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及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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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法及案例分析 任课教师:颜诗树指 定 教 材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一版。这本教材是教育部推荐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课教材,是中国人民大出版社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之一,内容比较新且全面 ,可在成都各大书店购买。参 考 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单行本,法制出版社,定价3元。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条文解释,郝作成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3、中国常用合同文书范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4、合同法案例评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3年2年第11版(定价19元)一、我国合同制度的历史概况 我国的合同立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发
2、展过程。主要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限,分为两个阶段,其中有过四次大的发展时期。(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阶段 合同立法的第一次发展时期从1950年到1956年。合同立法的第二个发展时期是从1963年8月至1965年12月。(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阶段 1981年到1999年是合同制度的第三次发展时期。合同制度的第四次发展时期就是以1999年颁布并施行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标志,这部统一的合同法就是我们本门课程所要学习的内容。二、过去三部合同法的评述三、统一合同法的产生和特点(一)统一合同法的产生 1、立法指导思想 (1)(2)(3)(4)(5)、合同法的产生(二)调整范围及与其他法律的
3、关系(三)统一合同法主要和突出性的特点 1、实现了合同的统一 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规定【案例一】3、承认了法人越权行为的对外效力 4、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不公开代理制度,从而形成我国新的贸易代理制度 5、明确规定了我国的间接代理制度 6、增加了无权代理中的表见代理制度【案例二】7、确立了合同履行的抗辩制度和合同的保全制度 8、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 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做了明确规定【案例三】10、强调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约定优先原则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指导性准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它贯穿在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是市场经
4、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是从事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模式,为合同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所应遵循的宗旨和标准。(一)平等原则 合同中平等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第三条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当事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不论财产多寡、地位高低,他们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没有行政服从与被服从或者从属、隶属关系,实现合法法律关系,必须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仰仗财大气粗或具有其他方面的优势,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四条之中:“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5、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自由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缔结的自由:即交易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结合同;3、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决定签订什么样标的和内容的合同;4、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已订立的合同,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将合同解除;5、签约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签订形式。(三)、公平原则 合同公平原则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的第五条之中,它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公平体现的是一种平均正义和相对公平,它强调的是己方给付与对方
6、给付之间的相对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这种等值性和合理性主要是当事人双方主观上的意愿,不强调客观上是否等值。为了体现合同的等值性,合同的风险负担的合理性在这个合同法中得到了足够的关注,尤其是在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中体现较多,这与过去的合同法相比是有很大的进步。(四)、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的第七条之中:“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立合同的合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的个人利益与整个社会
7、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保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尽管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主要是保障合同的自由,但合同的自由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才具有意义,即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考虑到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穷尽一切,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对社会经济的各种现象包罗无遗,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还必须遵守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要求。(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直接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法第六条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8、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直接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原则,与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最为密切。它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在合同的谈判订立阶段、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合同的履行阶段、甚至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都应当心怀善意、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不得滥用权利,尔虞我诈、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秩序。【案例四】(六)、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的规则就是规范交易过程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的目的不全在于规范交易秩序,还在于支持和鼓励交易活动的进行,即体现了鼓励交易的原则。(该原则无明确的条文,寓意于合同法中)确定鼓励交易原则的意义在于:只有鼓励交易,努力促进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实现,
9、才真正符合当事人的意志。鼓励交易的精神,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补充和完善:(1)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3)严格区分了无效和效力待定的合同;(4)严格区分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5)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6)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五、合同及其分类 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曾言:“在商业时代,财富大部分是由合同构成。”从这句话可见合同的重要性。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就是合同经济,离开了合同,我们寸步难行。(一)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也称契约,是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是人们经济与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交易和权益的确定形式。按照合同法的规
10、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各种关系,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的特点(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基于一定的标准,将合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合同的分类是实行的二分法进行划分,即每一个分类标准将合同分为两种类型。1、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典型合同(有名合同)B、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11、)2、以合同的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双务合同 B、单务合同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是双务合同。3、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权益为标准,或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给相应代价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4、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诺成合同 B、实践合同 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只有少数合同为实践合同 5、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要式合同 B、非要式合同 现实生活中多数合同属非要式合同 6、以合
12、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主合同 B、从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合同就没有从合同,没有从合同当然也无所谓主合同。从合同的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7、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一时性合同 B、继续性合同 8、以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束己合同 B、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的二种情况是:A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情况: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B为第三人设立义务的情况: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13、的,第三人未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由缔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9、以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将合同分为:A、确定合同 B、不确定合同(1)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现实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确定合同。(2)不确定合同:或称机会合同或射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抽奖合同、保险合同六、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1、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合意,而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才能成立。2、合同成立的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
14、或多方当事人 只有一方当事人时,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也就是不能自己与自己订立合同,还有一种是一方与另一虚构方订立合同也不成立。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实际存在的合同主体(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法第12条中列明的8个条款为合同一般条款,属指导性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合同的成立应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如果只有一个阶段,则合同不成立。以上这三个合同成立要件,只
15、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绝大多数合同,只要具备了以上三个要件,则合同就成立,反之,则不成立。但一些特殊合同还具有一些特定的成立要件:如实践合同中,应要求实际交付标的物作为其成立要件【案例分析五】(二)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法律性质(1)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法律性质 A内容具体明确,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则要接受该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B要约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图(3)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
16、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送大受要约人【案例分析六】3、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1)寄送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一般的商业广告【案例分析七】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5、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
17、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为反要约行为)。【案例分析八】(三)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要件(1)承诺的概念和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或者是说,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案例分析九】(2)承诺成立的要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
18、致 D.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这就要求受要约人的承诺必须是清楚明确的,不能含糊。E.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承诺的迟延和承诺的撤回(1)承诺迟延送达的概念及法律效力 包括两种情况:A通常迟延是指承诺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B特殊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迟发承诺的通知,但因为送达等原因而导致迟延。(2)承诺的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方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分析】(四)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案例分析】(五)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
19、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A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B一方违背了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C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他人因信赖对方当事人和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或没有订立合同或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结果,使其蒙受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条件 缔约过失行为所损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因此,只有在信赖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且此种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信赖人
20、才能基于对方缔约上的过失而请求损害赔偿。条件如下:a.一方当事人有缔约过失的行为 b.必须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造成了信赖利益的实际损害 c.缔约过失行为与信赖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假借指一方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属于合同的欺诈行为【案例分析】(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合同法第43条规定(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七、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
21、的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就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权能:(1)请求履行的权利 (2)保全债权的权利 (3)请求保护债权的权利 (4)处分权能 2、合同的义务 合同义务是相对于合同权利而言的,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也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合同义务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1)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 (3)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4)明示义务和默示义务 (5)给付义务和受领义务(二)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和种类 免责条
22、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三个特点:(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即在责任发生前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免责条款分为:A限制免责条款 B完全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的适用除外 承认免责条款,并不等于什么条件下都可以适用免责条款,也并不等于签订了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有四种情况除外:(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4)格式化的
23、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三)格式条款(或定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与一般的合同条款相比有四个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签订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定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2、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体现了尽量保护格式条款相对人的精神和保护弱者的精神 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应遵循的三项特殊解释原则 (1)应当按
24、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条款制作人作出不利的解释 当对格式条款有二种以上的解释时,应作出对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分析】3、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规定 除了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一般无效的原则外,还有一种只适用于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规定,既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案例分析、】八、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要件 1、合同生效的概念 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
25、是通常说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从合同的权利来说,合同的效力表现在请求权的行使和接受债务的权利以及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从合同的义务来说,对合同的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的生效要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如下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法人来说,从工商登记成立时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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