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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行政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知识和政策规定-618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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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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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行政 机构编制 管理 基础知识 政策规定 618 课件
    资源描述:

    1、一、基础知识二、职能管理三、机构管理四、编制管理五、领导职数管理六、机构改革简介 一、基础知识二、职能管理三、机构管理四、编制管理五、领导职数管理六、机构改革简介 机构编制管理概念。机构编制管理的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编委、编办)。机构编制管理的对象: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对象的各级和各种类型的机构。编委和编办简介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职能管理(1988年增加)机构管理(1983年增加)编制管理(1982年以前)领导职数管理(1993年增加)机构编制管理内容的拓展82年以前主要是管理编制,一是核定编制,二是分配编制。83年机构改革,增加了机构管理的内容,部门的内设机构数、机构名称、

    2、机构的撤并增设等事需由部门报编委审定。88年机构改革,增加了职能管理的内容。93年机构改革,又增加了领导职数管理的内容。此后又陆续增加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名制管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等内容机构编制管理的定位: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基础。机构编制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权建设的基础。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国家政权、优化配置执政资源的基础性工作龙头。行政管理的龙头。配备人员、核拨经费、核定工资、开设账户的基本依据。保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机构编制管理的作用:保证。保证国家机器正常、协调、高效率地运转,为实现国家机关自身的管理任务和目标创造前提条件促进。通过对国家机

    3、关的机构改革和经常性的管理活动,促进其改进工作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推动生产力发展,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制约。制约机关随意增人、因人设事、滥设机构以及浪费国家人力、物力、财力等现象发生。温家宝总理指出:“编办是个综合性的管理机构,是负责推进改革的机构,不仅关系上层建筑,还关系经济基础。”社会组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法通则第三章:我们国家有四类法人。市州级县级乡镇 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单一制国家,全国只有一个宪法和一个中央政权,各行政单位或者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2)省级政府34个-省23个-自治区5个-直辖市4个-特别行政区2个(3)市州级政府333个

    4、-地级市283个。-自治州30个。伊犁-地区17个、盟3个。省的派出机关。(设区的市、较大的市、副省级市)(4)县级政府2859个-县、旗等1635个-县级市368个-市辖区856个(5)乡镇政府40858个乡14848个镇19322个街道6686个,市区派出区公所2个,县派出机关 基层自治组织:居委会,8.4万个,社区村 委 会,6 0 万 个,江苏的市县乡镇和基层自治组织省辖市13个南京为副省级市,其他为地级市县(市、区)105个县24个、县级市26个、市辖区55个乡镇975个乡98个、建制镇877个(街道330个)基层自治组织21675个城镇社区6031个、行政村15644个权力机关:权

    5、力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各级法院,监督。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领导。军事机关:军事机关:乡镇人武部。4)群团机关纵向: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横向:集中统一管理原因:政令畅通,公平均等,精干高效;因地制宜,分税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拟定全国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对全国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审批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管理中央一级的机构编制和省级党政机关副厅(局)以上的机构设置;对全国事业单位的机构

    6、编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负责执行中央的机构编制政策、研究拟定适合本省的机构编制政策;根据中央核定本省的行政编制总数,对全省的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对省一级党政群机关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进行直接管理;管理副省级市党政群机关副局级以上、其他省辖市党政群机关副处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对全省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苏办200751号)一支笔审批一个部门承办一个口行文条条不得干预 地方各级

    7、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1、精简。是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在保证职能履行的前提下尽量少而精,使整个行政系统精兵简政。我国宪法第27条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2、统一。纵向上政令畅通,实行中央的统一领导,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横向上职能配置要相互配套,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为主,既不重叠也不残缺。3、效能。效能是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成果与消耗的人力、财力、物力、时间等资源的投入产出比。一要转变职能,实现“四个分开”,不要缺位越位,二要提高行政效

