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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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公司法第五版范健 王建文 著法律出版社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的内涵与变迁公司的内涵与变迁 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内涵的法律界定企业内涵的法律界定1.1.企业的法律含义企业的法律含义 各国基本上不对企业概念作出法律上的界定,极少从法律主体甚至组织体意义上使用企业概念。我们将商法意义上的企业概念界定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企业作为商主体,在其所参加的法律关系中自然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作为商主体的企业还有一点显著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这就是企业不仅可以作为法律主体还能够作为法律客体。企业之所以具有法律含义上的双重性
2、,即兼具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的地位,是由企业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决定的。2.2.企业的特征企业的特征企业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组织体企业在社会功能上是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设立的目的具有营利性企业存在的法律条件是必须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形式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1.1.公司概念界定概说公司概念界定概说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其他意义上的公司概念2.2.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大陆法系之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具体立法体例分为:在公司法或商法中对公司作统一定义;不就公司作统一定义,而是对各类
3、公司分别定义;既未对公司下统一定义,也未对各类公司分别定义,而仅规定各类公司设立的目的、性质,但从中能够概括出各类公司的定义。3.3.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英美法系的公司概念英美法系素来不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少对公司概念的明确定义。4.4.我国的公司概念我国的公司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内涵的限定:本书的立论二、公司内涵的限定:本书的立论1.公司仅限于商事公司2.公司仅限于狭义公司为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在任何国家均具有法人资
4、格的典型公司。三、公司的特征三、公司的特征1.1.公司特征概说公司特征概说公司的特征是公司内涵的具体体现,但由于各国关于公司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一,因而很难归纳出能够统一适用的公司特征。在我国,学理上对公司的概念认识主要有三性说、四性说和五性说。2.2.公司特征的法律界定公司特征的法律界定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法人性(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定性(公司类型法定;公司内容法定;公司公示法定)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的发展与沿革公司的发展与沿革一、公司的发展与沿革一、公司的发展与沿革1.1.公司的起源与萌芽公司的起源与萌芽古罗马起源说:合伙组织(原始公
5、司)的萌芽中世纪起源说:合伙组织(原始公司)的产生2.2.公司的成型与发展公司的成型与发展无限公司的成型与发展两合公司的成型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型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型与发展二、中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1.古代中国公司的起源2.近现代中国公司的产生与发展3.新中国建立后、改革开放前公司的发展4.改革开放时期公司的发展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的概念与特性公司法的概念与特性一、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法的概念1.在“公司法”的概念界定上,各国立法基本上都不予规定。2.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3.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又称狭义公司法,它是指将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化地规定于一个法律文件内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又称广义公司法,它是指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特性二、公司法的特性1.1.公司法性质与特征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公司法性质与特征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2.2.公司法的特性公司法的特性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公司法是兼
7、具国际性的国内法公司法具有发展性与变动性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法体系及其立法考察公司法体系及其立法考察一、英美法系公司法一、英美法系公司法1.1.英国公司法英国公司法英国早期公司立法主要采取两种特许法的形式。除法典形式的公司法外,英国还制定了一些公司单行法和附属性法律。2.2.美国公司法美国公司法美国的公司立法权在各州,各州都分别制定了自己的公司法,而没有联邦统一的公司法。3.3.英美法系公司法的特点英美法系公司法的特点在法源上,虽然其现代公司法已经以成文法为主,但由于其系判例法国家,仍然存在大量的判例法形式的公司法。在立法模式上,有关公司法的成文法均以单行法或统一法的形式存在。与判例法传统相适应
8、,其成文公司法也赋予公司设立者较大的自由,富有弹性。公司法的调整范围独特。二、法国法系公司法二、法国法系公司法1.1.法国公司法法国公司法2.2.法国法系公司法的特点法国法系公司法的特点在立法体例上,先以商法典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然后将公司法从商法典中分离出来,制定了统一的公司法,即公司法或商事公司法。对公司的法律规制较为严格,公司法中限制性和禁止性等强制性规范较多。三、德国法系公司法三、德国法系公司法1.1.德国公司法德国公司法德国是大陆法系典型的民商分立国家,有关公司方面的立法较为健全。人合公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注册成立并进行经营管理的公司
9、,主要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股份法以三权分立方式确定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其中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德国商法典规定了静止公司。德国民法典规定,从事小规模工商业人员或自由职业者可口头约定或签订章程成立民法公司。2.2.德国法系公司法特点德国法系公司法特点在立法体例上,采取商法典与单行公司法并存模式,即在商法典中就公司法作专编规定,调整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形态,股份有限公司则另以独立的股份公司法调整。公司立法富有弹性,任意性规范较多。公司治理结构较为特殊,实行双层委员会制与职工参与决定制。对关联企业的立法较为健全。四、折衷法系公司法四、折衷法系公司法1.1.
