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课件第十章刑罚的裁量-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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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 课件 第十 刑罚 裁量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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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刑罚的裁量第一节:量刑概述第二节:量刑的情节第三节:量刑制度第一节:量刑概述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也称刑罚的裁量,指人民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第二、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第三、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保障,人民法院只有在正确定罪后,才能决定对犯罪人适用何种刑罚或刑度。第四、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所谓裁量刑罚,是“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2、。”第五、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二、量刑的原则 量刑的原则,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决定被告人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如何适用刑罚具有指导意义的准则。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可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狭义的犯罪事实,仅指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表明犯罪人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的各种情况。
3、广义的犯罪事实,不仅包括犯罪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能够表明行为人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大小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而且包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其他事实。换言之,广义的犯罪事实,不仅包括罪中事实,还包括罪前事实和罪后事实。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就是指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根据。要全面贯彻该原则,要求刑罚裁量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所谓犯罪事实,即犯罪的基本事实,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2、正确认定犯罪性质。所谓犯罪性质,是指具体犯罪的
4、罪质,亦即构成犯罪的一切主客观事实所统一表现出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具体犯罪体现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质,而具体的犯罪性质则是由整个犯罪构成决定的。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所谓犯罪情节,是指“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却与犯罪构成事实的主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反映主客观方面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4、综合评价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就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的大小。不言而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越大,所应判处的刑罚也越重,即刑罚应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正比。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多种因素所决定
5、的。(二)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要求量刑必须以刑法规定为准绳。1、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对犯罪人应适用的刑种和刑度。首先,要按照刑法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正确定罪,按照该种犯罪的法定刑,并根据案件存在的各种量刑情节,选择适当的刑种;其次,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权衡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轻重,判处适当的刑度,特别是对那些可以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凡是能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不一定都要判处主刑;最后,由于不同法条规定了不同附加刑适用条件及允许处罚的程度,所以要注意在适用主刑的同时适用各种附加刑。2、依照
6、刑法关于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裁量刑罚。首先应明确,哪些是适用于一切犯罪的情节,哪些是只能适用于特定犯罪的量刑情节,各种量刑情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防止量刑时发生遗漏和适用不当。其次,要明确各种情节的特定含义。最后,要明确各种量刑情节的功能,即哪些是单功能情节,哪些是多功能情节等。3、严格遵照刑法关于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裁量刑罚。量刑制度是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法规定了自首制度、立功制度、累犯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死缓制度等等,在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这些制度。第二节:量刑的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
7、应当考虑的,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1、量刑情节是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无论是法定情节还是酌定情节,它们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2、量刑情节是在某种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于量刑时应考虑的各种事实。3、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4、量刑情节是对犯罪人落实刑事责任和实现刑罚个别化的根据。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在刑事审判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定罪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所涵盖的内容和行为成立某种犯罪的事实根据,它表明并揭示该种犯罪的共性;
8、而量刑情节则表明个案之间的特点和差异,揭示同种犯罪中不同案犯的个性。(2)定罪情节不仅决定具体犯罪的性质,而且决定对该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统一标准和范围,同法定刑有着必然的联系;而量刑情节则以某种法定刑为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刑罚个别化的唯一根据,同宣告刑有着必然的联系。(3)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外延比较狭窄;而量刑情节则包括罪中情节、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外延比较宽广。二、量刑情节的分类(一)量刑情节的分类概述 依据不同标准,可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以量刑情节是否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
9、以考虑的各种犯罪事实情况。以法定情节是由刑法总、分则规定为标准,可将其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灵活掌握和酌情适用的情节。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 以情节对量刑产生的轻重或处罚宽严的性质为标准,可将量刑情节分为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从宽情节,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结果具有从宽或有利影响的情节。它包括从轻处罚的情节、减轻处罚情节和免除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但不能低于法定刑的下限。减轻处罚是指低于法定最低刑判处适当的刑罚。除处罚是指对犯罪人作有罪判决,但免除
10、其刑罚处罚。从严情节,是指对犯罪人的量刑结果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节,通常情况下即是指从重处罚的情节。3、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 以刑法是否就法定情节的功能做出绝对性规定为标准,可将量刑情节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应当型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对量刑结果应当产生从宽或从严影响的情节。可以型情节是指刑法规定的,对量刑结果可能产生从宽影响的情节。4、单功能情节与多功能情节 以同一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功能的多少为标准,可以将法定量刑情节分为单功能情节和多功能情节。单功能情节是对量刑只具有单一功能的量刑情节,它对量刑的影响只有一种可能性。多功能是对量刑具有两种以上功能的量刑情节,它对量刑的影响具有二种
