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实务第15章-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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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多式联运实务GUOJI DUOSHI LIANYUN SHIWU“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经全国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国际多式联运实务国际多式联运相关法规152CONTENTS第十五章 国际多式联运相关法规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2我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监管办法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5TIR公约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84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1规则的适用规则第一条就规则的适用做出说明:本规则经当事人选择后适用,一经适用就超越
2、任何与本规则抵触的多式联运合同附加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或义务。2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的证据效力载入多式联运单证的资料应当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此种资料接管货物的初步证据,除非已有相反的注明,例如“托运人的重量、装载和计数”“托运人装载的集装箱”或类似表述已在单证上以印就文本或批注做出。在多式联运单证已经转让或者等同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已经传输给收货人并经其接收,收货人又是善意信赖并据以行动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5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除规则规定的免责事项外,多式联运经
3、营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规则所规定的货物由其掌管的期间,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规则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没有过失或疏忽。但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应当对货物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除非托运人对如期交付的利益做出声明,并经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5延迟交付与灭失货物未在明确协议的时间内交付的,或者虽无此种协议,但未在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交付的,即为延迟交付。如果货物未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交付日期届满后连续90日内交付,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4、,索赔人即可认为该货物已经灭失。6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6海上或内河运输的免责条款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海上或内河运输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不负赔偿责任:1)承运人的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受雇人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2)火灾,除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但是,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船舶不适航所造成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就要证明,他已经谨慎处理以使船舶在航次开始时适航。7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8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7第一节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9托运人的责任1)托运人应保证在
5、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和数量以及危险货物的危险性等事项均准确无误,否则,托运人应当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因上述事项的不正确或不适当而引起的任何损失。2)即使托运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转让,托运人仍应负赔偿责任。10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通知11诉讼时效12规则对侵权行为的适用13规则适用对象8第二节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6、)。该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1托运人责任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3书面通知、诉讼(1)书面索赔通知提出时效(2)诉讼时效9第三节 我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监管办法一、总则相关规定公约的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但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必须位于缔约国境内。公约第三、四条明确规定:受本公约制约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订,本公约各项规定即强制适用于此种合同。公约不得影响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中有关运输业务的管理和控制的适用,或与之相抵触。10第三节 我国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的监管办法二、对集装箱货物的监管1)进、出口集装箱货
7、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应在进、出境地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规定递交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申报单证和其他有关单证。如果要求在到达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报请进境地或者起运地海关同意,并按“海关监管货物”办理手续,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有关集装箱施加海关封志。2)海关对集装箱货物进行查验时,收货人、发货人、集装箱经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且按照海关要求负责开箱、拆包、搬运等事项。进、出口集装箱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方准提取、装运或者继续发运。经海关放行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查,或者调阅有关交接、验收等单证和账册。3)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因故要求海关关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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