    8、率,减少中间环节,三要降低行政成本,精兵简政。一、基础知识二、职能管理三、机构管理四、编制管理五、领导职数管理六、机构改革简介 职能是指职责、权限和功能,是某一类型组织机构的基本职责权限和功能作用,主要涉及组织机构做什么、做的范围和程度、以及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政府职能既包括政府的行政职责和权限,也包含政府的行政功能,是行政职责权限与行政功能的辩证统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中编发20075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职责更加强调责任,强调职权和责任的统一。职能的内

    9、容是管理某方面的行政事务,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从政府与市场、社会、公民的关系讲,政府要不断转变职能,把不该管的事交出去,把应该做而没做的事做好。从政府内部来讲是个职能配置的问题,各类行政事务要配置给相应的机关,同一行政事务的分工要不重不漏,需要多部门配合做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健全协调机制。职能的形式是行政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拟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标准等),也包括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权力)。责任包括达

    10、到一定的管理目标的义务以及因未达标或行为失范要承担的责任。职能的载体,法律、行政法规、“三定”规定。最重要、最集中、最系统的载体是“三定”规定,“三定”规定是对机关行政职能的梳理和汇总。转型期社会,社会变化快、新生事物出现多、部门立法体制固定化部门利益,这些原因使得这些文件设定的行政职能往往是零散的、陈旧的,有的还是相互矛盾的,系统而中立的“三定”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三定”规定自身也要提高水平,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职能管理,职能管理,是指根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方针政策,根据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对各组织机构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等进行合理划分和必要调整的管理行为。职能管理是机构编制管

    11、理的前提。合理配置职能是搞好机构管理的基础。职能管理是科学定编的依据 职能管理也是行政管理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推进“四个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职能管理要突出重点;分工不宜过细;一项职能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承担时,要明确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在业务范围、工作程序等方面明确分工与权限;对那些互相之间具有制约性质的职能,不能归并在一起;“责、权、利”要统一。职能配置。在“三定”时,确定各部门的职能配置。职能调整。一是在拟定机构改革方案时,提出职能调整意见;二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增加、取消、下放、转移、加强、弱化部分管理职能的意见

    12、。职能协调。一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二是协调同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的职责分工。职能管理的内容职能管理、机构管理、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工作三项核心内容。职能管理是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基础和前提。职能管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职能边界的确立、政府整体职能的定位、部门职能的配置、“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优化、职责分工的界定和协调,部门履职行为过程的监管,部门履职效果的评估等。前几项职能管理工作做了一些事,监管和评估做的相对少一点。配置部门职能定位整体职能确立职能边界协调职责分工履职效果评估履职过程监管理清三个概念职能监管职能监管是职能管理链条不可缺少的一环,通过对部门履职行为过程的监管,既考察部门有没

    13、有履行“三定”规定所配置职能(做了没有,做了什么),又考察部门的履职方式和行为(怎么做的),既反思和优化既有的职能配置,又考察和评估职能和机构编制的匹配关系。配置部门职能定位整体职能确立职能边界协调职责分工履职效果评估履职过程监管一、基础知识二、职能管理三、机构管理四、编制管理五、领导职数管理六、机构改革简介 (一)定义和分类(二)设置原则(三)管理的方式(四)管理的内容(五)政策规定(一)定义和分类机构原义:各组成部分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对运动的装置;这种装置能够传递、转换运动或实现某种特定的运动。如钟表的齿轮机构。机构编制管理中的“机构”,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实现某种职能所建立的,由人、

    14、财、物和信息等若干要素有序地联结起来,相对稳定的社会实体单位。通常指机关、团体工作单位,或者它们的内部组织。“行政机构”。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机构专指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从行政机构编制处业务角度看,行政机构是指使用行政编制的各类部门和单位。(一)定义和分类我国行政体系由纵向不同层次的机构和横向不同分工的部门交织而成。纵向可分为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含副省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等五个层级。在横向结构中,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等八大系统组成。(二)机构设置的原则目标管理原则,协调统一原则,责权一致原则,整体效能原则,精干合理原则