11、以上可能性。(二)法定量刑情节 应当型情节包括以下内容: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第24条第2款)。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0条第2款)。(2)紧急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1条第2款)。(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3、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7条第2款)。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24条第2款)。5、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12、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7条第3款)。(2)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第17条之一)。6、不适用死刑的情节:(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49条)。(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49条第2款)。7、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第29条第1款)。(2)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65条第1款)。(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04条第2款)。(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13、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第109第2款)。(6)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假币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57第1款)(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刑法第168条第1款与第2款之罪的(第168条第3款)。(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第171条第3款)。(9)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第177条之一第3款)。(10)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
14、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第186条第2款)。(11)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236第2款)。(12)猥亵儿童的,依照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第237第3款)。(13)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38条第1款)。(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前3款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238条第4款)。(1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第243条第2款)。(16)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第245条第2款)。(17)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第245第2款)。(1
15、8)犯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按杀人罪、伤害罪从重处罚(第247条)。(19)犯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按杀人罪、伤害罪从重处罚(第248条第1款)。(20)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窃取财物的,按盗窃罪从重处罚(第253条第2款)。(21)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第279条第2款)。(22)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第301条第2款)。(23)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从重处罚(第307条第3款)。(24)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345条第4款)。(2
16、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第347条第6款)。(26)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罪的,从重处罚(第356条)。(2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从重处罚(第349条第2款)。(2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人年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29)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第361条第2款)。(30)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
17、品的,从重处罚(第364条第4款)。(31)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第364条第3款)。(3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从重处罚(第369条)。(3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384条第2款)。(34)索贿的,从重处罚(第386条)。(35)徇私舞弊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第408条之一第2款)。(36)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第426条)。(37)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38)海关外汇
18、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同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可以型情节包括以下内容:1、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可以免除处罚(第67条第1款)。(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351条第3款)。2、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10条)。(2
1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第276条之一第3款)(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68条第1款)(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164条第3款)。(5)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383条第1款第3项)(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390条第2款)。(7)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20、除处罚(第392条第2款)。3、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2条第2款)。(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19条)。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第17条之一)。(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3条第2款)。(4)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9条第2款)。(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21、减轻处罚(第67条)。(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68条第1款)。5、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第67条第3款)。6、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第67条第3款)。(三)酌定量刑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 犯罪手段虽不一定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但犯罪手段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刑法未将犯罪手段作为构成要件予以规定的情况下,犯罪手段常常成为刑罚裁量的重要酌定情节。2、犯罪的对象 在法律未将某一特定对象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情
22、况如何,也往往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3、犯罪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 即使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危害结果的轻重都能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对量刑发生较大的影响;在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的轻重同样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成为量刑时应酌定考虑的重要情节。4、犯罪的时空环境 虽然犯罪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生的,但在刑法未将特定的时空条件规定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时,犯罪的时空对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该种情况下,不同的时空环境,不但能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且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从而对量刑发生影响。5、犯罪
23、的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6、犯罪后的态度 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如何,是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大小以及改造难易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对量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一个人的品行体现在其平时的言行中。犯罪人的平时表现,虽不影响定罪,但由于它能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对于刑罚裁量的结果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8、特殊情况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三、累犯(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刑罚处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
24、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形。累犯基本上有两种含义:一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二是作为量刑时评价的对象。累犯与再犯不同。所谓再犯,是指再次(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但后犯之罪在实施时间上并无限制的情形。二者也存在着明显差别,主要表现在:(二)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为: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年满18周岁。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25、罚。4、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后犯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应当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所宣告的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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