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基本制度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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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讲义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识别识别一、识别的概念一、识别的概念识别又称定性,(Classification,qual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指依据有关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进行定性,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以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 Franz kahn 在其1891年发表的 Gesetzeskollisionen(法律冲突法)一文中提出,法国学者巴丹于1897年亦提出了这一问题。EOS工程公司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工程公司诉山西新绛发
2、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侵权案绛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民四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EOS工程公司。住所地 CALIFORNIA OAKS ROAD UNIT#302,MURRIETA CALIFORNIA,USA法定代表人:尼尔史蒂文斯(NEAL STEVENS),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美国EOS工程公司于1999年以“返还工程款”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根据约定,我公司分5次将100万美元工程保证金汇入了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新绛电厂筹建处的账户。汇入后,被该筹建处挪用。县政府不依法行政,客观上给原告的保证金被
3、骗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银行未按规定开户、结汇,应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该院经开庭审理,于2001年4月4日作出(2001)晋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驳回EOS工程公司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是:“新绛县人民政府和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未获利,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上述二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新绛发电公司对100万美元的汇入和使用有合法根据,亦不是不当得利者。EOS董事长尼尔来晋,系作为同达集团的一随员,其汇入电厂筹建处的100万美元,是根据同达集团总裁陈家敏的指令而为,对100万美元的支出,亦是陈对筹建处负责人杨振波的授权,作为前期费用由杨支配,
4、故原告不存在错汇、误汇和被告新绛发电公司获利,无合法根据之说;尼尔出席同达集团的合同签字仪式并考察,应认定EOS工程公司是明知建设电厂项目工程是给同达集团的,尼尔与陈家敏在1995年2月频繁来往传真,说明100万美元是EOS工程公司为承揽同达集团电厂建设项目而向该集团总裁陈家敏提供的保证金,若原告认为受损,应向陈主张权利。”EOS工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理中又书面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依法作出(2001)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2002年2月4日EOS工程公司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山西
5、省分行侵权,2002年4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EOS工程公司依法缴纳了诉讼费。案件分到民四庭后,承办法官已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民四庭又将该案退回立案庭,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做出(2002)晋立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EOS工程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EOS工程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上诉称:1原审裁定违反法律程序。EOS工程公司诉山西新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新绛县人民政府、中国银行山西省分行侵权纠纷一案,于2002年2月4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4月1日该院立案庭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EOS工程公司依法缴纳了诉讼费。案件分到民
6、四庭后,承办法官已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民四庭又将该案退回立案庭,立案庭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这种作法系程序违法;2原审裁定剥夺了EOS工程公司的民事诉讼权利。EOS工程公司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EOS工程公司曾经于1999年就同一事实以“返还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变更诉讼请求为“不当得利”,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EOS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EOS工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间,认识到此案不属于“不当得利”,而应是侵权法律关系,于是提出撤诉申请。EOS工程公司系基于此背景才以侵权纠纷为由重新提起的诉讼。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的案件与已审结的返还不当得
7、利案件是两个不同的案件,原审裁定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应依法申诉或申请再审”为由不予受理该案,剥夺了EOS工程公司的诉讼权利。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审理本案。EOS公司汇款行为公司汇款行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行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行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涉外保证合同纠纷 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行为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行为: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8、违约责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以缔结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的单方民事行为(缔约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该案应如何识别(定性)?为什么?该案应如何识别(定性)?为什么?理解识别概念应注意的问题:理解识别概念应注意的问题:1.识别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案件事实构成事实构成进行定性,以确定该事实构成是否能归入范围中的法律范畴(涵摄(涵摄,Subsumption)另一方面是对范围中的法律概念进行解释,如夫妻财产关系、结婚、继承等,确定其外延包括了诉争案件;这两方面在理论上可以区分,但在实践中属于同一个认识过程,共同服务于确定审理案件所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9、这一目的。2.识别与连结点的解释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经过识别确定了冲突规范后,仍需对连结点进行解释方可确定准据法,此时连结点的解释不属于识别问题,而属于连结点的解释不属于识别问题,而属于冲突规范的适用和准据法的确定问题冲突规范的适用和准据法的确定问题。连结点的解释一般适用冲突规范所属国的法律。二、二、识别冲突识别冲突 识别冲突是指由于法院地国与有关外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成作出不同的分类,采用不同国家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不同的准据法的结果。从法院地国的角度来看,识别冲突就是依内国法识别和依有关外国法识别之间的冲突。Kahn在其文章Gesetzeskollis
