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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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民事诉讼 证据 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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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v一、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v(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v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v(二)民事证据的特征(二)民事证据的特征v1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任何主观想象、推测都不能作为证据。v2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v3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v二、民事证据理论上的分类v1本证
2、与反证v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本证是一种肯定性证据,它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v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称为反证,它是从反面否定或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v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按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v派生证据也叫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的证据,它不是由案件事实直接形成,而是经过了一定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常所说的第二手材料。v3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程
3、度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v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v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v三、三、民事证据的种类民事证据的种类v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八种:v (一)当事人的陈述;v(二)书证;v (三)物证;v (四)视听资料;v (五)电子数据;v (六)证人证言;v (七)鉴定意见;v (八)勘验笔录。v(一)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v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叙述,二是请求人
4、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叙述。只有前者能作为证据,后者不能作为证据。v当事人陈述的特点:真伪并存。当事人是案件客观事实的经历者,其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真实情况。当事人是案件利害关系人,其陈述可能存在片面性和虚假性。v(二)书证 v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v(三)物证v
5、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称为物证。v物证的种类很多,常见的物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物品,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坏的物品等。v应当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兼具物证和书证的双重属性,即可作物证,又可作书证。v(四)视听资料v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反映出的形象和印象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大多采取传统电子技术和模拟信号方式存在、传输,如在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形成的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和电视电影技术应用中的影视胶片等音像材料。v(五)电子数据v所谓电子数据,有的称为电子证据,是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一定载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6、的数据。我们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网页、域名等都涉及到电子数据。v电子数据证据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能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象、数据和信息,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和生动形象性。它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图像、声音、符号等信息,直观地再现在司法人员面前。我们经常能够见到的QQ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电子邮件、微博留言等,都将更多地出现在证据之中。v电子数据独立后,首先涉及到它的内涵和外延的明确界定,它与视听资料的界限划分。视听资料偏重于以录音、录像等大多采取传统电子技术和模拟信号方式存在、传输,如在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形成的电报
7、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和电视电影技术应用中的影视胶片等音像材料。v而电子数据则侧重于应用“0”和“1”通过二进制的数字化处理产生一种脉冲信号,如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基础的数据库、字处理文件、图形处理文件、程序文件等和在网络技术应用中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签名、博客等。v(六)证人证言v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将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v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第三,证人证言
8、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v修改后民诉法对证人制度的完善:(1)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2)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负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v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
9、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v(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v(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v(七)鉴定意见v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之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v在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用途也比较广泛,主要有技术鉴定、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民诉法72条规定:鉴定应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由人民法院制定的鉴定部门鉴定。v在鉴定制度方面,修改后民诉法也有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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