    15、,弹性管型原则,依法设置原则(二)机构设置的原则目标管理原则:根据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政治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总任务的需要设置机构。以目标、任务、职能为前提,论证设立机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权责一致原则。设置机构必须明确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限,不能设立只办事没有权或者只要权力不负责任的机构。对责权也进行合理科学的划分。弹性管理原则。运用动态的发展的观点来管理机构并不是把它看成一经建立便是固定化、绝对化的格局。五年一届的机构改革是运动式的大的调整,平时保持基本稳定,但也适时做一些微调。(二)管理的方式(1)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体制变化的要求,需要对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的规划和

    16、调整。制定机构改革方案就是集中统一对机构进行规划和调整的决策过程。(2)规定机构设置限额。1982年机构改革时,党中央、国务院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工作部门设置数目作了规定。1993年地方机构改革,也对地方党政机构限额进行了规定。(3)规范必设机构。1993年开始的地方机构改革中,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的机构。规定必设机构,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在履行其基本职能时保持上下工作衔接和政令畅通,也有利于从宏观上控制机构膨胀,实现机构精简。(二)管理的方式(4)制定有关机构管理的法规。这是机构管理的重要方式。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

    17、例,第一次比较全面地从程序上对机构编制管理作出法律规范。2007年出台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快了机构设置法定化进程。(5)具体审批机构。对机构设置或调整实行审批是机构管理最直接的方法和方式,也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对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以及更名等方面的要求,进行审核或审批。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和下一级党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管理工作。(三)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机构及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升格、合并、更名、挂牌、合署等事宜。1机构名称。行政机构的名称由限定词加中心词

    18、构成。限定词应反映该机构四个方面的属性,即:所属行政区划、工作内容或工作性质、隶属关系、机构层次等。中心词表示机构的地位、组织方式或工作制度。省、省辖市、县党委工作部门的名称为部、委、办、局。政府工作部门的名称,国务院设委的,省、省辖市、县称委;国务院设部的,省称厅,省辖市、县称局;国务院设办、局的,省、省辖市、县称办、局。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所属行政区划为江苏省,其工作内容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隶属于江苏省政府,机构层次为省级机关。(三)管理的内容2机构的性质。指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的职能所决定的。通常分为三类: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企业。3、机构的隶属关系。机构的隶属关系反映该机构

    19、在本组织系统内的位置,主要要求:一是按照机构的性质将其分别列入不同机构序列,如党委机构序列、政府机构序列。二是按照机构管辖的业务范围大小、权限的多少,分别确定为独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或二级机构、内设机构等;三是按照机构在系统中的位置,确定其与相关机构的关系,如上下关系、归口管理关系、挂靠关系等。4机构的规格。机构的规格是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地位,主要用于行政机关或其他有上下指挥和服从关系的机构系统。我国行政机构中最高级别是国务院,以下依次是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乡科级等。(四)具体政策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八至第十三条: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

    20、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四)具体政策规定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1、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四)具体政策规定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等机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执行的答复(中央编办函200740号):经请示中央编委同意,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四)具体政策规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苏委2009252号):全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允许部门内部设置两个以上处室与国家对口部门的一个司局相对应;不设5人以下的处室。(四)具体政策规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

    23、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委2009407号):大城市政府机构限额为40个左右,中等城市为30个左右,小城市和县政府机构限额为22个左右。市辖区政府机构限额按14至22个左右掌握。市、县(市、区)政府机构不分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统称为政府工作部门。省辖市政府一般不设部门管理机构,县(市、区)政府不设部门管理机构。各地要借这次改革之机,对自行设置的机构进行调整归并,对已经擅自设立确需保留的机构,要计入限额纳入方案一并上报。政府机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限额。不得在限额外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已经设立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进行清理归并,逐步解决行政职能体外循环的问题。部门内设机构要综