10、ionen中提出三种法律冲突:第一种是不同国家冲突规范不相同第二种是两国冲突规范相同,但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第三种法律冲突是指对事实构成的定性不同。甲国认为配偶一方取得已死亡的另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财产关系问题,乙国则认为属于继承问题,kahn称这第三种法律冲突为潜在的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即是识别冲突。识别冲突法国男子在德国与德国女子订婚,之后与一美国女子在德国结婚。德国法和法国法均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国法认为违背婚约属于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德国法认为属于违背人身契约,适用义务人本国法,本案即法国法。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有如下几种:1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
11、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例如,关于未达一定年龄青年结婚是否需要父母的同意问题?(日本民法典法定婚龄:男18周岁,女16周岁。成年年龄20周岁)法国法:婚姻能力问题应援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英国法:婚姻形式问题则应适用婚姻举行地法。渡边睦义重婚案和刘文静国际亲子绑架案宋菊茹和渡边睦义在天津结婚并使用公证的结婚证书进入日本后离婚属于婚姻效力纠纷?刑事犯罪?渡边睦义和宋菊茹离婚后又与上海女子结婚属于婚姻效力纠纷?刑事犯罪?中国公民刘文静违背美国法院监护令未经丈夫同意带儿子登机离开美国国境属于监护纠纷、抚养权纠纷、刑事犯罪?2不同国家对同一法
12、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含义。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含义。如法国家庭饲养的兔子视为不动产。奥地利视森林中的野兽为不动产,我国则视为动产。3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不同国家有时有独特的法律概念如英美法的对价,伊斯兰法中的婚晨赠与,德国法的物权行为。三、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三、识别冲突的解决方法I.法院地说法院地说此说主张以法院地的实体法进行识别,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学者齐特尔曼、康恩,努斯鲍姆,法国学者巴迪福、巴丹等。法院地法说优点1依法院地法解释法院地冲突规范比较合理;2法官熟悉法院地法,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3在准据法确定之前,法官除了依法院地法识别之外,别无其他选择。法院地法说的缺点:1法院
13、地法说忽视了冲突规范概念的特殊性,武断、狭隘、自私落后。2法院地法和准据法对同一事实构成的定性可能相互矛盾。3在识别对象对法院地法来说非常陌生时,法院地法说便遇到操作上的困难。但法院地法说由于其简便、易行的优点,在实践中仍被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实践我国实践中识别主要依据法院地法中识别主要依据法院地法。II.新法院地法说新法院地法说此说主张识别应依据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进行。实践中德国不少法院判例采取此说。突尼斯国际私法法第突尼斯国际私法法第27条第条第3款规定,款规定,识别须考虑不同的国际法律范畴和国际私识别须考虑不同的国际法律范畴和国际私法的特殊性,亦是采取的新法院地法说。法的特殊性,亦是采取
14、的新法院地法说。III.准据法说准据法说法国德帕涅和德国wolff 持此主张。此说有逻辑循环之缺点,因此实践中采用此说的国家很少。IV.分析比较法说分析比较法说此说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拉沛尔(Rabel)和英国学者贝克特。此说主张识别应依据在分析比较法学基础上形成的一般法律原则进行。此说理论上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此说可行性差。V.个案识别说个案识别说此说为苏联学者隆茨和德国学者 Kegel所主张,该说认为识别实质上是冲突规范的解释问题,并无统一的规则。VI.功能定性说功能定性说功能定性说由德国学者诺伊豪斯(Neuhaus)于1962年指出,奥地利学者Schwind支持此说。依此说,对一具
15、体法律现象应该据其功能、目的进行识别。如伊斯兰法中存在着婚晨赠与习惯婚晨赠与习惯(Morgengabe)根据功能定性说,可识别为夫妻间的抚养问题。上述各种解决识别冲突的理论各有优缺点,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不同国家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支持。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地法说得到了普遍的采用,采取新法院地法说的亦有一些国家,如德国。四、我国关于识别冲突的解决办法四、我国关于识别冲突的解决办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五、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需要解决识别冲突的问五、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需要解决识别冲突的问题题1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英国识别为物权问题,西班牙识别为继承问题。2
16、代理婚姻代理婚姻(Handschuehe)/手套婚姻问题。阿根廷法允许,英国法禁止阿根廷法允许,英国法禁止。关于代理结婚属结婚实质要件还是形式要件问题,各国法规定亦不相同。3实体法问题和程序法问题的划分时效问题时效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把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诉讼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1984年,英国议会通过外国时效法,把所有的外国时效一律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而不管外国法把它识别为实体法问题、还是程序法问题。在美国,不少州开始把外州或外国的诉讼时效法规识别为实体法问题。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82年提出了统一冲突法-时效法供各州采用。该法把时效视为实体法问题。证据问题证据问题大陆法
17、系国家一般视为实体法问题。英国和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则把举证责任视为程序法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法院地法。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133条:当事人的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由法院地法决定;除非准据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则影响案件的决定,而不是调整审判的进行,则适用准据法。推定问题推定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把事实的推定视为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我国一些学者认为,应对推定进行区分。如果推定仅仅关系到证明事实的方式,则是程序性的;如果推定将在实质上影响案件的后果,诸如在过失案中对适当注意的推定,则应视作实质性的,并应适用某一适当的外国法作准据法。识别案例:识别案例:科恩
