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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案例研讨-调解员培训课件(共74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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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案例 研讨 调解 培训 课件 74
    资源描述:

    1、典型案例分析2013年度调解员培训课件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由于对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二、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劳动争议的构成要素包括劳动争议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就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二)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争议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包括行为、物以及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比如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具体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三)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主要包括岗位分工及协作,技能培训及考核,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生产条件,贡献与劳动报酬等。三、劳动争议的特征 (一

    2、)劳动争议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主体必须是劳动关系双方,即劳动争议只能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有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才能称为劳动争议。(二)劳动争议内容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必须是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因劳动权利纠纷引发的争议。(三)劳动争议影响面较大。主要是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会、罢工、游行等。(四)劳动争议与生产和劳动者的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四、劳动争议分类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

    3、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五、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两审制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一)合法原则 (二)公正原则 (三)着重调解原则 (四)及时处理原则 案例1: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4月6日经人介绍到被申请人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成都市金牛区凯德广场项目施工,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5

    4、日,李某某在凯德广场一二期交接处做二层模板搭架时从两米多高处摔下,致 身 体 多 处 骨 折 ,经 医 院 治 疗 后回家休养。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与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凯德广场.成都金牛二期及一期扩建项目劳务合同,并按约定向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由其负责向李某某发放劳动报酬。申请人诉求: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申请人与四川联盛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仲裁裁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评析:1、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

    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被申请人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四川联盛劳务公司,而四川联盛劳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申请人与被申请

    6、人是劳务关系;与四川联盛劳务公司是劳动关系。案例2: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案情简介:申请人何某某自1997年起到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05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约定申请人从事领工员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未约定工资标准。2006年6月被申请人签约承包了“成都后花园会所”装修工程项目,安排申请人担任该装修工程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装修工程。2007年5月9日该工程完工并交验使用后,因未及时结算,截止2012年2月17日,该工程直接亏损1137759.99元。被申请人从2008年4月起至2012年4月止参照国有企业富

    7、余职工安置规定(第8条)一直向申请人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社保,其中2008年4月至12月为1759.5元/月;2009年1月至12月为759.5元/月;2010年1月至2012年4月为763.5元/月。2008年起,申请人除协助处理“成都后花园会所”装修工程结算事宜曾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一个月外,虽然被申请人多次要求其工作,但申请人再未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也未再续签劳动合同。2012年4月11日被申请人以“长期旷工不上班,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诉求:1.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1720 元;2.被申请人支付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 301

    8、60元。争议焦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评析:1、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7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补偿金标准。但是,支付补偿金的前提条件:一是在仲裁时效内。二是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2、关于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前提条件: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案例3:如何认定与第三方的关

    9、系案情简介:张某某于1993年10月20日到四川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01年4月企业改制时,该公司与张某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2月,张某某待岗,该公司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2008年5月,经人介绍,张某某到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当电工,月工资1500元。2009年11月17日张某某按照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的安排到西安出差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6000余元。2010年3月张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否认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诉求:确认与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处理结果:1、仲裁裁决:张某某与华西

    10、集团某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2、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与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无劳动关系。3、二审法院判决:张某某与华西集团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焦点:双重劳动关系评析:如何理解双重劳动关系?1、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主张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

    11、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未排除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将否决权利交给用人单位。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有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案例4:是否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案情简介:申请人邓某某于1980年到省

    12、建十二公司木材厂工作,后省建十二公司木材厂被华西集团安装工程公司兼并,自1992年12月,申请人被安排到该公司从事管理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1995年12月15日起至2005年12月14日止。2005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因对续签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有异议,未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将申请人工作由管理员变更为保洁员,并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但申请人一直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2012年11月15日申请人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诉求: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24328元。仲裁裁决:1、当事双方补

    13、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4328.7元。当事双方均未上诉。争议焦点:二倍工资申请是否超过时效。评析:评析:1、关于仲裁时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同时,又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二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三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

    14、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关于二倍工资问题 一般认为二倍工资是指其中一倍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另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惩罚性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3、本案中争议双

    15、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4、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今年5月份在重庆召开案例研讨会,会议确定:二倍工资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为二年。案例5:劳动者的声明是否有效?案情简介:案情简介:刘某某于2008年6月12日到四川省家具协会工作,该协会要求与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刘某某认为劳动合同是对自己的束缚,因此不愿意签订。最后该协会让刘某某写了一份声明,声明写道:“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特此声明。”后面是刘某某的亲笔签名。之后,该协会也再未要求刘某某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因加班费问题,刘某某向省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加班工资2万元。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万元。仲裁裁决:仲裁裁

