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續)表5-山坡地土地可用限分類標準超限用超限用定義相關罰則相關法令問題超限用之定義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所謂超限用,乃在宜地或加強保育地之山坡地上,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超限用之相關罰則山坡地保育用條例山坡地保育用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山坡地超限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35 條之規定處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
8、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其為放領地者,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二、借用或撥用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機關收回。三、山坡地為私有者,停止其使用。前項各款土地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清除,不予補償。山坡地保育用條例山坡地保育用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依法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而未擬具,或水土保持計畫未經核定而擅自實施,或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者。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期限內改正者。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
9、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致水土流失、毀損水土保持處與維護設施或釀成災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超限用之相關罰則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山坡地超限用者,或從事農、漁、牧業,未依第10 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與維護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通知水
10、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處: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其為放領地者,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二、借用、撥用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機關收回。三、土地為私有者,停止其開發。前項各款之地上物,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依限收割或處;屆期不為者,主管機關得會同土地管機關逕行清除。其屬國、公有地之放租者,並依森法有關規定辦。超限用之相關罰則超限用之相關罰則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第第 十十 條條)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計畫或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
11、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三條第三條)(水土保持之處與維護原則)為促進水土資源永續用,有關水土保持之處與維護,應以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單獨或配合運用。森法森法(第八條第八條)國有或公有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1)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所必要者。2)國防、交通或水用地所必要者。3)公用事業用地所必要者。4)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違反前項指定用途,或於指定期間不為前項使用者,其出租、讓與或撥用地應收回之。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12、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13、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超限用之相關罰則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第八條第八條)下列地區之治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與維護:1)集水區之治。2)農、漁、牧地之開發用。3)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4)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5)於山坡地或森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6)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
14、之侵蝕或崩塌。7)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8)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9)其他因土地開發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與維護。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超限用之相關罰則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1)從事農、漁、牧地之開發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2)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3)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4)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
15、、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用之許可。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二)超限用之相關罰則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第十四條)國
16、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與維護者,由各該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機關核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機關監督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及維護。第十四條之一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水土保持費用分擔)超限用之相關罰則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第二
17、十三條第二十三條)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所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與維護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令其停工、強制拆除或撤銷其許可,已完工部分並得停止使用。未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按次分別處罰外,主管機關應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並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已完工道路或設施之養護,準用前二項之規定。超限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