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编写细则及商品名命名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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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 产品 标签 说明书 管理办法 编写 细则 商品名 命名 原则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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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监督处质量监督处 郭海燕郭海燕2011年年5月月28日日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倍受公众关注和政府重视。农业部长高鸿宾强调,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紧紧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认真履责,密切协作,狠抓关键措施落实,切实做好“内防外堵”,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平稳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强调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厉的措施、最扎实的作风,切实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同时意味着对兽药企业的生产、检验、标签说明书编写等要求将更加严格、更加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2号)第二章兽药标签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
2、外包装标签。第五条 内包装标签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安瓿、西林瓶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规格、生产批号。第六条 外包装标签外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第七条 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兽用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
3、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贮藏、批准文号、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第三章 兽药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无包装数量、生产批号、日期)第十一条 中兽药说明书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
4、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型、株及活疫苗的最低活菌数或病毒滴度)、性状、接种对象、用法与用量(冻干疫苗须标明稀释方法)、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与急救措施)、有效期、规格(容量和头份)、包装、贮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第四章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兽药批准权限,经农业部或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十四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统一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擅自
5、加入任何未经批准的内容。第十五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和标识。第十六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不得超出或删减规定的项目内容;不得印有未获批准的专利、兽药GMP、商标等标识。第十七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是中文,并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现行规范化汉字。根据需要可有外文对照。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兽药标签上可使用条形码;已获批准的专利产品,可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标明专利许可种类;注册商标应印制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获兽药GMP合格证的,必须按照兽药GMP标识使用有关规定正确地使用兽药GMP标识。
6、第十九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字迹必须清晰易辨,兽用标识及外用药标识应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粘帖不牢等现象,并不得使用粘帖或剪切的方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二十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对产品作用与用途项目的表述不得违反法定兽药标准的规定,并不得扩大疗效和应用范围的内容;其用法与用量、停药期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法定兽药标准一致,并使用国家标准要求的规范性用语。第二十一条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识兽药通用名称,可同时标识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连写,两者之间有一定的空隙并分行。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并不得小于注册商标用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42号)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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