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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东北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规》课件:第5讲-教(PPT 77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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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五章 教育法律责任第1页,共77页。主要内容n法律责任的概述n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n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n责任的抗辩与免责事由第2页,共77页。一、一、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概述n(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一)法律责任的含义n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n广义的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n狭义的法律责任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本章所讲的法律责任是指后者。第3页,共77页。n第一,法律责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即法律责任是由国家运用法律形式事先予

    2、以明确规定的、要求必须实施的法律行为模式。n第二,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事实相联系,具有条件性。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行为不违法,则不能追究责任。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行为人自身存有过错行为。n第三,法律责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国家强制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制裁方式的实现,即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当他作出相反行为时,即应受到制裁。另一方面表现为责任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组织追究,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进行此项活动。第4页,共77页。n(二)法律责任的类型(二

    3、)法律责任的类型n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律责任方式的类别。对法律责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按不同的分类标准,作出多种不同的分类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分类是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作出的划分。n之所以以此为标准进行划分,是因为在引起法律责任的条件中,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条件。依此标准,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第5页,共77页。n、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n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n(1)民事法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的后果。民事法律责任就是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具体包括违反

    4、合同的民事法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两类。n(2)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强制性是一切法律责任共有的特性,民事法律责任也不例外。但应该注意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民事法律责任不一定要求国家相关的有权机关的干预,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由当事人在国家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和解,协商解决。n(3)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在民事活动中,违法民事义务往往与财产损害有关,这就决定了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责任。但这些财产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某些非财产责任的承担,比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第6页,共77页。n、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n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行政法律

    5、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n(1)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即在行政管理中,由行政主体一方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或相对人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关系中违法而引起的责任不是行政法律责任。n(2)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及追究程序具有多样性。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由此决定了作出行政制裁措施的机关及程序具有多样性,这也是行政法律责任与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n(3)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都具有单一性即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追究,而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既可以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也可以包括国家

    6、的行政机关。第7页,共77页。n、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n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n(1)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来说,只有当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才能受到刑事制裁。n(2)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重的法律责任。从责任形式上不仅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主刑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而且包括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死刑。n(3)刑事法律责任具有法定性。一方面,犯什么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即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根据犯罪人的自身悔过程度,可以对其加刑或减刑,以加重或减轻

    7、刑事法律责任的程度,但这些变更也应是有法可依的。第8页,共77页。n、违宪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n违宪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n违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一法律、法规或规章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二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活动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由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我国监督宪法的实施和认定违宪责任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页,共77页。n(三)归责原则(三)归责原则n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法律责任的归结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

    8、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它是法律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n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第10页,共77页。n、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n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主体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是最核心的问题。过错责任原则把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使行为人对其自身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责,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利,也有利于教育行为人。第11页,共77页。n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含义包括:n(1)在具体的责任构成中,过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其行为

    9、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还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才应当承担责任。n(2)过错在整个责任构成要件中占有最终的和最核心的地位,不能与其他构成要件比如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等量齐观,同时还要在过错的范围内来理解和考察其他构成要件。n(3)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根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大小的依据,无过错无责任。n(4)过错构成了承担责任的要件,也由此产生了抗辩的理由。其抗辩的理由就是无过错,只要证明自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第12页,共77页。n、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n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因行为或与行为相关的事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而应承

    10、担的法律责任。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时,其具体条件和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立法对一些特殊行业采用了这种归责原则。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条件,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的结果,行为人即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种责任的归责形式也称之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绝对责任,即无过错并不构成抗辩事由。第13页,共77页。n适用情形(民通规定)q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q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11、的行为q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q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q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第14页,共77页。n、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n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法官)根据公平概念,结合当事人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确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的法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利益权衡的过程,在损害事实是由于第三方介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者无法区分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状态等情况下造成时,仅仅让一方承担损害结果,是明显有失公平的,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

    12、就体现了公平责任的原则。第15页,共77页。n(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n n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n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第16页,共77页。n、主体、主体n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

    13、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第17页,共77页。n、行为行为n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

    14、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n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第18页,共77页。n、心理状态、心理状态n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n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n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

    15、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n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第19页,共77页。n、损害事实损害事实n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

    16、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第20页,共77页。n、因果关系因果关系n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

    17、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第21页,共77页。n(五)法律责任方式(五)法律责任方式n法律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惩罚、补偿、强制等,也称为法律制裁。所谓法律制裁,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n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划分,法律制裁可相应地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和违宪制裁。第22页,共77页。n、民事制裁民事制裁n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负有民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n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8、:(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迅捷、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或拘留。第23页,共77页。n、行政制裁行政制裁n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负有行政法律责任的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n()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

    19、有轻微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处分的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n()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者法人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必须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24页,共77页。n、刑事制裁、刑事制裁n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人所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即刑罚制裁。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

    20、制裁措施。n刑法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第25页,共77页。n、违宪制裁、违宪制裁n违宪制裁是指由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对违宪行为者依其所应负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措施。n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违宪制裁的主要方式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法规。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时赋予了其“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1、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的权力;第六十七条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有“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的权力。同时,任何其他同宪法相抵触的行为也必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第26页,共77页。二、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二、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n(一)与教育行政有关的法律责任(一)与教育行政有关的法律责任n、与教育经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教育经费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

    22、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7页,共77页。n、与校舍及设施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校舍及设施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8页,共77页。n、与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

    23、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着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29页,共77页。n、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0页,共77页。n(二)与学校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二)与学校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n、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招生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

    24、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1页,共77页。n、与学校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与学校收费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2页,共77页。n(三)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三)与教师有关的法律责任n、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n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5、事责任。”第33页,共77页。n、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n教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4页,共77页。n、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教师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n教师在享受一定的法律保障的同时,其行为如果

