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预防对策-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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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6年开始,国务院七部委共同决定,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李岚清强调:“中小学生能否得到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心上,不能有丝毫的官僚主义,要以对国家、民族高度负责的精神,重视对青少年儿童的保护,把中小学师生的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估计到这项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不能指望搞几次大的教育活动就能解决问题,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1997年3月30日中国教育报 从20世纪70
2、年代末起,西方发达国家儿童死亡排序中,意外死亡就一直居于首位。世界卫生组织1985年发布报告,就指出世界范围内约50的儿童死亡是由意外伤害所致,死亡人数超过肺炎、癌症、先天畸形和心脏病致死数的总和。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的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也进入了校园安全事故的多发期。有资料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万人以上。国家儿童少年“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2000年各省上报的事故中,各类中毒事故占总件数的24%,溺水事故占16.3%,各类交通事故占11.39%,校外人员侵害学生案占6.4%。典型事故:一、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含义与界定 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
3、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以及死亡事故。不包括中小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1、中小学生在校伤害是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与学校的管理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2、如果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管理行为违法或违反通常的合理的行为标准,造成学生伤害,并且学校主观上存在过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中,界定学校管理的范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从空间上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围,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
4、,其中校门前的可控范围是指学校门卫、保安和值班教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校门外及其附近的学生活动的管理范围。此外学生校外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属学校管理范围。2、从时间上看,凡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都属学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从早晨校门开放时起至下午放学学生全部离校时止,包括自习课、课间休息时间、中午时间等,如果是住校生,则包括全部在校期间。虽然尚未到开放时间或已过放学离校的最后时间,如果学生在校园内活动,学校仍有责任管理该学生。3、从职责上看,学校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及其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和学校公权力介入的行为。二、学生在校伤害事
5、故发生的原因 确保在校学生平平安安不发生任何伤害事故,是一件非常艰难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注重事故原因的分析研究,防止事故的发生甚至把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下列方面:1、是学校管理措施不力。2、是学校对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教育不够。3、是教师队伍中部分教师素质差,使学生成了牺牲品。4、是内部矛盾纠纷处理不当,往往引发恶性暴力案件。5、是学校经费紧张,校舍差。三、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危害1、使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2、给学生家长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痛苦。3、使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受到影响。4、社会影响很大在2000年“两会”期间,江西发生的爆炸案震惊全国
6、,正如教育部在通报中指出:其“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四、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 归责原则是归责的根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换言之,归责原则是解决最终的责任依据和根本,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要正确理解归责原则,必须首先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该说认为,监护人将学生送入学校学习,即应视为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的部分监护权委托给学校行使,学校与学生的监护人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学校是受委托监护人。依
7、照该说,监护责任是可以通过约定或推定转移的。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2)。该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以下三个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
8、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责任的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普通运用的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上造成了损害,那么与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例外,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指双主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失的原则。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责任,但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道义责任;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混合原因造成的事故的归责原则 前述造成不同类型事故的几种情形同时出现,由各种因素综合造成的混合型学生
9、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类型,其中有过错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根据过错的轻重和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因几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根据各方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按主次承当责任,其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受伤害学生或其他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 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确立过错责任,可以产生以下的影响: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
10、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制定的有关校舍及学校其他建筑的建设标准,各种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等;所谓的“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则是指根据学校管理者自身的知识和常识,如果处于谨慎注意的情况下,应该预见也可以预见的危险。将校舍不安全因素列为学校首要的责任因素,不仅是考虑到因客观环境的不安全所造成的事故,学校的责任更大也更明确,而且是因为在全国范围内的一次调查显示,学校的环境不安全是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首要因素,大概要占全部事故的近50。给学
11、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此外,由于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危险,特别是校舍倒塌等危险,则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事故,因此,未尽到维护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义务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学童教学楼栏杆摔下致残学童教学楼栏杆摔下致残 学校被判赔学校被判赔4343万元万元案情2000年10月16日,湖北随州一9岁小学生小涛在学校二楼阳台栏杆边玩耍时,不慎翻下栏杆,头部受重伤,导致一级伤残。因赔偿一事协商不下,小涛的家长遂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学校教学楼栏杆未按由于学校教学楼栏杆未按国家中小学教
12、学楼强制性规定修建,国家中小学教学楼强制性规定修建,与小涛受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方作出适当赔偿。经湖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获赔43万元。这是湖北省目前金额最高的一起校园意外伤害赔偿。一些地区的学校校舍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令人担忧!如此学校,怎经风雨!(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这种过失,首先表现为学校制度上存在的疏漏。其次,这种过失还表现为学校在管理上的不作为。第三则表现为认识到安全隐患,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高三女生死在违规借宿的教师办公室高三女生死在违规借宿的教师办公室 案情案情(续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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