    24、合设置,规格和名称要加以规范。(四)具体政策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机构的审批权限在中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苏办200751号):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中央审批;副省级市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机构、其他省辖市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审批;副省级市所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其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所在市审批。(四)

    25、具体政策规定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0932号):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统筹乡镇党政机构设置。乡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办公室或综合性岗位。综合办公室一般控制在35个(县城镇、省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10万人口以上的乡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最多不得超过7个)。综合办公室不作为乡镇一级的中间层次,负责人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设置综合性岗位的乡镇,提倡一人多岗、交叉兼职,职位数量也要有所限制。乡镇机构设置不要求与县(市、区)部门一一对应。乡镇机构具体设置形式,由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四)具体政策规定中央编委关于副

    26、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发19955号):16市定为副省级市后,仍为省辖市,由所在省的省委、政府领导。这些市的机构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审批,同时抄报中编委备案。16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通知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一、基础知识二、职能管理三、机构管理四、编制管理五、领导职数管理六、机构改革简介 (一)定义(二)分类(三)管理的基本内容(四)管理权限划分(五)审批的依据和标准(六)审批程序(七

    27、)具体政策规定(一)定义编制的原义:是指军队、机关、企业、学校的组织及人员数量和职务编配。地方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行政编制行政编制是人员编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类别之一,专门用于执行国家职能及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日常办公经费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国家对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使用范围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用行政编制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部分人民团体机关。(二)分类在实践中,行政编制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具体类别。1、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党政群

    28、机关行政编制。是指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部分群众团体机关的编制。2、专项行政编制。、专项行政编制。规定特定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被批准使用专项行政编制的单位,不得将专项行政编制使用于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以外。专项行政编制中最主要的是政法专项编制,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狱和劳教管理等6家政法部门。由于这些部门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所使用的编制全部由国家专项下达,专项管理。除此以外,工商、地税、物价等基层执法队伍也使用专项行政编制。3、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在1993年机构改革中,我省参照中央的有关做法,在机关行

    29、政编制之外,按一定标准另行核定了机关行政附属编制。行政附属编制是指在使用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专项行政编制的机构内用于后勤服务人员和老干部服务人员的编制。2008年根据中央编委要求,核销了党政机关各部门用于老干部服务人员的行政附属编制,并相应核增了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行政编制管理。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各部门“三定”规定不再核定行政附属编制,明确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二)分类在实践中,行政编制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具体类别。1、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是指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部分群众团体机关的编制。2、专项行政编制。、专项行政编制。规定特定的适用对象和

    30、范围,被批准使用专项行政编制的单位,不得将专项行政编制使用于规定的对象和范围以外。专项行政编制中最主要的是政法专项编制,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监狱和劳教管理等6家政法部门。由于这些部门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其所使用的编制全部由国家专项下达,专项管理。除此以外,工商、地税、物价等基层执法队伍也使用专项行政编制。3、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在1993年机构改革中,我省参照中央的有关做法,在机关行政编制之外,按一定标准另行核定了机关行政附属编制。行政附属编制是指在使用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专项行政编制的机构内用于后勤服务人

    31、员和老干部服务人员的编制。2008年根据中央编委要求,核销了党政机关各部门用于老干部服务人员的行政附属编制,并相应核增了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行政编制管理。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各部门“三定”规定不再核定行政附属编制,明确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三)管理的基本内容(1)核定编制总额。编制总额是指全国、某层)核定编制总额。编制总额是指全国、某层级、某地区、某系统以及某部门的所有或某类人级、某地区、某系统以及某部门的所有或某类人员编制的总数额。核定编制总额是人员编制管理员编制的总数额。核定编制总额是人员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是国家对人员编制从宏观上进行控的基本方法,是国家对人员编制从宏

