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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十三章政策与法律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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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第十三 政策 法律 课件
    资源描述:

    1、1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政策与法律社区卫生服务中的政策与法律2政策的概念n政策(policy)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动准则,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方法、条例等的总称3卫生政策的类型n指导性政策n法制型政策n实施型政策4卫生法n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5n狭义的卫生法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n广义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除包

    2、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从属于卫生法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6卫生法的调整对象n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讲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与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身心健康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具体说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四个方面的社会关系:7()卫生组织关系n各级各类医疗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

    3、义务关系等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使得国家对卫生工作领导有序,医疗卫生组织的活动有据,并对医疗卫生组织在法定范围内从事的相应卫生活动给以保障。n如全国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中的有关规定等。8()卫生管理关系n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行政的或其他手段,在对卫生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评估等活动中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n这是一种纵向的行政关系,通常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和卫生职能管辖关系,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9()卫生服务关系n医疗卫生保健组

    4、织在向社会提供卫生咨询指导、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以及从事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等,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卫生质量,与接受服务者所结成的一种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n卫生服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最为常见的是医患关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0()国际卫生关系n指我国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保健组织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共同遵守我国缔结和加入的有关卫生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时(包括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对世贸组织若干项协定中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承诺),与其他相关的卫生国际组织和个人之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境卫生检疫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暂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1

    5、卫生政策与卫生法的区别与联系n卫生法是法律化了的卫生政策,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n1.表现形式 n2.适用范围n3.时间性n4.约束性n5.发展趋势12医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一、医德的基本原则n医学人道主义原则 n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n公平公正原则n优化原则13二、医德范畴n医德义务n医德功利n医德情感n医德自律14第二节 社区卫生服务中的有关政策n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n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n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15n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2006.2n明确提出,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

    6、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16近年我省制定的主要政策、规范性文件近年我省制定的主要政策、规范性文件1 1、转发卫生部等十部门、转发卫生部等十部门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 2、转发卫生部、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展关于发展全科医学全科医学教育的意见教育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3 3、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原则机构设置原则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4 4、转发卫生部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20052005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

    7、标发展目标意见的通知意见的通知5 5、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区建设工作职责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社区建设工作职责的通知6 6、关于开展卫生进社区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卫生进社区活动的通知7 7、转发中央文明办、卫生部关于印发、转发中央文明办、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全国“卫生进社区卫生进社区”活动工作方案活动工作方案的的 通知通知8 8、关于确定广东省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关于确定广东省社区卫生服务建设示范单位示范单位的通知的通知9 9、关于成立广东省社区卫生服务、关于成立广东省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专家组指导专家组的通知的通知1010、关于转发卫生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关于转发卫生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加快发展城

    8、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印发印发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1111、关于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理论与实践、关于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理论与实践培训培训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171212、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社区防制工作的紧急通知1313、关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关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统一标识的通知的通知1414、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理论与实践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理论与实践培训工作的通知151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

    9、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的通知1616、转发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转发卫生部、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创建全国社区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1717、关于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机构设置及其组成人员的复函、关于广东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机构设置及其组成人员的复函1818、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基本规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

    10、本规范的通知的通知1919、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做好20042004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年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1820.20.转发中国残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将转发中国残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将残疾人社区康复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卫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生服务的意见的通知21.21.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社区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的通知强化干预活动的通

    11、知22.22.转法卫生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转法卫生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范区有关工作的通知23.23.关于转发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关于转发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教、文体、法律、卫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教、文体、法律、卫生生“四进社区四进社区”活动,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的活动,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的通知通知的通知的通知242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的通知2525、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

    12、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的意见1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n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20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准入n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1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训n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n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培训形式、培训要求、培训基地2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n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证n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13、)的通知24社区筹资与设施建设n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25第三节 有关法律n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26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一、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建设,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产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和保障人体健康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27二、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二、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n(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本科以上学历,在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医师指导

    14、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试用期满一年用期满一年的。的。n(2)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n (3)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15、,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试。n(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获得者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获得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制定。(二)医师执业注册(二)医师

    16、执业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n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n(1)不具有完全

    17、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n(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n(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n(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n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注册的,应当自

    18、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收回医师执业证书:n(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n(2)受刑事处罚的;)受

    19、刑事处罚的;n(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n(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n(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n(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36(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n(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

    20、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疗、预防、保健方案;n(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n(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n(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37n(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n(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获取工资报

    21、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n(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38(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二)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n(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n(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n(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22、;n(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n(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则(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规则n(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

    23、不相府的医学证明文件。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府的医学证明文件。n(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n(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n(4)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患者财物或者牟

    24、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四)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还应当:n(1)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n(2)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四、医师的考核和培训四、医师的考核和培训n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

    25、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n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中和其他直接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中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4n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26、,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执业活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n(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n(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n(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27、的;n(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治疗、流行病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死亡等证明文件的;n(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及有关资料的;n(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剂和医疗器械的;47n(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n(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

    28、验性临床医疗的;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n(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48n(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n(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紧急情况,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n(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者涉嫌

    29、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报告的。49n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0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防治法概述n传染病的概念:传染病的概念:n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

    30、细菌、病毒、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它可以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传播。传播。51(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一)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n 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范的总和。52(四)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四)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n甲类传染病的病种:甲类传染病的病种:(也称为强制管理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传

    31、染病)包括鼠疫、霍乱53乙类传染病的病种乙类传染病的病种n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

    32、血吸虫病、疟疾疟疾54丙类传染病的病种丙类传染病的病种n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55二、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二、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56(一)传染病预防的措施(一)传染病预防的措施n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开展卫生宣传教育n2、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n3、加强管理和改善

    33、公共卫生状况、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n4、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做好计划免疫工作57传染病预防的措施传染病预防的措施n5、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1)健康检查制度)健康检查制度 (2)消毒管理制度)消毒管理制度 (3)菌种、毒种管理制度)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58传染病预防的措施传染病预防的措施n6、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n7、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n8、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作用、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作用59(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n1、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义务报告人:

    34、城乡居民、机构团体、车站、:城乡居民、机构团体、车站、码码 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 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卫生防 疫人员疫人员 60 2、疫情报告时限疫情报告时限n发现甲类传染病和炭疽中的肺炭疽、发现甲类传染病和炭疽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病原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小时内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机构报告;61疫情报告时限疫情报告时限n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

    35、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6小时内小时内向发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62疫情报告时限疫情报告时限n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内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染病病人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小时内向发发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病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633、疫情的通报和公布、疫情的通报和公布n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开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

    36、报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64三、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三、传染病控制的法律规定n定义: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定义: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而采取的措施65(一)一般性控制措施(一)一般性控制措施 1、隔离治疗隔离治疗 2、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播措施 3、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4、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66 (二)紧急措施(二)紧急措施 1 1、限制或者

    37、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 2、停工、停业、停课;、停工、停业、停课;3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67n(三)疫区封锁(三)疫区封锁 疫区概念:疫区概念: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68n 疫区封锁疫区封锁 1、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规定经省、自治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病疫区实施封锁;2 2、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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