18、夫妇是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1918年,他们在德国用德文立了一个共同遗嘱,指定互为继承人,并宣布他们二人都死后,他们的财产平分给他们的子女(一子两女)。科恩先死,1940年科恩夫人和她的一个女儿奥本海默夫人(住所在德国的德国人)在伦敦一次空袭中被同一枚炸弹炸死。科恩夫人遗留有动产在英国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时,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德国法规定同时死亡。奥本海默夫人的继承人和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因遗产继承问题诉至英国法院。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英国法院适用准据法理论识别为实体问题,适用了德国法。中国人甲,在法国有一农场,饲养良种兔10000只。2012年甲在其经常居所地天津死亡。
19、其在中国的妻子和在法国的子女因继承该良种兔发生纠纷,妻子在天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国民法典该兔为不动产,依中国法该兔为动产。法院应如何识别?中国学生甲,在纽约留学期间被DAAD奖学金生德国人开车撞伤右腿,住院1个月,未要求乙赔偿损失。2年后,甲在中国对乙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依民法通则136条,身体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德国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纽约法规定为6年。中国法认为诉讼时效为实体法问题,纽约法认为是程序法问题。依民法通则146条,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问:我国法院应如何识别?民法通则意见第195条:涉外民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
20、,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七条 诉讼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法律。识别与案由的区别识别与案由的区别:主体不同主体不同:民事审判庭;立案庭功能不同功能不同:确定冲突规范;案件管理和司法统计;依据不同依据不同: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准据法的影响不同对准据法的影响不同:终局性不同终局性不同:案由在结案时可以变更;识别则否。第二节第二节 反致(反致(Renvoi)一、冲突法指引和实体法指引二、反致 的概念狭义反致:单纯反致(直接反致)广义反致:反致(单纯反致)Remi
21、ssion转致 Transmission间接反致 indirect Transmission双重反致(外国法院理论):Foreign court theory 法国最高法院1878年6月24日判决福果案:福果是1801年出生在巴伐利亚的非婚生子,5岁时随其母去法国,并在那里安居到1859年死亡。他在法国留下一笔动产,但未立遗嘱。福果的母亲和妻子都已死亡,又没有子女。其母亲的旁系血亲(福果的表兄弟姐妹)要求继承。依巴伐利亚法律,表兄弟姐妹可以作继承人。法国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表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法国冲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被继承人住所地所地即巴伐利亚法律。福果在法国没有法律上的住所,因
22、此以其出生地即巴伐利亚为住所。巴伐利亚冲突法规定应适用死者“事实上最后住所地法事实上最后住所地法”。法国最高法院接受这种反致,依据法国民法典认定这笔财产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国库。反致(单纯反致)中国公民经常居住于德国,在德国死亡,因其遗留的动产继承问题在中国法院引起诉讼。中国法律适用法31条规定,遗产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德国法律。德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即中国法。如果中国法院最后适用我国实体法进行判决,即属于反致。转致(Transmission)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冲突规则指定适用丙国法,如果甲
23、国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丙国实体法,这种现象就叫做转致。包含单纯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 德国人,在德国有住所,惯常居住于英国,在中国进行法律行为,因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在我国法院涉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经常居所地法律,即英国法律;英国冲突法:住所地法律,即德国法;德国冲突法本国法,即德国法律间接反致(大反致)indirect remission中国人,在德国有住所domicile,惯常居住于英国,在天津死亡,因遗产继承在天津中院涉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英国冲突法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德国法。德国冲突法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
24、中国法。外国法院理论(Foreign court theory)又称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系英国在接受反致方面采取的特殊制度:英国法院若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英国法官便设身处地地设想该外国法院法官若亲自审理当前案件,将会适用何国实体法判决案件,英国法官最终适用该外国法院法官可能适用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判决案件。依此种理论,若该外国法院基于反致、间接反致或转致适用其本国法或第三国法,英国法官亦会适用该外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外国法院说”的名称亦由此而来。案例: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和经常居所,在英国有动产,死亡在德国,关于其遗产继承问题在英国法院引起诉讼。英国冲
25、突规范规定,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德国法。之后,英国法官开始换位思考:德国冲突规范: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本国法。中国法律适用法31条规定动产继承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德国法接受反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条第1款)。英国法官最后便会适用德国法院审理案件时将会适用的法律德国实体法判决案件。三、反致产生的条件三、反致产生的条件1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是冲突法上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是冲突法上的指引的指引2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相同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不相同:连结点:连结点不同;连结点虽然相同但含义不同不同;连结点虽然相同但含义不同3存在致送关系存在致送关系:对于某一涉外民事争: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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