10、定义定义 折衷法系是指在公司立法过程中兼采各法系的立法模式,加以揉和折衷形成的法系。该法系以日本为代表,故又称日本法系。2.2.日本公司法日本公司法3.3.折衷法系公司法特点折衷法系公司法特点公司立法起步较晚,但善于利用后发优势,注意吸收引进各大法系的立法成果,折衷色彩浓厚。形成了一种极具折衷性的混合立法模式。第三节第三节 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中国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1.公司法的制定历程回顾公司法的立法背景公司法的制定过程1993年公司法的主要内容2.20052.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及概况年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及概况3.20053.2005年公司法的变革年公司法的变革主要修改内容2005年公
11、司法的立法理念与立法政策的革新4.20134.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及概况年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及概况修订背景修订概况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法的地位与作用公司法的地位与作用1.1.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公司法与民法公司法与商法公司法与经济法公司法与企业法公司法与证券法公司法与破产法公司法与行政法公司法与刑法2.2.公司法的作用公司法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为公司的组织及其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的类型公司的类型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学理分类公司的学理分类
12、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资兼合公司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资兼合公司1.1.标准标准 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2.2.人合公司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日本称为“人的会社”,是指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3.3.资合公司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日本称为“株式会社”,是指以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4.4.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又称人资兼合公司,日本称为“合资会社及株式合资会社”,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中间公司”或“折衷公司”,它是指公司兼以股东个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为信用基础的公司。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1.1.标准标准公
13、司资本构成标准2.2.公营公司公营公司公营公司是指政府独资经营,或者政府与私人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或政府在经营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公司。3.3.民营公司民营公司民营公司,又称私营公司或私人公司,是指公司完全由私人投资经营或者私人与政府合资经营而政府资本超过50%的公司。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三、母公司与子公司1.1.标准标准 公司外部组织关系2.2.母公司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母公司作为控制公司的一种,又称控股公司,可以分为纯粹的控股公司和混合的控股公司,前者一般只以控股为主要目的,而后者则是既控制股份,又从事其他
14、业务。3.3.子公司子公司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又称全资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股东仅有一人,子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人公司”。子公司虽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法人,它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四、总公司与分公司四、总公司与分公司1.1.标准标准公司内部组织关系2.2.总公司总公司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
15、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3.3.分公司分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对称,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是公司为拓宽经营领域和范围,增加经营的灵活性,而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本身只是公司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公司形态。它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的章程,没有独立的法人机关,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要由总公司承受。五、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五、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1.1.标准标准公司的国籍2.2.本国公司本国公司 本国公司,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3.3.外国公司
16、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公司不具有本国国籍而隶属于外国国籍的公司。4.4.跨国公司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一国(通常是本国,又称母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称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其联系的纽带主要是资本、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法律分类公司的法律分类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一、大陆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1.1.无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日本称“合名会社”,法国称“合股公司”,是指由两名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
17、是指公司股东不仅要以其出资,而且还要以其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是指公司的各个股东必须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所有股东,也可以只要求其中个别股东清偿债务,若部分股东清偿了全部债务,则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2.2.两合公司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又称简单两合公司,日本称为“合资会社”,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执行业务,而有限责任股东没有业务执行权和代表权,只有一定的监察权。3.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
18、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型股份有限公司而创设,同时,它吸收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许多重要特点,其实质为介于股份有限公司和人合公司之间的一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4.4.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日本称“株式会社”,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5.5.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两合
19、公司,日本称“株式合资会社”,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二、英美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二、英美法系公司的法律分类1.1.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 标准:公司是否注册2.2.开放式公司与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与封闭式公司 标准:公司股东对象不同及股票能否自由转让3.3.普通有限公司与保证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与保证有限公司 标准: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 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认缴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保证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歇业时依其所保证的金额向公司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但超出该保证金额的,则不再承
20、担其他财产责任。4.4.美国公司法中的特殊公司:美国公司法中的特殊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第三节 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我国公司的法律分类1.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2.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定义: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公司组织浓厚的资
21、合性;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3.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定义: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特征: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与特定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运作规则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单独发起设立;国有企业改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4.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定义: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征: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 公司股票上市的功效:增强公司的融资
22、能力;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市场信用;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5.5.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法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法适用6.6.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司法适用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公司法适用7.7.合作社的公司法适用合作社的公司法适用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设立的概述公司设立的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一、公司设立的概念1.1.概念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准备行为。2.2.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公司设立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公司设立、公司设立
23、登记与公司成立之间的关系二、公司设立的性质二、公司设立的性质1 1合伙契约说合伙契约说 又称契约说、契约行为说。该说认为,发起人签订协议,合意组建公司,制定公司章程视为设立人的契约,并进而将设立行为视为合伙契约。2 2单独行为说单独行为说 该说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发起人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独行为。这种理论认为,应将公司设立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即公司设立行为之预约与实现此预约之设立行为。3 3合并行为说合并行为说 该说认为,公司设立系共同行为与契约行为之合并行为,即既有共同行为的属性又有契约行为的属性。4 4共同行为说共同行为说 又称公司行为说;由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民法将契约与合同行为区别开来,
24、后者即共同行为,故该说又称合同行为说。三、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三、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1.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又称放任主义,是指政府对公司的设立不作任何限制,法律不加任何干预。2.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公司成立须经国家元首特许或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3.3.核准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公司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4.4.准则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公司法预先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5.5.我国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定我国公司设立的基本规定我国公司的设立一般采用准则设立主义,但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则采用核
25、准设立主义,也有学者认为这也是严格准则主义的体现。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公司设立的具体制度一、公司设立的方式一、公司设立的方式1.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该种设立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公司所有资本都来自于公司的发起人,公司不能公开向社会募集股份。2.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亦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在各类公司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可以采取这种设立方式。二、公司设立的条件二、公司设立的条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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