    16、决:除加班费外,虽然在庭审时用人单位出具了“声明”,劳动者也承认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但仲裁委仍裁决用人单位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2.2万元。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是否有效。评析: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应支付实际劳动报酬。第六条:(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第四十七条

    17、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上述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对以任何借口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不能继续留用该劳动者,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但法律在此没有考虑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动机,而直接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留用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案例6:企业内部制度是否有效?案情简介:2009年3月20日,退伍士官洪某某应聘到省某设计院任驾驶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800元,并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500元。2009年9月18日在洪某某试用期将满时,该设计院人力资源部门领导找到洪

    18、某某,告知其试用期内绩效考核不合格,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洪某某即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洪某某表示,自己应聘到设计院之后,从未看到有关录用条件的说明,也没有人告知自己相关的绩效考核规定,况且自己一直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设计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后,在遭到设计院拒绝后,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元。仲裁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某设计所向洪某某支付赔偿金1500元。争议焦点:试用期考核、录用标准的认定评析:1、用人单位试用期考核、录用标准的合法性。从绩效考核制度和录用标准本身来看,它是用人

    19、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更是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行为的规定。因此,必须在内容和制定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规定)2、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案例7:如何认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案情简介:江某某于2007年8月1日与A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称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31日。2008年8月1日,A公司与江某某续签劳动合同至2009年7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江某某在接受派遣单位B公司执

    20、行“标准工时制,8小时工作制”。在B公司工作期间,江某某月工资标准为: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2600元;2008年2月至2009年7月,2760元。江某某系B公司副总裁(系外国人)的专职司机,负责副总裁及其家人的用车需求,无用车期间,江某某可以自由安排时间。B公司不要求江某某每天必须到公司报到,也不要求其打考勤。对于江某某在工作日7:00之前及19:00之后的加班,B公司按照每小时10元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对于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分别按照每小时20元和30 元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加班时间由江某某自行统计在加班记录中,并经副总裁批准。2009年7月1日,A公司向江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

    21、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7月31日终止。2009年12月5日,江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A、B公司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43226元。2、A、B公司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12个小时之外的延时加班工资12414元。仲裁裁决:1、B公司支付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12个小时之外的延时加班工资差额部分5642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法院支持了上述裁决。争议焦点:加班时间认定。评析:1、B公司规定江某某工作日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是否合法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8小时日,40小时

    22、周(2)A公司与江某某合同约定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制,8小时工作制”。但江某某到B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时间是7时至19时,对于7时之前及19时之后工作的,方视为加班,对7时至19时之间的工作时间不视加班。(3)江某某实际工作时间存在特殊性,无法严格执行8小时工时制。2、江某某工作时间7时至19时之间超出的8小时是否是加班 B公司未要求江某某执行坐班制度及考勤打卡制度,因此,江某某在7时至19时并非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可以睡觉、休息。3、加班工资举证责任 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目前有2种意见:一种认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23、则,由劳动者举证。另一种认为应双方举证:属于用人单位保存的工资表、考勤表、加班登记表等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他应由劳动者提供。案例8: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案情简介:王某某于2008年12月16日担任某公司销售主管,当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15日。在职期间,双方口头约定工作前3个月月工资2500元,另有700元补助,此后增至2750元,补助金额不变。2009年6月30日王某某停止工作,当日及同年7月4日某公司分别向王某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双方未就调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与王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某未签收。2009年7月7日某公司又以报纸公告的形式向王某

    24、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某认为公司虽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双方并未就调整岗位一事进行协商,接到上述通知时该公司已做出劝退处理,因此,王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王某某赔偿金。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评析:1、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第35条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双方各执1份。2、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与程序劳动合同法第36、39、40、41、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25、依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送达程序)案例9:如何支付劳动者工伤待遇?案情简介:申请人熊某某系中国核工业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木工。2010年10月6日上午,申请人在该公司承建的清江东路134号昂立大厦工地地下室作业时,不慎摔伤,经成都军区八一骨科医院诊断为“骶5骨骨折合并尾1半脱位、腰椎间盘盆出”。2011年8月22日被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拾级。2012年4月12日向仲委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工伤待遇。处理情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解除劳动合同。2、一次性