    32、观上进行控制和调节的基本手段。特别是全国的编制总额,制和调节的基本手段。特别是全国的编制总额,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有机组成部分。(2)制定编制方案。编制方案是指包括编制总)制定编制方案。编制方案是指包括编制总额在内的全国或某系统、某地区及部门、某单位额在内的全国或某系统、某地区及部门、某单位的编制总体规划。包括:人员数额、人员结构、的编制总体规划。包括:人员数额、人员结构、职位配置和领导职数等。一般情况下,在每次机职位配置和领导职数等。一般情况下,在每次机构改革时,各级党政机关都必须制定编制方案,构改革时,各级党

    33、政机关都必须制定编制方案,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一经审核确确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一经审核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三)管理的基本内容(3)制定编制标准。编制标准就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制定编制标准。编制标准就是根据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的具体配备工作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单位制定的具体配备工作人员的比例依据,是有关人员编制的稳定性制度规定。人员的比例依据,是有关人员编制的稳定性制度规定。主要用于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部分单列编制。编制标主要用于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部分单列编制。编制标准的内容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单项的编制标准,一类是准

    34、的内容大体分两类。一类是单项的编制标准,一类是综合的编制标准。制定编制标准,一般是根据不同领域综合的编制标准。制定编制标准,一般是根据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单位特点,选择不同的指标依、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单位特点,选择不同的指标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或颁布编制标准的法定机关是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或颁布编制标准的法定机关是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4)具体审批编制。人员编制的增减调整,是人员编制)具体审批编制。人员编制的增减调整,是人员编制管理中最经常的工作。部门或单位调整人员编制,一般管理中最经常的工作。部门或单位调整人员编制,一般是由于新设机构要求核定人员编制

    35、或对原有机构的编制是由于新设机构要求核定人员编制或对原有机构的编制进行增减。编制审批的基本程序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申进行增减。编制审批的基本程序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申请。由需要调整人员编制的部门,按照编制管理的权限请。由需要调整人员编制的部门,按照编制管理的权限向机构编制部门正式行文,提出书面要求。二是审核。向机构编制部门正式行文,提出书面要求。二是审核。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和研究机构编制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要进行认真的审核和研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三是批复。机构编制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三是批复。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及编制管理审批权限行文批门按照

    36、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及编制管理审批权限行文批复,并抄送有关机关。复,并抄送有关机关。(四)管理权限划分1.国务院审定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总额;具体审批中央机关各部门的行政编制。2.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根据中央审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分配下达所属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具体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各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3.省辖市一级根据省、自治区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分配下达所属各级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具体审批省辖市一级各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4.县(市、区)一级根据省辖市或直辖市审定的行政编制总额,确定本级各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的行政编制。(四)编制审批依据和标

    37、准宏观定编:人口、面积、经济水平、区划、民族、文化传统等。微观定编:职能、任务、工作方式。核编原则:适应职责需要、精简。(四)编制审批依据和标准地区编制总额的核定标准。地区编制总额的核定标准。目前,在确定各级国家机关编制总额方面的主要是根据人口、行政区划、土地面积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立定编标准。1.按照大、中、小分类审定行政编制。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一般规定3至5千人,根据人口、行政区划等因素划出大、中、小三类,然后再具体确定各地行政编制总额。2.按照城市人口确定千分比审定行政编制总额。如对直辖市和其他城市,中央规定,直辖市党政群机关的行政编制总额按城市人口(

    38、不含市辖县人口)的千分之四核定;省辖市、县级市按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四核定。郊区人口所占比重过大的,人员编制比例要适当降低。3.根据人口密度审定行政编制总额。如对乡镇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的核定。(四)编制审批依据和标准微观行业标准:如法院、检察院人员按人案比来掌握增编标准,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按行政编制的10%掌握。军转编制:按25%比例核增行政编制,南京军区在我省,进机关比例过高,军转安置压力大。(六)审批和管理程序1、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的分配,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形式。地方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总额由上级党委、政府研究批准后下达;编制下达后,由本级党委、

