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培训课件:合规培训.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保险业务培训课件:合规培训.ppt》由用户(三亚风情)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险业务 培训 课件 合规
- 资源描述:
-
1、ONTENTS 目录123行业形势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讨论4一、行业形势一、行业形势一、行业形势2018年,银保监会对保险中介公司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范围不断扩展,全年累计对中介机构处罚190次,共计235次违规事项。处罚机构金额达1562.85万元,较2016年上涨57.36%,较2017年上涨58.17%;处罚个人金额达426.85万元,较2016年上涨85.83%,较2017年上涨75.44%,均有大幅度上涨。993.2229.7988.1243.31562.85426.850500100015002000处罚机构金额处罚个人金额各年处罚情况20162017201817718923505
2、0100150200250201620172018处罚次数处罚次数一、行业形势预计2019年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从业人员登记数据核清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自媒体营销一、行业形势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关于开展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1870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坚决杜绝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号)一、行业形势从业人员数据核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自查清核重点包括以下方面:1.人员清虚。纠正执业登记中的违法违规做法,清除为违规避税、套取费用等不法目的虚
3、挂虚增、有名无实的人员,消除中介系统中的虚假人员。2.隶属归位。纠正统一登记到法人机构名下的不当做法,严格按照执业登记属地原则(即从业人员在哪个地区展业,就应归于该地区所属分支机构名下),理清从业人员隶属,切实归位到其实际所在地区所属分支机构。3.信息补全。对照中介系统列示项目,逐项核对每名从业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修正错误信息,补充缺失信息,增加个人照片。4.加强维护。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完善执业管理操作机制,明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标准,建立从人员入司到离司的全流程执业管理制度。一、行业形势互联网销售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合规性自查的通知(京保监办便函20187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继续加强互
4、联网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4号)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京保监便函2018209号)注:新的互联网监管规定预计今年将会出台一、行业形势自媒体营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号)(特急)应当严格规范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编发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行为,对于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应以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为准,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对于不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应当制定责任部门进行审核管理;应当严格规范所属保险从业人员
5、转载保险营销宣传信息行为,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二、法律法规二、法律法规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 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
6、管规定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六条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
7、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 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 年退出市场的情形;(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
8、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四)修改公司章程;(五
9、)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从事金融工作3 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 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 相关规定;(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
10、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 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 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
11、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12、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经纪人超过2个月未任命;(二)从该保险经纪人离职;(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13、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机构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员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
14、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人员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
15、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人员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 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管理二、法律法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