    26、违反了教师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必然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n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5页,共77页。n(四)与学生有关的法律责任(四)与学生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27、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6页,共77页。n(五)与社会有关的法律责任(五)与社会有关的法律责任n、与教育秩序及学校财产有关的法律责任、与教育秩序及学校财产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条第一、二款分别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37页,共77页。n、与办学有关的法律责任、与办学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

    28、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8页,共77页。n、与举办考试有关的法律责任、与举办考试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39页,共77页。n4、与颁发证书有关的法律责任、与颁发证书有关的法律责任n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第40页

    29、,共77页。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n(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一)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 n有的学者从伤害事故的时间空间角度来加以界定,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有的从学校的职责范围出发,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管理之下所发生的事故;还有的将由主观故意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排除在学生伤害事故之外,认为只有因过失或者意外而导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才可称之为学校事故;也有国外的学者认为,学校事故是学校事故中的一部分,而学校事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学生、教员、设施、设备的事故以及盗窃、火灾等其他灾害的总称;狭义的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

    30、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学生受伤、疾病、死亡事故。第41页,共77页。n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可以看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的职责范围是从时间和空间两个角度来加以界定的。第42页,共77页。n从时间上看从时间上看,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时间包括:(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教师要

    31、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4)课间休息时间;(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但学生在校期间擅自离开学校发生的伤害,学校已经尽到通知义务的可以免责。n从空间上看从空间上看,是指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包括: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第43页,共77页

    32、。n(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n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极其复杂。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n与学校设施、设备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这是由于学校设施、设备不全,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n与教职员有关的学生伤害事故,这是由于教职员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n与学生个人有关的伤害事故,这是由于学生体育运动、游戏、斗殴等原因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第44页,共77页。n、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n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

    33、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n可见,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第45页,共77页

    34、。n(1)学校的法律责任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q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q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q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q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q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

    35、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第46页,共77页。n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n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n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n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n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36、n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n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47页,共77页。n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

    37、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48页,共77页。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规定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规定了学校无法律责任的情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

    38、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49页,共77页。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50页,共77页。n3其他主体的法律责任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39、规定: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1页,共77页。n(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责任n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发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针对不同主体,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

    40、七条和二十八条分别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学校无责任而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的适当帮助不属于赔偿责任承担。第52页,共77页。n另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

    41、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53页,共77页。n1、不可抗力n2、意外事件n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n4、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n5、受害人的自身过错n6、受害人同意四、责任抗辩及免责事由四、责任抗辩及免责事由 第54页,共77页。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第55页,共77页。主要内容n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n教育法律救济的类型n教育申诉制度n民事诉讼程序

    42、第56页,共77页。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n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q第一,法律救济是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为基础的。q第二,法律救济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得以启动的。q第三,法律救济是对受侵害合法权益的恢复和补救。第57页,共77页。二、法律救济的途径二、法律救济的途径n法律救济一般通过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等渠道来实现。q司法救济渠道是指通过法定诉讼制度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依据法律规定,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那么,受害人则可通过现行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司法制度求得司法裁决,获得法律救济。q

    43、行政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行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我国有明确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第58页,共77页。三、教育申诉制度n申诉制度可以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q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依q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不以发生法律效力的

    44、判决、裁定为必要前提,当事人或其他公民不服处分、处罚,依法向司法机关以外的机构提出要求改正的申诉。第59页,共77页。n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教育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n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个体及教育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相应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n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第60页,共77页。(一)教师申诉制度 n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认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n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

    45、包括:q第一,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q第二,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q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第61页,共77页。n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n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n1提出申诉q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载明如下内容:(1)申诉人。(2)被申诉人。(3)申诉要求。(4)申诉理由。(5)附项。n 2对申诉的受理q法律授权的有关部门接到申诉书后,首先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

    46、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n3对申诉的处理 第62页,共77页。(二)学生申诉制度(二)学生申诉制度n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处理的制度。n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q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q第二,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

    47、以申诉。q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推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买非必需教学物品或无必需物品等权益者,可以申诉。第63页,共77页。四、民事诉讼程序n一审普通程序起诉受理庭审前准备开庭审理 合议庭审议宣告判决第64页,共77页。(一)起诉及其条件起诉:当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基本原则:“不告不理”(1)无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2)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决定权在当事人。第65页,共77页。起诉的条件1 实体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求情和事实、理由;2 形式条件

    48、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第66页,共77页。(二)受理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67页,共77页。(三)庭审前的准备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2成立审判组织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3认真核实诉讼材料;4收集必要的证据。第68页,共77页。(四)开庭审理1庭审准备2宣布开庭3庭审调查4法庭辩论5法庭辩论后的调解第69页,共77页。1庭审准备(1)依法告知道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2)发布开庭公告第70页,共77页。2宣布开庭(1)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是否到听并将结果报告给庭长;(2)由审判长宣布审

    49、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宣布案由、核对当事人。核对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务和住所。(3)核对完毕,再次告知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4)审查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代理权限。第71页,共77页。3庭审调查(1)当事人陈述(2)证人做证(3)出事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第72页,共77页。4法庭辩论(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4)相互辩论(顺序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询他们的最后意见第7

    50、3页,共77页。5法庭辩论后的调解审判长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顺序依次征询他们是否愿意调解。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74页,共77页。(五)合议庭审议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认为该案难以调解时,应立即进入评议室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划分;适用何种法律;诉讼费用如何分担以及如何执行等问题。第75页,共77页。(六)宣告判决凡开庭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或依法不公开审理的,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公开宣告判决有两种形式:1。当庭公开宣判:即在合议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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