    39、政府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安排,分配下达给各具体的工作机构。上级机关不具体确定下级机关某个部门的行政编制数额。各工作部门的行政编制核定、调整,由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2、专项编制、专项编制专项行政编制,实行编制单列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和条条管理为主两种形式。由国家统一审定这些系统的专项编制总额,审批程序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上级专项编制下达后,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分配意见,然后由机构编制部门行文下达,专项使用。3、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的“制造权”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行政附属编制的核定、调整,由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审核批准。(七)相关政策规定地

    40、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四至第十九条: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责,按照精简的原则核定。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七)相关政策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四至第十九条: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

    41、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调整职责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但是,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七)相关政策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

    42、,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七)相关政策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苏办200751号):坚决纠正混用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对于机构编制管理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各项改革,进行清理规范。原地方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要全部核销。要综合编制需求、政策性安排、自然减员等情

    43、况,合理制定编制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各项编制的使用,逐步消化解决党政机关混用事业编制和自定编制等问题,切实把党政机关人员编制控制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数之内。(七)相关政策规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苏委2009252号):省政府行政编制总数不突破改革前的规模;职能弱化的部门编制适当精简;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合理调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等办法解决编制紧缺问题;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新设立的机构,其人员编制从相关部门按职能一并划转,并统筹调剂部分综合处室的人员编制;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

    44、;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随行政编制按比例划转。(七)相关政策规定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苏发200030号):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编制,由各市在总编制内统筹解决。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的编制按离休干部10:1、退休干部30:1的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编制按行政编制总数10%核定。(七)相关政策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发19937号):一、二类市党委机关、政府机关、其他机关之间编制分配比例为12:77:11,三类市编制分配比例为17:78:7。县党委、政府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编制比例为15:78:7。经济发达、人口

    45、众多的省、自治区的人员编制,控制在65007500之间,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省、自治区,控制在50006500人之间;经济不太发达、人口较少的省、自治区,控制在30004000人之间。市的机关人员编制按分类确定,一类市平均6700人,二类市平均2100人,三类市平均为700人。一、基础知识二、职能管理三、机构管理四、编制管理五、领导职数管理六、机构改革简介 领导职数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数额,包括党委、政府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地区领导职数:如市委常委7-13人,正副市长4-6人。部门领导职数:省级部门正副职一般配2-4人,市县正副职2-3人。省级机关部门内

    46、设机构职数标准:5人以下不设处,5设一职,6-8人一正一副,9人以上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的不超三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中发19937号):控制领导职数。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党委、政府的领导职数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做好1993年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通知(中发19926号)的规定执行,即党委常委职数为911人,政府领导班子职数为57人;直辖市、经济发达和大城市比较多的省以及边疆民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

    47、职数可以各增加12人。市领导职数为市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4人;市政府设市长1人、副市长35人。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的职数要精干,县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23人;县政府设县长1人,副县长24人。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办发200932号):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职数一般控制在79名(县城镇、省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10万人口以上的乡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最多不得超过11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县城镇、省重点中心镇以及其他10万人口以上的乡镇确需增加的,需报省编办审批。最多不超过3名);乡镇长1名,1名党委副书记兼任乡镇长或人大主席。人大主席兼职

    48、的,配备1名专职人大副主席。同时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政治委员、人武部长。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苏委2009252号):部门领导职数按规定配备;机构规格调整部门的领导干部,现级别予以保留,以后配备的干部按新机构规格确定相应级别。处级领导职数根据内设处室设置情况从紧核定,5人的处室设1职,6-8人的处室设1正1副,9人以上的处室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的处室,处级领导职数配备不超过1正3副。一、基础知识二、职能管理三、机构管理四、编制管理五、领导职数管理六、机构改革简介 新一轮机构改革主要任务职能转变机构调整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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