    26、支付工伤待遇77000元。争议焦点:工伤待遇标准评析:1、关于社会保险争议一是未参保需补缴;二是参保未享受相应待遇;三是未参保未享受待遇。2、法律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3、社会保险缴费依据和标准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7、3、工伤待遇支付途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

    28、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上述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案例10:申请人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案情简介:申请人孙某某于2005年10月到被申请人川煤集团第二煤矿公司处从事地下采煤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2010年9月21日申请人在矿井采煤时被砸伤。2011年3月16日被宜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27日被宜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201

    29、2年9月10日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同意。同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工伤待遇。仲裁裁决:1、解除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明确用人单位应支付部分;余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争议焦点:工伤三级伤残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评析: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二是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80%月。三是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待遇。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30、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二”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因工死亡农民工工的供养亲属选择一次性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问题,按照以下办法处理:(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三级伤残每满1年发给2.7个月,标准不得低于80个月。按照前款计算办法,伤残农民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每满1年增发0.3个月,不

    31、得低于6个月。“四”规定: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在待遇核定时提出;应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案例案例1111案情简介:申请人倪某某于2002年7月10日到被申请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处工作,被申请人从2004年8月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05年1月1日之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2月起,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安排工作岗位、办公场所。2012年4月,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停发其工资。2012年5月9日,被申请人以“调岗后不胜任工作和连续超过七天旷工”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32、但未将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造成申请人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人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3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能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待遇10710元。仲裁裁决:一、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0元(3000元6个月+3000元4.5个月2=45000元)。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申请人名单和档案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和审核;申请人按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

    33、领手续。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争议焦点:1、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评析: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1)提前通知申请人是停工发工资,而非解除劳动关系。(2)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未送达申请人。2、关于二倍工资申请时效按部司5月研讨会要求,超过申请时效,不予支持。3、关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

    34、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在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日内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并予以公布。案例案例1212:案情简介:案情简介:申请人袁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大学于1997年7月建立劳动关系,在被申请人处图书馆从事门卫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才开始为其参加养老保险,并且存在加班情形,但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也没有依法为申请人安排休假。在庭审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出具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四川大学图书馆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5月31日申请人年满60岁时止

    3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提供申请人加班的有效证据。申请人仲裁请求:申请人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7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社保;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双倍工资54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97年至2012年加班工资40560元。仲裁裁决: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7年7月至2003年11月的养老保险。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否应为申请人补缴养老保险评析:评析:1、关于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养老保险(1)1995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试点。(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36、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210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各试点单位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比例,原则上调整为:不到4%的按4%缴纳,高于4%的暂维持不变,并以此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此前缴纳的并入个人帐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办200674号)规定:2007年1月1日前编制外聘用人员可从聘用之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超过1996年1月1日)。补缴后一并计算缴费年限。2、二倍工资问题案例案例1313:案情简介:2006年8月1

    37、6日,王某某与中铁二局衢常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张某某签订劳动协议(无单位印章)约定:双方按无固定期限协议自2006年8月29日起至工程竣工账结清止。工资由衢常铁路站后标工程项目经理部,按乙方具体工作情况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奖金、节假日、星期天加班等,按乙方职务及实际情况,不低于基本工资)工程竣工结账后发放。王被招聘到该项目经理部工作,月工资5000元。2008年1月申请人离开该项目工程经理部时,多次要求按劳动协议发放不低于90000元的奖金和加班工资,被拒绝。2011年8月25日,张某某以衢常铁路部后标项目部的名义打了一张欠条(无单位印章),明确欠申请人奖金、加班工资90000元。2012

    38、年3月29日王某某向仲裁委申请裁决:中铁二局支付奖金和加班工资90000元。仲裁裁决:驳回王某某仲裁请求。案例案例1414:案情简介:李某某于1988年9月到四川联通公司工作。2006年单位改制时,李某某与公司签订了职工内部退养协议,约定公司每月支付李某某工资的75%为基本生活费,并为其缴纳社保,李某某不再参加工作。近年来,随着物价持续走高,李某某感到公司目前发放的生活费标准太低,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要,要求公司提高生活费标准被拒绝,2012年11月12日向仲委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按照在岗同类职工工资标准的80%发放处理结果:不予受理评析: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受,理由是:该争议属于工资或者福利待遇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受理,理由是:该争议属于双方合同争议,不是劳动合同争议;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的不是工资,也不是奖金等福利,而是生活费,因此不适用于调解仲裁法。谢 谢!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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